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9月16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9月16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9月16日-国际保护臭氧层日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 2007年09月03日

臭氧层保护日的由来

197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罗兰和莫莱特发现,大气臭氧层已遭到严重破坏。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蓝天,保护地球生命。为了唤起公众环境保护意识,1995年1月23日联合国大会决定,每年的9月16日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要求所有缔约国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目标,采取具体行动纪念这个日子。

已经过去的11届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针对保护臭氧层确立了一些臭氧层保护日的主题。

如2005年的主题为“善待臭氧,安享阳光”;2004年的主题为“拯救蓝天,保护臭氧层:善待我们共同拥有的地球”;2000年的“拯救我们的天空:保护你自己;保护臭氧层”;以及1998年的宣传主题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请购买有益于臭氧层的产品”等。这些主题反映出对于保护臭氧层的作用,保护臭氧层的紧迫性和对于全社会共同保护臭氧层的倡议。

我国臭氧层保护日活动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臭氧层工作,积极支持并组织有关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1995年,中国政府在北京召开了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纪念大会。国家环保局解振华局长主持会议,国务委员宋健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部分企业、各新闻单位的代表共100多人参加了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执行机构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

1996年,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首届“中国保护臭氧层大会”,国务委员宋健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国家环保局王扬祖副局长作中国保护臭氧层工作的总结报告。新飞冰箱集团刘炳银总裁代表企业界发言,支持并积极参与中国政府的ODS物质淘汰活动。

1997年,组织了“新飞杯”保护臭氧层有奖知识竞赛,参赛者达16万人,极大的提高了公众的保护臭氧层意识。

1998年,为响应联合国“保护臭氧层儿童画竞赛”的倡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全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了“金珠杯”少年儿童保护臭氧层绘画竞赛。

1999年,我国正在积极筹备第十一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纪念9.16国际臭氧层日期间,在北京举行了保护臭氧层的记者培训班,发放了各种宣传材料,动员并组织新闻界人士参加9.16国际臭氧层日及第十一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的宣传活动。

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议下,中国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以下两项活动:(1)工业界保护臭氧层自愿宣誓签字仪式,以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工业界支持《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自愿采取行动开展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2)召开《中国保护臭氧层政策地方培训战略》国际研讨会。

2001年,组织了“国际保护臭氧层录像带比赛”参赛活动;开展了保护臭氧层宣传用语和宣传图标有奖征集活动;在中国环境报上设专栏宣传中国保护臭氧层十年履约成就;制作“中国保护臭氧层履约十年”系列专题报道;举办首次中国部分地区海关官员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培训班等。

2002年,围绕“9.16国际保护臭氧层日”在中央电视台“走向科学”栏目和中国环境报、北京晚报及国际广播电台进行了宣传;以“中国ODS淘汰行动”为主题的展团参加了2002年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博览会;《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一书出版,解振华局长为该书撰写了前言。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了首届“保护臭氧层贡献奖”颁奖大会,解振华局长到会并讲话,祝光耀副局长主持会议。获得特别金奖的是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五个获得金奖的分别是:北京大学教授唐孝炎、原公安部消防局局长孙伦、泡沫工业重组项目、中国家电协会和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开利中国获“首倡奖”。

2004年9月16日,2004年国际保护臭氧日纪念大会暨第二届“保护臭氧层贡献奖”颁奖仪式在西安举行。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获特别金奖,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单位和个人获金奖。原国际多边基金秘书处秘书长矣尔·阿瑞尼先生和美国国

家环保局保尔·霍瓦兹先生获“卓越贡献奖”。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以及陕西省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为获奖者颁奖。

2005年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广东省深圳市联合召开“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纪念大会。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多边基金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代表,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代表近300人参加了会议。

南极臭氧空洞

2000年9月南极臭氧洞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南极上空臭氧层浓度在春季(10月份)期间明显下降被报道以来,进一步的测量表明,在过去10~15年间,每到春天南极上空的平流层臭氧都会发生急剧的大规模耗损。极地上空的臭氧层中心地带,近95%的臭氧被破坏。从地面向上观测,高

空的臭氧层已极其稀薄,与周围相比好像是形成了一个“洞”,直径达上千公里,“臭氧空洞”就是因此而得名的。

卫星观测表明,臭氧空洞的深度和面积仍在继续扩展,1995年观测到臭氧空洞发生期间是77天,到1996年增加到80天。

1997年至今,观测到的臭氧空洞发生的时间也在提前,1998年臭氧空洞的持续时间超过了100天,是南极臭氧空洞发现以来的最长记录,而且臭氧空洞的面积比1997年增大约15%,几乎相当于3个澳大利亚。这一切迹象表明,南极臭氧空洞的耗损状况仍在恶化之中。

南极臭氧空洞的成因

南极臭氧洞的发现和观测,是臭氧层损耗现象最直观的证明,也是研究臭氧层损耗成因最重要的自然背景。

根据科考结果,科学家们推断:臭氧层破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类活动所散发的物质如氯氟烃(CFCs)等,进入臭氧层所引起的。

携带北半球散发的氯氟烃的大气环流,随赤道附近的热空气上升,分流向两极,然后冷却下沉,从低空回流到赤道附近的回归线。在南极黑暗酷冷的冬季,下沉的空气在南极洲的山地受阻,就地旋转,吸入冷空气形成“极地风暴漩涡”。旋涡上升至臭氧层成为滞留的冰晶云,冰晶云吸收并积聚氯氟烃类物质。当南极的春季来临,冰晶融化,释放吸附的氯氟烃类物质。在紫外线的照射下,分解产生氯原子,与臭氧反应,形成季节性的“臭氧空洞”。

大气结构与臭氧层

臭氧层图示

大气是包围地球外围的空气层,从地面到高空逐渐稀薄,大气质量主要集中在下部。根据大气垂直方向上的热状况和运动状况,大气分层如下:

(一)对流层

对流层是大气的最低层,其高度随纬度和季节而变化。对流层中气温随高度升高而递减,密度大,集中了大气总质量3/4的气体。

(二)平流层

从对流层顶到约50km的大气层为平流层。平流层中平流运动占显著优势,空气比下层稀薄得多,很少出现天气现象。

平流层内臭氧量增加,在15~25km臭氧浓度达到最大值,即为臭氧层。臭氧层的高度随纬度不同而有所区别。臭氧层能吸收绝大部分太阳紫外线,同时加热平流层,使地面生物

和人类免受紫外线伤害。如果将地球上臭氧压缩至1个大气压,其厚度仅有3mm左右,就像是一件“厚度为3mm左右的宇宙服”。

(三)中间层

从平流层顶到80km高度称为中间层。这一层空气更为稀薄,温度随高度增加而降低。

(四)热层

热成层在中间层之上,上界可达800km。这一层温度随高度增加而迅速增加,层内温度很高,昼夜变化很大。

(五)逃逸层

热层以上的大气层称为逃逸层。逃逸层空气极为稀薄,其密度几乎与太空密度相同,该层温度随高度增加而升高。

臭氧层损耗的机理

臭氧形成和破坏机理图

人类生产和使用的大量氟利昂等臭氧层损耗物质,会在大气中停留大约10年,最终上升到平流层。在平流层中经紫外线照射,氯原子会从氟氯氢原子中分离出来并与臭氧发生反应,将其分解成氧气和一氧化氯。

由图中可以看出,氯在反应过程中是可以循环利用的,且氯在平流层中可以存在好几年,因此一个氯自由基能够消耗10万个臭氧分子左右,因此其对臭氧层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该反应只能在平流层中发生是因为反应过程中需要较强紫外线照射,这样氧分子才能分解成为氧原子,氟利昂等物质才可以释放出氯自由基。

因此该反应对于热带和中纬度地区臭氧层破坏至关重要,而对于南北极的臭氧空洞出现涉及到非均相反应。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臭氧层保护日”活动方案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活动方案 ------低碳生活,绿色课堂 活动目的: 1、通过活动,唤起学生对日益遭受破坏的地球环境的清醒认识,从小树立低碳环保意识。2、激发学生爱环境的情感,理解“倡导低碳生活唤起绿色希望”的深刻内涵。 二、活动主题: 倡导低碳生活唤起绿色希望 三、活动准备: 1、编排小品 2、调查了解低碳生活的内容 3、地球上各种不良现象的图片。 4、环保宣传单。 5、CAI课件。 四、活动过程: 1、主持人上场,宣布活动开始,导入主题。 主持人甲: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空气,离不开矿藏。 主持人乙:离不开海洋,离不开江河。 甲:离不开山岗,离不开森林。 乙:离不开草原,离不开土地。 甲:是啊,地球是一切自然资源的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甲乙合:亲爱的老师们、同学们,今天我们欢聚一堂,让我们通过《低碳生活,绿色课堂》的主题班会,来认识低碳生活的重要性。 甲:同学们,我们居住在地球上,地球像妈妈一样,精心养育着我们。可是,你们知道吗?我们的地球妈妈病了,已满身伤痛。 2、课件出示:地球妈妈的哭诉:我是你们人类共同的妈妈——地球,人类都是我的孩子,你们从我身上汲取养料,却不管我的死活,温室气体的排放让我发烧200多年了,大量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出,使我身体气温升高、气候发生变化,你们看,我的身体已经不堪重负了。 3、小品表演:人们对地球的破坏,污染。 乙:同学们,看了刚才的小品你们一定深有感触吧。 学生谈自己的感受,我们周围有这样的现象吗?

课件出示:“地球”,(面对大家,作哀求状)人类啊,请你们保护环境,救救我吧? 4、甲: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地球已经变成什么样了?(播放图片) 看了图片,你有什么感受?学生自由谈体会。 人类啊,快来救救我吧 5、课件出示:减碳达人,大家好,我们是地球卫士——减碳达人,我们身在一个叫“减碳大队”的组织,现在我们组织正在招募队员,我们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我们人类共同的妈妈地球能够越来越健康,你们愿意加入我们的组织么?但是想参加我们组织可是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通过项考试才能被称为“减达碳人”哦,首先你们知道什么是低碳生活呢? 主持人乙:谁来说说看? 学生1:低碳生活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学生2:低碳生活英文叫做(low-carbon life),跟我一起念low-carbon life。 学生3:低碳生活,它是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一种生活方式。 6、主持人甲:我们如何做到低碳生活呢? 学生1:随手关灯,节约用水。 学生2:绿色交通,平衡饮食。 学生3:节约用纸,少用纸巾。 学生4:爱惜衣物,节约用粮 学生5:爱护动物,保护花草。 学生6:强身健体。勤俭为荣。 学生7:不随地吐痰,少用塑料袋。 学生8:不乱扔垃圾,不折树枝, 学生9:不踩小草。 学生10:不说脏话,团结友爱。 女生合:我知晓,我参与,我奉献, 男生合:让我们手拉手,肩并肩, 全体学生:为校园文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主持甲:牢固树立“低碳,节约为荣的生活理念, 主持乙:自觉养成好习惯,争做四好少年。 主持甲:我们全班同学一起起立。让我们来一起说: 全班:低碳生活,从我做起。 7、发展低碳环保经济是关乎每个人的事情,应对全球变暖,关乎地球上每个国家和地区,关乎每一个人。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 《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 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 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 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 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变化 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 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范围内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 条一般义务 1. 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 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 通过系统观测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 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 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 以便在发现其管 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 款和第2 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利, 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3 条研究和系统观测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返回 (1985年3月22日签订于维也纳) 前言第1条定义第2条一般义务第3条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第5条递交资 料 第6条缔约国会 议 第7条秘书处 第8条议定书的通 过 第9条公约或 议定书的修正 第10条附件的通 过和修正 第11条争端的解 决 第12条签署第13条批准、 接受或核可 第14条加入第15条表决权 第16条公约及其议 定书之间的关系 第17条生效第18条保留第19条退出 第20条保存者第21条有效文 本 附件一研究和有 系统的观察 附件二资料交换前言(返回)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护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返回)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者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Westlaw China Delivery Summary Request made by:IP_USER USER11 Request made on:Monday,02March,2015at17:20Beijing Time Title: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23.5.1969 Delivery selection:Current Document Number of documents delivered:1 ?2007–2015,Thomson Reuters,all rights reserved.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2018法考卷一《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考点】外交豁免的适用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12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正确。 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答案】B 【解析】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简体版本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发布日期:1985年3月22日生效日期:1989年12月30日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取得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可以减轻或有效消除会或可能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根据其内部程序充分受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二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数据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国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国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前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和行动,并应依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以期进一步发展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的变化。 3.“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由某一区域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管理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的文书。 7.“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2条:一般义务 1.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d)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1款和第2款内所提措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力,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主题活动以及历届主题.doc

2019年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主题活动以及历 届主题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主题活动以及历届主题 每年的9月16日是国际臭氧层保护日。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地球表面的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空洞,1974年被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教授罗兰(F.Sherwood Rowland)和穆连(Mario Molina)发现。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蓝天,保护地球生命。1995 年1月23日联合国大会决定,每年的9月16日为国际保护臭氧层日,要求所有缔约国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目标,采取具体行动纪念这个日子。 历届主题中国的国际臭氧日纪念活动以“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为主题 1998年主题是:“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请购买有益于臭氧层的产品” 1999年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的主题是:“保护天空,保护臭氧层” 2000年的主题是:“拯救我们的天空:保护你自己;保护臭氧层” 2004年的主题是:“拯救蓝天,保护臭氧层:善待我们共同拥有的星球”

2005年的主题是“善待臭氧,安享阳光” 2006年的主题是“保护臭氧层,拯救地球生命” 2008年的主题为“全球携手,共享益处” 2009年的主题为“全球参与,携手保护臭氧层”; 2010年的主题是:“臭氧层保护:治理与合规处于最佳水平”2011年的主题是:“淘汰氟氯烃:绝佳机会” 2012年的主题是:为子孙后代保护大气层 2013年的主题是:“健康的大气环境,我们期待的未来”2014年的主题是:“保护臭氧层,保护我们自己,继续使命”2015年的主题是:“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 2016年的主题是:“世界联合恢复臭氧层与气候”

《外交学概论》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 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察及《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中有各国主权平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等项, 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此项关系对于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在所不问,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法之规则,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下列名称之意义,应依下列规定: (甲)称“使馆馆长”者,谓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乙)称“使馆人员”者,谓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 (丙)称“使馆职员”者,谓使馆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 (丁)称“外交职员”者,谓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 (戊)称“外交代表”者,谓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 (己)称“行政及技术职员”者,谓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之使馆职员; (庚)称“事务职员”者,谓为使馆仆役之使馆职员; (辛)称“私人仆役”者,谓充使馆人员佣仆而非为派遣国雇用之人; (壬)称“使馆馆舍”者,谓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第二条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第四条 一、派遣国对于拟派驻接受国之使馆馆长人选务须查明其确已获得接受国之同意。 二、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 第五条

11 全球性环境问题-国际环境公约

全球性(区域性)环境问题(相关国际环境公约) 1.请简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情况。 答:《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2.请介绍《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情况 答: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一项框架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此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我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3.请列举臭氧层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答:为了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于1985年缔结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此后又于1987年缔结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4.请介绍《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基本情况 l985年3月,UNEP在奥地利维也纳组织召开了“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有21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并于l988年9月生放。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者: Karl Zemanek 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 历史背景 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 《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为节约起见,本文件仅印刷有限份数,请代表们开会时携带此文件。 99-03645 国际原子能机构 情况通报 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 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1. 1963年4月29日至5月19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会议于1963年5月21日通过了“关于强制解决《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争端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于同日开放供签署。“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5月13日生效,即根据第VII 条交存任择议定书的第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的第三十日生效。 2. 所通过的“任择议定书”全文转载于本文附件以通告全体成员国。目前菲律宾和乌拉圭是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INFCIRC/500/Add.3 19 October 1999 GENERAL Distr.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FRENCH, SPANISH and RUSSIAN INF

INFCIRC/500/Add.3 Annex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1963年4月29日至5月19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会议通过的本议定书以及《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称“公约”)的缔约国, 表示希望在有关该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引起的任何争端方面涉及它们的所有问题上求助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除非缔约方在一合理时期范围内已经商定某种其他形式的解决办法, 兹协议如下: 第 I 条 因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引起的争端应属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范围,因此,可通过属于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争端当事方提出申请将争端提交该法院。 第 II 条 争端各方可在一方通知另一方其关于存在争端的意见后两个月内商定不求助于国际法院而求助于仲裁庭。超过上述期限,任何一方可通过申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第 III 条 1. 在这两个月期间内,各方可商定求助于国际法院之前采用调解程序。 2. 调解委员会应在其被任命后5个月内提出建议。如果争端各方在委员会提出建议后两个月内不接受该建议,任何一方可通过申请将争端提交法院。 第 IV 条 本议定书应开放供所有可能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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