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主要条文精解4-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主要条文精解北京?学法学院 尹田教授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六章 ?般规定

?、担保权体系

第三百??六条 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 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分?般担保和特别担保,特别担保分?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近代以来,?陆法系各国就“物的担保”,形成了两种主要的?法模式:

?种是法国民法上的优先权体系(包括所有的对债务?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不仅有抵押权、质权,还有如我国的?程款优先权、破产时?资优先权等)。

另?种是德国民法上的担保物权体系,其他国家继受并进?了?些改造,台湾民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担保合同与担保范围(第388-389条)

第三百???条 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意定担保物权设?的基础或者依据

2.“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指所有权让与担保、附买回条件的买卖等合同

3.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指:(1)最?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关系如部分?效的,不影响最?额抵押合同的效?;(2)独?保函。

4.担保合同?效的效果:

(1)担保物权?始不能成?(2)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三、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所列范围适?于?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2.“主债权”指“原本债权”(如本?、价款);

3.“利息”应包括正常利益及迟延罚息等

四、物上代位

第三百九?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

五、债务移转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第三百九??条 第三?提供担保,未经其书?同意,债权?允许债务?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 担保?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思表?,应当采?书?形式,否则其同意的表??效。

(2) 未经担保?同意,债务?转移全部债务的,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3) 未经担保?同意,债务?转移部分债务的,担保物权针对未转移的债务部分继续存在,但其担保范围发?缩减,不包括已被转移的部分债务。

六、?债多保及担保?追偿权

第三百九??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债多保时担保权利的?使规则

1.担保权的并存:有约定,按约定。 是否任何约定都是有效的?

2.?约定或约定不明:

(1)有债务?提供的物的担保,应?先?使该担保权

(2)?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债权?享有选择请求权

(?)?债多保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追偿权

1.追偿权的种类

追偿权是指当事?为财产给付后可请求他?予以补偿的权利。

最重要的有: (1)连带债务?(共同侵权?为?、共有?、合伙?)的追偿权; (2)保证?及物上保证?(抵押?、出质?)的追偿权。

2.追偿权?的权利:债权代位问题

追偿权?否同时取得或者可代位?使债权?的债权?

(1)我国保证?追偿权的?法变化

两种模式:

第?,主债权债务消灭,保证?仅对主债务?享有追偿权;

第?,保证 ?在对主债务?享有追偿权的同时,取得主债权?地位,得?使债权?的债权。

我国?直采?第?种?法模式:

《担保法》第31条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第57条 为债务?抵押担保的第三?,在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物权法》第176条(现《民法典》第392条)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追偿。

《民法典》的变化:

第七百条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 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2)连带债务?的追偿权?法

第五百??九条......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 在其 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

但《总则编·民事责任章》第178条第2款的规定是:“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 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3.第三?代位清偿的?般规则

第五百??四条 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 除外。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 ?,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台湾民法 第311条:“债之清偿,得由第三?为之。但当事?另有订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由第 三?清偿者,不在此限。”“第三?之清偿,债务?有异议时,债权?得拒绝其清偿。 但第三?就债之履?有利害关系者,债权?不得拒绝。”

第312条:“就债之履?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为清偿者,得按其限度就债权?之权 利,以??之名义,代位?使。但不得有害于债权?之利益。”

法定代位:清偿?就债之履?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在台湾民法,法定代位?包括两种:

1.共同债务?(分别规定):(1)连带债务?;(2)不可分债务?:(3)保证 ?。

2.就债之履?有利害关系之第三?(因清偿当然受有法律上之利益者):(1)物 上保证?(抵押?、出质?因清偿债务?当然代位);(2)后顺位的抵押权?(清 偿先顺位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3)共有?(如合伙?就合伙债务有清偿利 益)。

我国《民法典》此条规定的?式与台湾民法完全相同。

4.存在的问题:

(1)表述不准确、不统?:

第700条规定保证?“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享有 债权?的权利”。

(2)规范冲突:

A.连带债务?: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可追偿并享有债权?权利”,第178条第 2款仅规定“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

B. 保证?:第700条规定保证?享有“追偿权和债权?对债务?的权利”,第392条 规定,在?债多保时,“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九民纪要》第56条规定:?债数保时,担保?相互之间不享有追偿权。

第?七章 抵押权

第?节 ?般抵押权

?、抵押权的特征(第394条)

第三百九?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案例:转移占有的约定的效??

甲公司以其?幢楼房向债权??公司设定抵押担保,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份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将该抵押楼房交给?公司管理,?公司有权占有、使?其中部分楼房,并有权将另?部分楼房予以出租,所收取的租??以抵偿债务。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即依照约定将该楼房交给了?公司。其后,甲公司主张该抵押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应属?效,抵押权的设?也应属?效,理由是:依照双?约定抵押?将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占有、使?,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问:甲公司的主张能否成??

2.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

3.抵押权以登记为物权公??法:不动产登记来源于抵押权登记

4.抵押权的实现常常需要司法权?的介?

?、抵押物范围(第395条、第398-359条)

1.法定范围

(1)可单独流转的财产和不动产权利,即可设定抵押权;必须随建筑物流转的?地权利,只能与建筑物?并抵押,不能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 (2)禁?流转或者限制流转(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3)以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签订的抵押合同,具备有效条件的,为有效。

2.“财团抵押”

第三百九?五条 ……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两种类型:

(1)“财团抵押”,其设?于企业现有财产中的全部或者特定部分

(2)“浮动担保”(又称“企业担保”“浮动抵押”),

三、动产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六条 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

1.抵押?和抵押标的具有特定范围

2.抵押?对抵押物在抵押物确定前有权处分

(?)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和实现

1.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及其对抗?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2.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到期;(2)破产、解散;(3)约定;(4)其他

三、抵押权的设?(第400-404条)

(?)强制设?

第三百九?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以建设?地使?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并抵押。

抵押?未依据前款规定?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并抵押。

(?)约定设?

1.抵押合同:书?形式

2.流押条款的效?的?法改变

流押条款:债务到期时,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1)禁?原因:

第?,流押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和设?抵押权的?的

第?,流押条款有可能导致合同强制

(2)我国?法的变化

2017年室内稿:“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401条 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条?评价及适?

条?评价:

(1)未指明流押条款是否有效;(2)未指明对流押条款实施的必要限制

适?规则:

1.流押条款有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2.?论是否约定,债务到期时,抵押双?必须对抵押物价格进?评估

3.抵押物所有权变动,不动产以登记为根据,动产以交付为根据。

(三)抵押权的设?依据及其对抗效?

第四百零?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五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1.不动产抵押权根据抵押权登记?设?;

2.动产(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权)根据抵押合同?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范围:(1)已接受动产交付的购买?;(2)质权?或登记抵押权?;(3)已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措施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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