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浅谈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浅谈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浅谈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浅谈

摘要:从近年人民法院受理侵权诉讼案件可知,大众维权意识在不断提升。本文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为基础,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得出当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方案的设计,希望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法经济学;成本一收益;外部性

一、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法经济学,从法学角度被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匕;从经济学角度则被称为"经济分析法学臥从其他角度来说也被称为"法和经济学咕是一门交叉学科。

(一)成本一效益分析

成本一效益分析法,也被称为费用一效益分析法,最先由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朱乐斯•帕帕特提岀。从宏观方面来讲成本效益分析就是通过比较项目的整体效益和所有成本来评估项目价值的一种方法,它将成本费用分析法应用于政府部门的规划决策,探索如何用最小成本,来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基本的原理就是为了实现既泄的支出目标,提岀来多个方案,然后采用一泄的技术和方法,从而汁算岀每个方案的成本和效益,最后通过互相对比选岀最佳方案。

(二)外部性分析

外部性分析亦称外差效应、溢出效应以及外部经济。在二十世纪初萌芽,由马歇尔和庇古首次提岀。整体来说就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一个或一组经济实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了一种好的或不好的作用,这种好的作用带来的收益或不好的作用带来的成本, 都不是生产者所能获得,也不是消费者所要承担的,是其中一种经济力疑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啡市场性■附带影响。

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成本一效益分析

边际分析作为成本一效益分析中最重要的中枢,就是对有关备选方案的边际成本、边际收入和边际利润进行的观察、测量和分析。当边际成本高于边际收入时,这种活动会遭到拒绝,当边际成本低于边际收入时,这种活动会受到尊重,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成本时,这种活动的效用会

达到最大化,所以在作岀某种最优决策时,成本一效益分析法会成为一种决左性的手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同样具有边际效应,即如果过髙的规左赔偿金,对于受害人甚至于潜在的受害人来说,他的边际效益可能就会远远高于边际成本,则损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在一左程度上就会上升,这是道徳所不允许的,同样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当赔偿数额左的过低时,对侵害人而言,其边际成本就会大大小于边际收益,当侵害人的边际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大到一左数额,侵害人甚至于潜在的侵害人就不再有激励来采取最佳的预防, 损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样会持续增加,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的。按照这个趋势,民众就会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认识存在分歧,产生不用的心理效应,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权威就会岌岌可危。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用经济学中与需求供给曲线相似的函数来表示。从上图2,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和预防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又称供给曲线为预防函数曲线,其中的横坐标0Q代表人身损害赔偿,纵坐标0P代表预防行为。由图可知:预防行为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增加而上升;而需求曲线可以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与人身损害行为之间的关系,所以需求曲线亦可称之为人身损害曲线,0Q依然代表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0P却代表人身损害的行为,它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增加而下降。预防曲线和人身损害曲线相交的M点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平衡点,称之为边际数额,虽然M点的数额不能让每个人身损害贴偿案件的具体要求都得到完美解决,但这是防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概率上升的最佳数额,所以根据对函数曲线的分析,只有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从而确龙出一个赔偿数额时,才是最适合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现实情况的最佳方案。

(二)外部性分析

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是外部性理论的两大核心,指某一社会实体的行为活动对第三人的作用,产生有利作用的视为正外部性,反之即视为负外部性,由于人们更关心自己的损失, 所以负外部性更被关注。例如:损害赔偿中的费用就是加害人行为产生的外部性,其对受害人的影响是不利的,所以是负外部性,正是受害人遭受事故才产生的费用,在一泄程度上可以说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负外部性,这对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不经济,所以要通过法律法规使被告人增加的成本由自己承担,为其自身行为产生的负外部性付出代价。

三、法经济学视角下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有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不统一

目前从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例如从《民法通则》到《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关于对各行业的赔偿规范,但大多

规立冗长繁多,且互相矛盾,导致赔偿制度的混乱。

(二)赔偿标准制度不统一,赔偿数额差距较大

现有法律条文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不一致,在冋样的伤害事件发生后,最终的赔偿数额也不尽相同。近来引发民众热议的"同命不同价";以及"撞伤不如撞死";等涉及道徳风险的争议在一

龙程度上将这一矛盾突显。在2003年底最髙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讣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区分明显,计算标准不统一, 以致赔偿数额差距较大。

(三)人身损害赔偿范国不全而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范羽还不够全而。最明显的就是在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左,侵权行为(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特殊等)使人身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的,受害者或英家属只能得到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补偿,此外,《关于适用V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护理费、残疾者餐前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贴偿项目,一共也只有七个项目的赔偿,而这七个项目都是最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反映社会新事物的项目并没有制定岀来。

四、完善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首先,要尽快制左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无论在宪法还是行政法规或是地方性法规中都有全面科学的规左,形成一个连续完整的法律体系;英次,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应当具体统一,使各个法律规泄的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协调;最后,由于国外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方而有自己的方式,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上的优势,吸收国外在制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法规上的经验,取长补短以少走弯路。

(二)制泄统一的赔偿标准,改变赔偿数额的地区户籍差异化

法律法规的制左要更加科学严谨,从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出发,在全国范羽内制立统一的赔偿标准:无论地方,户籍,部门,行业等都适用于相同的赔偿标准。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在制左或实施法律法规时,要慎重对待,改变赔偿数额的地区户籍差异化。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同命不

同价”;的情况.使得法律的公平公正深入人心。

(三)制定统一全面的赔偿范国

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用存在罅隙,导致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不免会出现分歧,甚至对法律条文的误解,例如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撞伤不如撞死,导致大部分民众产生这种想法正是由于赔偿范用的局限性,撞伤后的一系列预期后续成本会很高,不仅要负担受害者的治疗费用,还有误工费,后期康复费等其它边际成本费用,若是撞死,则死亡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一立的,可能会远远少于撞伤的费用,所以制宦统一的赔偿范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明正.法经济学学科定义文献综述[J]?商业经济,2015(07):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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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丽琴?人身损害赔偿中炯命不冋价为的调査研究[J]?法制博览.2018(02):173+172.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7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收入及支出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771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495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95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519元。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0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4012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954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14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51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 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 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 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 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开始,人们对这个 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 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 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 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 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 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 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 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

管理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食用油价格波动 一、影响食用油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有: (一)食用油的供应情况 1.食用油加工原料(如大豆、花生、玉米、菜籽等)供应量 食用油作为油作粮食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供应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着食用油的供应量,正常情况下,油作粮食供应量的增加必然导致食用油供应量的增加。这些油作粮食的来源主要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两类的供应量都影响食用油的供应。 2.食用油产量 食用油当期产量是一个变量,它受制于油作粮食供应量、压榨收益、生产成本等因素。一般来讲,产量与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向关系,产量增加价格相对较低,产量减少价格相对较高。 3.食用油进出口量 食用油进口量的变化对国内食用油价格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 4.食用油库存 食用油库存是构成供应量的重要部分,库存量的多少体现着供应量的紧张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库存短缺则价格上涨,库存充裕则价格下降。但由于食用油具有不易长期保存的特点,一旦库存增加,价格往往会走低。 (二)食用油的消费情况 1.国内需求情况 2.餐饮行业景气状况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人数不断增加,餐饮行业的景气状况对食用油需求明显非常明显。 (三)相关商品、替代商品的价格 1.油作粮食的价格

用于榨油粮食的价格高低直接影响食用油的生产成本。如现在的豆油,许多大型压榨企业选择进口大豆作为加工原料,使得进口大豆的压榨数量远远超过国产大豆的压榨数量。从而使豆油价格原来越多地收到进口大豆价格的影响。 2.替代品的价格 食用油种类繁多,豆油、菜籽油、棕榈油、花生油等等,相互之间价格都存在一定的互相影响。 (四)农业、贸易和食品政策的影响 1.农业政策 国家的农业政策往往会影响农民对种植品种的选择。 2.进出口贸易政策 如关税的征收等。 3.食品政策 如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等。 二、政府出台限价令的原因是为了稳定食用油的价格。但是实施之后的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限价令在市场经济下,并不是稳定物价的良方。 三、博弈关系: 在上游产品普遍上涨的情况下,食用油的单方面现价,已经构成对市场公平的妨碍。现在,一些油企的利润已经出现严重的倒挂,一些无法享受补贴的企业和一些小型企业已经处于濒临倒闭的状态。如果这时还义无反顾地将限价令进行到底,那么食用油市场一定会萎缩。食用油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只要没有串通涨价,没有操作市场的行为,政府就应该尊重市场规律,不做过多的参与。因为不理智的管制,只会越管越乱,越管越槽。从以往的经验看,任何的占时限价,都只不过是推迟涨价时间的行为。

法经济学复习题

法经济学复习题 一、简答题 1.公司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2.刑法的效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3.合同法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4.何为汉德法则?意义何在? 5.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理由是什么? 二、案例分析题 1992年8月初,原告××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欲在××市主干道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所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原告将修建计划报送被告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原告在被告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月23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同年12月9日,被告和市、区城管会的负责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原告与当日向被告做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是原告并未停止施工。 1993年2月20日,被告依据法律法规做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令原告在1993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

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童乐园大楼。原告向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得到维持拆除的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告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为1730平方米的六层大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原告不服拆除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维持该市城市规划局做出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罚款保留房屋,并补办修建手续。在二审期间,1993年10月20日,上诉人主动提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无证修建儿童乐园大楼属严重违法建筑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做出拆除该违法房屋建筑的处罚决定合法。1993年11月1日做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执行。 试运用所学法经济学知识,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1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3、《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3

西方经济学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案例精选 案例1: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虽然此次听证会受非典影响延期两个多月,但社会对它的关注丝毫没减。值得回味的是,中国的改革就是从价格改革入手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这些多年,我们还停留在要由政府出面,为民航这样的垄断行业扩价格听证会的阶段,而不能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政府为了把垄断行业推向竞争的市场,是做了不少工作的。1999年底,中国电信一分为四;民航也早就各路诸侯分治,航空公司林立。于是乎,真的竞争来了,为打折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一片叫好;经济学家也喜出望外:总算与市场接轨了,该来个优胜劣汰了。可这时,“婆婆”忍不住出面了——都是国有资产嘛,手心手背都是肉,干吗非拼个你死我活呢!在政府的倡导下,民航各路诸侯今日歃血,明日盟誓,又是“生死合约”,又是价格联盟,但结果总是拧不过市场法则的“大腿”,该打折还是打折,该降价还是降价,只不过“明火执仗”变成了“暗度陈仓”。结果,竞争总是深入不下去,该死的死不掉,该长的长不大,市场真的“失灵”了。价格成了苦孩子,打折变成了瞎折腾;政府总“舍不得”放手让市场来裁决价格,苦孩子也永远不能长大成人。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具有比任何权力更绝对的权威。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国营企业应该民营化。过去十几年来,经营不善的国企转为民营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将邮政民营化了;英国在撒切尔零售价当政期间,就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航天、汽车、电子通讯甚至铁路移转为民营,成效显著。我们的民航、铁路、电力等为什么就不能姓“民”?为会么不能像食品、家电、服装等行业,取消政府管制,取消那么多的“局”、“部”呢? 案例分析: 我们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所谓市场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即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所谓命令经济是指这样一各制度,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来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是指当每个人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子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最好的公共福利。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导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和其他机构根本不需要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看不见的手”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政府有什么作用呢?根据微观经济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公平。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必要利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因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负有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构成并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广州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8年广州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广州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60岁(包括60岁)以下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661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23338元 九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20%=1323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20%=46676元八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30%=1985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30%=70014元七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40%=2647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40%=93352元六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50%=3309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50%=116690元五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60%=39708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60%=140028元四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70%=46326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70%=163366元三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80%=52944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80%=186704元二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90%=59562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90%=210042元一级伤残城镇标准:33090×20年×100%=661800元农村标准:11669×20年×100%=233380元 60岁以上75岁以下(不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一到十级伤残等级赔偿数额: 1、城镇标准(对于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适用):伤残赔偿金=330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2、农村标准:伤残赔偿金=1166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75岁以上(包括75岁)城镇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 十级城镇标准:33090×5年×10%=16545 农村标准:11669×5年×10%=5834.5 九级城镇标准:33090×5年×20%=33090 农村标准:11669×5年×20%=11669 八级城镇标准:33090×5年×30%=49635 农村标准:11669×5年×30%=17503.5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用经济学原理分析麦当劳折扣券 另一种解释是:麦当劳想借此进行价格歧视——把顾客分开。要获取麦当劳的优惠券,总是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的,而不是随手可得——上麦当劳的网站浏览寻找优惠券,打印优惠券,或者阅读麦当劳的宣传报纸,或者到路边索取,都是需要花费少许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通常是什么人才愿意花费这些成本呢?是时间成本比较便宜的人。能上麦当劳的人中,什么人时间比较便宜呢?显然是一些收入偏低的人——工薪阶层。另外,优惠券能够购买的通常是某种指定的商品组合,而不是随意购买。也就是说,使用优惠券的顾客,是要付出代价——不能随意挑选商品的代价。这也是一种成本。总而言之,使用优惠券,是要付出代价的——代价者成本也。 通过上述种种方式,麦当劳成功地把麦当劳的顾客中的富人和穷人分开,然后,对于富人——不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供给他们的商品就比较贵(没有优惠),而对于穷人——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给他们打折。时间地点商品相同但价格不同,这就是典型的价格歧视。通过价格歧视,麦当劳向消费者榨取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利润。 关于大学生占座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占座”这一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大学校园里更是司空见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我们假设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时,理性人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本身不涉及道德问题,一项制度的制定如果能够满足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体现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它就是一项合理的制度。下面将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占座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分析。 (1)占座——理性人的选择.“占座”意味着你可以拥有令你满意的座位,当你和你的同学同样用心时,你比他们更容易集中精神,获得更好的听课效果,最终得到更优异的成绩。 当然,你需要为占座付出一定的低价,即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这里的关键在于机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孰轻孰重。对于一个学生而言,取得好成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占座的机会成本,当你用积极的态度看待它们时完全可以被压缩到很小,甚至为负值——早起有益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而把时间浪费在早饭上是没有必要的。这么看来,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是很小的,而得到的收益却大得多,因此占座无疑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 (2)替他人占座——理性人考虑边际量。如果你已经前赶到了教室,多占个座儿对你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因为你为此付出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但这一行为的边际收益则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你的室友可能会认为你很体贴,并因此提高对你的评价;其次,即便是你所服务的人不认为这是美德的表现,而将之视为一项投资,那么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在适当的场合时,他也必定会为之付出某种方式的回报。这种情况,通俗地讲叫做“顺水人情”,本小利大,何乐而不为呢?

有关法经济学

有关法经济学

导论 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性质 ?法经济学是20世纪50~6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主要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形成、结构、效果及未来发展。 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科性质的基本观点 ? ?理查德· A·波斯纳: ?法经济学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 的学科,或者说是“将经济学的理论、经验与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其研究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 ?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 G·曼德姆:?“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

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大卫·弗里德曼: ?“法律的经济分析包含着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三项任务: ?第一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的效果。 ?第二是用经济学找出在经济意义上有效率的法规,从而提出法规应该是什么。 ?第三是用经济学预测法规将是什么。 ?其中第一项任务基本上是运用价格理论,第二项任务主要运用福利经济学理论,而第三项任务主要是运用公共选择理论。” ?国内学者秦海: ?法经济学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 ?经济学可以弥补法学理论所缺乏的行为理论和规范标准,从经济学行为理论的角度看法律,可以把法律看成是价格,是行为激励;从规范标准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学所强调的规范是效率问题,尽管关于效率的规范性争执较少——因为没有人会赞成浪费金钱,但是,如果效率被滥用到凌驾于公平和正义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2008年04月02日19:14:10作者:沈英华律师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为: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5、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0-04-22 14:41:03 阅读3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源:福建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2期 编者按: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适用。 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 (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二)在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不应认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问: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因此,当存在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有义务依法予以修剪、砍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申请清除、排除妨碍。因未尽上述义务致人触电伤害的,电力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案情】: 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分析】: 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

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五月花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五月花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苏州大学 研究生作业(论文)封面作业题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上课时间:周五下午6——9课(13周——16周)任课教师姓名:戚福康 研究生姓名:徐轶 学号:20124211004 年级:研一 专业:法学(法律史) 学院任课教师评分: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摘要:法律经济学的主要方法论特征是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它一方面可以使法律制度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后者集中地体现在作为其主要理论框架的科斯定理上。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克服其局限性,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中轻视对方法论的研究,而笔者认为方法论的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把方法论的本质视为特定世界观支配下的一套方法体系在特定研究对象上的应用,那么从方法论角度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就不难看出每种法学流派的产生,只不过是不同的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所以说,每个流派之间及流派内的分歧,也根于方法论的分歧。 法律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其主要的方法论特征即在于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作为其主要理论渊源的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既定、完全理性及完备信息等诸多假设的非现实性,并对此作出了重大的修正(1)。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学应当在上述约束条件下研究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因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新制度经济学还从方法论上有效地沟通了法学和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价值观上具有相当的共通性。法律权利其实就是资源的法律形式,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律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地配置资源。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起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在稀缺资源配置的问题上,法学和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互补和一致的。此外,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还提供了一套分析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相对完整的框架。不管人们面临的是市场还是非市场, 只要人们是理性的, 这些方法就可以用。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予以研究。基本的经济概念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同样是基本的和必要的。当然,它并不充分,经济理性并“不是复杂的理论结构可以立诸其上的牢固基础”(2)。经济分析法律学派的出现及发展壮大,充分向我们展示了方法对于研究法学问题的重要性。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历史告诉我们,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还有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3)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中的代表人物康芒斯明确拒绝传统经济学中所坚持的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公式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 2009-12-2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解读: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雇主责任的又一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雇主对雇员的工伤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2)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3)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4)发包人对工伤事故有明显过错的,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条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对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受害人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 一、本条解释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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