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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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

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XX 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

干部试用期规定(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人〔2008〕71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使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和行业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任职试用期管理规定》(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干部试用期规定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8年10月17日印发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干部任职试用期规定(暂行)

1 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公司发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公司以及各分厂科级及其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按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干部任职试用期 3.1 干部任职试用期是指对新提拔干部给予一定的试用期。通过试用,进一步了解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公司新提拔干部,一律实行试用制度。 3.2 任职试用期期限 公司新提拔任职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3.3 任职试用期职责待遇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福利待遇。 3.4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期。考核不合格的,不计为任职期限。 4 任职试用期干部的管理

4.1 任职试用干部应在到岗的一个月内,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分厂和公司干部管理部门;工作满半年后,写出半年工作及思想总结,经所在分厂(部门)审查后,报分厂和公司人力资源部。 4.2 对任职试用期内的干部,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应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同时依据其本人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检查其工作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其改正。 4.3 公司或分厂干部管理部门应定期听取试用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试用干部的评价意见,并做好记录。 5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有以下情形的,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另予安排工作: a)思想上、行动上不能同公司、分厂保持一致的; b)贯彻落实上级决议、决定不认真、不得力,不顾大局,酿成不良后果的; c)有以权谋私,腐败行为和经济问题的; d)使企业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e)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f)不能胜任工作的; g)出现其他重大失误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6 任职试用期满干部的考核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我村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对象 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对当年村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内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或离任的村干部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审计内容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任期内农民人均纯收入等经济指标是否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完成;村集体资产是否增值和债务是否下降。 (二)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变卖土地等问题。 (三)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是集体资产处置。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等。二是债权债务管理。村里举债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是否存在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是否擅自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导致新增债务;有无借债进行

达标升级活动等情况。三是土地发包、承包。“四荒”等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和公开协商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村级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承包和“以权”承包等。四是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五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同时,要根据群众来信或举报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 村委要于每年年底前共同拟定下一年度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计划,报镇领导研究后,作为实施审计的依据。村委制定的审计计划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镇财政所备案。 (二)确定审计方案 村委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指定具体负责人,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人员组成审计组,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具体任务,并做好人员分工,依法实施审计。 (三)开展具体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 2.报送有关资料。 3.提交述职报告。被审村干部要按审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及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4.调查取证。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xxxxxx公司领导班子和 领导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xxxxxx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国家和xx公司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和电厂项目筹建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 第四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前考核、任期考核。 第五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人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由各单位配合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实施,采取总结工作、职代会测评等形式,并填写《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xx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任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满考核的形式进行。xxxxxx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家法律以及落实xxxxxx公司决策和部署的情况; (二)资产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经济效益与企业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在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 (三)领导班子是否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是否能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和处理复杂问题; (四)领导班子的工作制度是否健全,领导人员的分工、权责是否明确合理,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是否合理; (六)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后备干部队伍是否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七)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和关心职工疾苦、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情况;

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办手续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办手续 篇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1X 年6月10日)【字号大中小】【论坛】【打印】【关闭】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流对象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 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 任期: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海市管企业领导任期制管理办法出台-突出去行政化

今后所有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将实行任期制,并实行契约管理。 ●主要适用范围:设董事会的市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财务总监等经理班子成 员。未设董事会的市管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等经理班子成员。 ●任期:董事长、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经理班子副职成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会。 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届。退休年龄最 高不超过63周岁。 完善市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竞争类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薪、绩效薪和中长期激励 组成。 ●规范市管企业领导班子职数管理:竞争类企业董事会职数为7-9人,经理班子职数为5-8人。 ●严格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垂直兼职:市管企业主要领导兼职一般不超过两家。 ●严格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年满60周岁的应在免职同时办理退休手续,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因工作 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最高不超过63周岁。 ●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市管企任职和兼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道市管企业任职的,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 需的领导企业发展的能力,至少做满一届,并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到龄免职后在 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东方网12月18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新一轮国资改革方案出炉。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其中关于人事制度的变革,尤其引人注目。 与“20条”同时发布的,还有两个配套文件:一是《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完善市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的若干规定》,二是《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管理办法》。 一把手面临三年一考 对于新一轮国企改革,在国企里担任要职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将面临着调整。据了解,今后,所有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将实行任期制,并实行契约管理,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设董事会的市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等经

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学院二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教财[2000]2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教审厅[1996]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由学院党委正式任命或院行政聘任的院内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以及需要审计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审计评价。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所在部门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 (二)所在部门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管理情况。(三)所在部门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所在部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2014年8月15日修订)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的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任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岗位人员的事 业心和责任感,现就公司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职务聘免及考核 管理规定如下: 一、中层干部的选拔、推荐、聘用的原则和要求。 选拔、推荐、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真正把懂经营、善管理、有知识、组织 领导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有群众威信的职工选拔到 管理岗位上来。 二、中层干部聘用的程序和方式。 (一)、由公司领导提出人选,分管领导负责考核,综合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然后提交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任职条件、管理岗位职数,经 总经理提议,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通过民主推荐、公开竞聘、自 我推荐的方式竞聘中层干部岗位。 (三)、党组织、工会干部的选拔、推荐、职务任免,按有关规 定的程序、权限执行。 三、中层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的内容。 1、部门责任人的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领导能力、责任意识、

执行能力和团队建设。经营业务部门,主要考核经营收入、利润额 和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精神面貌; 2、部门副职的考核内容主要是,敬业精神、执行能力、工作实效、协作配合和群众威信等。重点考核敬业精神和工作实效。 (二)、考核组织和方法。 1、由主要领导负责,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自下而上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2、日常绩效考核,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中层干部本人述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价、中层干部和职工代 表评议相结合。 (三)、考核程序和形式。 1、日常绩效的考核。采取定量指标考核和定性指标考核相结合、关键指标考核和辅助指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措施按照公 司《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半年考核、年终考核或任期届满的考核。 (1)进行半年、年终或任期届满工作总结。部门正职、副职首先要在本部门述职;年终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分别在公司职工大 会上(或在全体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和各部门选派的职工代表 参加的会议上)作工作总结报告。 (2)民主测评。 ①通过中层干部述职,现场即时进行民主测评。 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全体领导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及各部门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文章标题: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干部能上能下始终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中能“下”又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为加大干部能下的问题的改革力度,20xx年5月,我区在深入分析我区干部队伍状况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暂行规定》,以街道领导班子调整和乡换届为契机进行了推行。实践证明,明确任期规定,让干部在上时就有下的概念,可以使干部的上与下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有利于解决干部不犯错误不下来的问题,使干部能下的问题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一、实行任期制的主要做法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区紧密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以下三个环节着手,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一)认真制定干部任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干部任期在选任制干部中早已实行,但仅仅是明确了任职期限,缺少必要的配套的任期管理措施;而对委任制干部的任职期限、工作目标的确定和管理,更是处于一种模糊状态。针对上述问题,我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制定了实行任期制各环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从本质上看,我国党政机构中的非选任制干部和选任制干部是没有区别的,完全可以参照选任制干部实行任期制。因此,我区在制定干部任期制时,不仅仅局限于选任制干部,而是扩大其适用范围,拓展到所有委任制的处级领导干部,明确规定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处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期制,进一步扩大了任期制的外延。 二是合理确定任职期限。本着与有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及保证班子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干部的不同情况,对任职期限进行了合理界定:对区级机关及街道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与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任期为5年,连任期限不超过2个任期;对乡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与乡党委和政府的任期同步,规定届期为3年,连任不超过3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限按各自章程执行。 三是明确责任及管理方式。为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干部任期内的管理,对任期制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要根据所任职位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签署责任书,由上级组织部门负责进行年度考核、届(期)中考核和届(期)末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不胜任的干部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任职期满后,符合任职条件的重新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自然解除领导职务。 四是限定任职年龄和最高任职年限。为真正实现干部最佳年龄、最佳成熟期与所任职务对等,保证优秀干部能够脱颖而出,保证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目标得以实现,我区结合干部队伍的现实状况,立足于给优秀干部腾位置、搭舞台,限定了干部任职最高年龄和最高年限。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个新任期,一般不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同时,明确“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干部年度考核制度 (一)干部考评制度 1、干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方式 ⑴各支部年度支部大会民主评议副科级以上干部; ⑵党总支每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领导干部有针对 性地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 2、成立干部考评领导小组,公司一把手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考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后及时汇总有关评议和考核情况,具体考评结果由干部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干部考评格次及考评标准 ⑴干部考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格次 ⑵各格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和决策,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出色地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绩效突出。 称职: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和决策,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创新精

神,能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勤奋敬业、清正廉洁,较好完成了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⑶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部门,由本部门通报被考评人。被考评人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评通知10日内向干部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由干部考评领导小组复核后,将复核意见通知本人。 (二)干部淘汰制度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1)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和超过总票数的30%以上者,经干部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就地免职,或降职重新分配工作; (2)因安全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干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给予免职、降职处理; (4)在任期内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干部,经核实认定给予免职、降职等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五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 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 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任期责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持工作连续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试行)》、《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州、县市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岗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交接的主要事项和内容: (一)重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间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推进措施及进展情况;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正在建设或准备立项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二)财政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政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职期末未了结的承包、租赁、合作、投资、抵押、担保、承诺、资产出借等经济往来事项;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和基建、维修款等;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公物。 (三)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编制及实际配备情况;本单位及直属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使用情况;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事项;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干部事项。 (四)重大信访和社会稳定事项主要包括事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事项;进京赴省的重点信访事项;上级督办的信访事项;本地、本系统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 (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州、(市)县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主要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在组织部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接任领导干部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接,本单位党委(党组)、纪检、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第七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干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交接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离任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所有与人事调动和经济往来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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