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修正版)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修正版)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修正版)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

依据上项原则及人民自由决择之原则,本共和国对于愿意与共和国结合之海外领地,提供基于自由、平等、博爱之共同理想及适合彼等民主发展之新政治体制。

第一条本共和国人民及海外领地人民,基于自由决择,共同接纳本宪法并创制国协。此一国协是建立在全体人民的平等与团结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法兰西为一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会的共和国。它确保所有公民不分籍贯、种族、宗教,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共和国尊重一切信仰。

国徽为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为《马赛进行曲》。

共和国之信条为“自由、平等、博爱”。

共治国原则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

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经由其代议士及人民复决方式行使之。人民之任何分割部分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选举投票得依宪法规定,以间接或直接方式行之。

选举必须采用普遍、平等、秘密方式。

凡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之成年法国男女,符合法定条件者均得为选举人。

第四条政党及政治团体得参与竞选。政党及政治团体得自由组织并从事活动,但需恪遵国家主权及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总统维护宪法之遵守。由其裁量,保证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及国家之延续。

总统确保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与国家条约及国协协议之遵守。

第六条(一九六二年修订) 总统由全民直接投票选举之,任期七年。本条款施行细则由组织法明定之。

第七条(一九六二年修订) 共和国总统须获绝对多数之有效选票始为当选。若绝对多数无法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则须于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仅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票最多之两位候选人(票数虽高而自动退出之候选人不予计算)始得参加第二轮投票。

投票依政府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三十五日至二十日之内举行之。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将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若参议院议长亦不能行使职权时,则由政府代行之。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举行。

在竞选登记限期前七天内,如竞选者在上述限期前三十天内曾公开宣示其竞选决定而突告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得决定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投票之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不能参与竞选者,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选举。

在第一轮获得最多选票之两位候选人之一在未退出竞选前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时,宪法委员会应宣告重新举办选举;参加第二轮选举之两位侯选人中之一人死亡或因故不能参与竞选者亦同。

上述情况系宪法委员会依据本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事或第六条所列组织法有关侯选人登记之规定办理。

宪法委员会在遵守投票应在该会宣布选举日期后三十五日内举行之规定下,得延长本条第三及第五款所规定之期限。如因适用本款修文而致选举延至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后举行,后者得继续行使职权至次任总统宣告当选为止。

总统缺位期间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经公告确定迄举办次届总统选举期间,本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第八十九条均不适用之。

第六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之,任期七年,选举团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各市议会选出之代表组成之。

上述代表分配如下:

居民人数未达1000人之市镇,以市长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1OOO至2OOO人之间者,以市长及第一助理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OOO至25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一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2500至3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3000至6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三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6OOO至9OOO人之间者,以市长、第一助理两人,及市议员中依序选出之市议员六人为代表。

居民人数在9OOO人以上者,以市议会全体议员为代表。

此外,居民人数在30OOO人以上者,则就其超过人数,每一千人,由市议会另行指定一人为代表。

共和国海外领地各行政区域议会所选出之代表,另依组织法规定条件,参加总统选举团。

国协会各会员国参与总统选举团事宜,由共和国与国协会员国签订之。本条之施行细则,以组织法订定之。

第七条(原文) 共和国总统须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者为当选。若无人获得,则以在第二次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总统。

投票依政府之通告举行。

新任总统之选举应于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总统缺位不论其原因为何,或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经政府谘请宪法委员会并经绝对多数委员确认,除宪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所规定之职权外,总统职权由参议院议长暂时代理。

如遇总统缺位,或经宪法委员会公布确定总统不能行使职权,除经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拒之情事外,新总统之选举应于缺位开始或确定不能行使职权公告日起二十日至五十日内举行。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并依总理提出政府总辞而免除其职务。共和国总统基于总理提议任免政府部长。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十条共和国总统应于国会肯定通过之法案或其中部分条款予以复议,国会不得拒绝之。

第十一条共和国总统基于政府在国会开会期间所提建议、或国会两院所提联合建议而刊载于政府公报者,得将有关公权组织、国协协议之认可或国际条约之批准等任何法案,虽未抵触宪法但可影响现行制度之运作者,提交人民复决。

人民复决赞同该法案时,共和国总统于前条所规定期限(公民投票结果公布后的15天)内公布之。

第十二条共和国总统于咨询总理及国会两院议长后,得宣告解散国民议会。

全国大选应于国民议会散后二十日至四十日内举行之。

国民议会在选举后第二个星期四自行集会。此集会如在国会正常会期外举行,其会期可径自延续十五日。

国民议会因解散而改选后一年内,不得再予解散。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签署部长会议所决议之条例与命令。

总统任命国家文武官员。

中央行政法院委、典勋院院长、大使、特使、审计院委、省长、海外领地之政府代表、将级军官、大学区校长、中央行政机关首长之任命由部长会议任命。

由部长会议同意之其它任命,及有关总统任命权之代行条件,由组织法明订之。

第十四条共和国总统任派大使及特使驻节外国;并接受外国大使及特使之派遣。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为三军统帅。总统主持国防最高会议及委员会。第十六条在共和制度、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之履行,遭受严重且危急之威胁,致使宪法上公权力之正常运作受到阻碍时,共和国总统经正式咨询总理、国会两院议长及宪法委员会后,得采取应付此一情势之紧急措施。

总统应将此措施诏告全国。

此项措施须出自保障宪法公权力在最短期间达成任务之意愿。此项措施应咨询宪法委员会之意见。

国会应自动集会。

国民议会在总统行使紧急权力期间不得解散。

第十七条共和国总统有特赦权。

第十八条共和国总统得向国会两院提出咨文,予以宣读,上述咨文毋须讨论。

如值国会休会,须为此召集国会。

第十九条共和国总统所签署之法案,除本宪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十六、十八、五十四、五十六及六十一条所规定者外,须经总理副署,或视情势需要由有关部门部长副署之。

第三章政府

第二十条政府制订并执行国家政策。

政府支配行政机构及军队。

政府依本宪法第四十九及五十条所规定之条件及程序,对国会负责。第二十一条总理指挥政府行动,负责国防,确保法律之遵行。除第十三条所规定事项外总理得行使规章制定权,并任命文武官员。

总理得将其部分职权,授予其它部长行使之。

如情势需要,总理得代理共和国总统主持本宪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会议及委员会。

总理依据总统之明示授权,就某一特定议案,得例外代理总统主持部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理所签署之法案,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之。

第二十三条政府阁员不得同时兼任国会议员、全国性之职业代表及其它一切公职或参与职业性之活动。

前项公职人员遗缺之递补条件由组织法定之。

国会议员之递补依本宪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之。

第四章国会

第二十四条国会包括国民议会及参议院。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议员依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居住于法国境外之法国人民,得选出代表参加参议院。第二十五条国会两院之任期、议员名额、议员薪俸、当选资格,及有关不能当选与不得兼任之规定,由组织法明定之。

有关议员及参议员席次出缺,在原议员所属议会全部或局部改选前人员之递补办法,亦以组织法规定之。

第二十六条国会议员在执行职权所为之言论或表决,不受追诉、追查、拘禁或审判。

国会议员在国会会期中,除现行犯外,非经其所属议院之许可,不得因刑事或违警事件受追诉或逮捕。

国会议员在国会休会期间,除现行犯及依法追诉或罪刑确定者外,非经其所属议院秘书处之许可不得逮捕。

国会议员之拘禁或追诉,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请求,应即中止。

第二十七条所有“命令式之委任”无效。

国会议员之投票权,应由个人行使。

组织法得例外许可委托投票。但每天受托不得超过一票。

第二十八条国会每年自行召开常会两次。

第一会期自十月二日起,为期八十天。

第二会期自四月二日起,为期不得超过九十天。

如十月二日及四月二日为节庆假日,会议应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开始。(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宪政法第六三─三二七号)

第二十八条(原文) 第一会期于十月第一个星期二开始,于十二月第三个星期五结束。第二会期于四月最后一个星期二开始,为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国会得应总理或构成国民议会过半数议员之请求,就某一特定议案,召开临时会。

临时会如系应国民议会之请求而召开时,在临时会议结束后,应即休会,休会令应于开会日后十二日内发布。

总理得单独在发布休会后次一个月内,再行召开临时会。

第三十条国会除自行集会者外,其临时会之开会与闭会,依据共和国总统命令为之。

第三十一条政府阁员得列席国会两院,并得要求发言。

政府阁员亦可由政府官员列席协助。

第三十二条当选国民议会议长之任期与议会任期同。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每次举行部分议员改选后改选之。

第三十三条国会两院会议公开举行。议事记录全文刊登于政府公报。国会两院各得依总理或十分之一议员之请求,举行秘密会议。

第五章国会与政府之关系

第三十四条法律由国会议决制订。

下列各种事项由法律制定之:

─公民权及有关行使公共自由权利之基本保障;

公民本人及其财产对国防所应负之义务;

─国籍、个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婚絪、继承及赠与;

─犯罪与违警之确定及其所适用之罪刑、刑事诉讼、大赦、新司法制度的创设及法官之地位;

─各种赋税课税基准、税率及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

下列各项亦由法律制定之:

─国会两院及地方议会之选举制度;

─各级公共机构之设置;

─国家文武官员之基本保障;

─企业国有化及公民营事业产权之转移。

下列事项之基本原则由法律订定之:

─国防之一般组织;

─地方团体之自治行政、权限及财源;

─教育;

─所有权制度、物权、民事及商事义务;

─劳工法、工会法及社会福利。

财政法依据组织法所规定之条件及保留,明定国家财政之来源及支出。国家经济及社会活动之目标由计划法规定之。

本条有关事项得另以组织法加以明定并补充之。

第三十五条宣战须经国会核准。

第三十六条戒严须经由部长会议颁布之。

戒严期限超过十二日者,须经国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凡法律范畴以外之一切其它事项均属行政法规性质。

法案具有行政法规性质者,得于征询中央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修改之。本宪法施行后所制定之法案,则须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具有前述行政法规性质,始得以行政命令修改之。

第三十八条政府为执行其施政计划,得要求国会授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条例方式采取原属法律范畴之措施。

条例于征询中央行政法院之意见后,由部长会议颁布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如在授权期限内未将条例草案送请国会追认者,该条例即行失效。

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期限届满后,条例之修改仅限于法律范畴事项,并须依据相关法律,始得为之。

第三十九条总理及国会两院议员均有提出法律之权。

政府所提法律草案经咨询中央行政法院意见,由部长会议讨论后,送交国会两院任何一院之秘书处。财政法草案则须先送国民议会审议。第四十条国会议员所提法案及修正案,若足以减少公共财务收入或

创设或增加公共财务支出者,不予接受。

第四十一条在立法过程中,如有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畴

或与本宪法第三十八条所赋予之授权内容抵触者,政府得作无法受理之宣告。

如政府与有关议院议长发生歧见时,宪法委员会得应徇任何一方之请求,于八日内裁定之。

第四十二条首先收到法律草案之议院,应就政府原提草案文字进行

讨论。国会之一院在接到另一院所通过之草案时,应就其所接到之草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三条法律草案及提案得基于政府或有关议会之请求,送交特

别设置之委员会审查。

法律草案及提案如无上项请求,则交常设委员会之一审查。国会各院之常设委员会以六个为限。

第四十四条国会议员及政府有提出修正案之权。

辩论开始后,政府对修正案未经提交委员会审查者,政府得反对其提交审议。

基于政府要求,有关议院得将辩论中草案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政府所提出或所接受之修正案部分,以一次投票表决之。

第四十五条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由国会两院先后审议,期能通过内

容一致法案。

如因国会两院竟见不同,致法律草案或提案经各院二读后仍不能通过,或由政府宣告为紧急法案,经各院一读后亦不能通过时,总理有权召集两院对等联席委员会,就争议条款提出对案。

联席委员会所提对案,得由政府送请国会两院认可。非经由政府同竟,不得提出修正。

如联席委员会无法就共同草案达成协议,或此草案不能依前项规定通过时,政府得于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各再一读后,要求国民议会作最后

决定。在此情形下,国民议会得就联席委员会所提之议案,或就国民议会最后通过而经参议院提出一次或多次修正之草案,进行审议。第四十六条本宪法所称各组织法,其通过与修改依下列条件为之:组织法草案提出后,必须届满十五日,始得提交最先受理该法案之议院进行审议及表决。

组织法之审议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之程序。如国会两院不能获得协议,该草案需在国民议会之最后读会时,并经议员绝对多数之赞成,始得通过。

有关参议院之组织法,须由国会两院以同样方式表决通过。

组织法须经宪法委员会宣告未抵触宪法者,始得公布。

第四十七条国会表决财政法草案之程序,依照组织法规定。

如国民议会在草案提出后四十日内,尚未从事一读审议,政府得将该法案提请参议院于十五日内议决。然后依照第四十五条所定程序处理之。

如国会在七十日内仍未议决,政府得就该草案所规定条款以条例付诸实施。

某项会计年度收支之财政法案,在某年度开始前未能及时提出送请公布,政府得紧急要求国会授权,征收税捐,并以命令拨发经费,俾(bǐ)支应有关业务费用。

本条文所定期限,如逢国会休会,则不予计算。

审计院协助国会及政府监督财政法案之执行。

第四十八条国会两院之议程,优先审议政府所提草案及为其接受之提案。上述审议依照政府所定次序。

每周应优先保留一次会议,以供国会议员质询及政府答询之用。

第四十九条总理得就其施政计划,或于必要时,就一般政策之宣告,经部长会议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对政府信任案。

国民议会得依不信任案之表决以决定政府之去留。此项不信任案须经国民议会至少十分之一议员之连署,始得提出。动议提出四十八小时之后,始得举行表决。不信任案仅就赞成票核计,并须获全体议员绝对多数始能通过。不信任案如被否决,原提案人,在同一会期中,不得再提不信任案,但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总理得就通过某项法案为由,经部长会议讨论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以决定政府之去留。在此情形下,除非在二十四小时内,有不信任案之动议提出,并依本条前款之规定进行表决,否则政府所提

法案即视同通过。

总理有权要求参议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认可。

第五十条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所提施政计划,或一般政策之宣告不予同意时,总理应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

第五十一条国会常会或临时会议会期结束时,如有必要得自行延会,以便适用本宪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事项。

第六章国际条约与协议

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谈判并批准条约。

无需批准之国际协议有关谈判过程,须招请总统察悉。

第五十三条媾和条约、商务条约、有关国际组织之条约或协议、涉及国家财政之条约或协议、涉及修改具有法律性规定之条约或协议、有关个人身份之条约或协议,以及有关领土之让与、交换、归并之条约及协议,须经立法程序批准及认可。上述条约及协议非经批准或认可,不生效力。

领土之让与、交换及归并,非得当地人民之同意,不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国际条约条款经宪法委员会徇共和国总统、总理、或国会任何一院议长之咨请而宣告与宪法抵触时,在宪法未修改前,不得予以批准或认可。

第五十五条国际条约或协议经正式批准或认可并经签约国对方付诸实施者,自公布日起具有优于法律之效力。

第七章宪法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宪法委员会设委员九名,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三分之一。宪法委员中,三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除上述九名委员外,历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之当然终身委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之,在赞成与否定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权。

第五十七条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政府阁员或国会议员。宪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之其它职务,以组织法定之。

第五十八条宪法委员会监视共和国总统选举,务使依法进行。

宪法委员会审理选举纠纷,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五十九条国民议会议员及参议院议员选举发生争议时,由宪法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六十条宪法委员会监督公民复决运作过程,务使依法进行,并宣布其结果。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的民主共和制与半总统半议会制 (1)法国的国家机构 ①法国总统 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国民议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宣布紧急状态。 ②法国议会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A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参议院: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C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政府的施政纲领、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财政权(财政法案、经济计划大纲由议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监督权(议会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③法国总理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统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2)法国政体的运行 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

高一历史寒假作业:(9)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 Word版含答案

(九)复习重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一、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确立过程中相关知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革命期间,法国已经走上了共和国的道路 B.法国确立共和制的阻力主要来自农民 C.普法战争不仅使法国的政局发生变动,而且加深了法德之间的矛盾 D.法国共和制的确立不是一帆风顺的 2.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都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B.法国的总统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德皇是世袭的 C.法国总统和德国皇帝都有权解散议会 D.都顺应历史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法国下列政体的演变按时间先后排列 () ①法兰西第一共和国②法兰西第二共和国③法兰西第一帝国④法兰西第二帝国 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 C.①④②③D.②①③④ 4.有人在1877年号召民众为当前政体的形式和宪法的完整性而战,并指出这是1789年革命的继承者同旧制度特权等级的残余及罗马神权政治代理人之间的斗争。“当前政体”是() A.君主专制B.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无产阶级专政5.法国资本主义共和政体最终建立的标志是 () A.《人权宣言》的发表B.1791年宪法的通过 C.《拿破仑法典》的实施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布6.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古国,还是西方近代国家,都以建章立制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辖。下列具有此类性质的文献和制度是 () ①秦汉郡县制②十二铜表法③英国《权利法案》④美国1787年宪法 A.①②B.①④C.③④D.②③7.“德意志民族曾经号称‘思想家和诗人的民族’,也涌现出了一流的科学家和艺术家。…… 但是,这个伟大的民族也曾在一个狂人的操纵下进行过最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后者产生的历史根源是() A.德意志民族性格的双重性B.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充分 C.传统的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D.没有形成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

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

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 还是总统制共和制 苏州大学附中陈小军 215006 背景:2007年5月6日,法国社会党候选人罗雅尔在巴黎向支持者发表讲话。罗雅尔当天宣布,社会党在6日举行的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中已经失利。法国4大民调机构在法国总统选举第二轮投票结束后分别公布的民调初步统计结果显示,第二轮投票萨科齐得票率在53%以上,罗雅尔得票不到47%。人民运动联盟主席萨科齐当选新一任法国总统。 针对2007年法国总统的大选,一些爱动脑筋的学生就问高一历史必修一第七单元第3课《资产阶级代议制在欧洲大陆的发展》中说法国总统选举是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的选举,现在怎么是选民直接选举。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还是总统制共和制?必修一第七单元《欧洲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主要介绍了四个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教材中明确指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美国是总统共和制,德意志帝国是君主立宪制,而法国好象在回避政体究竟是什么?教材看起来有点玄,既象总统制,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在参议院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又象议会制共和制。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同学们,我们要知道现代是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与第三共和国的政体不同,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从历史上看,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到1875年宪法颁布,法国政体极不稳定,复杂多变,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制等。具体阶段特征如下: ⑴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⑵1789年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了国王,建立起君主立宪制。 ⑶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中经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专政,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⑷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1815年,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⑸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复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是君主立宪政体。 ⑹1848年,二月革命后建立第二共和国。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国再建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属于议会共和制政体。 ⑺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国解体,被法西斯德国占领和维希傀儡政权统治。二战结束后,法国进入第四、第五共和国时期。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这表明法国已逐渐成为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 在近现代国家,政体一般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变化会影响政体的变化,法国政体就是随着宪法的变化而变迁的。那法国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有没有历史文献依据。在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和历史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共同编著的高中历史选修二《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与实践》第71—72页中就是这样讲述的:“1875年初,国民议会仅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实行共和制。同年,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合称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围绕题目,我们再拿1875年颁布的宪法来分析:1875年宪法颁布后,法国成为一个比较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制国家。1875年宪法是法国宪法中寿命最长的一部。它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这部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内容是: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两院共同享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法国政体的演变

在法国,总统和议会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一职由议会的多数派出任。由于过去实行的是总统7年制、议会5年制,不同的选举时间,总统和议会多数派就可能不是来自同一阵营,因而造成总统和总理二人一个来自左派,一个来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这也是法国政坛独特的现象。 半议会半总统制 在1946~1958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即全民选举国民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中占席位最多的党派出面组阁。那时候总理大权在握,总统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没有任何实权。由于议会内党派众多,而且议会有弹劾政府的权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数派联盟便会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短短12年间,共更换了20届内阁!政府的频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稳,国家动荡。 1958年,曾因反对议会制而退出政坛的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他重返政坛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宪法,制定总统制。出于稳定政局的目的,他继承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总统任期7年的传统。他一方面削弱了议会的权利,剥夺了议会任命总理和批准政府组成的大权;另一方面大大增强了总统的职权,甚至赋予总统在“非常时期”可以解散议会、进行全民公决等权利。1962年他宣布法国总统应由全民直选产生,并于1965年当选为第五共和国第一位直接选举出来的总统。 然而,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并非绝对的总统制,议会对总统仍有制约,主要是:议会可以弹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统须在15天内签署,最多只能让议会复议一次;总统不得在一年之内两次解散议会。 “左右共治” 在这样的政体下,总统只有得到议会多数派支持时,才能充分行使权利,反之,只能与反对派分享权利,把总理一职和组阁权交给政治对手。 实行半议会半总统制政体的初期,反对党势单力薄,总统的执政地位稳定,长达7年的总统任期又使其能够充分施展手脚,总统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活跃在法国政坛上的主要政党是右翼的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以及左翼的社会 党和共产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国左翼力量迅速上升,形成左右两大派旗鼓相当的局面。此时,一个新的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总统和议会任期不一致,因此无论是总统选举还是议会选举后,都有可能出现总统与议会的多数派分属不同派别。 1986年,前总统、来自左翼社会党的密特朗执政时,由议会多数派产生的政府属于右翼阵营,法国从此出现了“左右共治”的局面。自1997年以来,国民议会一直被若斯潘总理所属的左翼势力所控制,而希拉克总统则属于右翼政党保卫共和联盟。 总统任期改革 自1986年以来,法国已历经3次“共治”。“共治”期间总理、总统相互牵制,难以放手施政,严重影响效率。2000年6月,法国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政府提出的关于“总统任期5年”的修宪法案。同年9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赞成票占了73.2%。呼吁多年的法总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

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和1875年宪法(2011-08-20 16:14:32)转载▼标签:杂谈 关键词:政体国家元首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责任内阁制 新一轮课改2004年从山东、吉林等省开始后,河南省于2008年也加入了行列中,随着新教材的使用和知识的扩展,师生们在教学中不断遇到一些新问题。 一些教师或在刊物上和博客里发表文章,或在网络论坛中交流: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政体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如:山东省临沭县第一中学的曹广举老师在《三本教材引发的思考--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一文中对此问题作了探究,文章发表在《历史教学(中学版)》2007年第6期上。吉林省临江市第一中学的郭金柱老师在《试论1875年的法国政体》一文中也试图说明此问题。然而,遗憾的是,他们无论是从教材进行分析,还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5年宪法以及1875年——194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实践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最后得出结论,都有不能令人信服之处。 还有网友提问:(2010-08-05 18:08:17)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一,第47页本课要旨中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妥协的结果,课本没有交待清楚,许多同学有疑问。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和继续探索。 笔者查阅了目前发行的人教版、人民版、大象版、岳麓版教材,四种教材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的介绍言辞出入比较大。 人教版《历史必修1》第45页明确指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共和政体。”“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颁布后,资产阶级共和派经过艰苦斗争,终于掌握了众议院、参议院、内阁和总统等关键职位。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确立和巩固……只是指明共和制政体,而没有说明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而人教2007年3月第2版选修2第五单元第3课第69-70页在“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最终确立”一目中写到:“宪法规定法国的议会实行两院制,下议院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实行间接选举;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选出,拥有统帅军队、任命文武官员,宣布特赦等大权。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在议会两院获得多数支持的政党领袖担任,由内阁总理组织内阁”。也没有明确指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 岳麓2008年版《历史必修1》第37页写道:“1875年,议会陆续通过了宪法的全部条文,确立了共和制。”“1875年宪法的主要规定1.参议院……(省略的为与其它版本相同的内容,下同),众议院由普选产生(妇女、军人无投票权)。2.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总统的命令须经各部部长副署。”“按照宪法,第三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内阁对议会负责,总统的实际权力十分有限。除第一年外,总统再也没有行使解散议会的权力。法国实际上成为议会制共和国。”由此,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体可明确概括为:共和制---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混合制度--- 议会制共和国。 大象2004年版《历史必修1》第148页写道:“内阁起初由总统任命组成,后来改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它对议会(参议院)负责。”“这部宪法体现了总

法国政权更迭

法国政权的更替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波旁王朝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波旁王朝(1589-1792年)路易十六于1774年继位,1789年大革命初期大资产阶级掌权,保留了国王,实行君主立宪制,1792年8月起义推翻了君主制】 →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1)吉伦特派统治(1792-1793年) (2)雅各宾派专政(1793-1794年) (3)督政府时期(1795-1799年) (4)执政府时期(1799-1804年) → 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 【也称拿破仑帝国,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实行君主制】 → 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君主专制政体】 → 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 【代表资产阶级金融贵族的利益,实行君主立宪制,法国大革命结束】 →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 → 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路易波拿巴建立,代表金融资产阶级和大工业家的利益】→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 【经过共和派和保皇派的反复斗争,1879年共和制巩固下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 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贝当在法国南部建立的亲德政府】 →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戴高乐在伦敦建立,后被第四共和国代替】→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 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路易十 四时期(1643-1661-1715 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② 1789 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 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8 月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 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 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 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法国地方政府制度

黄毅:浅析法国地方政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0-05-04 18:37:43 在当代西方民主国家中,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可谓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典型的总统制、议会制不同,法国实行的是一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式的政治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常常容易忽略: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它的独具“法兰西特色”的地方政府制度。 从封建时期的中央集权式地方政府制度到当前的第五共和国地方分权式制度,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就像它的国家政体一样经历漫长而又曲折的变化和发展。当前法国的地方政府制度主要源于1982年开始的地方分权改革。这场由左派联盟发起的改革历尽20多年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2年3月2日《关于市镇、省、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的颁布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让权力,使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和财政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目的在于减少中央集权带来的弊端,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建立新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健康平衡关系。第二阶段以1992 年2 月3 日和2 月6 日《关于行使地方议员职务条件法》和《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的先后颁布为标志。改革的重点在于加强地方民主,扩大公民对地方生活的参与,加强地区间合作,目的在于提高地方事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地方管理的民主化,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各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第三阶段以2003 年3 月17 日关于法国国家结构改革的宪法修正案在议会的通过为标志。这一阶段的改革触及了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行政体制,其重点在于建立分权机制,给地方政府更多的决策权和财政自主权,目的在于加快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地方领土单位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带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使国家的权力更接近人民,实现国家管理的民主化。 纵观法国地方分权改革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增加了地方行政区划的层次,即从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现在的大区、省和市镇三级。其次,扩大了地方自治权。改革后,地方领土单位的行政权由国家代表的手中转移到了民选权力机关的手中,大区议会、省议会和市镇议会由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议行合一”机构。目前,议会主席为辖区最高行政长官。中央委派到大区和省的行政官员不再行使地方事务的行政管理权。最后,建立中央与地方的新型关系。一方面,中央放宽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中央政府取消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作出的决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就不受中央政府的干涉,也无须得到中央政府或其代表的同意和批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在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分期分批把原由中央政府负责的一部分事务交由地方政府管理。权限转让主要涉及计划和领土整治、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职业培训、交通运输、司法、教育、文化、环境保护、居住环境、青年人就业、市镇警察等领域。 经过这场改革,法国单一制下独具特色的的地方政府制度基本确立。总的来看,这种地方政府制度的特征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第一,法国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准自治地方政府。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72 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由法律建立。这些地方公共团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政府在各地方公共团体的代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 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法国宪法1958年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 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 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 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 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 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路易十四时期(1643-1661-1715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②1789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8月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③1792年巴黎人民发动第二次起义,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宣布废除王权,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开始建立民主共和政体。1793年初宣判国王路易十六死刑,不久将其推上断头台。法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间经过吉伦特派掌权、雅各宾派专政和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④1804年拿破仑加冕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实行资产阶级的帝制。拿破仑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内革新政治,发展经济,颁布系列法典,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对外发动多次征服战争,沉重打击了法国和欧洲的封建势力,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秩序,推动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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