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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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清单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招标办(站),厅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促 进我省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厅组织制订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 , 》 已经于 3 月 18 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 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 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 107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以下简称“《计价 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61 号),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 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 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价目汇 总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为计价基础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担保制度。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 必须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 投标人投标 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 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 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 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 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 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计价规范》 《山 、 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构造的具体特征编制。 第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 A、B、C、D、E 和 《山西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简称“《补充项目》”)规定的统一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 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编制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做相 应补充并报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施工措施项目包括施工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措施 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参照本细则附录一“措施项目一览表”列项。招标人只列出 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金额。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出现本细则附录一“措施项目一览表”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作相应补充。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 材料购置费、 总承包服务费、 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为拟建工程采购的材料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详细列出人工(分工种)、材料(分材质、规 格)、机械(分机型)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以上未包括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做补充。 第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须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应当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 注明“暂定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是因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 时,由招标人列出暂定金额或者列出暂定工程项目及数量、要求投标人填列的估算金额。招 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采用本细则附录二规定的统一格式,由招标人填写。工 程量清单格式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 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组成。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含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分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 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包括:在施工期限内的人工单价、材料 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的涨价等因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应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西省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 成,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按企业定 额和企业的费用标准自主报价。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在措施项目清单提供的 项目基础上进行增减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 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 价组成,按企业定额和企业的费用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金额确定;由招标人列出 数量、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综合单价组成,企业自主报价:“暂定金 额”项目的计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细则附录三规定的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表。 第二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均应填 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审核后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但 不得低于该项工程的企业成本。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 咨询单位还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并盖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 员)的执业(或从业)专用章,并应当有造价工程师的签字,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当按以下依据编制: 1、招标文件; 2、《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汇总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信息价格等; 4、拟建工程的、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纸;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只做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中标价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签定合同,严禁承包方垫支。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 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 按当年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子在合 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发包人应在签定工程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 7 天支付预付款。 不按 约定预付, 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 5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 知仍不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 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工程进度,按月或分层、分 段支付工程进度价款,但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 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 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 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 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价款 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核实工程量, 从第 8 天起, 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在确认计量结果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 包人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 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 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 包人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 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 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结算时均应按实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 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提供误差或由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应执行 原有的综合单价; 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工程结算资料后,在 25 天内进行审核完成,签字盖章返 回承包人并通知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在规定期限内, 发包人未审查完毕或提不出 正当理由延期的, 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视同认可; 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竣工结算编 制或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 25 天后,既不核实工程结算, 又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经催告仍不能按期支付的, 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第 29 天后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 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 承包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经济损失, 承包人 可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 给 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亦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根据本细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 机关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由承包人编制、 发包人审查, 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 经发、承包双方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和单位用章 后,工程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对工程结算进行强制性审 查。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 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 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编制、审核的工程结算报告无效。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有义务将工程量清单计价资料、 工程合同及竣工结算资料, 送工程 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后, 上报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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