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要点、程序、职责及治疗方案

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要点、程序、职责及治疗方案
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要点、程序、职责及治疗方案

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要点、程序、职责及治疗方案

一、涂阴病人诊断要点

1、所有患者必须进行三份痰涂片检查,确认痰涂片阴

性后进入涂阴肺结核诊断定诊程序;

2、胸片显示有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病变时,该患者的胸片由诊断技术小组共同讨论定诊;

3、涂阴肺结核的诊断,应严格按照诊断要点进行,必须由诊断技术小组确诊;

4、对疑似非结核性肺部炎症的病人可试行抗炎治疗,

2-3周后复查胸片及再次作痰涂片检查,如果痰检为阳性则按涂阳病人治疗管理;如果痰检仍为阴性,且病变无明显改变,可由诊断小组再行定诊;

5、结合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胸片特点,不能排除活动性肺结核者,经诊断技术小组讨论同意,可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1到2个月,同时继续除外其它疾病,然后进行X线、痰菌及其它必要的检查,最后由诊断技术小组讨论确定;

6、县级诊断技术小组难以确诊的病例,建议病人到相关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

二、肺结核患者发现、接诊和诊断程序

1?问诊

对初诊患者应详细询问其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发烧、乏力、食欲减退、盗汗等症状,症状出现和持续时间,既往史(结核病史、抗结核治疗史、肝肾病史、药物过敏史、粉尘接触史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等),是否已在其他地区登记和治疗等内容。对推荐或转诊来的患者要询问诊疗经过、诊断结果和治疗情况,并保存其推荐/转诊单对已在其他地区登记和治疗的患者,要查阅本单位是否收到该患者的转入信息,若无转入信息,则要通过电话等方式与首次登记治疗单位联系,获取该患者的既往治疗信息。

2.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

凡初次就诊的患者(包括转诊和转入患者)都要在“初诊患者登记本”上登记。“初诊患者登记本”由结核病门诊接诊人员填写。

3.痰标本要求

医生或痰检人员应告诉初诊患者留取合格痰标本的方法,保证其提供的痰标本是从肺深部咳出的粘性或脓性的痰。

4.痰分枝杆菌培养

临床表现或胸部X线检查怀疑肺结核,但直接痰涂片检查结

果为阴性的患者,可以开展痰分枝杆菌培养,进一步明确诊断。

5.胸部影像学检查

(1)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直接拍摄胸片检查。

(2)、由医疗单位转诊者,如有2周以内胸片,可借阅其胸

片,不需再拍胸片检查。

(3)、成年人拍胸部正位片一张。

(4)、0?14岁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

性者拍胸部正位片一张,胸部正位片显示异常加拍侧位片一

张。

6.结核菌素试验

0?14岁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的0?14岁儿童、或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患者要对其进行结核菌素试验。

7.已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检查

(1 )、治疗前检查除痰涂片及胸部X线等检查外,已确

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还需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检查各一次,做为治疗前本底资料。

(2)、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时检查

初治肺结核患者于2、5、6月末,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于2、5、8月末要对其进行痰涂片随访检查。

治疗强化期每个月末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恶心、呕吐、厌油、肝区疼痛等肝脏损伤症状或其他不良反应时,应进行肝功能

等相应检查。

治疗1月末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等各1次,观察不良反应;治疗结束进行X线胸片检查以帮助判定治疗效果。

& 0?14岁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包括密切接触者)

检查为避免对儿童造成不必要的放射伤害,对于0?14岁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包括密切接触者)做结核诊断相关检查时,影像学检查不应作为首选。检查程序如下:

(1)、结核菌检查:年长能配合的儿童,留取三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对于不能配合的幼儿,有条件的单位可考虑用咽拭子、胃液等方式获取标本,进行涂片检查;痰涂片检查结果为阴性的患者,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培养,进一步明确诊断。

(2)、结核菌素试验:所有0?14岁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包括密切接触者),均应进行结核菌素试验。

(3 )、影像学检查:痰涂片检查阳性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拍胸部正位片一张,胸部正位片显示异常加拍侧位片一张;痰涂片检查阴性或未做痰涂片检查、结核菌素试验一般阳性或阴性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先进行抗感染治疗,抗感染治疗症状不缓解拍胸部正位片一张,胸部正位片显示异常加拍侧位片一张。

三、结核病门诊医师工作职责

一、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落实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治疗、转诊等工作职责。

二、做好结核病患者及其相关项目的登记:凡来本门诊就诊的患者无论最终是否诊断结核病都必须填写《初诊患者登记

本》。确诊纳入管理的患者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登记,涂阳肺结核患者密接人员需进行筛查并在密接者登记本上登记。

三、对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或有咯血或血痰者)进行免费痰涂片及胸部X光片检查。

四、涂阴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涂阴诊断小组会诊后确诊。涂阴诊断小组仍不能确诊的应转到上一级传染病医院进行确诊。

五、肺结核患者一经确诊,就要及时纳入管理,给予免费治疗并建立结核病患者病案,按时记录患者诊疗情况,为患者建立联系手册,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及就诊、服药注意事项。

六、根据要求对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和复治涂阳肺结

核患者落

实免费化学治疗。免费治疗药物是《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化疗方案中规定的抗结核药物。

七、肺结核患者以不住院化疗为主。对少数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伴有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的肺结核患者,以及

抗结核药物过敏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可采取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应返回本门诊继续实施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四、初治涂阴肺结核治疗方案:

每日用药方案是: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FDC-2HRZE/4HR

①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顿服,2个月。

②巩固期:异烟肼、利福平,顿服,简写为:2HRZ/4HR

间歇用药方案是:板式组合药(2H3R3Z3E3/4H3R3)

①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隔日一次或每周3次,2个月。

②巩固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一次或每周3次,4个月。如新涂阴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菌检查阳

性,均为初治失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xx九年制学校____年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师生安全,确保学校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南庄九年制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张富平(校长) 副组长:蔡睿智(政教主任) 成员:张元鹏冯玉龙张元鹏李王长袁文瑾任长洲各班主任 分工如下: 张富平:负责全校结核病总责及经费落实工作 蔡睿智:负责督查结核病健康健康工作的开展 冯玉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张元鹏:负责组织教师开展结核病主题班会活动 李王长:负责做好师生和学生家长结核病情况统计,严防结核病的传染 袁文瑾任长洲:负责做好班级协调工作,确保安全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具体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职责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四、常规预防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级结防机构(设县疾病控制中心)接受核查和治疗;(4)在县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生活管理员老师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结核所岗位职责

结核所岗位职责

鞍山市结核防治所各科室岗位职责 一、所办公室: ㈠、拟定工作计划、总结及各种文件等,编写大事记,安排使用会议室,负责各种行政工作会议接待、记录及业务工作会议接待工作;公布行政会议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传达、督促上级指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负责全所行政文件收发登记、转递传阅、督办、立卷归档工作;负责各科室工作的协调;负责复印机管理及资料复印;负责法定节假日所领导带班安排及上报主管部门工作;负责外来办事人员接待工作;负责所长、副所长的所内外联络等工作;保管、使用公章、介绍信、所长名章;负责资质证件管理及年检。 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退休、死亡职工档案、设备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结核病防治绩效考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保管和借阅等工作;负责对各科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档案的安全保卫和查(借)阅利用工作。 ㈢、住房货币化补贴管理工作。制定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拟定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进行政策宣传和工作反馈;负责信息收集和数据核查;负责货币化补贴金额计算、复核、公示、报批与发放工作。 ㈣、所务公开工作。制定所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审定重大公开事项,监督检查《院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具体指导全所的所务公开工作;所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查、决定公开的内容;及时答复所务公开监督小组所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 ㈤、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做好登记,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发生突发、异常、重大的群体上访事件,要迅速赶到现场,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共同做好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注意收集情况,为有关单位提供信访工作参考。 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负责全所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落实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职工的奖励政策;保管各类计生档案资料并存档。 二、党务工作部(包括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 党委办公室工作: ㈠、负责党委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起草党委工作计划、总结及文件;组织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2988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结核病工作职责-方案

督导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 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 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 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结防所。 5. 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 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交至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结核病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核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为全球所关注。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结核病已被国家列为重点控制点的重大疾病之一。本乡镇结核病疫情的波动有几个特征:一是外来流动人口导致新发病例的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二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疗程;三是多耐药结核病的增加使结核病治愈变得更加复杂;四是结核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双重感染使结核病难以治愈。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全面有效的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把结核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以及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指导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卫生部门管理,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结核病人发现和结核病人定点治疗 工作 因地制宜、条块结合,落实病人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 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防治效果。 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培训,提高市民健康知识知晓度和主动就诊意识。 (一)实行结核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控制传染源。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内涵质量。(三)完成本乡镇肺结核病人治疗任务。 三、工作指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讲课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村卫生室对可疑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归口诊治率达到95%以上;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5%。 (二)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村负责督导管理的覆盖率达到85%。 (三)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根据预防归口、功能对应、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不断加强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结核病防治网络的建设,充实和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防治技术水平。结核病诊治指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防治工作原则,落实结核病病人资料的规范管理,执行结核病标准化疗方案,加强对病人健康教育,实施定期配药、定期复查及服药监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治疗效果。 开展辖区内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及健康教育。对辖区内新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明确专人承担化疗督导管理。病人所在的单位也要督促病人及时就诊,使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疾控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 七、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 1、每天早自习时前20分钟、下午上课前2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 2、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3、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育局。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昂区第一小学校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职责

晨光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东莞市清溪晨光学校 2017年3月2日

最新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

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结核病防治科职责

结核病防治科职责 一、制定全县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 三、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防治信息,指导和协助县区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五、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六、组织开展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八、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 九、负责对县级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十、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工作。

痰检医生职责 1、凡来卫生院就诊,胸片检查有异常阴影、结核症状为大于等于2周都要给做痰涂片的检查。 2、痰检医生应告诉病人留取合格痰涂片(即时痰、清晨痰、夜间痰)的方法,保证其提供的痰是肺深部咳出的粘性脓性的痰。 3、按时对病人进行复查,初治病人在2、5、6月,复制病人在2、5、6、8月。 4、规范痰检、按规定保留记录、痰涂片以备核实诊断和质量控制考核。 5、对于儿童胸片检查异常、涂阳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其它疾病鉴别诊断的病人要做结核菌素试验。 6、对未履行以上职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等处罚,对认真履行职责者,给予一定等级的行政奖励或一定数额的奖金鼓励。

结核病管理制度

结核病管理制度 大阳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2015.8.1

结核病管理职责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预防保健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预防保健科备案,一份由预防保健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预防保健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二、医院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三、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四、医院不具备查痰条件,直接转送至城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转诊/推荐制度 一、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门诊登记本。 二、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由预防保健科备案,一份由预防保健科送达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并将病人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预防保健科每天核查报告和转诊情况。 三、对住院病人应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送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

报告制度 一、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上报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对具有咳嗽、咳痰一周(或一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交往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三、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需住院治疗的,由市第三医院收入住院。 四、预防保健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与疾控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五、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100%以上。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做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为你带来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 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

机构及职责 (一)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 1、按照肺结核临床路径与门诊诊疗规范为全县结核病患者提供门诊与住院诊断与治疗服务.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程序;将结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3、设立结核病药品专柜,并按抗结核药品管理工作手册得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4、负责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得随访检查及密切接触者得筛查。 5、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得要求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机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 6、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7、定期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疾控中心. 8、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得业务指导、培训及督导。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卫生局制定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得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季度督导与年终考核、 2、积极协调定点与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掌握我县肺结核患者发现、诊断、治疗与管理等工作进展,确保完成年

度目标任务. 4、负责全县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全县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 5、负责制定年度药品需求计划,确保国家结核病项目免费药品得及时供应. 6、负责将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得肺结核患者得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得乡镇卫生院,落实乡镇卫生院对患者得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7、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结核病防治工作得培训。 8、组织对网络报告但未及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得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对中断治疗得患者进行随访。 9、对实验室痰检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提供技术支持; 10、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11、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工作督导以及肺结核患者随访。 12、其它上级规定得相关工作.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 1、建立院内肺结核患者与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门诊或病房医生发现肺结核患者与疑似肺结核患者,要求填写疫情报告卡、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得诊断与治疗; 3、预防保健科(或其她指定科室)每日收集各相关科室得疫情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将转诊单寄、送至疾控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 4、对患者与家属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乡镇卫生院

乡镇村卫生室结核病管理职责

乡镇、村卫生室结核病管理职责 乡镇(社区)级 1、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2、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检查。 3、收集有关信息,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4、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5、设立查痰点的单位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 6、负责对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的培训。 7、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医疗机构 1、对初诊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及转诊。 2、负责对危重肺结核或严重合并症患者的救治,对出院患者及时转诊。 3、负责在医院内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4、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督导和指导。

4. 抗结核治疗方案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 初治涂阳和初治涂阴(含未查痰)肺结核病人均采用此方案治疗。 (1)2H3R3Z3E3/4H3R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个月。 (2)2HRZS(E)/4HR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或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 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 (1)2H3R3Z3E3S3/6H3R3E3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隔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6个月。 (2)2HRZES/6HRE 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每日1次,共2个月。 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个月。 6.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 6.1 处理原则 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及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应在病历上做好记录,督促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对轻微不良反应(无实质性脏器损伤),可在医护人员的密切观察下继续抗结核治疗,同时采取对症处理并报告上级医生;对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嘱患者立即到医疗机构救治。 6.2 不良反应的预防 抗结核治疗前,要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肝肾疾病史,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选择抗结核药物种类及剂量;用药前向患者详细说明服用抗结核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处理方法。 耐多药结核(MDR-TB)治疗与管理 7.1依据既往用药史和/或药物敏感试验采用标准治疗方案或个体化治疗方案。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龙坝中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职责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机构及职责 (一)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 1.按照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为全县结核病患者提供门诊和住院诊断与治疗服务。 2.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科室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发现、登记、报告及转诊工作程序;将结防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内容。 3.设立结核病药品专柜,并按抗结核药品管理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4.负责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及密切接触者的筛查。 5.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机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 6.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7.定期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的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疾控中心。 8.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培训及督导。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协助卫生局制定年度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认真开展季度督导和年终考核.

2.积极协调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掌握我县肺结核患者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等工作进展,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4.负责全县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完成、上报季度、年度报表,年度工作总结,充分利用数据资料,定期对全县结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 5.负责制定年度药品需求计划,确保国家结核病项目免费药品的及时供应。 6.负责将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传递给其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落实乡镇卫生院对患者的追踪与随访治疗管理。 7.负责对全县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培训。 8.组织对网络报告但未及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对中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 9.对实验室痰检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并提供技术支持; 10.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11.负责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工作督导以及肺结核患者随访。 12.其它上级规定的相关工作。 (三)非定点医疗机构 1.建立院内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报告、转诊工作机制; 2.门诊或病房医生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要求填写疫情报告卡、并填写三联转诊单,将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师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检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 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徐楼中心学校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结核病是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被称为“白色瘟疫”。近年来,我国各类学校中时有结核病集中感染和发病的情况发生,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根据濉溪县卫生局、教育局文件《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尊坤 副组长:任启礼欧方中陈若飞 成员:代志伟李宏伟李文俗丁怀藻邹西良 及各班班主任 校长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总务主任、班主任三级负责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制定完善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二、加强日常监测报告,及时应对疫情

早发现、早隔离、早治愈肺结核和呼吸道传染病病人是控制结核病和呼吸道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师生如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可通过自报、互报向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员报告,对于未成年可疑症状者,疫情信息员应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晨检和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工作,对因病请假者要追查病因,防止对肺结核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失去管理。严格执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结核病疫情必须于24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应对确定的疫源地(学生居住和学习的集体环境)进行紫外线定期消毒。改善学生宿舍和教室过度密集状况,以及室内通风换气条件。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对结核菌素(PPD)试验强阳性者采取预防服药措施。对于未成年人,学校应以“知情同意书”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病人治疗管理,确保疫情不扩散 对确诊的传染病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和隔离治疗,由病人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管理在家隔离治疗或住院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但必须在学校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次查痰,确认无传染性。其治疗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未成年学生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监督管理病人服药),确保规则用药,在治疗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要做好病人、家长及周围同学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消除顾虑,给患者关怀和照顾,不要歧视肺结核病人。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939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Tuberculosi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师生安全,确保学校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博林实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组长:刘宝明(校长) ¥ 副组长:江桥峰(主抓-办公室主任) 成员:赖亮温琼雯许群叶惠燕刘琦各班主任分工如下: 赖亮:负责全校结核病总责及经费落实工作 江桥峰:负责督查结核病健康健康工作的开展 温琼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 叶惠燕:负责组织教师开展结核病主题班会活动 刘琦:负责做好师生和学生家长结核病情况统计,严防结核病的传染 !

许群:负责做好班级协调工作,确保安全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具体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职责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四、常规预防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 (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 (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 (3)] (4)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级结防机构(设县疾病控制中心)接受核查和治疗; (5)在县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 (6)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

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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