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3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注:(6)当事人对记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作认可;市安监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相应记分分值的决定,并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反馈当事人。

(5)各区(县)房管部门发现项目经理记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滞留其项目经理资格证,并及时送至市安监所,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

(1)本记分周期为一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的记分分值予以消

除,不转入下一周期。

(2)一次记分分值,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2分四档。

(3)拆除施工管理中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违规行为的,对项目经理记分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4)执行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时,对负有责任的项目经理进行相应记分。

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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