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8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8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8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8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都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2.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其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只有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是单位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丙13岁对故意杀人罪不负刑事责任,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所以甲和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A选项说法错误。甲的行为仅侵犯了乙的生命权,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选项说法错误。由于丙不是犯罪主体,甲也不能是教唆犯,在这里丙相当于甲的犯罪工具,甲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错误。甲在本案中作为间接正犯,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D选项说法正确。

3.甲盗窃汽车,乙为甲提供万能钥匙,甲盗窃了一辆价值30万的汽车,销赃得款20万,甲分得15万,乙分得5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甲和乙均应按照盗窃30万元处罚√

B.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甲和乙均应按照盗窃20万元处罚

C.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甲按照盗窃15万元处罚,乙按照盗窃5万元处罚

D.对乙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每个犯罪人的行为都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原因力、作用力、影响力,共同犯罪人之间结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人都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责。盗窃财产数额的认定应以所盗窃财产的价值为准,而不是以犯罪分子的获利计算犯罪数额,因此甲、乙都必须对盗窃30万元的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甲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乙起到了帮助作用,认定为从犯。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注意:(1)从犯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是“应当”从宽,而不是“可以”从宽; (2)对于从犯从宽处罚不需要比照主犯。D选项错误。

4.甲与乙通奸后共谋杀害乙的丈夫,甲将一包毒药交给乙,乙因愧疚而没有投毒,并到公安机关自首。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成立犯罪中止

B.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中止√

C.甲、乙均成立犯罪中止

D.甲、乙均不构成犯罪

甲和乙已经实施了商议犯罪计划、准备犯罪工具的犯罪预备行为,超出了犯意表示阶段,进入到预备阶段,但并未进一步实施实行行为,因此甲、乙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D选项错误。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其他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本案中,乙自动放弃犯罪并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成立犯罪中止;由于乙在预备阶段中止,而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属于犯罪预备。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5.甲给乙提供了某博物馆的防盗设施布局图,乙持该图盗窃博物馆,在盗窃过程中惧怕受到法律制裁而放弃犯罪。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成立犯罪

B.甲属于间接正犯

C.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成立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备有效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 (2)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3)缺乏有效性不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甲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中止的效力只及于本人,乙中止的效力不及于甲,对甲而言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医生疏忽大意在处方中给患者开出了两种不能同时使用的药,护士在配药时也没有检查,导致患者输液时死亡。医生和护士构成共同犯罪

B.甲用止疼粉冒充K粉卖给乙,乙又在夜店销售该“K粉”。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

C.丙超速行驶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坐在副驾驶的丁告诉丙,趁着没人赶紧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丙和丁构成共同犯罪。√

D.张三和李四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张三和李四构成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有一个例外,即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7.甲托乙将一个手提箱带到北京,到北京后手提箱中被查出藏有毒品。经查乙确不知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

C.乙是帮助犯

D.甲是间接正犯√

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分两种情况: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甲利用乙的不知情运输毒品,是间接正犯。D选项说法正确。

8.甲告诉乙自己盗窃汽车的计划,乙答应为甲找销路,事后帮助甲将汽车卖往外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乙构成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

D.乙构成包庇罪

甲乙二人事先通谋,并结成分工合作关系,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乙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本身从事的转移赃物类的犯罪。由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不再单独定罪。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已经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吸收,该罪名已经不存在。而BD两项罪名都属于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甲乙二人存在事前通谋,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9.甲送给工商局长100万,让工商局长对自己生产假冒爱马仕皮包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和工商局长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B.甲和工商局长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C.甲和工商局长属于复杂共同犯罪

D.甲和工商局长属于特殊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

10.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A选项正确。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B选项错误。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不再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C选项错误。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竞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D选项说法错误。

11.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由甲提供万能钥匙给乙,后甲担心进监狱就提出退出,乙自己偷偷配了一把万能钥匙后,将万能钥匙还给了甲,乙使用万能钥匙盗窃100多台汽车。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犯罪中止

B.甲、乙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应认定为主犯

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消除自己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或者阻止共同犯罪既遂,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缺乏有效性不能认定为中止,应按照“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处理。不过对于甲退出的情况应当作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的因素考虑,认定成立从犯。

12.关于教唆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乙实施的抢夺行为与甲的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无需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A选项说法错误。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若教唆犯又实施帮助行为则构成竞合,按照教唆犯处理,因此教唆犯既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 选项说法错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该罪实行犯。C选项说法错误。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而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帮助犯)的犯罪分子。D选项说法正确。

1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应分别认定为过失犯罪,而不构成共同犯罪。A选项说法错误。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B选项说法错误,交警甲属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属于帮助行为,甲、乙构

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C选项说法正确。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人事前无通谋不以共犯论处。D 选项说法错误。

14.关于共同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B.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当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A选项说法错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选项说法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选项说法正确。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选项说法错误。

15.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是( )

A.实行犯

B.帮助犯√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实行犯根据其起的作用大小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A选项错误。对共同犯罪人,按照分工可以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均是从犯,B选项正确。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C选项错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有两种情况: (1)如果聚众犯罪中聚众者只有一个人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更没有从犯。 (2)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D选项错误。

16.狱警甲虐待被监管人员致被害人轻伤,该行为同时符合虐待被监管人员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该情形( )

A.应数罪并罚

B.属于法条竞合犯√

C.属于想象竞合犯

D.属于结果加重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有一些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常见的法条竞合的情形有: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一章其他特别罪名(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枉法罪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包含着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包含着伤害行为的犯罪(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需注意绝大多数包含着伤害行为的犯罪只是包含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情况,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例如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选项正确。法条竞合犯原则上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如本题应当按照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定罪量刑,不需要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在例外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例如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一节中的其他特别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无论是原则情况还是例外情况,法条竞合犯都不需要数罪并罚。A选项错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相似之处,容易混淆。(1)法条竞合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产生一个结果,侵犯一个法益;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侵犯了数个法益。(2)法条竞合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天然的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触犯了特别法条必然符合一般法条的犯罪构成;而想象竞合犯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联系,而是在某一具体的犯罪中产生的特殊的联系,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存在联系。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轻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C选项错误。结果加重犯,是指在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时,造成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仍然以基本犯罪的罪名定罪,只是按照加重法定刑量刑,在罪名上不会发生变化,D选项错误。

17.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法条竞合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B.对法条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C.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D.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刑法的条文存在交叉或重复关系,某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现象。A 选项说法正确,不选。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情况是重法优于轻法。B选项说法正确。诈骗罪属于一般法条,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利用信用卡实施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条,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C选项说法正确。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均不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选项说法错误。

18.实施玩忽职守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 )

A.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B.数罪并罚

C.择一重罪处罚

D.玩忽职守罪从重处罚

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9,分数:18.00)

19.甲与乙共谋达成分工配合杀害丙的计划,按照计划,甲从前门进入丙家追杀丙,丙欲从后门逃跑之时,被守候在此的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

A.任意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一个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形态。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共同犯罪形态,例如贿赂犯罪、重婚罪、聚众性犯罪、集团性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因此属于任意共同犯罪。A选项正确。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简单共同犯罪,是指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形态。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同犯罪形态。本案甲、乙虽然存在分工,但二者均是实行犯,因此属于简单共同犯罪。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特殊组织形式仅是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特殊共同犯罪,是指以犯罪集团形式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甲与乙不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因此属于一般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20.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同犯罪形态。本案中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有明确分工,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选项说法正确。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共同犯罪形态。故意杀人罪是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因此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B 选项说法错误。在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以分

工为次要标准。本案中以甲作为教唆犯,乙作为实行犯在杀害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C选项说法正确。丙作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为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

21.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0万,销赃50万,甲分得45万,乙分得5万元。关于本案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0万√

B.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45万√

C.乙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

D.乙起的作用明显较小时,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本案中对甲和乙都应按盗窃数额200万适用刑罚,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22.关于教唆犯,说法正确的是( )

A.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

B.教唆犯都应按主犯处罚

C.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D.教唆犯可以独自构成犯罪√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所以教唆犯不能是实行犯,A错误。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B错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正确。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正确。

23.甲为抢劫财物将王某打昏,甲的朋友乙刚好经过此地,乙得知真相后帮助甲照明,使甲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是主犯√

D.乙是从犯√

甲为抢劫财物将王某打昏后,乙明知甲在从事抢劫行为,仍然加入提供帮助,构成承继的帮助犯,因此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共同犯罪“一人行为,全部负责”原则,乙明知甲的抢劫行为而加入,乙也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B选项说法错误。甲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的是帮助作用,是从犯。CD选项说法正确。

24.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错误的有( )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A选项说法错误。首要分子分为两类: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因此首要分子自然无所谓主犯。B选项说法正确。共同犯罪中可能没有从犯,但不可能没有主犯,C 选项说法正确。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没有应当比照主犯的修饰,D选项说法错误。

25.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在共同属性犯罪中,按照“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的原则,甲、乙不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均应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

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需要考虑作用的大小,区分主犯、从犯。D选项说法正确,其他项均错误。

26.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不等于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之外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A选项说法错误。对于从犯也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B选项说法错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聚众犯罪在某些情形下只处罚首要分子,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是共同犯罪,自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C选项说法正确。如果行为人最初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而应被认定为主犯。D选项说法正确。

27.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

28.简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主犯未必是首要分子。主犯包括两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一类主犯都是首要分子,第二类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2)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一是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二是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三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第三种情形的聚众者不一定是主犯。如果第三种聚众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则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

29.简述犯罪集团的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30.简述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辨析题(总题数:1,分数:2.00)

31.请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是共同犯罪”的说法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个说法是片面的。首先,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相互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但是,共同犯罪还要求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并且,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另一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免费下载】民法学第一套作业

民法学第一套作业,请参看正确答案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由( )最早提出的。A.阿里克西 B.博登海默 C.哈特 D.乌尔比安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2.我国一般民法是指( )。A.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侵权责任法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 3.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A.民法调整 B.平等主体 C.权利义务为内容 D.以惩罚为目的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4.下列哪些不是绝对法律关系( )A.物权 B.债权 C.身份权 D.人格权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5.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以哪一天为准?( )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日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6.张大年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7年底张大年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年得病,在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2009年1月)而且气课件试卷中高中料试卷置时。因

张大年前往北京市打工,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宅。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街道某号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7.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消原死亡宣告。撤消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8.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9.下列选项中哪些不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就可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10.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项是正确的?(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 配置等多项查和检备进系统启资料,行继避免不料试卷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 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 2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9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9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 1.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强奸致人死亡的 B.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C.抢劫致人死亡的 D.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妇女死亡的 ACD项中致人死亡的,都是结果加重犯,升格法定刑处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B项正确。 2.甲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蓝天幼儿园的小朋友上下学。甲驾驶的车辆额定载客16人,但是在蓝天幼儿园开亲子运动会时,甲驾驶校车接送了40位小朋友和家长到幼儿园,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甲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危险驾驶罪√ C.交通肇事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甲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成立危险驾驶罪,B项正确。 3.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现象大幅减少。这一变化反映了刑法的( ) A.规制机能√ 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本题中,刑法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将从事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从而降低人们从事该行为的概率。本题体现了刑法的规制机能,A项正确。 4.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 ) A.结果说 B.目的说 C.动机说 D.构成要件说√ 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通说采取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认为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D项正确。 5.《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 )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 D.加重的犯罪构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4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4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3,分数:46.00) 1.下列选项中,属于请求权的是( )。 A.债权√ B.物权 C.人身权 D.知识产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而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都是支配权。 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范围的是( )。 A.订合同 B.物的灭失√ C.立遗嘱 D.违反合同 本题旨在考查事件与行为的界定。事件,是指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等。行为,是指受民事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不选D项,因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而相对法律关系只能由双方法律行为产生,单方法律行为不可能产生相对法律关系,如果将D项修改为“代理人基于委托合同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才是相对法律关系。 4.甲殴打乙导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行为 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 D.行为、行为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实,而行为则反映了人的意志。本题中,甲殴打乙致其死亡出于甲的行为意志,而继承人继承乙的遗产,对于继承人而言,属于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故为事件。 5.下列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中,属于公力救济的是( )。 A.依法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B.依法实行正当防卫 C.依法实行自助行为 D.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方式。公力救济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提出保护权益的请求)等。私力救济方式包括依法行使请求权(如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依法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自卫行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可见,只有D项表述属于公力救济。 6.下列选项中,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是( )。 A.钻石√ B.空气 C.安装在腿上的假肢

民法学(1)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睡导致地基塌陷”一文。报道称:李某现住在一间平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因为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倾斜现象。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无关。现在墙壁倾斜情况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缮房屋又觉得太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因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邻居之间常会因搭建房屋、给排水、堆放物品等原因发生纠纷,这在民法上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星魂社区:::4e!| {;i)R-Z R&~ 根据上述规定,房主有权要求邻居修理水管并修缮房屋,若给房主造成损失,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一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相邻关系在生产和生活中常常具有普遍和复杂多样的性质,处理得不好,容易发生纠纷,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提示:案例分析题是检验大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大家对前四种问题掌握较好,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应该没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进入电大在线课程讨论区寻求帮助。课程责任教师将及时回复您的在线提问。 1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4. 课程体系:本课程共分六编,第一编民法总论主要研究民法总则的知识,是后面五编的提取公因式后带共性的知识,分九章,是6编中最大的一编,在考试中约占25-30分的分数比重。 第二编用三章研究了人身权,考试中一般6-8分左右,地位比较低。 第三编用五章研究了物权,考试中一般为15-20分左右。 第四编用六章研究了债权,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第五编用五章研究了继承权,考试中一般在10-15分左右。 第六编用八章研究了侵权民事责任,考试中一般在15-20分左右。 二、题型与分值 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 ★★★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 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 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 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 附录题型举例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3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甲在化肥中掺入泥土,销售金额达20万元,但并未对相关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对甲的行为( ) A.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C.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D.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无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融诈骗类犯罪包含了诈骗行为的话,则按照其他罪名定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A选项错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甲生产、销售的对象是化肥,不属于药品,自然不属于假药,B选项错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掺杂、掺假,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以假充真,指行为人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指行为人以次品冒充正品、优质品的行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行为人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甲在化肥中掺杂、掺假,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选项正确。只要行为人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需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D选项错误。部分考生可能会疑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答案是不构成。根据《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看出该罪是一个结果犯,要求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2.甲将自己制造的青霉素冒充红霉素销售给某诊所,获利巨大。对甲的行为( ) A.只能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B.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C.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 D.只能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甲的行为获利巨大,隐含的意思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因此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A选项错误。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法律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而生产、进口,或者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甲以青霉素冒充红霉素,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B 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特定种类伪劣产品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属于法条竞合犯的特别处理原则,即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断。C选项正确。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该罪是一个实害犯。甲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并非劣药,D选项错误。 3.关于货币犯罪,说法正确的是( ) A.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运输、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应当数罪并罚 B.伪造面额为30元的假币,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假币赠与他人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D.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航天纪念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学重点参考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了解,明白即可,选择题考察的可能性很小,几乎不考) 一、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法与其她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基础知识,可能考察选择题,一般会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来混合考察,没有可背的知识点,理解即可)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记得考过两个原则,我当时押了这个点,但最后没有考,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学习民法的基础,我觉得就是很重要的,应该多记忆背诵,)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习民法的基础,这就是必须要掌握的,它与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其实就是从不同的角度说的,也就就是说民法调整的对象就就是这一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我这么说应该懂了吧?一般考察选择题,还要注意后面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搞混了。打个比方,两个人结婚了,结婚就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关系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可能会涉及选择题,很基础,必须理解)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国家、法人、其她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力、义务为核心,但不限于此,还可能有其她内容,了解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止权力义务即可,其她的不必要知道,有些概念不好理解,容易增加自己的负担,)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举个例子,我欠您100,您有向我请求还钱的权利,我有还钱的

民法学参考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l、《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指的是( )的民法。 A 实质意义上B.形式意义上 C 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上D.立法意义上 2、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是采用( )来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民事责任界限的。 A 代理说B.代表说巳执行职务说D.综合学说 3、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经常居住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5、狭义上的民法解释是指对既有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 )。 A.扩张性阐释B.梳理式阐释 C 限缩性阐释D.补充性阐释 6、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 )。 A 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B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只能按约定比例追索债务D.约定的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7、( )属于原权。 A.继承权B.排除妨碍权 C.起诉权 D 请求停止侵害权 8、凡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只有特定的人负有相应义务的,称为( )。 A,所有权B.相对权C.连带债权D.绝对权 9、由发起人—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属于法人设立的 ( )方式。 A.发起设立B.募集设立 c 命令设立D.捐助设立 10、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外交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审查并 给予证明的形式,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 )形式。 A 公证D鉴证C认证D.审核批准 二、多项选择题 l、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 )。 A 民事法律行为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行为 D 行政处罚行为 2、自助行为的后果主要为( )。 A 行为人可免除民事责任 B 行为人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C 行为人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D.行为人只能针对债权行使自助行为 3、以下情形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A 末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B.状态权的保护 C.已登记的民事权利 D.因所有物受侵害请求赔偿的 4、(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A。表见代理 B.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所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3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3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刑法学(总题数:35,分数:60.00) 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重罪 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拇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肜,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A选项错误。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因此不构成犯罪。B选项错误。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C选项错误。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正确。 4.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刺了甲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乙往前跑了10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依据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持刀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采取的致其重伤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之一在于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甲是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商接对乙采取反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C选项正确。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在财产犯罪中即使犯罪已经既遂,但犯罪人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仍可以挽回损失的,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属于事后防卫。D选项错误。 5.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迫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研真题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真题

考研真题法律硕士联考 民法学真题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考研真题]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民法 学真题 【考试年份】2007年1月 【考试科目】民法学(满分75分) 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题 七、单项选择题(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1.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 )。 A.人身权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D.合同法律关系 32.某年元旦前,张某给田某寄去一张有奖明信片,并戏称:“得奖了别忘请客”。田某将此明信片转送给金某,并与其约定一旦得奖则奖金两人平分。开奖时,该张明信片中了大奖,奖金2000元。为此笔奖金的分配,张某、田某与金某发生争执。依据民法原理,此笔奖金应( )。 A.归张某所有 B.由张某、田某共有 C.归金某所有 D.由田某、金某共有 33.下列权利中,其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是( )。 A.地上权 B.抵押权 C.相邻权 D.典权 34.公民甲户籍地在新疆,去南京培训1年后,到深圳工作3年。后因病到广州治疗,目前已在广州一家医院住院16个月。依我国民法规定,某甲的住所地在( )。 A.南京 B.新疆 C.广州 D.深圳 3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7)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 9)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 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 11)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 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19)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8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48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D.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为止,我国的单行刑法只颁布过一部,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D项正确。A项是刑法典,B项是刑法修正案,C项是对刑法的解释,都不是单行刑法。 2.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 A.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B.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扩大解释 C.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D.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C项正确。 3.下列选项中,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 ) A.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B.刑法关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 D.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有两方面:(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C项体现了危害结果重的,法定刑重,体现了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项正确。 4.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保护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属人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普遍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都要行使管辖权。本题题干的规定依据犯罪侵害到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规范,体现了安全原则(对国家而言)或保护原则(对本国公民而言)。D项正确。 5.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重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2019年10月全国自考民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民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只适用于中国人 B.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任何人 C.民法不适用于无国籍人 D.民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以出资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B.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C.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 D.身份权也就是亲属权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是

A.在寻人启示上使用失踪人照片 B.企业为表彰先进在公告栏中使用职工照片 C.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在期刊封面上使用某明星照片 6.甲委托乙出售一辆二手轿车,丙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轿车。乙在授权范围内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签订了买卖合同。乙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滥用代理权 C.有效代理 D.表见代理 7.10岁的小学生甲独自到某商场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款5000元。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8.下列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从拾得人某乙的手中以合理价格购买某丙遗失的手机,不知情的某甲可以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B.保管人李某将张某委托其保管的手提电脑以市价转让给赵某,赵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小明对罗某寄养在孙某家的小猫咪特别喜爱,孙某遂将小猫送给小明,小明因此取得小猫的所有权 D.张某误以为王某交由其父保管的玉石为其父的遗产,遂委托他人将玉石加工为玉白菜一棵。张某应取得玉白菜的所有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1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1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刑法学(总题数:35,分数:60.00) 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故答案为B。 4.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本题答案为D,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 5.《刑法修正案(九)》属于( )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司法解释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刑法典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部分内容的修正,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因此属于狭义刑法。本题选A选项?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只颁行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住榆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6.下列关于刑法的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较小,仅限于犯罪√ B.刑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专门性,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C.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制裁方法具有严厉性 D.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pdf

2017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9) 物权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转移给乙的还有马鞍和 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就行使质权 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答:1.(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甲。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的所有人。马驹是马所生的天然孳息,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应该归原物的所有人,《合同法》第163条也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该条文只是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不适用于质押合同。本案中甲虽然将母马出质于乙,但是甲仍然是该母马的所有权人, 所以小马驹属于甲所有。(2)乙的质权效力及于母马及其小马驹、马鞍、马鞭。质权的 效力及于孳息和从物。依民法原理,马鞍和马鞭是马的从物,小马驹是马的孳息。依照《担 保法》第68条及《担保法解释》第91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 生的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随同质物转移的从物。所以乙的质权的效力及于母马、小马驹、 马鞍、马鞭。 2.德国民法于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 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问题:既然本条文规定动物不是物,那么是 否意味着动物就不是客体而是主体呢?答:德国民法在1991年1月1日以前,将动物视为物。由于长期受指责此种物的性质忽视了动物的特殊性,德国民法在修正的第90条A规定:动物非物。动物以特别法律保护之。在未有特别规定时,应准用有关物的规定。既然此 条规定动物非物,那么动物是什么呢?我国有学者依此规定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动物就 不是客体,不是客体就只能是主体。此种认识显然是荒谬的。此项规定并不是将动物人格化 或者当成是权利主体,而是旨在表明对有生命之物的尊重,动物的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动物。在民法上,动物仍然是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应该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 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 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 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 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 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 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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