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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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1、名称

(1) 说明书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 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明地反映专利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

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

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

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 (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 (发明本身)。

3、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

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

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

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

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

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

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

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用正面的、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

陷或不足,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

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

方案的技术特征。至少要包含反映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

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

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

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

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的数据或表述反映出来。必须与现

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

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6、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

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

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

(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

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

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

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

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

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

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

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或者本申请中其他段落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

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

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 3 通过三极管 4 的集电极与电容 5 相连接”,不得写成“ 3 通过 4 与5连接”。

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明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其后当注明其型号、格、性能及制造位。

明中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来确定物或者品。

二、明附

附是明的一个成部分,作用在于使人能直地、形象化地理解明或者用新型的每个技特征和整体

技方案。于机械和学技域中的利申,明附的作用尤其明。明

利申,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方案的,可以没有附。用新型申的明必有附。

一件利申有多幅附,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序号,并在号前冠以“ ”字,例如1,

2??。各附中的同一技特征(或者同一象),当使用相同的附。明中与附中使

用的相同的附当表示同一技特征(或者同一象)。明中未提及的附不得在附中

出,附中未出的附也不得在明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中除了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但于流程、框一的附,当在其框内出必要的文字或

符号。

明附当用制工具和黑色墨水制,条当均匀清晰、足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剖面中的剖面不得妨碍附和主条的清楚。几幅附可以制在一上。一幅体可以制在几上,但保每一上的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体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的周不得有框。

附当尽量垂直制在上,彼此明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大于向尺寸必水平布置,当将附的部置于的左。一上有两幅以上的附,且有一幅已水平布置,上其他附也当水平布置。

附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号。同一零件出在不同的中当使用相同的附,一件利申的各文件(明及其附、利要求、摘要)中当使用同一附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中的附号。

同一附中当采用相同比例制,使其中某一成部分清楚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附中除必要的外,不当含有其他注。附中的当使用中文,必要,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在上作附。例如示金相构或者胞。

三、明摘要

摘要当写明明或者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解决的技方案的要点以

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方案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明明的化学式;

有附的利申,当由申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反映明或者用新型技方案的主要技特征

的附;附的大小及清晰度当保在小到 4 厘米× 6 厘米,仍能清楚地分辨出中的各个;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300 个字,出的附要加括号,不得使用商性宣用。

四、利要求

利要求当以明依据,明明或者用新型的技特征,清楚并要地表述求利保的范。一份利要求

中当至少包括一独立利要求。

1、利要求

分品利要求和方法利要求。品利要求包括人技生的物(品、);方法利要求包括有程要素的活(方法、用途)。在型上区分利要求的目的是了确定利的范。

2、独立利要求和从属利要求

独立利要求当从整体上反映明或者用新型的技方案,解决技的必要技特征。必要技特征是指,

明或者用新型解决其技所不可缺少的技特征,其和足以构成明或者用新型的技方案,使之区于背景

技中所述的其他技方案。

如果一利要求包含了另一同型利要求中的所有技特征,且另一利要求作了一步的限定,利要求从

属利要求。

利要求中有两或者两以上独立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利要求称第一独立利要求,其他独立利

要求称并列独立利要求。有并列独立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利要求(例如,并

列独立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施利要求 1 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利要求 1 的品的方法,??”等)。

3、利要求当足的要求

以明依据

利要求中的每一利要求所要求保的技方案当是所属技域的技人能从明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

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方案,并且利要求的范不得超出明的内容。

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施方式或施例概括而成。利要求的概括当适当,使其保范正好适

明所公开的内容。例如,于“一种理合成脂成型物来改其性的方法”的利要求,如果明中只涉及塑性

脂的施例,而且申人又不能明方法也适用于固性脂,那么申人就当把利要求限制在塑性脂的范内。

一开新技域的开拓性明,比起已知技域中的改性明,允有的概括范。

当要求保的技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的利要求中已公开而在明中没有,允申人将

其入明。

清楚

每利要求的型和所确定的保范当清楚。只有在某一技特征无法用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特征用

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清楚,而且功能或者效果能通明中充分定的或者操作直接

和肯定地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明才是允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

大利要求的保范,尤其不允出功能性的利要求。于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当理解覆盖了所有能所

述功能的施方式。

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不确定的,如“厚” 、“薄”、“ ”、“弱”、“高温”、“高”、“很范”等。不得出“例如” 、“最好是” 、“尤其是”“必要” 、“等”、“或似物”等似用。以及不得使用“ ”、“接近”或者似的用,除非使用不会致利要求不清楚。

4、利要求的撰写定

利要求的保范是由利要求中的技特征集合作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利要求只允在其尾使

用句号,当用数字序号。

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当与明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式或者数学式,但

是不得有插和附。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明??部分所述” 或者“如??所示” 等似用。当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能用形限定而无法用言表达,利要求可以使用“如??所示”等似用。

利要求中通常不允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更清楚地明明或用新型要求保的主。

利要求中的技特征可以引用明附中相的,但是,些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的技特征后面。附

不得解利要求保范的限制。除此之外,利要求中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特征多,内容和相互关系复,借助于点符号以将其

关系表达清楚,一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明支持的情况下,允利要求明或者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激光器、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

激光器等。

(2) 用并列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 D ”。又如,“由 A 、 B 、 C 和 D 成的物中的一种物”等。

采用并列法概括,被并列概括的具体内容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

“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概括的概念,含清楚。例如在“ A 、 B、 C、 D 或者似物(、方法、物)” 一描述中,“ 似物” 一概念含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

者方法( A 、 B、 C、 D )并列。

独立利要求的撰写定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的明或者用新型技方案的主名称和明或者用新型主与最接近的有技

共有的必要技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似的用,写明明或者用新型区于最接近的有技的技特征。

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也可以不分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开拓性明;

(2)由几个已知技整体合而成的明,其明要点在合本身;

(3)已知方法的改明,其改之在于省去某种物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

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

(4)已知明的改在于系中部件的更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化。

从属利要求的撰写定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利要求的号及其主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明或者用新型附加的技特征。

从属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利要求。引用两以上利要求的多从属利要求只能以一方式

引用在前的利要求,并不得作被另一多从属利要求引用的基。

从属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当写明引用的利要求的号,其后当重述引用的利要求的主名称。例如“根

据利要求 1 所述的金属拉拔装置,??”。

多从属利要求引用的利要求的号当用“或”等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根据利要求1或 2 所述的??”;“根据利要 2、 4、 6 或 8 所述的??”;或者“根据利要求 4 至 9 中任一利要求所述的??”。

从属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不可以一步限定在前的独立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一步限定前

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接从属于某一独立利要求的所有从属利要求都当写在独立利要求之后,另一独立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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