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中各的安全法律责任

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

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定租任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交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自己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解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风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出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任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及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祖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相当置于或着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安全文明施工。

1.4.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各单位各主要岗位职责:

2.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责任(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议,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副总经理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改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安监部门负责人)职责:

督促各承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现行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章行为有权实施处罚,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审查工作。

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网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工作配合事宜。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提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12、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2.2.施工单位各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3)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 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4)专业安全工程师职责:

1、工地安全专业工程师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专(兼)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6)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 、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7)施工人员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2.3.监理单位各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监理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直接主管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

3、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4、审定监理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督促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6、督促本工程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7、主持编写安全文明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施实细则。

8、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

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和签批。

(2)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2、领导和协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例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

4、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8、负责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设施的审查和会签。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3)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2、负责制定项目部年度、月度工作目标计划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紧急情况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5、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生活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8、负责施工机械、车辆交通安全和防火防爆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对安全工器具、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监督检查和鉴定。

10、负责防暑降温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11、协助总监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2、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3、推广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能持续改进。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

(4)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项目部的领导下,做好安全工作。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各单位搞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和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要亲临现场检查指导。

4、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违章处罚。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事故的分析和上报。

6、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7、接受项目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力及主要工作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分析

(引自《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陷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监理人员的权力

2.1监理人员的权力

①、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②、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③、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④、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⑤、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⑥、并根据监理合同中业主的授权, 监理人有权向发包人建议撤换第三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2.2引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319-2000)“6.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①、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③、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⑤、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为落监理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监督项目监理部履行和落实以下主要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安全岗位责任制;

(3)、审查核验制度;

(4)、检查验收制度;

(5)、督促整改制度;

(6)、工地例会制度

(7)、教育培训制度

(8)、工伤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制度、

(9)、资料归档制度等。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和资料管理

3.1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项目监理部应坚持的十大工作原则:

(1)施工图纸不经会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设计修改不经报审批准不得在工程中实施;

(3)施工单位及其特殊作业人员资质不经报审不得上岗;

(4)施工中使用的主要起重、提升设备不经报审不得拆装和使用;

(5)主要工程材料不经报审(应按规定见证抽检合格后报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6)单位(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理审批不得实施;

(7)停工待检点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8)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继续施工;

10)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施工单位拒绝按照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整改,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工程建设法规 课程性质:《工程建设法规》属于专业领域课,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学分:2 适用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检测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 1.前言 1.1课程定位 通过对《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关于建筑法规及业务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从而达到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的目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 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属于专业领域课,安排在第一学期学习,为学习建筑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等专业课奠定基础。本课程可作为注册建造工程师考试中相关法规内容的学习和补充。 1.2设计思路 根据建筑工程行业专家对本专业岗位群工作任务及职业能力分析,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标准相结合,与建造师考试结构和体例相结合,采用理论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案例进行讲解。教学形式必须结合开放教育“自学、导学、助学”的特点,通过学生自学、辅导教师课堂教学、案例讨论和观看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像等形式,提高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本课程学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涉及的

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学会其中与施工单位密切相关的工程法律法规。能够深入理解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操作程序;能应用相关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从中得到启发。 2.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学习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培养自身的工程建设法律意识。 2.合同法 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主要的依据就是《合同法》。通过学习合同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提高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3.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建设活动非常复杂以及政府监管严格,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不可避免。学习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能力目标: 1.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掌握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会运用所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会工程建设相关的操作程序。 2.合同法 掌握合同法的知识,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法》,会有效进行合同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1、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的程序,也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是6 个月。 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看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 5、关于要约失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受要约人不满意要约内容 6、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中不包括索赔 7、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抢救方案。 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的额的20% 9、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10下面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11、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利 1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3、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步方针不包括: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繁荣 1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7、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消防验收 18、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管要件和客观要件 19、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 0 年20、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一、适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名词解释发包—发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把建筑、加工、订货等任务包给企业单位承办。 承包—承包是指依照双方议定的条件接受并完成(工程、利润、订货、产量等)任务。 肢解—肢解是指古代一种割去四肢的酷刑,现比喻完整的国土、体系、建设工程等被分割。 转让—转让是指把自身拥有的物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办完成的工程(供货)等以一定的方式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包—中标项目的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三、法律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四)《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考试试卷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2010),锚索张拉作业时,张拉区内千斤顶出力方向内严禁站人。 A:30° B:45° C:60° D:75° E: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 2、提高数据传输的抗干扰能力,使数据传输不受距离限制并可提高数据传输的保真度和保密性可通过实现。 A:“信息处理和变换的程序化” B:“信息存储数字化” C:“信息流扁平化” D:“信息传输的数字化和电子化” E:速度比率 3、为工程建设而购置的办公生活家具发生的费用属于。 A:建筑工程费 B:安装工程费 C:市政工程费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E:玻璃幕墙 4、通常以作为蓄电池的放电电流 A:1小时放电率 B:10小时放电率 C:15小时放电率 D:20小时放电率 E:安全措施 5、设备灌浆若采用早强、高强灌浆材料,小时后即可紧固地脚螺栓。 A:12 B:24 C:36 D:48 E:中标通知书 6、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的。 A:措施费 B:工程建设其他费 C:研究试验费 D:材料费 E:玻璃幕墙 7、关于钢结构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钢结构是由型钢、钢板、钢管等制成的钢构件组成的工程结构 B:钢结构构件难于采用工厂化的制造方式,一般均在施工现场制作

C:钢结构构件之间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 D:工业机电工程的多层框架、管架是钢结构运用的实例 E:中标通知书 8、在规划土石坝施工料场时,实际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最小的材料是。 A:土料 B:石料 C:反滤料 D:砂砾料 E: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 9、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是。 A:政府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机构 C:项目法人 D:项目总承包方 E:速度比率 10、关于后张法预应力(有粘结)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平卧重叠构件张拉顺序宜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每层对称张拉的原则 B:预应力筋的张拉以控制张拉伸长值为主,以预应力筋张拉力值作校核 C:预应力筋张拉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孔道灌浆。宜用52.5级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调制的水泥浆,水灰比不应大于0.45,强度不应小于30N/m D:预应力筋张拉时,混凝土强度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65% E: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法律代理是基于什么成立的? 答:法律代理是基于授权委托成立的。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答: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 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自然条件成就时生效 5、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为几个月?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占有权是指什么? 答:占有权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8、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几个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答: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什么关系 答:先执行抵押权,后执行担保权 10、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的三同步方针包括哪些? 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了专门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几年? 答:最长的保护期限是20年,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 12、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是否能拨付工程款,能否竣工? 答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4、招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多少的罚款?

通信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汇编

《通信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5.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6.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9.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10.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五、通信建设工程行业近两年最新标准号 1.《移动通信基站安全防护技术暂行规定》,编号:YD/T 5202-2015 2.《交换设备抗震性能检测规范第三部分:移动通信核心网设备》,编号:D5084.3-2015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规范

1)人们通常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为法律事实。 (2)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3)法律代理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6)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7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8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 9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从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审判案件时的职责分工 11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务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3 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14 委托代理自行终止的情况: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的法人组织终止。 15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利息。 16某公司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所采购的设备,一个月后提取设备时,对方索要设备保存管理费,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7物权的特征为: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8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19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共计6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朔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B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A 1次B.2次 C 3次 D.4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B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30 B 15 C 10 D 7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A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D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了、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 B )。 A.新要约 B 承诺 C 同意 D 成立 6、《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 A

)。 A无效合同B可变更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7、某施工企业与女工小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小王欲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王应当提前( B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 60 8 30 C 20 D 10 8、( C)是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用po= m/Vo表示。 A密度B堆积密度C表观密度D比重 9、根据水在材料表面的湿润程度,当润湿角θ >90°。时,材料表现为( B )。 A亲水性B憎托性C中性D吸水性 10、某干燥多孔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为λ1.,吸水饱和后其导热系数为λ2:,再经受冰冻后其导热系数为λ3,可以判定(B )。 Aλ1>λ2>λ3 Bλ1<λ2<λ3 Cλl>λ2=λ3 Dλl<λ2=λ3 11、在潮湿环境中的重要建筑物其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得低于( C )。 A. 0. 75 R 0 .80 C 0. 85 D 0. 90 12、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料的掺量为( B )。 A 0% -5% B 6% - 15% C 20% D 40% 13、建筑石膏制品具有( C )的特点。 A防水性能好B防火性能差c保湿性能好D强度高 14、某偏心受压柱的钢筋,采用绑扎连接,则每次在同一断面上搭接的钢筋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A )。 A 25% B 50% C 60% D 75%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__

1、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负责核发《~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机构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中国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分会 D: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案:B 解析:B解析:该题的考点是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2、跟据《民法通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是()年A:1 B:2 C:4 D:20 答案:B 解析:B解析:该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

时效期间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3、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是()。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建设行业协会 D: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或其授权机构 答案:A 解析:A解析:该题的考点是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督管理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A: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B: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C:民事规范和民事责任 D: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A解析:该题的考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5、根据《民法通则》,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属于施工单位的()。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要重点掌握。 3.行政法律责任重点掌握处罚类型,刑事法律责任掌握几个罪名和处罚种类。 二、高频答疑点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有哪些? 答:《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返还财产、修理、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是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答: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 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5.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和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6.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内容-------后面专题论述。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 主要内容------①、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②、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二)蹲点带班生产。 ③、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 目的--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内容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1、建筑法概述 2、建筑许可法律制度 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5、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特征与原则;建筑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类型、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生产的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难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有关各类许可证的获取资格及重要性;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和索赔;监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课时安排: 第一节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1、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二、建筑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贯穿于建筑法的始终,指导建筑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的总指导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我国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 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彻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 ④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中的责任。 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 3、法治原则 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习题 1、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A、1 B、2 C、3 D、4 2、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 A、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B、组织防火检查 C、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D、在设有仓库的楼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以方便对仓库的管理 3、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有(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E、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则仲裁庭应( )。 A、按甲的意见作出 B、按乙或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5、某市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现拟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为( )。 A、投标人的亲属 B、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E、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书面的起诉书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主刑的特点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项目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学习资料

项目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项目工程相关规范法律的规定及要求 (整理稿) 【招投标的有关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 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预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2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变更与索赔的有关时间】 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26、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有关时间】

二建法规资料

专题一:法律基础和法人制度教材体系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Z2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Z2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 仲裁制度 2Z208040 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部门包含的主要法律(见表1-1)。(2013单、2014单、2017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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