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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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

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业务部门主要有公司信贷业务部门及科技信息等部门。

第七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辖内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辖内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九条科技信息部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需求升级开发,保证数据录入、报送、反馈、加载等日常运行维护,为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和查询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协助更正征信数据。

第三章人员配备与用户管理

第十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信贷管理部需配置2名专职人员,负责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导本行征信数据的录入、更正等维护工作,负责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负责注册并管理辖属机构管理员用户和本级查

询用户,包括用户建立、权限分配、资料修改、停用或启用、重置用户密码等。

普通用户仅具有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的权限。查询用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注册。本级查询用户注册应向本级企业征信牵头部门书面申请。

数据上报用户只负责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反馈报文下载等。

第十二条管理员用户由征信牵头部门设立,书面报上一级管理员用户进行申请注册。

管理员用户不得为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设置临时查询用户。如有查询需求,由业务接待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查询。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

第十五条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非管理员用户密码无法使用的,由用户本人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任人签字后送交所属机构管理员申请密码重置。密码重置后要及时修改密码。

管理员用户密码无法使用的,由用户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重置后密码要及时修改。

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四章金融机构代码与贷款卡管理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代码是企业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各业务发生单位的唯一标识,是企业征信数据正常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相关业务发生机构出现新增、更名、拆分、合并等情况,按规定提供业务机构对应的金融机构代码。未提供金融机构代码的,上述机构新增、更名、拆分及合并申请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贷款卡是借款人、担保人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身份认证卡,每个借款人、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全国唯一、通用。

除特殊情况外,借款人、担保人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境内企业在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境外企业和自然

人(含境内外)在业务发生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特殊情况包括:

(一)对于借款人已灭失(如企业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请贷款卡的情况,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业务信息可暂不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二)对于担保人已灭失(如企业已关停并转)确实无法申请贷款卡的情况,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同意,相关信贷业务信息可按“无担保”方式报送企业征信系统。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应确保客户的贷款卡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中。

第十九条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来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负责贷款卡宣传和年审组织工作。

第五章数据录入、报送与修改

第二十条企业征信数据录入、报送及反馈修改流程: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业务人员在企业征信系统(MBT)中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及信贷业务信息。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数据报送人员从MBT系统中生成数据报文,经过预校验、加密、加压、打包,将打包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报文核查处理后生成反馈报文,通过征信邮件系统发送到报送人员邮箱。数据报送人员解密解压反馈报文,并将其加载到MBT系统中,各业务人员根据查看到的反馈错误信息提示进行修改,最后再由数据报送人员在MBT系统中生成重报报文并上报人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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