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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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以科技促发展,以管理创效益;遵纪守法,顾客至上;加强过程管理,减少污染,创建绿色工程;安全第一,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公司管理方针和“科学管理,创优质工程;持续改进,促企业发展”的质量方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控制、问题处理及奖罚。

第二章质量控制

第三条施工项目必须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施工班组应做到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质量内控指标检查验收。

第四条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做好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它检查、验收,做好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

第五条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由项目部会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相应技术措施,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第六条公司质量技术部负责组织学习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进行技术讲座和指导等。

第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和环节,做好控制和协调工作,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八条公司要严格项目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开工报告报审表一式四份,送公司生产部审查并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私自开工的,以违章施工论处。单位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工作,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九条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原材料过磅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质量员、材料员检验验收合格报监理监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单位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要求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先做样板,验收合格后再全面铺开。对分包工程必须有书面的技术交底,并应督促分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和分部的施工交底。

第十一条对技术素质差、施工质量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质检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建立质量例会制度,将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流,群策群力,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搞好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TQC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

第三章质量问题处理及奖罚

第十六条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项目部质检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检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并通知质安科。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检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意见不一致时质检员应向公司质量技术处反映。由公司质量技术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检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总工、质量技术部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公司总工,由公司总工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

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质量奖罚

1、工程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项目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0.3%,奖励项目经理个人1万元、年终绩效考核业绩项加20分,其他项目人员平均每人奖3000元、年终绩效考核业绩项各加10分;工程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项目承包人工程总造价的0.2%,奖励项目经理个人5000元、年终绩效考核业绩项加10分,其他项目人员平均每人奖2000元、年终绩效考核业绩项各加5分。部级优质工程,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业绩项均各加10分;省级优质工程,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业绩项均各加5分。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省级大检查通报的奖罚: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奖励项目经理5000元。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部,罚项目经理3000元。

3、市级大检查通报的奖罚:在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项目承包人3000元。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项目承包人2000元。

4、新闻暴光的罚款:受新闻电视台或报纸暴光批评的工地每次处罚项目部50000元,主要责任人罚3000元,其它人员10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质量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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