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内容摘要]在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精心保护。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权是紧戴在所有妇女头顶的“紧箍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女性都处于不自由、被动的地位。而古代婚姻制度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以各种手段来保证夫权的全面的实现,以“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等制度来推崇夫权而压迫中国古代妇女——所谓的“卫道士”以各种理由来限制女性的婚姻自由,而女性稍有不合其要求便可随意休弃,弃之如履。

[关键词]夫权;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一、夫权概念及其形成

所谓夫权,是指封建社会丈夫支配妻子的权力。《法学大辞典》中将夫权解释为:夫妻关系中,丈夫控制支配妻子的权利,体现了剥削阶级和社会中男女在夫妻关系中地位的不同,在夫权统治下,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夫为妻纲”“妻以夫为天”,丈夫可以纳妾,出妻,而妻子不得擅自出走,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妻子使用须秉承夫意,婚后妇女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1(在现代中国的香港地,仍保留了这种习惯)。

《诗经·卫风·氓》中有文描述女主人公的婚后生活:“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也,不可说也!”2诗人满腔愤懑地控诉了男主人公“氓”始乱终弃,唱出了对男女不平等社会现象的强烈悲愤,更深深地表达了中国古代

妇女在夫权的压迫下对婚姻生活的无力!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男权高于女权的思想开始形成。男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男权社会由此形成。确立这种婚姻思想,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的一夫多妻制,夫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运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到精神存在,都处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们仅仅作为人妻、人母、或“玩物”、“附属品”等角色进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绝对服从以尽其工具意义上的角色职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权文化和封建礼教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职志。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处在无权的被人摆布的地位。自从儒教宗师孔子提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释、扩充和强化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强大的夫权文化覆盖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剥夺了人权,她们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维系中国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概述

在古代,夫权的发生仅依据一个简单的法律行为——缔结婚姻。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妇关系是夫权的载体,这意味着夫权的效力范围及权利客体均局限于夫妇关系的范畴之内。正如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其他许多权利一样,夫权道德的力量源泉也在于传统文化本身。古书中

将“夫妇”一词解释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或“妇,言服也,服事于夫也。”可见古人造“夫妇”一词,并非随意排列,而是大有讲究,讲究的就是夫权,汗牛充栋的儒家经典以及那些以女性为对象的道德教条正是本着夫妇的原义,从男尊女卑的礼制原则出发,一遍遍,一代代地灌输着“夫为妇天”、“夫为妻纲”的观念,以荼毒妇女的心灵和摧残她们的尊严为代价而建立起浸透着无数女性血泪的夫权。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古代社会,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的精心保护,古代法律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从夫妻婚姻制度上再一次强化夫权: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观的,其家之女则不能娶。韩诗外传曰:“妇人有五不娶:丧妇之长女(婚前丧母的家中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家中有恶疾谓喑﹑聋﹑盲﹑疠﹑秃﹑跛﹑伛)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祖上或父母受过墨、劓、宫、刖、髠刑)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爹妈有过绯闻,生活糜烂)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叛乱家庭的女子)不娶,废人伦也。”3

(二)七出之条

“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继承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4

(三)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妇女有“有所娶无所归”(娘家父母都已不在人3

世,回去后无处安身)、“与更三年丧”(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5(原本很穷,后来富贵,想休掉妻子)三种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

(四)和离

“和离”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该制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6

(五)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所指的情况有: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欲害夫者。7

三、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一)夫权对“五不娶”的影响

“五不娶”主要是相对女子家庭而言,所谓的“门当户对”。试问,女子德、言、容、功与其祖上有何必然联系?特别是第一条:寡妇家的长女不能娶,首先就是对天下寡妇含辛茹苦持志守节的侮辱和否定,而且有数据显示,长女往往识大体早当家,正该是做媳妇的首选才是,却被归入有人生无人教的行列,实乃大谬。第二条明明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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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之谈,却找个理由冠冕堂皇:“弃于天”,天都不要,正所谓天谴,不娶,便是顺应天意,否则,便是违逆天命!女子未嫁,便受男子夫权所累,为何不出个“五不嫁”来限制男子择偶?

(二)夫权对“七出”的影响

1、不顺父母

孟子说过“娶妻为养”,就是说娶个老婆就是为了事奉丈夫的父母。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顺、孝、事的理想标准如《礼记·内则》所要求的,“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叫第一遍,媳妇就要起床梳洗妥当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到私室休息。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无论公公婆婆有什么苛刻的要求只能服从,不能说“不”。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很不近情理,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一条狗,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而惨遭休弃,姜诗还被誉为孝子。是否顺公婆,更多的是公婆的主观感受,一些无理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2、“无子”

“无子”直接给女性套上“生殖工具”的桎梏,不想生、不能生、丈夫不配合等等一系列的原因,最终都是把责任归咎到女性身上。曹植《弃妇诗》写道:“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诗中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不得长久;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那样在夫家站住脚。8可见在古代因无子休妻现象的普遍存在。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出身高贵,品貌超群,《诗经·卫风·硕人》就是为赞扬她而作,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下至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咏)不可胜数。

3、淫

“万恶淫为首”!在畸形的封建贞操观影响下,男人可以有多个妻妾,妇女只能从一而终。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可以各种借口纳妾,而妻子则片面地被要求贞洁。除了个别特殊地位的女性曾私养过面首外,古代妇女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只有一个丈夫。与此相反,男性却可以合法拥有多个妻妾,一夫一妻制是基本的婚姻形式,但允许丈夫纳妾,在事实上已经突破了这种形式的束缚。在这方面皇帝本人便是典型,他为天下人作了示范,上行下效,贵族官僚也不甘落后,竟相蓄姬纳妾。男人可以“淫”,妇人却不可以不忠。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断令改嫁;其夫不嫁,革饼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团拜;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俱不得与;不得派行称呼”。妇女犯淫除休弃外,更有施行“沉塘”“幽闭”等严厉惩罚。

4、妒

妒,是指那些对丈夫纳妾不满,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那些“封建卫道士”却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嫉妒出妻的目的是维护夫权制家庭丈夫多娶的利益需要。古代男人多妻妾,而要以通奸罪来规范男人,相对而言,比惩罚女人来得困难。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势下,女人对自己丈夫的其他性生活,只好采取以妒忌抵制。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因为自己对婚姻的不忠诚而休弃妻子反而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岂不可笑!因这一条使得许多妇女甚至违背心意、主动为丈夫纳妾。

5、有恶疾

恶疾通常指的是传染病,如肺结核,天花……这也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女子的不公:因为这类疾病不仅会传染家里健康的人,同时一般也很难治愈。妻子患病,为夫者非但不相濡以沫、同舟共济,反而无情地将妻子休弃。倘若妻子康复,却也不愿再接纳曾经身患重症的妻

子。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

6、口多言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被丈夫休弃,赶回娘家。连行使基本的言论自由都要被休弃,可见古代妇女地位之低下,“卫道士”对妇女要求之苛刻!

7、窃盗

此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在古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妻虽有夫授权于她的管理家事的责任,但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自由处分权。妻因婚嫁所得财产即妆奁,也归夫家所有;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私与(给)”,如若妻子未经丈夫允许而自行处分家庭财产就构成“窃盗”,这会被认为“吃里扒外”,沦为被休弃的凄惨后果。《韩非子·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从她母亲的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照乃母的话行事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9换言之,就是古代妇女连存私房钱的权利都被剥夺掉了。

(三)夫权对“三不去”的影响

“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而后,到了唐代以后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唐律》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至怜、至孝、至贵的女子只要不通奸、无恶疾才可以不被丈夫休弃。在宋元之后,由于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

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

(四)夫权对“和离”的影响

在一千多年前,“和离”是中国古代离婚立法的先进代表,是给久受夫权的黑暗压迫的古代妇女带来一丝光明的明灯。但是,在男尊女卑、夫权当道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之家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左右逃不出夫权的魔咒。10

(五)夫权对“义绝”的影响

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夫权至上的封建家庭秩序。义绝的法律规定,是以牺牲夫妻个体利益来维护家族利益从而维护国家利益,是舍小取大的明智做法。在“皇权”、“父权”、“夫权”统治下,婚姻是“对祖宗负责”之大事,保证祖宗血脉的纯洁,使祖宗永享血食;婚姻是“合二姓之好” 之大事,由家长决定而非当事人合意成立,婚姻是双方家族的事务而非个人的感情;婚姻的和谐决定国家政局的安定,国家着力维护婚姻的伦理秩序,婚姻是关系国家政治之大事。宗法伦理的文化决定了义绝制度的出现,义绝强制离婚制更加凸现了婚姻制度中的家族伦理性。

封建婚姻制度中的“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等规定无不体现出对夫权的推崇和对古代妇女的藐视。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上,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却是长期存在的,女性被置于社会的底层,处于无权和半无权状态。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婚姻关系中,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夫权统治。夫权的本质是不平等之权,是确立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统治权。这种不平等的夫权,

有悖不动声色人类平等的要求,违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协助的本旨。

四、夫权之于中国现代婚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中特别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就从根本法和法律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夫妻关系中“夫权”的统治地位不再。妇女不再受夫权的迫害与压榨,可以挺直背脊,撑起半边天!

参考文献

[1]《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107页,邹喻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先秦诗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15-118页

[3]《国学导航·册府元龟(宋)》卷一百,帝王部·听纳,王钦若等,编修-

[4]《大戴礼记》(汉)戴德撰,(北周)卢辩注,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5]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

[6]崔兰琴;中国古代法上的和离[J];《法学研究》;2010年5

[7]崔兰琴;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J];《法学研究》;2008年05期

[8]聂文郁;曹子建《弃妇诗》辨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02期

[9] 萧德铣;《韩非子译注》;1998年

[10]《婚姻家庭法》第153页,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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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文作

,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依附于男性,甚至成为男性的所有物,出现了买卖婚姻。古人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可知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俪皮”,是指鹿皮,古代以鹿皮代货币,也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因此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中也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卜之。”证明了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买卖婚制以金钱购买为实质,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纳彩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但逐渐演变为礼不厚不嫁,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二是以钱买妾。长期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来购买。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 文作,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意义 《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礼记·大传》 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姻亲 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苏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陆游妻为舅父之女。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三娶亲属妻妾 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民务》,《恶风十诫》第三节婚姻的缔结 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妻的地位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三从主义。《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2010年滁州市 中学历史优秀 教学案例评选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 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作者姓名: 孙龙 工作单位: 明光市第三中学 联系方式: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一、案例背景 新课程改革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对历史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新挑战。如何以高质量的教学迎接挑战,是每一位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历史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水平、认知规律等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创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并交给学生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结论,来提高教学效果,搞好历史教学。 二、问题提出

近年来,文明史观、近现代史观在中学历史教育界受到普遍关注。上个星期,我校月考文综采用了某市的一套模拟试卷,其中历史第35题涉及到我国婚姻制度的变化,引起了学生的较大兴趣。国内历史教育泰斗刘宗绪也强调: “从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去看历史,实际上是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总纲。这是一种境界和高度,也是一种历史观。抱着这样的历史观去认识和研究历史,就把握了真谛,也有利于真正接受祖先留下的历史遗产,有利于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为此,我就以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演变为突破口,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的能力。 三、课前准备 1、教师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情况以及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四个阶段(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维新变法运动时期、辛亥革命时期、新文化和五四运动时期)。 2、将全班分成5个组,民主推选出组长。前4组组长负责分配组员查找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第五组组长及其组员负责从总体上分析中国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3、各组在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探讨每个时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 四、研究讨论 教师导入: 同学们,我国古代婚姻最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婚姻制度是以聘娶婚为主,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同时,夫妻关系极不平等,夫权至上,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传播,以及民主革命运动的推动,我国传统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了挑战并出现变动。下面,我们就根据课前的安排来作进一步的学习和探讨。 第一组: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

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量意义重大。 基于此,古代中国人才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深刻认识。 对偶婚。对偶婚是介于亚血缘婚和后期专偶婚之间的一种极为脆弱和

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摘要】在男权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不过是封建宗法制的产物,这种特性体现在婚姻过程以及家庭生活中便是男女地位的极度不平等,女子不过是男子的附属品。本文试图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中国古代的婚俗文化,探讨婚姻制度之下的深层意义。 【关键词】婚姻制度古代婚姻离婚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缺乏个体意识,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嫁娶还是离婚,在男权本位的社会,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权力的天秤偏向男性一方,女性不过是附属品,在婚姻过程中极少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伦理和道德对其产生极大的约束力,如此一来,便造就了极为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被强化,两性关系重于伦理制度而轻情感因素,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封建宗法制要求的产物,丧失了其单纯性。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古代婚姻制度的实质要件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14309205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认识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 六礼: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七出或七去 七出,又叫“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三不去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五)继承制度: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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