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前言]:

近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的完全开放,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竞争日趋激烈,而医药购销领域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导致在药品(包括设备、器械、材料等)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

2006年,我院紧紧围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从群众反响强烈的医药购销领域入手,通过缜密侦查,一举突破三起商业贿赂案件: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荣根受贿案,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许建忠受贿案,安吉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董达峰受贿案。目前,王荣根等三人均被定罪量刑,其中,王荣根因受贿2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特点分析]:

从查处的三起案件看,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一、受贿者职位高、受贿金额大。涉案人员均系我县知名医院的高层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于药品设备能否中标入围医院有决定权,是目前销售商的主攻对象。

二、受贿多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随着药品市场完全开放,由于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制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纷纷采用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三、受贿方式多样化,药品回扣成为“潜规则”。药品供应商在公开支付医院“明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30%。)的过程后,私下还给医院里能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一定的“暗扣”,如“处方费”、“旅游费”、“开单提成费”等等,名目繁多,且大都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

四、社会危害性大,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药代表以回扣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回报”药品和高值耗器材,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的医疗成本和经济负担。

[原因分析]:

一、医疗机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根本原因。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营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按比例加价收费;政府补贴。由于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仅占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左右,另外大约93%要靠医院自主创收,即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加成收入,“以药养医”、人为地拔高“以硬件设施养医”,就成了目前医院普遍的经营模式。而且在现有的医药不分家、处方外放难的情况下,医院药房绝对地占有了药品消费市场的垄断地位。恰是此种模式已成为医药器械回扣的诱因之一,为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药品及医疗器械回扣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营销市场体制不健全,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客观原因。近年来,大量同类型药厂、医疗器械厂重复建设,相同疗效的药品、器械耗材品种众多,而相应的药品、器械、耗材的市场竞争体制却不健全,市场营销秩序混乱。各个生产厂家、医药品牌为了打开销路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药品虚高定价产生的高额利润的资金保障下,各“医疗代表”纷纷深入各个医疗机构进行推销。从目前来看,经销商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运作者的个人利益相结合,将商品以较高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决策者和运作者贿赂是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的行规。

三、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药价虚高,为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目前政府物价部门只对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实行定价调控,其余药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且一些制药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进行药品定价,导致药品定价虚高。因此,药品生产厂家就给予了药品经销商丰厚的利润空间,有了这些剩余价值,药品经销商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也正是这一利润空间为医疗系统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

四、医院采购方式的不合理,为医药行贿受贿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国家目前允许医院加收15%的药品批量差价,对医院来说,购进的药品越贵,医院的药品收入就越高。而且在业务交往中,销售人员手中往往备有大量“回扣”,小到临床医生开出一支抗生素注射剂回扣在10%-20%,而且额外能得到2元“业务费”,大到大中型医疗器械的采购,“回扣”或“好处费”可达25%,最高甚至高达50%。“糖衣炮弹”如此甜蜜,致使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人员难以保证不被击中。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为医疗机构贿赂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偏重内部的业务建设,忽略了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却没能认真履行职能,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另一方面由于药品行使监管职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往往是“面”上的,没有深入的管理监督,部门之间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使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和矫正。

六、医务人员待遇偏低,且法律意识淡漠,是诱发医疗机构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社会地位高,风险性高,工作强度大,而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却不高,付出与收获往往不成正比,加之受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种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渐渐地强烈起来,而医药代表自动送上门的回扣恰恰成了医务人员平衡心理的捷径。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人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

器械、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捞点外快不是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促成和导致在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盛行。

七、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一般对普通医生的收回扣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等居多,最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加之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即使查处,一般量刑偏轻,起不到震慑作用。这种风险小,成本低,回报高,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解决问题的途径]:

针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现行医疗卫生、医疗体制,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国家发改委已经下发《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提出要“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解决医疗机构的收入补偿问题”,借此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全国政协委员蔡玲在今年的提案中也指出,要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机制,弱化药品收入的补偿作用,增加财政投入。在医疗服务价格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成本以前,要努力保证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幅度。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则要逐步向专项经费倾斜,以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与质量。另外,笔者认为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从结构上调整医疗机构经费来源的比例也是防治医疗贿赂的有效手段。即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诊疗、护理、手术等技术性劳务价格,提高医疗收入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以体现医生“医”的技术含量;逐步降低药品、医疗器材(材料)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降低其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保证医药费用负担与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

二、改革药品生产、销售体制,规范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途径和方式。药品、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体系作保障,将严重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滋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体制,确保药品及医疗设备实行“阳光采购”,这是预防和遏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归纳为:一是要建立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二是要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均以“招标采购制”进行购销,逐步实行挂网竞限价购销,把采购活动推向社会,使其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这不仅有利于防止不法行为的出现,而且能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流通环节的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三是要积极探索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实行专营的市场流通新路子,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规定措施,如通州市出台了医疗机构医药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广东省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实行采购价格改革等等。

三、建立健全监管、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首先,主管局要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各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对医院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域内卫生系统药品采购动态,进行行情分析。同时医院自身内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便于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实现采购过程中申报、审批、验收、复议等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其次要保证采购得到有效的监督,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领导小组等不能象征性地开展工作,不仅要对所采购的药品、器械的质量及价格行使监督管理权,对具体经办人员的采购行为也要进行监督;要发挥有专业特长的医务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深入开展“医务公开”活动,有条件的话将采购的标的物的相关内容上院务网,网上征求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法律教育和医德医风的建设。从我们对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比较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形式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增强抵御不正之风、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和定力。此外,在医疗卫生系统积极倡导优良医德医风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教育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维护白衣天使的社会形象,从而构建好职务犯罪预防的道德防线。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自己办的一起医院商业贿赂案

自己办的一起医院商业贿赂案 案件交流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你们好!今天很荣幸能够和大家在这里共同学习和探讨工商执法办案工作,同时,更感谢支队为我们提供这次互相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根据支队2006年度的工作部署,我队把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与案件紧密相结合,通过对重点查处医院商业贿赂案件,规范整顿医疗、医药行业经营秩序行动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边,我把我们在查处xx医院账外暗中收受药品回扣一案的过程及相关做法向领导和同志们做一汇报:2006年11月1日,我队在对xx电力医院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在药品购进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收取医药单位的让利款,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2006年度,xx电力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采取及时给付购药款,要求供药单位承担部分银行贷款利息等手段,向对方单位索取3%—4%的让利折扣,共计收取“xx 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供药单位让利折扣款78418.46元。该单位把所收取的药品让利折扣款记入单位会计科目中的“其他收入”,用于日常的各项支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于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药品让利款是医院在采购药品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会计科目中的“药品进销差价”,用于冲减购药成本,并应在冲减后的药品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加价比例加价售药给患者,以达到让利于患者的目的。而xx医院在销售药品时,没有把收取的让利折扣款摊入药品成本并冲减药品价格,而是直接以让利折扣款前的价格上加价20%售药给患者,抬高药品价格,造成药价虚高,损害患者利益。因此,xx医院收取药品让利折扣款不如实记帐,属于帐外暗中收受供药单位药品回扣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做出:责令其改正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78418.46元,对其行为处以40000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没款118418.46元,该案于2007年4月18日结案。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成功查处,我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认真分析查处医院商业贿赂案件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我队在案件办理前,畅所欲言,通过案件分析,明确在查案中将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医院作为医疗单位是我们过去很少介入的行业领域,情况不熟,医院的社会关系复杂,工作中极易发生不予配合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措施

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措施 1、加强供应商资质审核,签定廉政购销合同并签署禁止临床促销经营承诺书。双方合同约定,引进和销售药品及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过程中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的企业,医院立即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再采购其产品。 2、各诊室病区张贴“禁止医药、耗材营销人员进入”标识,禁止医药代表到门诊、病房向医生推销产品,发放宣传资料及各种宣传品、纪念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药品、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管理人员好处,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医院有关人员为其统方,不得随意进入医生办公室和药房;未经医院允许不得随意到临床科室进行所售药品的宣传。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销售人员不得进入临床进行任何临床促销活动。如发现有“统方”、“回扣”等行为,将停止采购、使用该产品。 3、各科室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医院工作人员有行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医院纪检部门,并积极协助纪检等部门认真查处。一经查实,取消该供应商的一切购销合同。 4、医院有关人员在药品、卫生材料、医疗设备等采购、新药引进工作中不得向供货商索要或收受钱物、礼品、提成回扣。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为供货商统计处方、代发处方费,不得参与或协助供货商的非法经营活动。如有以上行为发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5、以安全合理用药为主题,以相关专业诊疗常规(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建立临床用药监测与控制制度、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和超常预警制度,继续做好临床合理用药的监测、检查、监督工作,做好抗菌药物使用的动态监测。根据病情需要用药,坚决反对滥用抗菌素,开大处方,做到合理用药。科主任为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科室的合理用药负全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药剂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报告三篇

药剂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自查报告三篇 篇一:药剂科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药剂科作为药品管理部门,一直按照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全科同志积极参与医院各阶段的学习和活动。此外,科室多次进行“谢绝红包,拒收医药回扣,反商业贿赂”、“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相关政治学习活动。全科同志深刻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共同表决谢绝红包,拒收医药回扣,坚决维护医务人员的天使形象。 按医院工作安排,药剂科重点自查以下内容,汇报如下: 一、药品招标 自20XX年7月开始,药剂科药品均按照省药品集中招标阳光采购办法施行。凡属XX省招标范畴的集中招标、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均按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采购价格、零售价格等要求采购。每月定期向省招标办网上上报统计数据,每季度向市卫生局上报统计数据。至今,每月药剂科药品集中采购的各项数据指标均达阳光采购考核的要求。 二、购药公司 现与我院有药品购销联系的医药公司共6家。均系20XX年药品采购实行集中招标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共同讨论认定的药品定点采购单位。经药事会对上述公司的资质、配送能力进行审核后,由医院与上述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合同,正式确立药品购销关系。 三、品种数量

我院药品品种(含西药、中成药)共计633种。中标药品568种,非中标药品65种。新增药品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后,经药事会讨论批准后,由药剂科采购。专科用药和紧急用药可由用药科室申请后,药剂科酌情限购。药剂科根据临床效果反馈,对不适合使用的药品品种,提交药事会讨论后停用。 四、经额去向 药剂科采购药品的经济管理均按财务制度的要求执行。每个药品品种按实际付款价开票,分公司按月汇总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专职人员审核无误后,按医院制度及时付款。药剂科不参与和干涉财务科的药款支付问题。 药剂科 20XX年6月26日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 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工作的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英文简称为SOP)。这些被解雇员工对此强烈不满,称他们所进行的会务活动符合默沙东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默沙东内部审批手续,默沙东中国公司“捏造理由”是为实现在裁员时逃避赔付之实(默沙东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一旦裁员公司将支付高额赔偿)。部分被解雇员工纷纷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将默沙东告上了法院,截至目前,初裁以及一审被解雇员工均获胜诉. 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 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这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我们的销售任务及奖金政策都与学术推广会相关。” 由此,裁员官司从个别员工涉嫌违规很快升级为默沙东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

医院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报告

<STRoNg>医院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报告</STRoNg><P>&nbsp;&nbsp;&nbsp;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全院集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自我教育为主,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受到教育,使人人在思想认识上有收获和提高;坚持自查与自纠并重,做到边学习、边自查、边整改;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把握政策,分类处理问题;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通过自查自纠和对重点案件的查办,推进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P><P>我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小组,到各临床院室检查、督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的情况。全院各级部门结合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与加强行风建设,与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院管理相结合,与整顿医疗秩序、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相结合,责任到人,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扎实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P><P>&nbsp;&nbsp;&nbsp;自查自纠阶段基本要求</P><P>&nbsp;&nbsp;&nbsp;我院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医院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同时,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P><P>&nbsp;&nbsp;自查自纠阶段的整体目标</P><P>&nbsp;&nbsp;&nbsp;一是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紧迫感。二是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三是充分认识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的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责任感。四是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自查自纠的自觉性。</P><P>&nbsp;&nbsp;&nbsp;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既玷污了医疗这片神圣的净土,又严格损害了群众和患者的利益。在全国都向商业贿赂宣战的今天,作为医务工作者,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更应该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带头响应,挺身而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医学圣洁。他们均表示要从自身做起,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常怀仁爱之心,多从患者角度出发,同情体贴病人;树立正确荣辱观,牢记“八荣八耻”,诚信为人、廉洁行医、恪守医德,拒吃请、拒红包、拒回扣,做到以收受医疗商业贿赂为耻,以拒受商业贿赂为荣。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贿赂的存在及其蔓延,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毒化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一大“公害”。医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医药购销中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医药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和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然存在,且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危害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滥用高价药品和耗材;三是一些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产生,既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也有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原因。但其恶果是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负担转嫁到了患者身上。如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能够抵制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贿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对此,全省卫生系统必须从政治和全局性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

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树立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夯实医疗卫生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是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二是要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三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我们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明确目标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 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8 【实施日期】201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 通知 (鲁卫药政发〔2014〕3号) 各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所属有关单位: 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是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并印发了《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对建立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

度作出详细部署。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我委药政处作为落实《规定》的牵头处室,负责指导各市建立和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各市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落实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办公室负责在委网站开辟专栏,做好各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挂网公布、地方工作动态通报以及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政法处负责有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的解释,指导督促各地修订原有不良记录制度;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2006-08-26 05:22: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 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 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医院内科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

【医院内科反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报告】自查 自纠 06年5月末至6月中旬,我科不间断地召开反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通过反复学习,加深领会,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广水市一医院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科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经查我科目前开展的临床活动主要有神经内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呼吸内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肿瘤内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按照随洲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定收费,均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的

医疗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医疗反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中央决定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行 动起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办案重点开始指向商业贿赂,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多发领域 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始组织专项治理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工作。 可以说,一场反商业贿赂风暴正在全国掀起。但一些人对此 持一种观望甚至怀疑的态度:专项治理工作真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真能彻底刹住让人深恶痛绝的送回扣、吃回扣歪风?真能给人民 群众带来实惠?不会是作秀吧? 且不说这种怀疑有没有道理,仅就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刚 刚开始而言,谈取得了多大的成效,的确还为时尚早。但这不等 于说反商业贿赂就没有成效。我们从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俗称 开江县医院)的变化就可窥一斑。 开江县人民医院两任院长刘登友、罗俊生因收受药商回扣去 年被检察机关查处;该医院原外科医生肖启伟,举报当地医疗腐 败现象后的遭遇,前不久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 和社会的强烈反响;4月20日,据新华社的报道《一份令人震惊 的药品回扣清单》,披露了该医院医生吃回扣,开高价药的内幕,更是令人震惊。 如此一个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县医院,经过反商业贿赂风暴洗礼,现在怎么样了呢?

据新华社5月12日的报道《舆论高压下的开江县医院》告诉了我们这样两个事实:一是药品大降价。以前报道过的8种回扣药品,有5种药品已经停止使用,目前仍继续销售的3种药品价格降幅分别为19.9、20、32.3。二是医风大变化。多次参加山村巡回义诊活动的陈远珍医生说:“坐在诊室里,很难体会到老乡们缺医少药的痛苦,到了山里看到很多村民人均年收入还不到XXX 元,连买几角钱的止痛片都是奢侈的消费。现在我脑海里常常浮现出他们的眼睛,不忍心再开贵药。” 开江县医院这两大变化说明了什么?说明反商业贿赂是能够取得人民群众期望的成效的。对普通人来说,反商业贿赂的期望无非是,通过打破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消除腐败现象,使他们看病不再难、用药不再贵,上学不再难、读书不再贵,出行不再难、买房不再贵,等等。众所周知,正是送收回扣、提成等行贿、受贿的“潜规则”,增加了商业机构的经营成本,商业机构又把这多出来的成本强加到人民群众身上,从而加重了他们看病、上学、购房等负担。如果“潜规则”不再好使,腐败行为不再滋生,人民群众那些额外的负担也将不复存在,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一些困难也就好解决得多。总之一句话,反商业贿赂要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实惠。 开江县医院的变化还说明,一些人对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持观望、怀疑态度,是不必要的。因为按照目前的趋势发展下去,反商业贿赂还能取得更多更大的成果。不过,对查办商业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X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联社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班子审时度势,迅速在全县掀起了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全面传达会议精神,达共识,找差距,增信心,抓落实,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副主任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c18934250.html,,请保留此标记。)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 四、扎实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作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肃的,要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人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问题,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

医院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医院院长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依法诚信服务杜绝商业贿赂筑起铜墙铁壁 今天,我市卫生系统召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徐局长进行动员部署。我想,市人民医院作为全市最大的综合性医院,社会及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医疗窗口,理应率先响应,迅速行动,以更高的姿态、更严的要求、更大的决心,带头投入到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去。一、加强组织领导,认识高度统一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目标、措施十分明确。会后,我院将迅速贯彻,扎实开展。一是立即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传达贯彻好市局这次会议精神,统一好领导班子成员思想,使大家清醒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也是确保医院长久发展的必经之路。二是迅速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全员知晓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时将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的认识统一到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将医务人员的思想凝聚到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来,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医学圣洁出发,坚定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投入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去。 按照工作要求,迅速组建班子,制定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追究制。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逐级签订治理商业贿赂和行风建设责任状。加强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以致发生严重问题的,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决心坚硬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政策性强,任务复杂艰巨,我院将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开展,以六项工作为抓手,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把医德教育贯穿工作始终。筑牢思想防线,继续强化医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行业纪律。教育注意三结合:坚持集中教育与个人自律相结合,从社会主义价值观、利益观和荣辱观出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内容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的重点内容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医院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医院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在工作中注意维护医院的稳定,保持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在于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主要是: (一)医院有关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及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医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有关人员在接受药品、设备、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入帐,私设小金库、用于私分的行为; (四)医院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五)医院行政机关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领域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最新-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精品

对商业贿赂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笔者仔细剖析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几点浅显的看法,希望可以为当前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一是发案领域相对集中。 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看,案件主要集中在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国有企业转制中国有资产流失、药品医疗器械购买中收受回扣、工程建设中违规审批、政府采购中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等,行业特点明显,案件类型单一。 二是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 商业贿赂往往十分隐秘,基本上都是行受贿双方“一对一”进行,既没有旁证也没有书证、物证。 且通常以“正当”商业回报为借口,经营者往往设有帐外帐,对外以各种名目将贿赂款列入生产成本,或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开支的形式进行入帐。 同时,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长期建立了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行受贿行为已很默契,案发后受贿人不会轻易交待受贿事实,而行贿人通常较难找到,找到后也不会轻易提供行贿证据。 三是窝案串案明显。 表现为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手段用财物同时贿赂多位国家工作人员,从“点对点”式的贿赂发展到“点对面”式。 违法犯罪涉及的人员较多,成分复杂,而且连续作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的是连续几年都送给个人财物,还有的行贿者在一片地域行贿,办理一案就可以挖出一窝,牵出一串。 如某化工厂厂长钟某某一案,行贿者兰某为低价收购该厂国有废旧设备,在贿赂钟的同时也贿赂了化工厂副厂长、会计等人,从而达到其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同时,通过行贿者兰某又牵出了另外一起受贿案件。 二、引发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1、“潜规则”意识严重近年来,一些行业领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调研报告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调研报告 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首次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并被确定为XX年的工作重点。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这是向商业贿赂开战的号角。在卫生行业,同样存在着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并且它对医药经济发展危害日益严重,甚至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优化医疗服务,降低虚高药价,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强力推进卫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各地各部门都在进行积极的实践和有益的探索,笔者现就当前形势并结合**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谈如下粗浅认识。 一、**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工作现状 **市年用药总额3000余万元。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1000万元,其余药品均来自各个医药经销企业和代理经销个人。从当地2家医药经销公司订购药品的比例逐年减少,而外地医药企业送货上门或者通过电话采购从托运公司托运或者医疗机构医药主管人员直接上门提取者居多,还有一部分则是根据用药情况由医药经销商定期拆零供货。从总体

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制度健全,渠道正规,各项程序公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和经销商具备资质,手续合法;医务人员能够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法规,自觉维护职业道德,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精心治疗,全心全意为各族患者服务。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基本满意,未发生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案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医药购销体制和渠道的转变,商业贿赂问题也逐渐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由于隐蔽性较强,虽未发现和受到查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不法药品、器械经销人员采用非正当手段,向医院推销高价药品和医用器材,甚至通过亲戚朋友和熟人的关系,进入医院开展临床促销活动,记录医师所开处方数量,或者请吃医务人员,或者赠送一些价值不高疏通感情的节日礼物,或者给医务人员提取一定的辛苦费用等等;个别药品采购和医务人员还存在接受经销企业和经销商提供的高消费活动。导致一些医师开大处方、开进口药和高价药品,给患者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等行为。这些在个别医务人员看来十分正常的情况,殊不知,它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重了群众看病经济负担。同时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致使人民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也成为近年来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成因分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案例 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请问: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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