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式教育法

累积式教育法
累积式教育法

累积式教育法“137学习法”。

“1”就是每天至少读一遍,最多7遍;一样约十分钟,不超过十分钟;

“3”就是一天可以选择读三样,最多读7样;如同时读《论语》、《易经》、《老子》;

“7”就是指连续7天重复相同的内容。如从星期一到星期日重复读《论语》、《易经》、《老子》里相同的内容。不管孩子熟记不熟记,背诵不背诵,读完7天就进入下周学习。如此,孩子两年左右就可以熟记甚至背诵《论语》,《大学》,《易经》,《中庸》,《道德经》,《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朱子治家格言》,《笠翁对韵》等将近十多部经典。

学习量:累积法主张一天的学习量为400字左右。不过学习量是一个参考值,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学习阶段,根据孩子的接受能力,可以灵活掌握。学习时间:采用离散教学的原则,一次学习时间约十分钟,一天二、三次,每天学习时间约为半小时。

学习内容(读哪些经典):

A、六经四书:赖国全老师提出,六经四书,是必须学的,是主粮,而且必须先学习群经之首——易经。

六经是指易经,黄帝内经,诗经,孝经,道德经,金刚经。此六经,以儒家为主,涵盖佛家、道家内容。与传统的六经:诗书礼易乐春秋,有所不同。

四书是指论语,大学,中庸,孟子,与传统的四书没有区别。

除此之外,可吃些小菜。何谓小菜?如唐诗,宋词,庄子,墨子。

B、经典按功能分类:培养一个人跟建房子一样,要打地基,做结构,最后才是装修。

1、基础类:包含《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规》,也包含《论语》、《大学》、《中庸》、《孟子》。这一类经典都是教做人的,做人才是基础,学知识学做事都是后面的事。

2、结构类:这就是经。《易经》、《孝经》、《诗经》、《道德经》、《金刚经》、《黄帝内经》等。

3、装修类:先秦的诗、唐诗、宋词、古文观止、史记、资治通鉴等。

C、三个线程的学习:培养孩子应该要有一个总体规划:到底怎么样把你的孩子完善地培养起来?“137学习法”中间是3,所以是有三个线程的学习。

第一个线程就是学这些“经”,《易经》+《黄帝内经》+《道德经》+《孝经》,这是经类的。

第二个线程是学“典”的,《论语》+《大学》+《中庸》+《孟子》这一类,难度也是介于中间。

第三个线程是学装修类:《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规》+《成语接龙》+《诗词启蒙》+《文学启蒙》这一类的,装修类的,比较基础的。

遵守这三个线程,用两年时间就可以学得非常扎实,如果担心时间不够,可以学三年,第三年巩固,是可以学得非常好的。这样,我们孩子人生的地基结构,我们用两三年的时间就把他打下。

特点----三大纲领

1、简易性纲领:每天半个小时读经,很容易坚持。方法简单才能做大做长久。

2、周期性纲领:每次读经400字左右,每天读7遍,孩子一个星期就熟读了。

3、多样性纲领:读经可以读多样,只读一样很难做下去,会非常的辛苦,但是多样就变得很简单。这个原则,是从生活中归纳出来的。多样性的实践,通过验证,很有用。

用三年作一个大周期,完成六经四书以及一些辅粮的学习,大周期完成,再进行复习周期。

八大读经原则

当下读经。全家读经。科学读经。系统读经。

四个不离原则:

不离家庭。不离社会。不离生活。不离圣贤教悔。

体会:义务教育法培训心得体会

义务教育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义务教育法》的培训结束了,通过三天的集中培训和暑期的自学,我们对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新精神、新特点、新要求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我们知法守法的意识,树立了依法维权的观念,懂得了用新《义务教育法》来时刻规范和鞭策自己,的确受益匪浅。其中有两点让我感触颇深: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部教育法之中,明确不准把学校分成重点校非重点校,不准办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对目前人为拉大学校差距的做法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法律约束,体现了教育的公平。义务教育是惠普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新义务教育法还详细的规定了有效的措施。这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出来的一大亮点,它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这是我国立法中第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的规定,以前是以教育政策的形式加以贯彻,现在是履行法律责任,依法实施素质教育加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这条规定明确了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四个方面:一是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是要提高教育质量,三是要学生全面发展,四是要为培养合格人才奠定基础。这也是义务教育的质量标准和培养目标。

那么,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又该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呢?我想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守法护法,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其次,要转变教育观念,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更好地促进学生的主体发展,将素质教育落实每一个孩子的身上,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中!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教育法的含义及特征 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要件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即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调整的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或叫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 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杨不管事件:母亲阻止女儿上学事件;歹徒在幼儿园搞破坏事件。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制定机关多样。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 2、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特定之一,就是在其运行过程中,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高等教育学考试重点内容

高等教育学考试重点内容 一、考试题型 1、名词解释 2、辨析题,判断正误,并给出理由 3、简答题 4、论述题或材料分析题 二、答题注意事项 1、名词解释:概念解释,考的是概念的理解是不是规范?概念比较长,按照主 谓宾模式背诵记忆;可能四分一题,可以多答一两句,则更加长度,保证空间的合理利用; 2、辨析题:判断正误,说明理由;联系实际就要举例说明,要说专业术语不要 说别的;字迹整洁; 三、名词解释(精简版) 1、大众教育 西方学者马丁·特罗认为入学人数在适龄人口的15%-50%之间,属大众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面向全体社会公民,不设入学选拔考试或入学选拔考试不通过率

极低。受教育的机会增多,大众受教育者分布广泛,而且高等教育种类、层次、形式出现多样化。 或: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成员,受教育者分布广泛,更多的人可以上大学,目的除了培养未来国家管理者之外,主要培养国家所需的各行各业的建设者。国家政府虽然提供一部分高等教育经费,但高等教育的主要支撑者已是老百姓。学校数量多,与各种职业相对应的技术逐渐成为专门的学科,并作为知识进行传授。 2、高等教育 是在完全的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培养学术性或职业性的各类高等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 3、高等教育结构 指高等教育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构成状态和比例关系。包含体制结构、形式结构、层次结构、科类结构、能级结构、地区结构。 4、高等教育目的p48 具体而言就是指按一定社会的要求把接受过完全中等教育的人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目的作了如下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5、高等教育培养目标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培训资料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 关系

问答题: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答: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 ①一致的目的。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相互依存。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市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 二者区别: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制定,也可以由政党制定。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律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教育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而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政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我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直接参与了教育政策的制定。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政策文献成为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规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主要是指导性作用,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机关制订与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行文件,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一般法的特征,如程序性、规范性、确定性、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 ②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再现的。 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学习义务教育法教案

普法教育《义务教育法》教案 目的:通过这次主题教育,使学生能够了解和知道新《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过程: A. 资料查找:课前预先布置学生去查阅有关新《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资料,对它有所了解。 B.根据学生查找的资料,进行导入。 C.出示一些相关资料,内容具体如下: 1.《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候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义务教育法》的内容:

(1)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 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教育法1

教育法 1、导论 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 2、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的核心: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 序合法(4)救济有道:救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教育法制建设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 (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2、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法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 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广义):(1)依法治教的原 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 则。 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

教育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选择题(10题,每题2分,20分) 名词解释(5题,每题3分,15分) 简答(5题,每题7分,35分) 论述(1分,15分) 案例分析(1题,15分,问两小题,可能是材料分析或写法律文书) 第一次课 第一题: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重点看看,概念和四个方面的要求,第11-12页)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失误,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此四点知道即可) 第二题:教育法(概念,第18页) 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第三题:我国教育法的渊源(7点,知道即可第28-30) 概念:教育法得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和条约 第四题: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答题要点:定义,构成,知道5各方面即可,第31-32,或答书上10点也行) 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邮寄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构成(5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第五题: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重点看看,第35-36)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题: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重点看看,第36)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次课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39)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

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试 试题及答案 招考教师试题 2009-08-30 17:42:48 阅读2011 评论2 字号: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教师业务考试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 B学制的建立 C教育实体的出现 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A生理活动 B心理活动 C认识活动 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 B杜威 C夸美纽斯 D洛克 “现代教育学之父”赫尔巴特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 A杜威 B斯塔弗尔比姆 C泰勒 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

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 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 B一般说;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用等级制较便利 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运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 D在成绩评定时;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 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正确的是(C) 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 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进行 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能力相对较弱 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D) 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 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

高等教育学知识点

《高等教育学》知识点 一、高等教育发展史 我国古代高等教育 殷商时期“右学”--我国最早的具有高等教育某些属性的机构 战国中后期《大学》《学记》--世界最早的教育专著 汉代“太学”--我国古代高等教育从萌芽时期跨入雏形阶段 “鸿都门学”--世界第一所文学、艺术类专科学校 唐代“六学”中,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为经学教学,律学、书学、算学属于专业教育--确立专业教育 我国近代高等教育 1862年京师同文馆--我国第一所新式学堂 1895年创办于天津的西学学堂--我国近代最早的新型大学、我国第一所近代分科大学 1898年京师大学堂--我国近代第一所国立大学 1902年《壬寅学制》即《钦定学堂章程》、1904年《癸卯学制》即《奏定学堂章程》--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 1912年《大学令》、1913《私立大学规程》、1917《修正大学令》--废除“忠君”,标志近代高等教育制度逐步定型 我国现代高等教育 蔡元培--开启我国近代大学向现代大学转变 195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规定基本任务、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雏形 1961年9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校六十条”)--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初步确立 1998年8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5年11月18日发布《“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建设内容:①学校整体条件;②重点学科;③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998年5月4日江泽民宣告、1999年国务院决定“985工程”--重点支持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①机制创新;②队伍建设; ③平台和基地建设;④条件支持;⑤国际交流与合作。 外国古代高等教育 公元前200年,雅典大学--世界高等教育史上第一所大学 中世纪大学--由学生和教授仿照手工业行会形式组织起来,打破教会对大学的垄断,获得较大自治权,并从普通教育体系中脱离,形成具有高等教育基本属性的独立教育层次,成为欧美近代大学的渊源,包括; ①意大利-波隆亚大学、萨莱诺大学 ②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 ③法国-巴黎大学 ④捷克-布拉格大学 ⑤德国-维也纳大学 外国近代高等教育 巴黎工业专科学校--欧洲工业大学最早的模范 1810年威廉·洪堡创立柏林大学(洪堡大学)--提倡“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开启近代大

137累积法

137累积法 137累积法(又称137学习法,累积式教育法),是著名国学专家赖国全老师首先系统提出的一种科学、简单、高效的教育方法。赖国全老师根据自己的学习经验,结合儿童心理学、生理学的特点,在培养自己的女儿赖思佳学习国学经典时提出,经过不断完善,渐成系统。至今累积式教育法已经影响全球上百万的家庭,成为风靡海内外的著名儿童教育方法之一。 137累积法简介 累积式教育法应用在读经上又被称为“137学习法”。 “1”就是每天至少读一遍,最多7遍;一样约十分钟,不超过十分钟; “3”就是一天可以选择读三样,最多读7样;如同时读《论语》、《易经》、《老子》; “7”就是指连续7天重复相同的内容。如从星期一到星期日重复读《论语》、《易经》、《老子》里相同的内容。不管孩子熟记不熟记,背诵不背诵,读完7天就进入下周学习。如此,孩子两年左右就可以熟记甚至背诵《论语》,《大学》,《易经》,《中庸》,《道德经》,《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朱子治家格言》,《笠翁对韵》等将近十多部经典。 学习量:累积法主张一天的学习量为400字左右。不过学习量是一个参考值,不同的孩子、不同的学习阶段,根据孩子的接受能力,可以灵活掌握。学习时间:采用离散教学的原则,一次学习时间约十分钟,一天二、三次,每天学习时间约为半小时。 137累积法学习哪些经典 137累积法六经四书 赖国全老师提出,六经四书,是必须学的,是主粮,而且必须先学习群经之首--易经。 六经是指易经,黄帝内经,诗经,孝经,道德经,金刚经。此六经,以儒家为主,涵盖佛家、道家内容。与传统的六经:诗书礼易乐春秋,有所不同。 四书是指论语,大学,中庸,孟子,与传统的四书没有区别。 除此之外,可吃些小菜。何谓小菜?如唐诗,宋词,庄子,墨子。 137累积法经典按功能分类 培养一个人跟建房子一样,要打地基,做结构,最后才是装修。 1、基础类:包含《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规》,也包含《论语》、《大学》、《中庸》、《孟子》。这一类经典都是教做人的,做人才是基础,学知识学做事都是后面的事。 2、结构类:这就是经。《易经》、《孝经》、《诗经》、《道德经》、《金刚经》、《黄帝内经》等。 3、装修类:先秦的诗、唐诗、宋词、古文观止、史记、资治通鉴等。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也有人说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而照亮了别人…… 谈到教师大家想到最多的是鲁迅先生的那句话:“俯首甘为孺子牛”,那是对教师无私精神的赞美。不同于其他职业,教师是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有些地区屡次出现教师遭受不公平待遇;教师被羞辱等等现象,似乎在提醒着我们这光辉的职业正被黑暗给一点点吞噬了。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已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已的法律地位。这时认真学习《教师法》有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显得刻不容缓。 但是,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已的义务。通过学习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更让我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已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已,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

长,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个学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支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已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

教师法》学习资料 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 2、《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 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教育教学权。② 、科学研究权。③ 、指导评价权。 ④ 、获取报酬权。⑤ 、民主管理权。⑥ 、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 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②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⑤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 国籍。 (2) 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22 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义务教育法》学习资料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 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2018年电大《教育法学》参考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 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 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 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 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 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 《教育法学》习题集 填空题 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10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这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2、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 正在逐步形成。依法治教的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3、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是 两类基本的关系。4、我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 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5、要国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中,国家是 学校财产的惟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6、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 的遵守。7、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 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可以有两种主体资格,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9、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 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10、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日常行为规范和操行评价。11、残疾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12、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答: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 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13、“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

累积法学习素材之[诸家经典]-《孙子兵法》

累积式教育法学习素材 孙子兵法孙武 计篇第一 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 道者,令民与上同意也,故可以与之死,可以与之生,而不畏危;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高下,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 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 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 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 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作战篇第二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 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于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破车罢马,甲胄矢弩,戟盾蔽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 故智将务食于敌,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萁秆一石,当吾二十石。 故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故车战,得车十乘已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 故兵贵胜,不贵久。 故知兵之将,生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谋攻篇第三 孙子曰: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修橹轒辒,具器械,三月而后成;距堙,又三月而后已。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士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 得体会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也有人说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而照亮了别人…… 是啊,教师是神圣的,当我还是一名小学生的时候就对教师这个职业充满向往。作为学生的时候学习《学生守则》,《行为规范》,现在已经成长为一名人民教师了,才知道教师也要学习《教师法》,《教育法》。 通过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他们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它才能够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当然,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新《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处处“身为正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原则,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教书的学习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有不断学习、不断创新的精神。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首先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有人说,你要教学生一滴水,你就应有一桶水;如果要传授一条江,那么你的胸中就应容纳百川,就是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要“教”中“学”,“学”中“教”吧?孔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在教学过程中,向其他同行虚心请教也不失为一种途径。在教学中,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案例:本书119页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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