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种植基地备案主体。

第十三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日期和收获量;

(四)产品销售及流向。

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和生长调节

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第三章生产加工企业备案与管理

第十七条海关对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二)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

(三)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四)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五)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

(四)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六)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G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案编号,发放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海关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延续申

请。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供港澳蔬菜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进厂原料随附的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应当如实记录进厂原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用于检测的设备应当符合计量器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其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标识上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号等。

第四章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检人向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

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海关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海关根据监管和抽检结果,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第二十七条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领铅封,并对装载供港澳蔬菜的运输工具加施铅封,建立台帐,实行核销管理。

海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或者通过视频等手段对供港澳蔬菜进行监装,并对运输工具加施铅封。

海关将封识号和铅封单位记录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其他单证上。

供港澳蔬菜需经深圳或者珠海转载到粤港或者粤澳直通货车的,应当在口岸海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卸装,并重新加施铅封。海关对该过程实施监管,并将新铅封号记录在原单证上。

第二十八条出境口岸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实施分类查验制度。未经海关监装和铅封的,除核查铅封外,还应当按规定比例核查货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开箱抽查检验。经海关实施监装和铅封的,在出境口岸核查铅封后放行。

供港澳蔬菜经出境口岸海关查验符合要求的,准予放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

第二十九条供港澳蔬菜出货清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实行一车/柜一单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供港澳蔬菜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未经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从事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和出口。

第三十一条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应当建立备案的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审核等形式。

备案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频次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海关对备案的种植基地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种植基地周围环境状况;

(二)种植基地的位置和种植情况;

(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四)生产记录;

(五)病虫害防治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七)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

根据需要,海关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海关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海关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四条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海关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十五条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周围环境有污染源的;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存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08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

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供港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 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 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 ,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最新整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wang),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六)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第九条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 (四)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六)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企业补正,以申请单位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SC+五位数字”的规则进行备

浅析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现状及其措施

浅析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现状及其措施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动物食品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同时也更加 关注动物食品的安全问题。但是由于动物检验检疫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使得动物检验检疫存在很多问题,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 性及其常见方法,对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现状及其措施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动物检验检疫工作;重要性;方法;现状;措施 一、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1、确保肉类食品安全。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高低直接影响肉类制品的质量安全,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有着极大影响。因此,动物卫生监管机构也提高了动物 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加强动物的检验检疫力度,确保人们可以放心食用肉类制品。目前,肉类食品的检疫重点是动物制品具有的寄生虫病或者传染疾病所引发 的安全问题。动物检验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要内容,它关系着动物制品 的生产安全。因此提升动物检验检疫的工作水平,就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推动动物养殖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于畜牧养殖业而言,动物的健康生长和动物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养殖户和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如果发生动 物食品安全问题,就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随之而来的是饱受社会指责,丧失 品牌名誉。现阶段,我国市场上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全社会造成了严重 不良影响,遭到了人们的强烈批评和谴责。因此,我国养殖户和养殖场应该全面 配合检疫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检查动物生长情况,以防患病,若出现患病动物, 就必须及时检查和隔离,尽早消灭病菌,避免病菌传播,控制疫病传染,有效提 升检疫工作的成效,才能保障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我国畜牧养殖产业的 可持续发展。 3、促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大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力度,可以有效推动畜牧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加强对动物检验检疫的监督工作,严加把 控肉质产品的安全质量,提升动物检疫能力,提高动物卫生的管理水平,充分发 挥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才能保障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帮助监督机构树立 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有效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常见的动物检验检疫方法分析 1、病原学检验检疫。当动物感染疾病后,利用病原学对其检验检疫,能准确分析出动物细菌和病毒。检验检疫方法的使用在整体上更为复杂,所以,期间需 要为其配备显微镜,并准备相应设备对培养皿生化试验、动物检验检疫材料的采 集和检验检疫方法研究试验等工作。比如:在对病毒性传染病原进行检查,并分 离出动物病毒。基于个体检查完成后,还需要对培养病毒进行检查,基于形态学 对病毒核酸进行检测,保证能检验检疫出动物感染的疾病。在对寄生虫病进行检 查过程中,需要直接涂片镜检,基于集乱法对其进行检查和检验,能对微量样品 以及不完整的病原进行检验与采集。 2、病理学检验检疫。在实际检验检疫工作中,由于检验检疫方法很多,当无法对具体的病原进行检验的时候,需要基于病理学实现检验。例如:对动物组织 进行解剖,分析动物的马鼻疽、猪萎缩性鼻炎、新城疫病原等病原是否被感染。 尽管在整体上无法准确分析出检测的数据,也能为检验工作的有效执行提供重要 的实施方向。同时,在实际检验工作中,还需要基于无菌操作方法对病变组织进 行收集。基于一定的检验检疫步骤,利用病理剖检检查技术,对动物尸体的表面

第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工作流程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及范围对部分进出口果菜采用的主要检验检疫依据见下表: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一、接单、审核 植物检疫科接收报检单据,根据进口、出口和退运不同要求审核相关证单,证单符合要求的,科长根据报检人的申请,派检验检疫人员执行检验检疫任务。 二、现场及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检验检疫及查验,并抽取具有代表性样品,进行室内检验及样品留存。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的出口货物,需由检验检疫人员取样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时限根据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三、出具结果、放行并拟制证单 1、对于只需现场及感官项目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人员将及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放行,同时根据报检人的申请拟制证单,整个工作流程时限为2-4天。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的进出口货物,检验员将根据相关实验室出具的结果判定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结果并放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结果,并不予放行。整个工作流程根据不同项目的检测时间而有所不同。 2、对于退运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要进行熏蒸处理,根据不同药剂需3-7 天,检验检疫人员凭熏蒸结果单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放行。 四、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货物: 1、对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口货物根据实际情况米取适当的检验检

处理,处理后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放行;处理后仍未合格的,进口货物签发退货或销毁通知书,出口货物出具不合格结果并禁止出境 2、收货人要求对外索赔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出具索赔证书 进出口果菜检验检疫流程图 报检受理 植物检验检疫处 进口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 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 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 第九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境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细则》对所在辖区内的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属的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出境蔬菜必须来自经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加工企业。 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编号及蔬菜基地备案号; 二、加工企业自检结果单;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 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 核心提示:我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国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和出口蔬菜种植者:日本是我国蔬菜及制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严格遵守其法律法规是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切莫违规使用多效唑,以免影响出口。多效... 我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蔬菜慎用多效唑国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和出口蔬菜种植者:日本是我国蔬菜及制品的主要出口市场 之一,严格遵守其法律法规是“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切莫违规使用多效唑,以免影响出口。 多效唑是目前农业生产中常用的农业化学投入之一。多用于水稻、麦类、花生、果树、烟草、油菜、大豆、马铃薯、花卉和草坪等作物,使用效果显著。但是,多效唑在土壤中残留时间较长,常温储存稳定期在两年以上,如果多效唑使用或处理不当,即使来年在该基地上种植出口蔬菜也极易造成药物残留超标。我国蔬菜的部分主要进口国如欧盟、美国、韩国等对多效唑在蔬菜上的残留要求非常严格。日本对包括芥菜在内的生姜、长葱、洋葱、胡萝卜、萝卜、蒿菜与黄瓜等蔬菜上的多效唑残留为“一律标准”(即0.01 毫克/千克),而这些均为我国的优势蔬菜出口品种。美国、欧盟、韩国等对上述蔬菜中的多效唑残留要求为“不得检出”。违规在出口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极易造成农药残留超标。 今年棉花种植户有利可图近两年,对于种植棉花的种植户来说,并不乐观,原因是由于前几年棉花的价格高,种植棉花收益颇丰,使得棉花在全国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根据市场规律,当某种作物出现种植高峰时,特别是遇到丰产年份就会下跌。棉花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机更为明显,使得一直备受宠爱的棉花一下跌到4 元/千克的低谷,大挫了棉农的种植积极性,纷纷减少种植面积,2009 年又遇到少有的病害多发天气,使得棉农的防治成本加大而产量降低。相比之下,种植别的大田作物省力而收益不错(得利于国家对粮食的直补优势),虽在2009 年棉花的收购后期价格有所反弹,但对于棉农来说,并不乐观!有许多的棉农表示2010 年将再减少棉花的种植面积,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今年棉花种植面积锐减的大背景下,会极大地产生供求矛盾,2010 年的棉花市场将会有反弹态势,种植棉花是会有利可图的。 烟台大樱桃科技示范园苗木基地为您提供以下苗木特别推荐在气温-30℃不受冻害,根系发达,高抗根癌病,耐盐碱,抗旱耐寒,早果性强且丰产的优良砧木马哈利和大青叶、考特嫁接的大樱桃成品苗:早大果、岱红、美早、红灯、萨米脱、先锋、拉宾斯、红冠、福神、斯太拉、黑樱桃、沙蜜豆、红艳阳、大牛心、水晶、那翁及雷尼等2~3 年生苗木和樱桃大树30 万株,大青叶实生苗10 万株,考特2 万株。苹果苗红将军、昂林、富士王、2001、红嘎拉和烟富1~6 号,60 万株。梨苗加工罐头食品用西洋梨(巴梨),市场价格高。绿化苗银杏、龙柏、樱花、107、108 彩红叶杨树。核桃苗8518、香铃、清香、薄壳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YF-ED-J912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 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 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要求

出口蔬菜及其制品报检相关须知 一、报检需提供的材料 1、来源地块的核销单(基地备案须知附件16,异地备案的提供供货证明)。 2、出境货物报检单。 对于木托盘等木质包装应该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比如1000纸箱 放臵于10个木托盘上。 3、证单附页:包括收、发货人名称、地址,学名;附加声明;包装、 到达港口等(后两项也可在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内填入)。 4、报检委托书(委托报检时使用)。 5、发票 6、装箱单 7、出厂检验检疫合格单(厂检单,附件3、4、5,选择合适的填写,不同品名的应该分别填写。生产批号编码规则见备注1,成品检验检疫依据中的有关标准见备注2) 8、检验检疫记录单。信息填写完整。 9、合格的采收前农残检测报告(该报告内的项目必须是动植科认可的,并由动植科人员在签发核销单时已经签署意见,异地备案基地的原料提供当地CIQ的检测报告,如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将按照厦门局农残要求进行原料检测)。 10、加工厂的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1、备案基地证书复印件(异地原料复印供货证明或换证凭单、异地备案证书)。 11、CIQ和包装材料声明(附件1,保鲜蔬菜不需要内包装方面的,是否可以去除)。 12、内、外包装性能结果单复印件(保鲜蔬菜也需要)。 13、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原件(不需加施的不需要)送达核销。 14、木质包装合格凭证原件(使用时需要)送达核销。 15、出口产品未经辐射声明(附件2,仅输日干香菇需要)。 16、其他需要的材料。如糖渍、盐渍等提供年度甜蜜素检测报告。干制品提供二氧化硫残留报告;冷冻品提供微生物的检测报告。 二、工作安排与流程 周一~周五:受理报检单,审单、核销等。 周一至周二上午:对需要抽样检测的批次安排现场抽样。望各企业能合理安排好生产和船期。 周一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本周安排;周二及之后接收的单证如需抽样,安排在下周进行。 周三至周五:因周一、二主要安排抽样,主要安排在周三至周五进行单证的结果登记、证稿拟制等。 对于输往日本的,动植科按照要求进行法定抽查检测,但企业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成品自检监控。对于输往非日本的,并已经按照指定项目进行采收前检测合格的,出口时原则上不进行抽样检测农残。但受警示通报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9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0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第五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供港澳蔬菜进行抽检。 第七条海关对供港澳蔬菜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制度。 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八条主管海关对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小品种蔬菜除外。 第九条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海关申请种植基地备案。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第十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 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 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

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五条? 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动植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 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 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 ⑶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 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 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 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 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 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 3、检疫操作规程: 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 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 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 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 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②境外产地检疫③报检④进境现场检疫⑤隔离检疫⑥实验室检疫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⑧检疫处理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第二章动物检验检疫技术 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 ⑵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 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 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 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内容物。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 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 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 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2、寄生虫病:是指由寄生虫对宿主的严重侵袭而引起的疾病。 3、炭疽:是由炭疽杆菌引起多种家畜、野生动物和人的一种急性、热性、败血性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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