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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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发表时间:2010-07-22T17:37:10.29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3月上旬刊供稿作者:王经德

[导读] 文章简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并说明了要加强对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以及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摘要:文章简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并说明了要加强对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以及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在现代社会,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在客观上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在这种数字网络背景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传统知识产权内容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外延已扩大了许多。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手段跟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信息资源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四是资源分散,开放性强。五是组织分散,无统一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等。

4 怎样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要适应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带来的冲击和改变。网络已经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复存在。网络使作品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传播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上网成为公开信息,传播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版权人很难掌握其作品被下载、发行和复制的数量。即使发生侵权,由于网络技术的羁缚,也难以向法院举证。网络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以国家利益为背景的版权保护地域性原则也受到挑战。而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则是不容乐观的。我国目前虽然已制定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的求稳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立法也还面临确权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而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问题还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其次,我们要正视知识共享与知识所有者所有利益之间的矛盾,树立网络道德规范。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人类先进的文明成果共享,可以大大减少探索的时间,加速人类文明的进步。从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来看,知识应当共享,这种共享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它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需要知识的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因此,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知识产品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另外,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产生也都离不开网络经营者的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的投入,因此完全可以从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我们要认识到不能无偿的在网络上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带来便利。有了这种正确的认识,我们就能自觉的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但是道德规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作用,还是要与其他手段比如技术和法律手段结合才能更好的产生作用。

再次,我们要全面普及网络实名软件的使用,以便更好的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控。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一切成为“匿名”状态下的“符号”,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网络道德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民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就不易察觉和监督。从而使道德匮乏的人难以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而侵害知识产权。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网络技术来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监控,比如网络认证技术的使用。网络认证技术要求使用实名,可以防止假冒合法用户的入侵。认证一般是通过对被认证对象(人或事)的一个或多个参数进行验证,从而确定被认证对象是否名实相符或有效。这要求要验证的参数与被认证对象之间应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最好是唯一对应的。常用的参数有口令、标识符、随机数、密钥或人的生理特征参数如指纹、声纹、视网膜纹等。认证可有实体认证、保温认证和身份认证。其中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可以鉴别和排除非法访问。通过这种软件技术的普及,也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当然,随着软件的开发和各项技术的提高,通过软件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必将成为主要的一种手段。

最后,我们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以规范网络行为,更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除了网络软件技术的采用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两者结合,有力的打击网络侵权,更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涌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和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也加紧了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等。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已出台和实施。它对信息的传播与网络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范,如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等等。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并于5月30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此法的制定实施对互联网产业乃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填补了网上著作权保护的空白,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促进信息服务产业链和谐发展力的减弱,引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量发生。此外,我国近年来受理的一些互联网络案件

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简介:都沁萍,女,1966年10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太原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经济师,048000,山西省晋城市凤台西街3号 收稿日期:2004-10-20 问题探讨 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都沁萍 (晋城市信息中心) 摘 要: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显得突出。文章就网络 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1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429(2005)01-0071-02 人类已经进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时代,它正在对我们 的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法律领域而言,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两个方面。 1 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影响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者的这种权利深受作品传播方式的影响。传播方式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者权利的内容也会各异。从历史上看,19世纪以前,主要是印刷技术,作品形式是纸质文字作品,其权利主要是人身权和以印刷、复印为主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0世纪以后,出现了广播、电视新的传播技术和方式,便产生了新的作品形式,即录音制品、录相制品,其权利除发行权外,增加了以录音、录像、翻录新的复制权,以及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等。20世纪末期以后,又出现了信息网络技术,使得作品传播方式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1 数字化作品的属性问题 传统作品主要是纸质文字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数字作品显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它是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呢?这是互联网出现以后面临的一个首要的突出问题。判断一件作品是不是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应有三个条件,一是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二是该作品是否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三是该作品是否属于智力创作成果。数字化作品包括两个部分,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和已有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后形成的作品。第一类数字化作品是作者在电脑屏幕上通过键盘操作而创作的作品,具有原创性,且可复制,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不难理解,争议较大的是第二类作品。实际上,这类作品被数字化以后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数字化的过程并没有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其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我国新修订的 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此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通过了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二条对此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而数字化作品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1.2 权利内容 数字化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同其他各类作品同样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解释!在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此外在我国去年新修订的 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权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作了具体解释,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由于信息社会,网络成为一种重要的媒介方式,有别于传统的印刷、广播、电视等。将作品移植到网站上,供人阅读,可以使作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并使作者在物质上、社会声誉等方面获益,这应是作者独享的权利。从传播的性质、目的上讲,这与出版、发行、播放等传播方式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随意将他人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1.3 诉讼管辖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没有地域界限,所谓网上无国界。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信息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使得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计算机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问同一网站,这使得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的著作权面临挑战。一方面,大大增加了侵权的可能性,同时出现网络著作权纠纷,在管辖问题上难以确认,这便影响了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对侵权行为地又进一步作了解释,即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相对固定,容易确认,但是侵权行为地则较难确定。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侵权行为会涉及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服务器和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把终端计算机作为侵权行为地是肯定的,但是服务器所在地可否作为侵权 ? 71?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章测评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自测题(70分) 单选题 1.下列法律制度,哪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A. 网络著作权制度 B. 网络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C. 网络域名的法律制度 D. 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制度所体现出来的特征 A. 作品类型的集成化 B. 著作权归属的复杂化 C. 著作权保护标准的清晰化 D. 著作权人的权利“边缘化” 3. 以下选项中,哪项属于网络环境下新产生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 A. 作者 B. 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C. 网络服务提供商 D. 网站 4. 在网络环境中,域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以下关于域名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B. 域名的申请登记采取“先使用、先注册”的原则 C. 域名并非首先必须经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 D. 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经过网址管理机构的登记注 5. 以下关于软件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比较,其中正确的说法是 A.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C. 软件的复制形式与传统作品的复制形式大体相同 D.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的合理使用,作为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6.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数据库所体现出来的特点 A. 开发成本低廉 B. 实用价值高 C. 复制成本极其低廉 D. 各国都具有完整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多选题 1.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依据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以下选项中,哪些属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 (10分) A. 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订立保密合同 B. 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C.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D.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网络用户的商业秘密 2. 下列选项中,属于对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的正确论述的是 (10分)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9), 1606-1612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fc7876930.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fc7876930.html,/10.12677/ass.2019.89217 Research on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Yi Yang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Received: Aug. 26th, 2019; accepted: Sep. 10th, 2019; published: Sep. 17th, 2019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show the weakness and blank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nstructing perfect judicial rules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has a strong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irstl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Secondly, through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international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rting from the two dimension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existing dilemma; finally, constructs a systematic, forward-looking, flexible and principled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rule. Keywords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mparative Analysis, Dilemma, Counter Measures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杨异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辽宁大连 收稿日期:2019年8月26日;录用日期:2019年9月10日;发布日期:2019年9月17日 摘要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此起彼伏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显示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脆弱与空白,构建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规则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整、加以规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线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线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专有性 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地域性 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是各企事业单位在中国互联网合法的网络产权资源,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推出的一种新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适应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有的知识产权登记内容和网络资源的注册实施对接,对每个申请注册的网络资源进行查询比对,一旦发现重复、冲突,将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机构—(知识产

论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2

论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2

论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由于我国成文法具有无法避免的滞后性、自媒体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上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上的双重复杂的特性,在自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自媒体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并未有效建立。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专有性和时间性等特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传播范围可以在瞬间达到全球各个角落,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时间更短、范围更广、侵权人更多等特性。而网络发展进入自媒体时代后,更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涌现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与问题。立法上的滞后加之侵权手段之多、侵权成本之小、侵权利润之巨导致了在自媒体平台上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频发,各个类型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越来越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长此以往,不仅将影响互联网自媒体平台的发展,更会给社会文化、科学领域的创新积极性带来巨大的损害。本文希望通过调查网络自媒体侵权传播的现状、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对比参照各国有关立法、借鉴以往知识产权制度面对新

兴媒体的对策以期找出更好的调和自媒体传播快捷个性的优势与保护著作权人专有权利之间矛盾的方法:加强自媒体提供平台监管,严格自媒体平台提供者责任,建立便捷快速维权渠道,创立新的利益分享模式。 Abstract Due to our statute is unavoidable lag, with sel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media law and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 the double complex characteristics in from media rapid development today, China's media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has not been effectively established. 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network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the resul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cases with shorter and wider, the right infringement person more properties broke the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geographical, exclusive and time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绪论 (4) 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与特征 (5) 1.1网络知识产权的涵义 (5) 1.2网络知识产权的特征 (7) 1.2.1知识产权的三个特性 (7) 1.2.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特性 (7) 1.2.3 电子网络环境下知识传播特点 (8) 1.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主、客体特征 (8) 1.3.1 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特征 (8) 1.3.2 网络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8) 1.4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时间特征 (9) 2 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9) 2.1利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款来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 (10) 2.2利用与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0) 2.3加强技术防御与保护设施 (10) 2.3.1防火墙技术。 (11) 2.3.2 网络权限的设置 (11) 2.3.3 网络加密技术 (11) 2.3.4 添加水印防伪技术 (11) 2.3.5 CA认证技术 (11) 2.4科学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有关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11) 2.5制定《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2) 3.加强网络环境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2)

摘要:电子网络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有: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较弱,权利主体的确定比较复杂,权利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受保护时间大大缩短等。为促进电子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关键词:电子网络; 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现在三网融合等网络正在蓬勃发展,其中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种种利益冲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就成为突出的问题。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各个领域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就是其中之一。有人说当前对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著作权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有所发展,权利人叫苦不迭,不少业内人也困惑不解。应当看到这是科技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是对有关立法和司法等工作的挑战。 因为这种形势,知识产权法律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就象大洋彼岸网络之乡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审判网络案件一样,中国法官也审判了一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而最具代表性、为国内各界所关注和引起不同反响的当属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1996年8月北京宝润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北京在线”。后被世纪互联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接收。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成立了“灵波小组”,为北京在线作栏目。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联网主机用户只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的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c7876930.html,

“互联网 ”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互联网+”战略下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是因互联网发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的集合,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也涵盖因应用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形态,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日渐凸显,一些西方与亚洲发达国家都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强调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未来新知识经济的核心,对增强传统产业效率、创造新经济价值乃至提升社会整体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 目前,网络侵权包括对个体与组织私权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和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三个层面,出现最多的是第一类。而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共享性与公共性等特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成本低、数量大、范围广泛、关联复杂、隐蔽性强与举证困难的特点,引发大量故意与重复侵权,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对经济与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以科学的理念制定一套

契合互联网发展特质的法律制度、管理手段与技术措施,提高网络侵权成本并对潜在侵权人形成威慑,从而有效遏制各类网络侵权行为,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对于建设与健全新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2.实施“互联网+”战略与促进自主创新。 我国正在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的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举会促进大量传统行业与新兴产业的跨界融合,也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必将引发众多与互联网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制定针对性的保护制度与措施。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实施,互联网将推动我国产业从低效率向创新和科技主导型模式演进。但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还比较严重,不利于本土创新活动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重滞后于互联网迅猛的发展态势。因此,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迫在眉睫,是激励自主创新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举措。 互联网产业发展提出新要求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网络规模、网民数

浅析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20卷第3期新乡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9月 V ol.20,N o.3JOURNA L OF XINXIANG E DUCATION COLLEGE Sept,2007  浅析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Ξ 张利江1,孙开元2 (1.新乡医学院管理学院,河南新乡453003;2.平原大学法律系,河南新乡453003) 摘 要:文章简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同时用调查数据阐述了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 要性。最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提出了如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Ο3325(2007)03Ο0008Ο02 作者简介:张利江(1980Ο),女,河南新乡人,新乡医学院管理系教师,上海理工大学200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 信息管理。 一、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义为: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知识产权的权力。网络知识产权的主体为文本文件、图片、图表、网页、软件及商标的作者、法人或组织。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即使用上述数据进行活动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网络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部分,但由于网络本身的一些性质又使它和一般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在传统环境下,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由于网络的共享性,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所保护的是权利人对精神形态、信息形态的智力成果的相关权益。在传统条件下,智力成果一般要和物质载体相结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这些载体的具体形态起着客观的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智力成果大多表现为数字化信号,使得原本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变得更加明显,因此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更加复杂的问题,同时为实现信息一对多的共享模式提供了存在的前提。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趋向淡薄 由于各国立法实体的具体国情不同,知识产权的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保护内容和侧重点往往有很大的差别。但网络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各国在网络上的无界性,使得在知识产权的共享上有了可能实现的平台。因此,网络发展的全球化,要求高度重视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的认定和保护。 (三)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共享性的关系成为核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意味着权利人排斥非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在网络环境下,许多人对网络信息的专有性观念淡薄,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处理好专有性与共享性的关系,特别是保证专有性不被削弱,又有利于充分的共享,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四)网络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趋于减少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即使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仍能发挥效用,但该知识产品却因进入“公有领域”而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和使用。网络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趋于减少,这更要求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二、网络知识产权研究的紧迫性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 从全球来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 A)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盗版,盗版软件给全球软件产业带来的损失比2003年增加了40亿美元。 另有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亚太地区的软件盗版率为53%,损失总额为75亿美元;东欧的盗版率为71%,损失21 8 Ξ 收稿日期:2006Ο12Ο24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试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1分钟58秒) 单选题 1. 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5分) A. 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 网络主管; C. 电子技术专家; D. 网络服务商 2.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5分) A. 永动机 B. 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 一种游戏新玩法 D. 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3.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 (5分) 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4. 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5分) A. 使用在先

B. 申请在先 C. 强制注册 D. 申请单一性 5. 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 (5分) A. CNNIC B. WIPO C. NGO D. IETF 6. 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5分) A. 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 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 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 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多选题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分) A.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山东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内容摘要】 3G时代到来,标志着无线移动网络和无线移动设备与国际互联网等多媒体的互联互通,给网络环境发展注入活力。互联网随时随地连接世界各地实时动态,网络信息资源爆发式的增长。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挑战,在3G融入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不仅关系到科学文化的繁荣,同时对互联网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这个问题进行仔细的探索,有助于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在现今的网络环境下,良好的安全性,传播的广泛性和敏捷的速度等特点,形成一种表面跟传统类似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最大限度保护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网络知识产权,在既不影响网络功能的前提下,又能有效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我们研究网络知识产权的目的。 【关键词】 3G时代、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正文】 一、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从性质来看,电子网络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电子网络具有资源共享、经济性、可靠性、分担负荷、协同工作等特点。它既通用又高效,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特点有明显的不同。电子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电子网络上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是公开、公知、公共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因而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被大大减弱。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必须依附于一定的有形物质载体上才能得以实现,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载体越来越多的以信息的数字化为基础,如磁盘、光盘、光纤、各种计算机存储器等,从而呈现出无形的、非物质化特点,这种信息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自测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自测题及答案 单选题 1. 下列哪一个不是我国电子证据的保全方法:(10分) A. 扣押或封存 B. 公证 C. 网络勘察 D. 复制、存档、拍照 2. 下列哪个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10分) A. 警告 B. 吊销经营许可证 C. 吊销经营许可证 D. 停业整顿 3.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多长时间:(10分) A.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B. 五年 C.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三年 D. 三年 4. 下列有关我国现行电子证据法律制度的特点,不正确的是哪个:(10分) A. 立法形式表现为多层次法规,尚未形成体系 B. 相关法律概念不清,且多为原则性条款 C. 电子证据规范偏向于指导如何取证,缺乏可采性规则 D. 我国《电子签名法》已经明确了电子商务等活动中的数据电文等证据规则,并出台相应的补充性解释规范 5. 下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哪个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存要求、可采性与证明力问题进行了规定:(10分) A. 《民事诉讼法》 B. 《合同法》 C. 《电子签名法》 D. 《民法通则》 6.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10分) 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多选题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的要求有哪些:(10分) A.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B. 必须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公证 C.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D.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 我国涉及电子证据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包括:(10分) A. 《民事诉讼法》 B. 《刑事诉讼法》 C.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办法》 D.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3. 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渊源有哪些:(10分) A. 基本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司法解释 D. 部门性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4. 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数据电文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0分) A.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B.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C.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D.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只有60分,你自己掂量着来…… 1.C 2.B 3.A 4.D 5.C 6.C 1.ACD 2.ABCD 3.ABCD 4.ABD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自测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自测题及答案90分 单选题 1. 我国专利法对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采用() (10分) A. 字面解释原则 B. 周边限定原则 C. 中心限定原则 D. 折中原则 2.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 (10分) A. 专利产品 B. 技术方案 C. 专利方法 D. 商业方法 3. 商业方法专利的标的是() (10分) A. 操作方法 B. 新颖的技术 C. 专利产品 D. 商业方法与技术的组合 4. 美国设立的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的机构名称是() (10分) A. 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处 B. 技术中心2100 C. 国家商业方法专利中心 D. 专利局 5. 商业方法专利产生的背景是() (10分) A.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电子商务时代 B. 在工业经济时代,经济生活的重点是大力生产产品以解决物资匮乏的问题 C. 专利保护重在奖励具有实物形态的产品发明 D. 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使网络经济成为一个新的经济领域,一般的商业方法与计算方法软硬件结合在一起,被应用到网络经济中,就成为带有技术性的系统和方法 6.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要件是() (10分) A. 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 B. 独创性、新颖性、美感性、实用性 C. 独创性 D. 独创性、实用性 多选题 1. 商业方法专利实施的主要方式有() (10分) A. 自行实施

B. 自愿实施许可 C. 强制实施许可 D. 国家征用 2. 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方法专利权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0分) A. 停止侵权 B. 赔偿损失 C. 消除影响 D. 恢复原状 3. 在大量外国企业已利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来我国抢占市场的情况下,我国应采取哪些应对策略和相关措施,以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将来不受制于人,从而维护国家产业利益和经济发展() (10分) A. 范风险的同时,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专利立法,用专利法律更有效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发展 B. 我国应主动借鉴国外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最新立法趋势,注重商业方法的改进并加强保护的力度,对创新的商业模式给予适时和适当的专利保护,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制度 C.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注重对电子商务经营方法的改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D. 对外国的商业方法专利概不予保护 4. 根据《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给出了审查标准,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10分) A.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B.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C. 能授予其专利则授予其专利 D. 方法专利的授予要尽量严格 1.D 2.B 3.D 4.B 5.D 6.A 1.ABCD 2.ABC 3.ABC 4.ABD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0902班贺亚云学号09500930226 由于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处理好权利人利益与网络应用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的关系,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其他涉及网络的违法案件也有发生。现行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 保护不足,应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 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 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 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 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 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 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 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 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

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之现状与保护 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 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

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 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 (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 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21世纪的人类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网络化和知识化的社会。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通讯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种种挑战,互联网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体系以震撼,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被提到日程上来。认真研究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做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国加快市场经济建设步伐,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专有性。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2、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3、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二)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着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的保护。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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