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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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国电计[1997]58号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1997.08.07

【实施日期】199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国电计[1997]58号)

近年来,在电力工业发电装机快速增长的同时,为电力工业配套的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也获得很大发展,为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在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项目资金投向不合理;不按程序报批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和扩大建设规模;部门责任制不清,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项目未实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等;有些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效益差,资金投入后不能及时回收。更为严重的是明目张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搞了一些高标准的豪华建设,造成了很坏影响。针对以上情况,为加强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管理,规范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附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小型项目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项目为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小型项目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经营性项目一般指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指包括职工住宅、文化教育科研设施等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单位)为其所属小型项目的投资主体,依法进行小型项目投资活动。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独立进行小型项目投资活动。

第五条小型项目投资应在保证大中型电力项目投资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各项目投资单位对小型项目投资,须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小型项目资金的安排必须

纳入企业整体资金平衡计划。

第六条项目投资单位对投资的小型项目应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按业务分工加强对小型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小型项目投资范围

第七条小型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规定;经营性项目应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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