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

项次项目体检项目说明

1体格检查及问诊生理综合评估身体理学检查、身高、体重、腰围、等

2

视力眼压检查视力检查

视力眼压有无异常

3眼压检查

4血常规(8项)白血球、红血球、血小

板、血色素、血容积、

MCV、MCH、MCHC等八项

血液中有形成分分析;有无贫

血、感染及白细胞减少、血小板

减少等

5尿常规(12项)尿生化检查有无泌尿系统疾患、有无尿糖异常等

6

肝功能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GPT)

有无肝功能异常

7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GOT)

8谷氨酰转移酶(GGT)9碱性磷酸酶(ALP)

10

代谢功能总胆固醇(CHOL)

血脂分析:有无血脂异常

11甘油三脂(TG)

12高密度脂蛋白(HDL)

13低密度脂蛋白(LDL)

14空腹血糖(AC Sugar)低血糖、糖尿病检查

15尿酸高尿酸血症、痛风及肾脏功能检查

16

肾功能尿素氮肾脏功能检查

17肌酐肾脏功能检查

18心律检查心电图用于心律失常(如早搏、传导障碍等)、心肌缺血、心肌梗塞、心房、心室肥大等诊断

19

超音波检查肝、胆、脾、胰、肾

各脏器有无形态学改变及占位

性病变

20心脏彩超21颈动脉彩超22甲状腺彩超23子宫及附件24乳腺彩超25前列腺

26彩超图文报告

27

肿瘤标志物检查甲胎蛋白(AFP)监控肝癌

28癌胚抗原(CEA)监控消化系统肿瘤,如直肠癌、结肠癌等

29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PSA)

监控前列腺癌

30

妇科检查

1.常规检查女性生殖系有无异常31

2.白带常规有无宫颈及阴道感染32

3.宫颈癌筛查抹片(巴

氏)

宫颈癌检查

33胸部

有无肺部疾病及心脏、

主动脉、纵膈、横膈病

变等

胸部

34颈椎正侧位片颈椎检查颈椎正侧位片

35

甲状腺功能

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

酸(Free T3)

判断甲状腺功能36

血清游离甲状腺素

(Free T4)

判断甲状腺功能37血清甲状腺素(T4)判断甲状腺功能38超敏促甲状腺素(hTSH)判断甲状腺功能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部位临床意义

1糖类抗原153(CA153)

辅助诊断乳腺癌等的重要依

2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

(PSA)

辅助诊断前列腺癌

3糖类抗原125(CA125)

辅助诊断卵巢、输卵管、子宫

内膜癌等的重要依据

4糖类抗原19-9(CA199)

辅助诊断胃肠道癌,尤其是胰

腺癌等的重要依据

5

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

酸(Free T3)

甲状腺功能五

检测甲状腺功能

6

血清游离甲状腺素

(Free T4)

7血清甲状腺素(T4)

8超敏促甲状腺素(hTSH)

9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

体(TPOAb)

10垂体催乳素(PRL)

性激素六项

对内分泌失调与否的筛查和

对生理功能的一般性了解

11黄体生成素(LH)

12促卵泡生成素(FSH)

13雌二醇(E2)

14孕酮(P)

15睾酮(T)

16类风湿因子辅助诊断类风湿性关节炎、系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正文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文身,不合格。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 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10月17日2015国考专项班开课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 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

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女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女性公务员体检项目 通常来说,女性在报考公务员后,除了以下和男性体检项目相同外,还会体检是否有妇科病等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如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 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像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 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如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 变化者。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 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如果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 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如果有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的,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 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 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对于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 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盐城中公教育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

广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和通用标准

广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和通用标 准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附件4: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和通用标准 一、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项目 1.内科 身高、体重、血压、心脏、心界、心率、肺、腹部、肝、神经系统、脾2.外科 甲状腺、乳腺、浅表淋巴结、皮肤、脊柱四肢关节、头颅、肛门外生殖器 3.眼科 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色觉 4.耳鼻喉科 听力、耳部、鼻部、咽部、喉部 5.口腔科 唇腭舌、腮腺、口腔、粘膜、颞下颌关节 6.妇科 (1)已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阴道窥器检查及阴道-腹部双合诊检查。(2)未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直肠-腹部双合诊检查。 已婚女性(内诊):外阴、阴道、宫颈、宫体、附件 未婚女性(肛诊):外阴、宫体、附件 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或获得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2017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9

2019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

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page]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体侧要求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比较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2]、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公务员健康体检表

体检编号 区201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体检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婚姻状况 籍 贯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职位 身份证号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备 注: 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⑴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⑵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2020江苏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2020江苏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 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 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 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 滥用和依赖者, 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 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转自携手健康网体检频道]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 血液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主要为各种贫血)、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及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又各有其特点。现仅就较常见的一些疾病做简要说明。…… 血液系统疾病一般可分为红细胞疾病、白细胞疾病、出血性疾病、造血干细胞疾病等,临床上可以表现为贫血、出血、发热或恶性细胞浸润所致的淋巴结、肝、脾肿大等,不同疾病又各有其特点。现仅就较常见的一些疾病做简要说明。 11 3.1.1贫血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 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 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 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20 g/L, 女性<110 g/L,即可诊断为贫血。…… 2)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多种病 因引起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及造血微环境损伤所 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综合 病征。常见病因有药物、化学毒物、电离辐射、 病毒感染、骨髓增生异常等。…… 4)骨髓病性贫血:是由于骨髓被肿瘤细胞 或异常组织浸润而引起的继发性贫血,其特点为 骨痛、骨质破坏,贫血伴幼粒幼红细胞血像。常 见病因有急慢性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恶性组织细胞增生症及转移癌等。本病一经诊 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5)溶血性贫血:系因红细胞破坏加速、超 过骨髓造血功能的代偿能力而发生的贫血,其主 要特点为贫血、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增多及 骨髓幼红细胞增生。溶血原因可由红细胞膜的结 构与功能缺陷、酶缺陷等红细胞遗传缺陷所致, 也可由感染、理化、免疫、代谢等后天因素而引 起。根据红细胞破坏的主要场所可分为血管内溶 3.1.1贫血系指单位容积血液中血红蛋白含量低 于参考值的下限,同时常伴有不同程度的红细胞 数量和红细胞压积减少。一般认为,在平原地区, 血红蛋白含量成人男性<130 g/L, 女性<115 g/L,即可诊断为贫血。…… 2)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再障,是多种病 因引起骨髓衰竭所导致的以全血细胞减少为主 要特征的一种综合病征。常见病因有药物、化学 毒物、电离辐射、病毒感染等。…… 4)肿瘤性贫血:是由于血液肿瘤(如白血 病、淋巴瘤、骨髓瘤)或实体瘤浸润骨髓或骨髓 增生异常(如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所致的贫血。 本病一经诊断,即作不合格结论。 5)溶血性贫血:系因红细胞破坏加速、超 过骨髓造血功能的代偿能力而发生的贫血,其主 要特点为贫血、黄疸、脾大、网织红细胞增多及 骨髓幼红细胞增生。溶血原因可由红细胞膜的结 构与功能缺陷、酶缺陷等红细胞遗传缺陷所致, 也可由感染、药物、理化、免疫、代谢等后天因 素而引起。根据红细胞破坏的主要场所可分为血 管内溶血和血管外溶血。两者均作不合格结论。

人民警察最新特殊体检标准

附件: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公安类体检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2020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2020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 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 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 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 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 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 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 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 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出guo为你带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更新!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xx]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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