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量刑情节中的当庭自愿认罪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当庭自愿认罪

解读量刑情节中的当庭自愿认罪

当庭自愿认罪,是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当庭认罪的被告人,不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比较小,而且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重要意义。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究当庭认罪的技巧,使辩护取得成效。

一、当庭自愿认罪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实务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认罪程度

认罪的程度是确定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从轻比例的首要因素。稳定地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和情节的,会获得较大的从宽比例。

2、悔罪表现

悔罪是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从轻的重要因素。认罪没有悔罪的,从宽幅度要小些。

3、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

犯罪的性质和罪行轻重是从宽处罚的主要因素。犯罪性质恶劣,罪行重的,从宽幅度要小些。

二、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同一犯罪事实,如果已经认定并适用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不再适用当庭认罪情节。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2014年11月26日

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酌定从宽的理解

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酌定从宽的理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律师一定会争取的从宽处罚情节,那么,应怎样充分阐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呢?这是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被告人及其家属最想知道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在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正确理解积极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分为三种情况: 1、被告人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 此种情形是典型的积极赔偿,认定为积极赔偿没有任何异议。 2、被告人虽未完全满足被害方的赔偿要求,但是尽其所能、尽其所有作出赔偿并可弥补被害方的一定损失。 此种情形同样体现了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也应视为积极赔偿。 3、被告人家属自愿代被告人赔偿。 当被告人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下,家属代为赔偿对弥补被害方的损失最为有利,应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鼓励和认可,只要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的,应当等同于被告人的积极赔偿。 二、对认罪、悔罪的理解 认罪、悔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体现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其中认罪是基础,悔罪是关键。认罪,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要求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看,则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悔罪,要求被告人对自己已经犯的罪行表示后悔和内疚,并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 三、正确认识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积极赔偿与认罪、悔罪属于并列条件,不能只择其一,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按照规定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积极赔偿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客观方面可以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后果;而认罪、悔罪的意义在于,从主观方面可以表明被告人悔过自新的心理状态。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说明其在主观上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但这只是一种推定,并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也就是说,积极赔偿和认罪、悔罪之间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有些被告人想靠钱摆平,“花钱买刑”,即使全额赔偿也并不表明认罪、悔罪,因此不能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再如,有的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悔罪,但不能作出赔偿用以减轻因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或有能力却不赔偿,表明其认罪、悔罪的主观态度不真实。因此,只有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做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才能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是适用于所有案件的酌定量刑情节。这里的“可以”虽然属于授权性规范,即可以选择从轻,也可以不予从轻,但从轻政策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因此,应当理解为凡同时具备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这三个条件的,在通常情况下应体现从轻处罚的政策精神。例如,对于死刑案件,属于论罪不是非杀不可的,据此不杀。当然,最终决定从轻与否以及从轻处罚幅度,不能脱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犯罪后果以及对裁判效果的预判和评价,这就是“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

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6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19764 次 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相当重要,量刑是否公正公平都是机器重要的,随着时间推移,各类犯罪的量刑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那么2015年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31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

从辩诉交易第一案到我国的被告人认罪制度

从辩诉交易第一案到我国的被告人认罪制度 ——对辩诉交易在我国发展前景探析 杨怡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摘要: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协调与合意行为,在外国是在一片 争议声中成长起来的。面对我国现状,建立与否也同样有着很大争议,在本文 中,笔者试从其利于弊的角度,以及与现行制度的契合与不符之处进行了探析, 最终希冀在一系列理念契合的基础上,能逐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合意正义法治损害 曾经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继而轰动一时的“中国辩证诉交易第一案”久已落下帷幕1。其详细案情及运作过程也无需更多着墨。随之而来的最高检的禁令2则终止了刚刚萌芽的新事物的成长。我们无法说最高检的禁令是一种扼杀。当一个生命的出现没有足够的养分去浇灌,其状态可能是贫瘠的,其成长没有正确的导向与支撑,有可能是畸态的。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同样如此。在此种状态下我们又何能指望制度服务于社会的目的去实现呢?也许中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案给了我们太多的启示。 而在去年的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慎重起见,附上“试行”二字。距离“辩诉第一案”时隔不到一年,恐怕谁也不能说这一制度的建立纯属偶然。从被告人的认罪制度的规定中,我们看到了其与辩诉交易的微妙联系,在后面的论述中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先让我们放眼世界来看看辩诉交易的国际发展与利弊之争。 一、辩诉交易的国外发展及利弊之争 (一)辩诉交易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控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为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3。《美国法律辞典》中辩诉交易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的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4”《诉讼法学词词典》则认为“英国的辩诉交易是法官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之间的交易,而美国的辩诉交易则是辩诉人与起诉人间的交易,法官不介入。”5《法学大辞典》给我们描述了辩诉交易谈判的条件“(1)被告人有罪(2)有罪答辩要出于被告人自愿…。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被告人罪行的轻重…(2)、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3)、检察官掌握证据的充分可靠程度,(4)、辩护律师的态度(5)、法官的态度”6以上的说法使我们对辩诉交易有了大致了解。 (二)国外发展 众所周知,对我国而言,辩诉交易是个舶来品。在美国,它真正确立于1970年美国的布雷迪诉联邦政府一案。在此之前,实践中久已广泛运用,只是未能得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拟宣告刑。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拟宣告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

主动投案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认罪被认定为自首的辩护词

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李仁尚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量刑情节,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在事前并不明显,而是在事后才形成的诈骗故意,这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的案件有明显的区别,其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陈某某和受害人周某的老公林某是邻居,两人从小长大。林寺学在深圳涉嫌犯罪被抓之后,林寺学的母亲知道陈某某当过兵,于是找到陈某某要求帮忙处理林寺学的事情,陈某某同意帮忙,但是需要费用。林寺学的老婆周某于是就将39600元的费用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在拿到费用后准备到深圳来找律师处理,但是用于林寺学案件不符合取保条件,陈某某也将费用花了。受害人周某见陈某某拿了费用之后其老公的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于是让陈某某退费用。因为双方沟通不畅,造成误解,迟迟不把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由于受害人与陈某某之间的邻里关系,陈某某受托去为受害人办事并不想骗受害人的钱财,起码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诈骗的故意,而是在受托事情没有办好之后不及时退回费用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而已,从这个角度看,陈某某事前的诈骗的故意并不明显,而是诈骗的故意后来才形成的,这样的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也较轻。 二、被告人陈某某被网上追逃前已经将费用退还受害人,其危害行为已经消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其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不大 根据受害人周某出具的谅解书和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其被网上追逃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但在案发前2016年3月10前(春节前)已经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周某,被告人陈某某的危害行为已经结束,受害人周某的利益得以恢复,受害人周某也同意到办案东周派出所说明情况并申请撤销案件。所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的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自首 被告人陈某某将费用退还给受害人后,听说自己被网上追逃时,就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投案并说明情况,在案发后也能如实供述。虽然在归案后被告人没有直接供述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但是从供述过程分析,其供述的实质内容是认可自己的行为构成诈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内容提要】当前量刑改革存在“中间线论”与“基准刑论”两种方案:前者认为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后者主张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的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基准刑”不但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且是量刑偏差的源泉。“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且操作简便,能够适用于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不失为成本最低的量刑改革方案。 【关键词】量刑量刑改革法定刑中间线量刑精确制导量刑基准 我国《刑法》第5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又是量刑活动的指导方针。这条规定给量刑活动提出了三个带根本性问题:一是怎样计算刑罚轻重,二是怎样计算罪责大小,三是怎样使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谁能科学地回答这三个问题,谁就能发现量刑公正的支点,把握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找到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破解困扰全球刑法学界240多年的世界难题,实现量刑精确制导。 量刑的任务是实现量刑公正,完成这项任务有赖于科学的量刑方法。科学方法是人们获得科学认识的规则和手段系统,在科学认识中处丁?核心地位。科学方法与科学认识是同步发展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方法是潜在的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则是实现了的科学方法。关于任务与方法的关系,毛泽东早在70多年前就曾深入浅出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⑴量刑活动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敢于跨越“雷池”,转换思维定式,尊重科学,大胆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就能找到实现量刑公正的最佳途径。 一、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 罪责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简称,泛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统一,表现为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能表现为量刑情节,并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定罪情节是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二是表明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量刑情节是量刑公正的理论基础之一。行为的社会危害轻重与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1月13日)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 第四条【“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第五条【不认定“认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第六条【“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认罚”: (一)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三)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 第七条【不认定“认罚”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暗中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第八条【“从宽”的适用】从宽处罚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从快处理。

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情节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5、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6、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7、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应轻、应减、应免的: 已满14不满18岁犯罪的、已满75岁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的、避险过当的、中止犯、从犯、胁从犯。 可轻、可减、可免的: 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又聋又哑、盲人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没有教唆成功的教唆犯、自首的、立功的、在国外受过处罚的。 从重的: 教唆不满18周岁的、累犯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胁从犯(第28条);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款); 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

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模板)

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1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XX,......(其他详细信息) 二、权利知悉 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其全部内容,本人XX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XX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XX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XXXX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 2、XX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XX至XX的量刑建议。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学历XX,可以阅读和理解汉语(如不能阅读和理解汉语、已获得翻译服务,且通过翻译可以完全清楚理解本文内容)。 本人就第三款的内容已经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并听取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人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1椒江区检察院签订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格式

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根据本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系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认罪认罚告知书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处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三、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适当调整量刑幅度。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其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 五、《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的《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侦控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它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它不是脱离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规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一、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与价值取向 (一)时代背景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路径。认罪认罚制度是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精神的制度样本。 2.犯罪轻刑化与犯罪数量的增长。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凸显出犯罪轻型化倾向,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创新司法程序,乃至统筹改变审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以适应刑事司法新常态。 3.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增无减,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不失为支撑员额制改革的诉讼机制配套措施。 (二)价值取向 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公正为本,效率优先”应当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取向。 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认罪认罚制度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由于被追诉人认罪、控方与其协商协议,控辩双方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非对抗格局。 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臵。设臵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降低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效果减损,进而谋求司法资源配臵效果最大化。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内涵与制度边界 (一)制度内涵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了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简。 1.何谓“认罪”、“认罚” 有权机关将认罪的前提设定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作为一种广义的概念,其理应包含刑法中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认罚”应当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在程序上,“认罚”应当包含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犯罪后嫌疑人的退赃退赔也应当是“认罚”中的应有之义。 2.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 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性质,但同时该制度又并非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它既存在于刑法适用定罪量刑过程中,同时也存在于刑事诉讼不同程序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 3.认罪认罚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关系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序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号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6 7.5-8.5年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 7—8年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8 6.5- 7.5年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刑法常用量刑情节记忆口诀

刑法常用量刑情节记忆口诀(最新) 此口诀最早由一网友创作,后本人在讲课过程中多次使用,去年在武汉讲课时一学员对其进行了再次加工,今年刑法修正案八出来后新增了坦白、75周岁老人等量刑情节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遂有了今年的最新口诀,司考每年都会考到其中的一到两个情节,至少能帮大家拿到1或2分,不揣鄙陋,发出来,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对大家过关有帮助。感谢那位原创的网友!感谢那位武汉的学员! 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 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 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无损当免损当减。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 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 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4.可以从轻、可以免除 坦白可以从轻罚,如实供述即为佳。 若能避免特重果,可免处罚不算差。(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轻罪外加有自首,以上皆可为免罚。 5.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有二: 不满十八去教唆,外加累犯属总则。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 2款);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 2款); 5、中止犯(第24条第 2款); 6、胁从犯(第28 条);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第 17 条第 3);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 29第2 款);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 1 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 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从犯(第27条第2 款); 4、自首(第67条第1 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 条第1 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 1款); 2、累犯(第65条第1 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 款);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第3 款); 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 款); 4、猥亵儿童的(第237 条第3 款);

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款);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第4 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宅罪的(第245 条第2 款);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 条); 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 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 3款); 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 条第4 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 款); 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 2款); 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 3 款); 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 款); 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 条第4 款);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 条); 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 款); 24、索贿的(第386条); 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 条第3 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 3款);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 1款第3 项);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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