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中地·地中海(一期)北大门至景观桥

道路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中地·地中海(一期)北大门至景观桥道路工程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方式:

1.1按承包范围实行包工包料。

1.2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将所承包范围内的除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之外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1.3 为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都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地·地中海(一期)北大门至景观桥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棋盘山满堂街道上木村

道路面积:3600平方米(暂定)

2.2承包内容:

2.2.1道路工程:

(1)土方工程:人工土方,机械土方。

(2)基础层:山皮石底层(20cm厚),山皮石底层(10cm厚),砂砾石底基层(20cm厚)。

(3)浇筑工程:混凝土浇筑、压痕(24cm厚)。

(4)养生:塑料膜养生。

(5)排水沟等。

第三条工程的施工期限:

3.1开工时间:2014年5月8日,完工时间:2014年6月8日;

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合同价格

5.1本合同暂定价为:大写:陆拾捌万肆仟元整,小写:684000元

工程竣工后按综合单价190元∕平方米及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含税)。

5.2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每月乙方向甲方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支付审核完成工程量产值的70%。

(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完工产

值(经甲方书面确认)的95%;

(3)质保金5%在质保期到期且无质量问题及投诉情况,经甲方书面

确认无误后,无息支付乙方。

(4)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持与工程名称相符、工程款支付等额的正

规建安发票到甲方办理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般义务:

7.1 甲方一般义务:

(1)安排道路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作业面、提供水电接驳点。

(2)提供修路工程施工相关的施工图。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期内的一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有异议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4)派驻工地代表,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展及监控,组织甲、乙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的整改意见。

(5)按时支付工程款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6)其他有关配合事宜。

7.2 乙方一般义务:

(1)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实施、完成所承包范围的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2)对所有与本工程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患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如在乙方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甲方现场代表并按规定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3)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

(4)做好防火保卫工作,每天清理施工现场。

(5)对已有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进行有效的保护及维护。

第八条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为:国家相关的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同时满足甲方相关标准。

(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优良。

(3)验收以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经验合格,由甲方签发验收合格证书给乙方,乙方应立即清理工程现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4)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负责立即组织返工,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缺陷修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保险

9.1乙方在本工程中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由乙方投保,在乙方施工期间发生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此等责任。

第十条材料设备

10.1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

11.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1.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1.3乙方在施工前应该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设计。11.4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1.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及时修复。乙方

未能按本条款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该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属于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等。

13.2乙方逾期交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乙方逾期交工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工程款,且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13.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4.2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档案,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本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效力。

甲方: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沈阳市大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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