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龙玉其

《现代日本经济》2011年第6期

内容摘要: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了国民年金制度、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和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日本针对不同的职业群体建立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公务员的养老待遇要相对高于私人部门。二战以后,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建立了基于国民年金基础上的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并采取了诸多改革措施。影响日本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因素主要包括: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的曲折发展、行政体制的改革。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影响因素

日本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全民皆年金、全民皆保险的目标。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地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两个系统,并且,全体国民拥有国民年金的制度基础,既体现出了公务员作为普通国民的身份,又突出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都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公务员有国家和地方之分,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分为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地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这里主要介绍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国民年金制度、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

(一)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制度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与其他国民一样参加日本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和待遇方面与其他群体同等对待,体现了国民完全平等的原则。凡是20-59岁之间的日本国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年金制度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体经营者及其妻子、20岁以上的学生,以及5人以下小型企业的职员(一号保险人);第二类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加入者(二号保险人);第三类为第二类保险对象的配偶(三号保险人)。

国民年金的待遇领取与缴费年数有关,领取国民年金需要缴费25年以上。国民年金的缴费采用固定数额缴费的制度。第一类被保险者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缴费,第二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直接由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保险机构直接向国民年金的机构转账,个人不需要直接向国民年金的保险机构缴费。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三分之二由第一号保险人与第二号保险人缴费,三分之一由国家财政负担(原来的计划),目前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已经提高到二分之一。

不同类型的待遇领取资格和待遇计发有所不同。国民年金的老年待遇领取资格主要包括:在年龄上,原则上需要满65岁,60岁以上可以领取,但需要相应降低养老金数额;加入国民年金计划的年限需要在25年以上,其中保险缴费的免除期间也计算在内。关于老年待遇的标准,以20岁至60岁之间缴费或视同缴费满40年计算,缴费时间在25年以上,少于40年的计算公式为:标准年金额×(保险费交纳月数+半免保险费的月数×2/3+免除缴费月数×2/3)/(参保年数×12)。加入国民年金制度40年的人员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67000日元的最高金额养老金。遗属待遇的领取资格包括:需要是国民年金计划的成员,而加入国民年金的期间,需要达到2/3以上的缴费年限。遗属待遇的支付对象是死亡人员的妻子及子女,领取遗属待遇的子女需要在18岁以下或为身体残疾者。1995年遗属年金的数额为每月6.5458万日元,每年78.55万日元。如果还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另外加算遗属年金,每人每年22万日元。[1]35-36

(二)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是依据《国家公务员互助公会法》建立的,该法于1958年7月开始实行。主要对象包括国家公务员、旅客铁道公司,日本烟草,日本电话等公司的员工。互助公会负责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的资金筹集和待遇发放等业务工作。

国家公务员年金的缴费由公务员和政府缴费组成,总缴费率为15.2%,其中个人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即7.6%。此外,国家财政还负担全部的国家公务员互助年金的管理费用。

国家公务员互助年金制度的待遇支付包括三类,老年待遇、残疾待遇和遗属待遇。老年待遇即公务员退休共济退休金,包括一般待遇和特别待遇,一般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给付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在65岁时可以获得公务员共济年金的老年待遇,未达到65岁公务员需要进行相应减扣。特别待遇是指符合国民年金老年待遇领取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在60岁时,可以获得特别待遇,特别待遇的数额为退休共济养老金+加薪部分养老金。残疾待遇包括残疾养老金和一次性残疾待遇。国家公务员的残疾互助养老待遇根据残疾程度支付:一级残疾养老金为退休共济养老金×1.25+加薪部分养老金;二级残疾养老金为退休共济养老金+加新部分养老金;三级残疾养老金为退休共济养老金。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会员的残疾待遇最低额为552900日元。一次性残疾待遇为退休共济养老金的两倍,最低为999000日元。遗属待遇即支付给国家公务员遗属的养老金,遗属待遇的支付顺序依次为配偶和孩子、父母、孙子和孙女、祖父母,遗属养老金为公务员退休共济养老金的四分之三。

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在大藏省的监督下,由中央机关、各省、厅组成机关共济公会,自办公务员年金的短期支付及各种福利业务。各国家机关机关共济公会联合成立“国家公务员共济公会联合会”,办理国家公务员年金的长期支付及各种福利业务。中央机关互助公会与联合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二者没有相互隶属关系。

地方公务员互助年金的法律依据是1962年起开始实施的《地方公务员互助公会法》,主要针对地方公务员。缴费比例为17.7%,其中公务员个人缴费8.8%,地方政府负担8.9%。

(三)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

公务员退休津贴制度是为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补偿而建立的,为退休公务员提供一次性的待遇支付,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财政。[2]17-19主要依据1953年制定,1992年修改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津贴法》,由中央人事院负责实施。公务员退休津贴主要包括一般退休津贴和特殊退休津贴两类。一般退休津贴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公务员退休津贴,包括三类:针对工龄未满25年的普通退休者津贴;针对工龄在25年以上正常退休人员的长期连续津贴;针对减员或因公伤残、死亡人员及家属的调整性退休津贴。特殊退休津贴是指部分国家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般员法》及《雇佣保险法》,需要以退休津贴的形式支付的解雇津贴、停雇津贴、失业待遇等津贴,特殊退休津贴分为两种情况:非预期退休者的退休津贴和失业者退休津贴。主要针对那些在达不到《劳动基准法》、《船员法》和《雇佣保险法》标准的一般津贴,以退休津贴的形式支付。

(四)比较与评价

要了解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异同,需要了解整个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制度,强制要求全体国民加入,而且全体国民完全平等对待,目前约有7000万人参加这一制度;第二层次为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制度,主要针对企业雇员与公职人员,第三层次为自愿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厚生年金基金、新企业年金基金;此外,还包括了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在国民年金这一基础养老金制度的基础上,不同职业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同的。第一,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公务员共济年金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法》,地方公务员共济年金主要依据《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法》,私立学校教员共济年金主要依据《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法》,农林渔业团体共济年金主要依据《农林渔业团体共济组合法》。第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厚生年金主要由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各类公职人员的共济年金由不同的共济公会具体负责。第三,不同群体的养老保险待遇有所差别(见表1),其中公务员比企业雇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要高一些,不过,企业雇员还可以参加厚生年金基金,提高其待遇水平。

表1不同雇员年金制度(2007)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与其他群体拥有一个共同的制度基础——国民年金制度,体现了公务员与普通国民之间的平等性与养老保险制度的融合性。当然,从整体来看,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与其他群体完全统一,而是通过公务员共济年金制度体现了公务员的职业特点。既体现出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平等性,也体现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较好地兼顾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不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制度设计方面,不同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散性与独立性仍然非常明显,容易造成攀比,也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不同群体制度的差异性,其管理也比较分散,不同群体的制度由不同的机构进行管理,既不利于整合资源,统筹共济。

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纵观日本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历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在二战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的较长一段时间里,日本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比较稳定,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规范,在通过相应的法律建立起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后,没有对其进行较大的改革。这一时期主要是按不同的群体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且,不同群体之间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养老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别。形成了三大体系、八大制度分立运行的格局。三大体系即以私营企业雇员为保险对象的厚生养老保险,由厚

生省管理;以自主经营者为保险对象的国民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管理;以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员为保险对象的互助养老保险,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分别管理。形成了包括厚生养老保险制度、船员保险制度、国家公务员互助年金制度、地方公务员互助年金制度、公共企业雇员互助年金制度、私立学校教职员互助年金制度、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年金制度和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国民年金)等在内的八项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国民保险法》的颁布,形成了全体国民都拥有年金的局面。但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制度相互独立,在资金筹集、待遇标准、领取资格等方面都存在差别,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容易造成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别的不断扩大,成为后来日本政府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国民年金)的重要原因。

(二)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相对较多。1984年,《国家公务员互助组合法》与《公共企业职员互助组合法》合并,实施新的《国家公务员互助组合法》。

日本在1981年之后才正式建立公务员的退休制度。1981年11月20日,日本政府修改了相关法律,决定从1985年起,国家公务员全部实行退休制度,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但部分群体的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比如医院、疗养院和诊疗所的医生和牙科医生为65岁,在机关从事看守等轻微劳动的职员为63岁,在一些补充人员困难的特殊岗位,退休年龄为61-65岁之间。对一些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会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可以延迟退休,但最长不能延长超过三年。[3]133-134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以领取退职金和退休费,退职金一次性领取,为本人月工资×工龄/2,退休费按月领取,但需要连续工作20年以上才能领取,退休费的数额与工龄相关,为本人月工资的40-80%之间,工作35年以上的人才能领取80%的比例。

1985年,日本对整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行改革,引入了国民基础养老金(国民年金)制度,在此基础上,不同职业群体再参加各自的养老金制度,即互助年金制度或厚生年金制度。引入国民年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为不同群体提供标准统一的基础养老金。这次改革,完善了日本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也为后来的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确定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由国民年金制度与互助年金制度相结合的制度框架。

(三) 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

针对日本老龄人口较多,老年抚养负担较重的现实状况,日本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继续进行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整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力图维持代际之间给付和负担的平衡。90年代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推迟退休年龄,一方面将退休年龄逐步推迟,另一方面,鼓励现有的退休年龄下推迟至65岁退休;二是对于60-64岁仍有工作的老人,只给付“工资比例部分”,每月约10万日元。65岁正式退休以后全额给付;三是将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与雇佣保险待遇支付联系起来,从1996年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不能领取养老金,但如果雇佣60-64岁的雇员,政府提供25%的工资补贴;四是根据五年间的消费指数上升情况,将国

民年金养老金提高到65000日元。其中1994年的改革在提高国民年金数额的同时,创立了70岁之前任意加入、第三类被保险人的特例申请等制度。1999年建立了保险的半额免除制度、学生的保费交纳特例制度,并且提高了国家财政的负担比例。[4]95到20世纪末,包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为应对少子化、老龄化和高龄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21世纪以来的改革

为进一步减轻年轻一代的养老缴费负担,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供给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2000年,日本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大幅修改了养老金制度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政策,将分阶段、分项目逐步实施。

在国民年金制度方面,原来没有收入的20岁以上的青年学生可减免缴费,改革后,必须进行养老保险缴费,由于这些人的缴费负担落在家庭的身上,造成家长的缴费负担增加,这一政策受到了阻碍,为此,日本政府实行了青年学生缓交保险费的政策,允许就业后十年内补交。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推迟退休年龄的时间,将退休年龄从60岁延长到65岁,其中男性从2013年开始中,女性从2018年开始,分别于2025-2030年结束。此外,多2002年4月起,仍在工作的65-70岁的老人,如果其工资收入超过养老保险金,养老金的给付需要相应减少。

根据日本“朝日新闻”的报导,2003年,日本总务省决定将国家公务员的退职金支付额削减6%,但这一政策变动不适用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国家公务员。

[5]206-207 2003年11月厚生劳动省公布了《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从2004年起,日本政府修改了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和给付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金给付与负担的合理、公正,解决养老金财源问题,保持养老金制度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6]102与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关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要在100年内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而且要确保待遇水平下限要高于就业人员平均收入的50%。[7]57-64二是进一步提高国家财政对国民年金的负担比例,2004年起从原来的1/3提高到1/2。三是调整了国民年金的额度,从2005年开始,每年增加280日元,到2017年增加到16900日元。四是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2004年厚生年金和互助年金的缴费标准为年收入的13.58%(雇主和个人各负担一半),以后每年以0.354%的速度增加,到2017年时,增加到18.3%。根据日本厚生省的统计,截至2007年3月底,日本加入国民年金的人数为7038万。[8]110-112

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进行改革。通过不断调整和改革,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并且建立了政府与个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筹资机制。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既体现了公务员与其他国民之间的平等性,也突出了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从制度形式来看,较好地平衡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且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机制。根据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日本不断调整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参数,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制度的可持续性,为保障公务员的老年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尽管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未来改革的任务依然沉重。在日本未来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该考虑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并考虑日本人口、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从制度形式上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走向实质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在制度形式和制度内容的设计中应该进一步拉近公务员与其他群体的距离,建立一个更加融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财务机制是未来改革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中之重,应该在完善责任共担筹资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基金积累,并且建立有效的缴费与待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提高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在管理体制上,需要加强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适度整合,以利于更好地衔接;并且实行社会化管理,提高制度管理和运行效率。加强制度的监督管理,提高缴费率。

三、日本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

影响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因素,既有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经济发展放缓、养老保险制度负担较重等因素的直接影响,也有日本的政治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因素有关。

(一)人口老龄化严重

老龄化速度的加快,给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直接推动日本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人口出生率下降、死亡率降低和人口寿命延长等因素的直接作用下,日本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战以后,日本的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1947年,每1000人口中新出生的人口为34.3人,到2004年,下降为8.8人。从死亡率来看,下降也比较明显,从1947年每1000人口中死亡人数为14.6人下降到2004年的8.2人。人口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平均超过了80岁,其中男性为79岁,女性为85.81岁,是世界上最长寿的国家。65岁时的平均余命为男性18.1岁,女性23.2岁。[①]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的老年(65岁以上)人口的占比重不断提高,1970年为7%,1994年增加到14%,2005年达到20%,2008年达到了22.15%。根据日本国立人口与社会保障研究所的预测,目前四个劳动力赡养一个老年人,到2025年,将变成两个劳动力抚养一个老年人,2050年变成1.5个劳动力赡养一个老年人。[9]39-42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巨大压力。从养老保障的支出情况来看,增长非常明显,1951年养老支出为768亿日元,到2007年,增长到482740亿日元,养老支出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1951年的1.73%上升到2007年的12.88%(见表2)。

表2 历年日本的养老保障支出情况

资料来源:国立人口与社会保障研究所,年度均指财政年度。

(二)经济的曲折发展

总体来看,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经济恢复阶段;高速发展阶段;低速发展阶段;徘徊发展阶段。

战争结束至50年代中期为日本的经济恢复时期,这一阶段,在经济复兴的同时,日本政府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制定了一些养老保险法律,为后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50

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总收入不断快速增加,为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为低速度发展阶段,1973年石油危机的爆发使西方经济进入“滞胀阶段”,国际货币危机、全球性通货膨胀、日元升值[②]、亚洲金融危机等因素给日本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战后经济的快速增长阶段宣告结束,日本经济也由此进入低速度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徘徊发展阶段,由于经济的过度扩张,8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开始出现泡沫,到1991年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崩溃,各项经济指标恶化。1991年至1997年,日本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仅为1.5%;1991年至1993年的工矿业生产出现负增长;失业人口增多,1998年6月,失业人口为284万,失业率达到4.3%(战后失业率的最高水平)。[10]3-16自2002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长期萧条状况出现了复苏迹象,但增长十分缓慢,而且不稳定,增长速度在1%-3%之间徘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这一周期在2008年第二季度宣告结束。尤其是2008年第四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环比下降3.8%,折合年率为-13.1%,创战后最大降幅,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5.2%,[③]

给日本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总体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来,极不理想的日本经济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同步的,虽然不能说经济因素是引起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唯一因素,但是,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是导致日本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和直接推动力。

(三)行政改革的推动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既是整个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本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活力。

8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主要是通过严格控制和节省政府开支,压缩行政编制,削减社会福利支出和公共投资等措施,使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推行。[11]561984年的《行政改革大纲》明确了行政改革的各项措施,其中提出对省厅的配置与整编、地方办事机构的整顿、三大国营公司的改革、官办事业的合并与民营化、公务员定员管理和人才流动等作为改革的当务之急。[12]107-111 1996年11月,桥本内阁推动成立了“行政改革会议”。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中央省厅等改革关联法》,2001年正式开始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部级机构将从原来的22个(1府12省1委8厅)减少至13个(1府10省1委1厅)。在推进行政机构改革的同时,推行部分国营机构的民营化改革,将原来的国立美术馆、博物馆、大学、研究机构等逐步转变为自主经营的独立机构。2001年小泉就任首相后,继续推行大胆改革,进行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财政、行政在内的全面转型的变革。[13]99

公务员制度改革是整个行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1947年《国家公务员法》制定以来,日本公务员法进行了50多次修改。[14]73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9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入,公务员制度改革成为了重点。2000年12月,日本政府在《行政改革大纲》中明确提出,在行政组织体制的改革完成之后,行政改革的战略重点将转移对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改革。[15]1002001年12月,日本出台了《公务员制度改革大纲》,提出了许多公务员制度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公务员终身制,废除论资排辈的“年功序列”制,引入企业“能力主义”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多元化的公务员考录制度,扩大公务员队伍的来源,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政府机关与企业的人才交流,以“官民人才交流为平台,组织公务员到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任职;重建公务员再就职的管理机制,对公务员的再就职行为的管理由刚性管理转换为引导监督,等等。

日本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公务员与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人员之间的交流。在加强官民人才交流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有助于不同就业岗位的顺畅转换,其中加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就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政党体制的变革(此内容删除)

四、结论与启示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次,既有与普通国民相同的国民年金制度,体现统一性;又有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互助年金制度,体现差别性。二战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对国民年金和公务员互助年金制度采取了诸多改革举措,增加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应性。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口快速老

龄化背景下的养老压力;二是日本经济的曲折发展;三是包括公务员制度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未来的改革仍将持续进行,尤其是要加强适度的基金积累,增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应对未来的人口老龄化需要。

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未来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必须明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改革理念。日本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处理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尤其值得中国借鉴。未来在进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针对目前制度公平性差的问题加以改进,将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结合贯穿于改革的始终,既要体现公务员的职业特点,体现激励性,更要注重国民之间的平等性。

第二,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实现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融合。走向融合是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16]61-65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度与碎片化已经带来了诸多问题,影响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将公务员与其他群体统筹考虑,在制度形式上加强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融合,并且将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在管理体制方面,需要进一步整合,统筹考虑公务员和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

第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在建立与普通国民相一致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和个人自愿储蓄制度。其中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应该建立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发挥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在促进制度走向融合、缩小待遇差距、促进人员流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是对日本公务员年共济年金制度的借鉴。

第四,建立责任共担的公务员养老保险筹资机制。需要政府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责任共担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减轻财政负担,也可以增强个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不过,由于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应该以政府负责为主,个人不宜承担过多的缴费责任。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中央财政缴拨,地方财政和个人无需负责。公务员职业年金则区分中央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两种情况,中央公务员由中央财政匹配缴费和个人缴费组成,地方公务员由地方财政匹配缴费和个人缴费组成。自愿型的养老制度由个人负责,政府不直接给予资金支持,而是通过税收减免给予支持。

第五,适时适度延长退休年龄。在退休年龄方面,目前中国公务员的退休年龄相对较低,正常退休的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提前退休的年龄男性为55岁,女性为50岁,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老龄化的加快,公务员退休年龄低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该适时适度延长退休年龄。在近期内需要将女性的退休年龄延长到60岁,再男女同步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年龄可以采取“先慢后快”或者“匀速推进”的方法,所谓“先慢后快”就是指开始时每延长一岁

的时间应该拉得更长一点,后面再逐步缩短,比如从2015年开始至2030年,延长至62岁(每年延长1.5个月);从2031年开始至2036年延长至63岁(每年延长2个月);从2037年开始至2044年,延长至65岁(每年延长3个月)。所谓“匀速推进”就是说延长退休年龄的速度相同,比如从2015年开始,每年延长2个月,用30年的时间延长至65岁,即到2044年完成。此外,在正式开始延长退休年龄之前,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提前退休的行为,对退休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于日本国立人口与社会保障研究所。

[②]日元大幅升值,从1985年9月的1美元兑换230日元上升到1988年11

月的1美元兑121.1日元。

[③]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外交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fd14463089.html,/chn/pds/gjhdq/。

参考文献:

[1] 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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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达阅)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我们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诚然,长寿百岁一直是我们共同的梦想。而这个梦想成为现实的同时又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忧虑。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的缓解了由于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本文拟就通过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进一步探讨。 一、日本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

最新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4 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d14463089.html,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建议 作者:魏鹏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15期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意义是重大的,是众望所归的,在具体的实施管理措施当中,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措施当中,我们一定要科学的、规范的,有效的稳步实施,为国富民强提供一个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并轨机关事业单位意义建议 2015年初,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多 年来社会各界人士极为关注、众说纷纭的“养老金并轨”,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终于尘埃落定,“养老保险双轨制”以及它日益突出的矛盾伴随着“养老金并轨”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落实,也将成为历史。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设计一个制度“并入”另一个制度,而是各类群体实行大体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同样的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实现公平,最终取消“双轨制”。此次“养老金并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真可谓一竿子插到底,力求从制度和机制上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此项改革事关全国111万个事业单位,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改革程度之深、牵动面之广是建国以来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次养老金并轨的意义颇多,颇为深远,其中最主要能体现以下几点意义。 一、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精神相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第四十四条是这样具体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按照以上规定,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养老保障的权利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完全相等的。而之前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明显对不同单位、类别的离退休人员执行不同制度、不同规则,不论是在职缴费直到退休后收入的差距都显然悬殊,给予差别化待遇,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不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而是按部门、类别分配,这些都显然侵犯了养老公平权,是有违宪法精神的。所以养老保险并轨制度改革不但具备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真正体现。 二、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之前在公众认为严重不公平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度下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一种是缴费型,例如企业;一种是非缴费型,例如机关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可以看出两种养老制度模式所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特征的确立,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 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 为必然。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1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企业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养老 保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1 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 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 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 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 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1.2 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 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 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3 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 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 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 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 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 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4 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 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 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 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2 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2.1 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 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 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 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2 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解读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 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群?改革后养老金如何缴纳?如何确保在职人员待遇不下降?职业年金 有何作用?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并轨”凸显公平 1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这次改革,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五个同步”。 “这次改革有利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参保 的发展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随着我国社保覆 盖面的扩大,各类社会群体逐步纳入社保体系。虽然过去曾经在多数地区开展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改革并不到位。这次改革能够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决 “双轨制”问题。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公平 性有了质的提升,也有利于加快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首都经贸大学社会保障 研究中心主任吕学静说,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可以把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有助于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加分材料的报送地点: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奖惩科(马尔康县阿 底加油站后)、茂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大厅(茂县,原人才市场)、汶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汶川县),考生可自愿选择报送地点申报加分。 单独建账避免风险 眼下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来的新人会按照什么标准参加社保,他们 的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公务员调资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 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 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方向 高爱娣刊发时间:2010-03-18 10:30:20《理论前沿》[字体:大中小] https://www.360docs.net/doc/fd14463089.html,/content/2010-03/18/content_1074528.htm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因此应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和职业界限,建立基于国民身份的单一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 2009年新年伊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启动的消息。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基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复杂、模式多样,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两大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两种,共计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农民工四种养老保障模式。这些养老保障模式费用来源不同、保障程度不一,彼此独立,缺乏衔接,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点。“碎片化”的制度设计,无助于体现公平公正,妨碍了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流动,不能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也不能有效应对养老保险面临的财务困境,革弊图新已呈必然之势。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导致待遇差距。 至上个世纪90年代,企业完成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则未列入改革范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从而形成了养老资金来源上的“双轨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养老金与当地社会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挂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是由国家和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核计发放。养老金的缴费和发放体制上存在的“双轨制”,导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差距逐渐拉开,退休前收入基本相当的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差距可能相差两倍甚至更多。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公务员养老被视为“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而享受另一种“超稳定”、“超水平”养老方式的特殊群体。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边缘的农民工养老,由于缴费门槛高、跨区域转移难及15年的缴费年限等政策限制,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实问题,实际上根本起不到养老的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的2.3亿农民工的17%。 (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淤塞了社会成员的职业流动。 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别,不仅导致了他们退休后的待遇差距,还在相当程度上淤塞了这两类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企业职工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无法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到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来源,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职业壁垒,严重妨碍了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果要离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没有个人养老保险金积累,原本退休后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又没有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留在行政单位不动;公务员选择离开和退出原来工作单位,同样意味着他将失去将来的养老保障;由于涉及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政府机构在辞退公务员问题上顾忌重重,导致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畅,形成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 (三)“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使“城保”陷入财务困境。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_王翠琴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1.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250014 )王翠琴1,黄庆堂2 [摘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 在积极推进新农保试点,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的经验借鉴有:新农保的推行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入新农保;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新农保基金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借鉴[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0)10-0091-06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构建科学、保障有效,基本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日本与我国同为东亚国家,文化相近,其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路径、内容构成、改革经历等对我国新农保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1.家庭养老保障阶段(二战以前) 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日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二战前,日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阶段,对老人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日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老年后生活依靠长子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日本起主导作用。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有1,368万人能享受到养老保险,仅占总就业人口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无业者等共4,700多万人未能加入养老保险体系[1]。 2.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二战中恢复元气,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年轻劳动力涌入城市。60年代,日本经济步入黄金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人数约为总劳动力的30%[2]。农村人口开 始出现老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数逐渐减少,家庭自我保障的作用大为减弱,社会逐渐成为了抚养老人的主角。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生活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养老需求,进入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着手酝酿建立面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老保险。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将排除在工薪阶层之外的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老保险两大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日本进入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老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 日本的养老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日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 ,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农民养老金基金同国民年金相辅相成,合力保障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参加农民养老金计划的被保险人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人,占农业总就业人口791万人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作者简介]王翠琴(1983-),女,湖北赤壁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黄庆堂(1987-),男,广西梧州人,就读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收稿日期]2010-06-20 [基金项目]华中农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评估》(52204-09084)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09JZD0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0年10月第32卷第10期 当代经济管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 Oct.2010Vol.32No.10 DOI:10.13253/https://www.360docs.net/doc/fd14463089.html,ki.ddjjgl.2010.10.020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 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 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 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 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他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推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 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 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 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原标题: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以下为《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公布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最新公布 发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XX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区委、区政府领导休假,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区人大、政协领导休假,由区人大、政协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人大、政协批准,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霍肖桦表示,要解决退市难的问题,就需要让中国投资者对“垃圾股”保持理性,投资者如果对“垃圾股”的炒作

热情降低,许多业绩不佳的企业可能不会再押宝最后一搏。 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怎么养老 国务院日前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曾经被许多人羡慕的“铁饭碗”被打破,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今后咋养老呢? 个人缴8%,另缴4%给职业年金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职业年金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后,这4000万人的退休后待遇咋样?决定明确,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doc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019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更新:2018-12-31 23:29:36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决定》的发布实施,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场“硬仗”。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

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同时,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相互交流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这次改革意义重大。 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4亿多人,而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2019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2019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备受瞩目。会议提出,要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以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动作频密。今年首次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上涨6.5%左右。人社部在10月25日透露,今年下半年,养老金并轨工作目前研究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研究启动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在老龄化社会程度日益加深、养老金收支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出台非常必要和迫切。 养老服务水平是城市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面资源,同时由于养老需求的多元化,需要有效整合不同的养老服务方式,进行有效融合。 养老工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中国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愈来愈明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都是新移民较多、经济高速发展的城市,人口结构很独特。例如深圳虽然是一个年轻的城市,但却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移民城市,所以它的人口结构非常独特。为了应对这样一个独特的问题,深圳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老龄工作。在深圳市的12项重大民生工程中,养老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 为了加快各养老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深圳养老工程专责小组分级与各职能部门建立了沟通机制,每月梳理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整合现有资

源,推进落实养老民生工程。深圳已经把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作为“十三五”时期的战略任务,全力在打造完成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国家级 医养结合试点城市的两个改革探索任务。在致力于打造养老企业总部经济中心、养老金融创新中心、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科研中心、高科技老年用品研发制造中心、养老用品会展营销和国际分销中心的同时,尽可能地发挥经济特区的优势,将金融、产业、科技、人文等优势,大力发展集“养老+医疗+保险+文化+科技+ 金融+地产+购物+休闲”于一体的现代养老服务业。 深圳现在正在创新完善扶持老年人服务事业和产业体系,将在未来几年着 重加强老龄服务队伍建设,保障养老设施用地供给,加强财政扶持保障功能,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自由物业转换养老服务,探索养老保险创新制度,积 极应对深圳未来将遇到的老龄化问题,营造尊老、敬老、助老、孝老的社会氛围,提高全市老年人的福利和保障水平。此外,深圳市还在加快养老服务设施 的建设,打造智慧养老服务模式,满足市民多元化的养老需求。积极发动社会 各个阶层高度关注社会老龄化问题,倡导社会各个层面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 任。 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民政局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面向养老服务等健康产业,致力打造集呼叫救助、居家照料、健康服务、档案管理为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的养老服务。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深圳还要充分发挥科技企业领先的优势和政府的现代 服务理念,推动养老服务模式的创新,充分发挥深圳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 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的作用。 发展老龄产业需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 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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