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1.工程任务

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

(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

(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

(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水库、水闸工程

(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

(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

(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工程

(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

(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

(3)电(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

(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

(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干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

4.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工程

(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

(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

(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水力机械

(1)水电站水轮机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3)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

2.电气工程

(1)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点、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2)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3)大型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

3.金属结构

(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

2.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第十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要求如下:

(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

3.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4.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

5.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6.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7.结论及建议

(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

1.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3.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有以下行为和问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支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工程参建单位借设计变更变相调整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六)项目法人管理不当、勘测设计单位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施工单位不具备投标承诺的施工能力,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各类水利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

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 ?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附则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水利部通知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4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5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6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7第六章附则 1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3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5、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1、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的改变; 【说明】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是工程安全设防的重要

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水文 引起工程规模改变的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变化。 【说明】水文、泥沙等基本资料是工程设计的最基础资料之一,其变化一般会引起其设计成果的改变,进而可能会影响工程规模的变化。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二)地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资料表全套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 ]变更01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 由于工程现场实际地形地质条件及水文情况良好,原设计钢筋型号可以作适当调整原因,我方今提出工程变更。变更内容详见附件,请贵方审批。 附件:1、工程变更建议书。 2、 承包人: 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 监理机构初步意 见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 意见设计单位: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意 见发包人: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批复意见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 由于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分布筋为,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的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钢筋修改为:主筋,分布筋,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编号: 工程名称修改部位专业名称第页 共页 通知内容 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φ12、分布筋为φ8,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经验算渠道钢筋改为主筋为φ10、分布筋为φ6。间距按原设计图纸。 工 程 量 具体工程量请监理复核。 附图 及说 明 编写校核审查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年月日

变更指示 (监理[ ]变指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现决定对本合同项目作如下变更或调整,你方应根据本指示于年月日前提交相应的和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变更项目名 称 渠道钢筋 变更内容简述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分布筋为,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经设计 验算须作变更处理。 变更工程量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联合核定,确定减少钢筋。 变更技术要求根据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第二标投标文件、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各项技术 指标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其他内容 附件:设计变更文件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接受变更指示,并按要求提交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承包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 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

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12新版

水 利 部 文 件 水规计[2012]93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

变更。 第六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表格

变更资料 [xxxx]变更01号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xxxx]变更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 J-2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

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xxxx干渠法代处 xxxxxxxxxxxx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监理部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由于原设计得渠道钢筋主筋为Ф12,分布筋为ф8,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得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钢筋修改为:主筋ф10,分布筋ф6,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x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XZSL-JL-7-16 编号:01号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xxxx年月日 JL13 变更指示 (监理[xxxx]变指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CB26 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 (承包[xxxx]变价01 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 J-2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随同监理审核表、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或监理暂定价格文件,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各1份。 JL14变更项目价格审核表 (监理[xxxx]变价审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合同编号:XZSN/xxxxSG/JNT J-2 说明:本表一式 4 份,由监理机构填写。审核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JL15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资料表格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全套 资料表格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变更资料 [xxxx]变更01号 CB23 变更申请报告 (承包[xxxx]变更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设代单位、发包人三方审签后,承包人、监 理机构、发包人、设计机构各一份。 工程变更建议书 致:xxxx干渠法代处 xxxxxxxxxxxx干渠续建配套工程监理部 xxxx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由于原设计的渠道钢筋主筋为Ф12,分布筋为ф8,结合现场地形地质及水文情况,经我部在类似工程中积累的经验及验算,建议渠道钢筋修改为:主筋ф10,分布筋ф6,间距按原设计不变。 请贵方审批! x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设计修改通知单 XZSL-JL-7-16 编号:01号

注:本通知发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xxxx 水利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工程设代处 xxxx 年 月 日 JL13 变 更 指 示 (监理[xxxx]变指01号) 合同名称:xxxx 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设代机构各1份。 CB26 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 (承包[xxxx]变价01 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承包人填写。随同监理审核表、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或监理暂定价格文件,发包人、监理机构、承包人各1份。 JL14 变更项目价格审核表 (监理[xxxx]变价审01号) 合同名称:xxxx工程C2标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 分类:其他 ; 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 - 1 - 则上不得再次变更。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由移民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与定义)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臵、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说明】水利工程具有工程类型多、周期长、参建单位多的特点~为便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分级管理~本条规定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按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进行划分。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界定标准)以下设计条件或内容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一、主要问题 1.1设计变更认识问题 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理解也不一致。项目法 人的职责是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对初步设计进行的变 更应为设计变更,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参建单位以招标文件为参照物,认为对招标文件的变更才是设计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加之有些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未进行审查或者施工图也未进行审查,本身就与初 步设计不一致,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1.2设计变更界定问题 长期以来,设计变更一般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两类,但究竟什么是重大设计变更、什么是一般设计变更以及二者之 间的区分究竟在哪里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因为缺乏量化、细化的指标,在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管理混乱,一般设计变更当作重大设计变更处 理的案例较少,但重大设计变更当作一般设计变更处理的案例极多, 有的项目在实施中工程的地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却按一般设计 变更处理,不履行审批手续。 1.3设计变更报批问题 按照规定,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即可实施,重大设计 变更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很多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管 理程序缺乏充足的重视,经常先实施后报批。如,某工程在施工中发 现道路的路面结构需变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了施工, 待第二年检查时发现未办理相关手续,才向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变更, 主管部门面对既成事实,只得按照实施后的方案进行批复,造成审查 批准流于形式,起不到规范设计的作用。 1.4设计粗糙导致数次变更问题

因为客观原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但一项工程在同一部位、同一个问题上设计方案多次发生变更就缺乏严肃性。比如,某工程因 为地形原因,在施工中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但是在继续施工中,发现变更的设计仍然与实际条件不相吻合,于是 对已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再次变更,已批复过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 认为再次由其批复变更缺乏严肃性,遂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 更进行了批复。这一现象凸显了工程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的问题,值 得深思。 1.5设计变更资金问题 在已实施的设计变更中,项目法人往往重视工程结构、形式、方案的 变更,而对于由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缺乏充足的重视。有的项目法人 不核实资金变化,有的单位有选择性地注重因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 若投资有增加,则动用预备费或招标节余或其他资金予以解决;若因 变更减少投资,则忽略不计。 1.6通过设计变更掩盖问题 在实践中,个别工程为节省投资或出于其他目的,不按照设计图纸实施,擅自减少工程量或改变工程结构形式,也不履行任何程序。若在 检查中未被发现,就不进行设计变更;若在检查中被发现,项目法人 便以设计变更的名义报批,使设计变更成为掩盖问题的手段,给工程 建设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二、设计变更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增强的地方 2.1重大设计变更需进一步量化 《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重大设计变更的定义,但侧重于文字描述, 并未进行量化,偏重于叙述“重大影响”,究竟到什么水准为重大影响,不同的单位、个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作为全行业统一的管理办法,不宜出台过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相关部门应根据《暂行办法》 制定具体的明细表,量化设计变更的界限,减小因不同理解造成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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