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西安自来水涨价通知
西安自来水涨价通知
【篇一:关于西安市非居民用水收费用信息】
12月起西安非居民用水价格将调整
来源:三秦都市报作者:郑伊琛
12月1日起,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4元/m3调整为
4.9/m3。11月25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根据《陕西省物
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经市政府同意,西安
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三类用
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4元/m3调整为
4.9/m3。
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13年11月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4.90元
/m3;第二步,2015年11月拟由4.90元/m3调至5.80元/m3。方
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4.00元/m3调至5.80元/m3。在
9月25日召开的西安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上,24名参与人
中18人同意分两步调整,给企业消化成本增加时间。
记者走访西安市部分餐饮企业,大家普遍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可以
接受,如果一步到位,直接调整到5.80元/m3,企业成本压力就太
大了。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曹水玲算过一笔账:电厂用水成本占
生产成本的4%到5%。按此次分步实施措施,每立方米用水上调
1.25元,公司年增加成本437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3分)。若一步到位调整,每立方米用水提高
2.15元,企业将增加成本752
万元(每度电成本增加近0.005分)。
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下月起调整为4.9元/m3
本报讯 (记者吕华实习生康迪) 昨日,市物价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12月1日起,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由每立方米4元调整
为4.9元。
据了解,在9月25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市物价局公布了两种调价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分步走,平均水价先由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
米4.9元。方案二:一步到位,即拟由平均水价每立方米4元调至每立方米5.8元。当日的听证会上,大部分听证会人都表示支持第一种方案。
昨日,市物价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
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陕价商函【2013】219号),经市政府同
意,西安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指原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
业三类用水价格合并后的统称)自2013年12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
4元调整为4.9元。
同时,我市现行的五类用水水价也将从12月1日起调整为三类。即现行的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三类水价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实现工商用水同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
发表日期:2013-06-23点击数: 2479 次
(市物函〔2007〕80号)
市市政委、市水务局: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
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
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
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
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
0.15元。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
“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
生的费用。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
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
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0.2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
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7、在水价中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10元,主要用于市政府
对价格突发事件的经济调控。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8、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
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9、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公司抄表、收费到户的,每立方米
2.90元;未抄收到户的分两种情况:
(1)自来水正常压力能直供到户的小区,在每立方米2.90元基础
上另加不超过8%的水量损耗。
(2)需补压、加压的小区,在上述水损分摊基础上,允许加收补压、加压所耗电费。
8%的水损为最高控制线。小区实际水损低于8%的,按实际数计算;高于8%的,按8%计算,超出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消化。单位、家属楼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写字楼等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水价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
对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自来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量以内按本次调整后的分类水
价执行,即按标准水价执行。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30%以下的,
按标准水价的1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30%(含30%)-60%(含6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过计划用水量60%以上
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计收。
2、自来水管网未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户,按计划用水量取水的,执行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含2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计征;超计划取水
量在20-40%(含40%)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计征;超计划取水量在40%以上的,按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计征。自来水管网已
到达的区域,自备井(含地热井)的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在上述
定额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
3、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市市政委、水务、价格部门根据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陕政发[2004]18号),并参照用水户
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的用水计划和
实际用水情况,按照上述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和具体水价,并负责
代收代缴。自备井取水量的超额加价标准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超额加价收入纳入财政城建资金专户管理,财政、价格、
市政、水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4、为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在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政府性收费时,对因破产倒闭及不可抗拒原因拖欠水费的用水户,经财政、
税务部门认可,确实无法收回的水费不计征政府性费用。
5、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网接口、维修、计量器具的安装等重要原材料、设施等费
用的价格标准,必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三、加快推进住宅用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
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
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分类实施,
具体办法和价格问题另行规定。
四、执行日期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时间从2007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石
头河和黑河引水工程向我市供原水价格的调整时间与自来水价格同
步执行。以前与上述政策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政府性收费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来水销售价格及政府性收费表
单位:元/立方米
【篇二:2015年度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与
资产数据报告】
【篇三:西安市城市供水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号:陕价管调发[2003]59号
西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西安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五年规划的请示》(市价字〔2003〕92号)和《关于西安市自来水价格五年规划的补充请示》(市价字〔2003〕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请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关于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
意见》(陕政发〔2003〕35号),做好你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组织实
施工作。
二、适当提高自来水现行价格,规范取费标准。
1、黑河引水工程供西安城市原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每
立方米0.50元,结算地点为自来水公司制水厂进水口双方认可的计
量水表。
2、将现行价外征收的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每立方米0.10元,并入自
来水基本水价内。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基本水价(含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构成。
3、自来水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平均提高0.25元(含水资源费0.10元)。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征收,计入自来水供水成本中。
4、提高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按自来水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由现
行的0.16元调整到0.36元。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在排水环节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
交纳污水处理费,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向环保部门
交纳污水排污费。
5、为了减轻用户负担并保证现有各级财政收入不减少,水价外征
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6、除消防用水外,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
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7、调整后用户分类价格见附表。
三、需要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1、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关系国民经
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利用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利用水资源、
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加快
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2、城市低收入贫困家庭的政府救助工作。在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
对低保等城市弱势群体,各地政府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采取提高低
保标准等措施在政策上给予照顾,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以维护
社会稳定和安定。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
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
〔2003〕48号)精神,在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水价调整的具体时间,由你市在明年一季度后择机出台。
附:西安市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自来水价格公用事业附加污水处理费用户最终负担价格居民生活用水1.54 0.045 0.361.95
工业用水1.79 0.10 0.362.25
行政事业用水2.09 0.10 0.362.55
经营服务用水 2.45 0.14 0.362.95
特种行业用水 5.76 0.38 0.366.50
注:特种行业是指:车辆冲洗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等洗浴业,酒吧、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