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索具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吊索具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吊索具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LD4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3—07—09批准1994—0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和索具。

2 引用标准

GB560 索具套环

GB700 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1102 圆股钢丝绳

GB/T1228~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GB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3077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3220 集装箱吊具的尺寸和起重量系列

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683 钢丝编织液压胶管

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4829 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则

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5196 绳索鉴别用的颜色标记

GB5976 钢丝绳夹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946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GB7659 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

GB8358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

GB8834 绳索有关物理和机械性能的测定

GB8918 优质钢丝绳

GB10051.1 起重吊钩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10051.2 起重吊钩直柄吊钩技术条件

GB10051.3 起重吊钩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GB10051.4 起重吊钩直柄单钩毛坯件

GB10051.5 起重吊钩直柄单钩

GB10290 集装箱在铁路上的装卸和栓固

GB10854 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GB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1352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12420 5D型集装箱吊具技术条件

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3.3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4 肢间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对应二分肢间呈现的夹角。(见表18)。

3.5 与铅垂线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分肢与铅垂线所构成的夹角9(见表18)。

3.6 吊挂方式系数: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吊挂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数、肢间夹角、单肢吊索不同吊挂方式)所确定的吊索安全工作载荷与性能完全相同的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比值。

3.7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3.8 检验载荷(验证力):吊具与索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索具承载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

3.9 最小破断力:链条、钢丝绳等在静拉力破断试验过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小破断拉力。3.10 总极限伸长率:以计量长度的百分比表示链条、端部配件在破断时的总伸长与原长之比。

3.11 吊索公称长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无载荷状态下,上、下端承载点间的距离(见图4.a)。3.12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3.13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3.14 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见图4.a) 3.15 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见图4.a)。

3.16 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见图4.a)

3.17 连接环:装在链条端部的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见图4.a) 3.18 中间环:用以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链环(见图4.a)。3.19 下端部:装在吊索肢端的链环,环眼吊钩或其它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见图4)。

3.20 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3.21 硬索眼: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

3.22 软索眼:不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

3.23 插穿一次:各绳股按规定方法,插穿绳股间隙进出一次。

3.24 接缝:将织带一端与自身或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时,用线穿透织带形成针迹的缝合固定连接。

3.25 非承载接缝: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的接缝,不影响吊带的强度。

3.26 承接接缝:在织带端部形成软索眼的缝合固定连接,以及环形吊带对头搭接缝合固定连接时的接缝,该接缝直接承受载荷并影响吊带的强度。

3.27 环形吊索: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见图3.b)。

3.28 链环的内长度:链条节距P(见图4.a)。

4 总则

4.1 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a.承载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减少应力集中的影响;

b.设计时应考虑动载、磨损、腐蚀、温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对安全性能的影响;

c.承载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d.承载件表面与内部应无足以损害其可用性的缺陷,且应有良好的抗疲劳性及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冲击功;

e.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f.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g.结构设计还应考虑制造、运输、安装、检查以及维修的方便;

h.制造方法必须适合于所用材料,并满足设计与工艺要求;

i.锻件纤维走向,应力求符合工作形状分布;

j.轧制件的轧制方向和工作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受力方向保持一致,对采用气割形成的热影响区必须予以消除;

k.当采用锻件、轧制件不能完全满足性能要求或难于制造时,承载件允许采用铸件,

一般应为铸钢件,不得用铸铁制造;

l.制造用材料、外购零部件必须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m.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制造单位应在其适当位置作出不易磨损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产品售出时,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n.应使用有合格证的专用吊具与索具,且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4.2 载荷试验

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试验载荷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报废。4.2.1 新安装的集装箱、抓斗专用起重机以及通用轿式、门式起重机中的A7、A8级等特殊用途起重机吊具的载荷试验,应按吊具设计要求随起重机同时进行。

4.2.2 静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25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起重能力(最大吸力)。

b.单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手工插接索眼吊索为1倍,且不得超过1.25倍);吊索的主环、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补充件)中验证力的规定。

c.试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4.2.3 动载试验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1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的额定起重量。

b.单肢吊索以及双肢、三肢、四肢吊索的每个分肢试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1.25倍;双肢主环以及三肢、四肢中间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5倍;三肢、四肢主环的试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的3.75倍。

c.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一般应延续到1h,若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

5 金属结构

5.1 材料

吊具的金属承载结构材料一般应采用符合GB700中的碳素结构钢Q235—A、Q235—B 或符合GB1591中的低合金结构钢16Mn、15MnTi等。在低温-20℃以下工作的吊具主要承载结构件必须使用镇静钢,并应满足在常温下180°冷弯试验要求。

铸钢件一般应采用符合GB7659、GB11352中规定的铸钢。

5.2 焊接连接

5.2.1 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GB3323中Ⅱ级焊缝或GB11345中Ⅰ级焊缝的规定。

5.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焊接的材料相适应。

5.2.3 焊条应符合GB5118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GB986和GB10854的规定。5.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5.3 高强度螺栓连接

5.3.1 应使用GB/T1228~1231中规定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并应按设计技术要求用专用工具拧紧。

5.3.2 当出现裂纹或部分螺纹损坏,达不到规定连接强度时应报废。

5.4 铰接连接

5.4.1 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的保险装置或功能。

5.4.2 销轴与轴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料变形;

b.裂纹;

c.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d.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5%,应报废销轴。

5.5 报废

5.5.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5.5.2 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5.3 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力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5.4 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6 主要零部件

6.1 螺纹连接紧固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裂纹;

c.螺纹倒牙、脱扣。

6.2 吊耳与耳轴

6.2.1 吊耳与耳轴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4。

6.2.2 盛钢(铁)桶耳轴及焊缝,必须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当确认无裂纹时方可投入使用。6.2.3 通过销轴联接的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活。

6.2.4 直接与吊钩连接的吊耳、耳轴应能挂人钩底。

6.2.5 盛钢桶横梁吊耳的上顶角不宜超过45°。

6.2.6 吊耳、耳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裂纹;

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5%。

6.3 钢丝绳(不含吊索)

钢丝绳的选用及绳端固定连接应符合GB6067中的有关规定。

6.4 滑轮和卷筒

6.4.1 滑轮槽与卷筒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6.4.2 卷筒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含单层缠绕)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

6.4.3 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

e.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3%。

6.4.4 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6.5 铸件

6.5.1 承载的铸钢件,不得有气孔、夹渣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且缺陷不得焊补。

6.5.2 铸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危险断面磨损减少原尺寸的5%;

c.沟槽磨损超出允许磨损范围不能修复时;

d.冶金加料起重机的挑杆、夹钳臂横向裂纹;

e.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内部开裂与表面裂纹;

6.6 润滑

6.6.1 需要润滑的吊具,宜设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

6.6.2 润滑点的设置应便于润滑,且不易受到碰撞。

6.6.3 在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用油和定期润滑。

7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7.1 吊钩

7.1.1 一般要求

7.1.1.1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7.1.1.2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7.1.1.3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的标志,测出标志间的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是否发生变化的依据。

7.1.2 锻造吊钩

7.1.2.1 一般应采用GB10051.1中规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钢制造。

7.1.2.2 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

7.1.2.3 直柄吊钩应符合GB10051.1-10051.5的规定。

7.1.2.4 环眼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其他吊钩宜设该装置。7.1.3 C形吊钩(见图1)

7.1.3.1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7.1.3.2 多连C形吊钩的间距应能调节。

7.1.3.3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的保护措施。

7.1.4 板钩

7.1.4.1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的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的16Mn 钢制造。

7.1.4.2 钩片的纵轴,必须位于钢板的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

7.1.4.3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的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7.1.4.4 叠片间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

7.1.4.5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板钩应在靠液态金属侧设置防热辐射的隔热板。7.1.4.6 板钩与盛钢桶耳轴的接触处及其上侧应设防磨板。

7.1.5 自制吊钩(含吊钩售出前)应按下列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a.检验载荷见表1、表2:

b.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环眼吊钩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

c.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验载荷;

d.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

e.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每批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的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

f.按GB10051.2制造的直柄吊钩,其抽检数量应符合该标准表3的规定。

7.1.6 按本规定4.1.m条要求,标记内容还应包括:钩号(或额定起重量);强度等级;标定的开口度实测长度。

7,1.7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注:焊接的C形吊钩焊缝裂纹修复后达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b.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含进口吊钩)达原尺寸的5%;其它吊钩达原尺寸的10%;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e.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f.当板钩产生吊挂盛钢桶不灵活的侧向变形时,应进行检修;当钩片侧向弯曲变形半径小于板厚10倍,应报废钩片;

g.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h.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i.板钩铆钉松弛或损坏,使板间间隙明显增大,应更换铆钉;

j.板钩防磨板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防磨板。

7.2 夹持吊具

7.2.1 吊索的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的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本规程11.2条中的有关规定。

7.2.2 钳爪对应的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的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7.2.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的需要。

7.2.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的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7.2.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

7.2.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的措施。

7.2.7 安全防护装置

7.2.7.1 设置

吊具应按表4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表4 安全防护装置设置要求

7.2.7.2 技术要求:

a.开闭限制开关,必须保证当钳臂(或爪)达到极限位置或卷材被夹紧时,应自动切断动力源;

b.夹紧力安全装置,靠楔子机构使移动爪移动,由板钢坯重量产生并保持夹紧力;

c.未夹紧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移动爪达到行程极限位置仍未产生所要求夹紧力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使起升机构不能起升;

d.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或起保护作用;

e.锁定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承载锁定后,起重机运行中或钳臂受横向、偏心载荷作用时,钳臂不应松开;

f.光电保护装置,应保证钳爪切实插入卷材孔,当卷材孔检测光电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钳爪不能闭合;

g.复位回路保护,在吊运物品途中发生松爪误动作时,电机便运转以保持夹紧力,在物品夹紧后,必须先按复位按钮才能进行开启动作;

h.零位保护,在吊重过程中出现短暂停电后,操作开关需返回到零位才能起动;

i.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吊具回转机构的锁定;

j.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和闭合状态的锁定。

7.2.8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的10%;

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e.脱锭、钢锭夹钳钳架滑槽磨损严重影响夹紧时。

7.3 起重横梁

7.3.1 横梁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横梁的吊钩、夹钳、电磁吸盘、料耙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连接,且不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7.3.2 横梁上的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7.3.3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的横梁,在液态金属侧宜装防热辐射的隔热板。

7.3.4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7.4 抓斗

7.4.1 回转、摇动部件和开闭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

7.4.2 使用钢丝绳开闭的抓斗,应有减少钢丝绳磨损的保护措施。

7.4.3 当作业要求抓斗起吊后不得转动时,宜采用4绳型抓斗,或在2绳型抓斗上设置稳升器。当抓斗稳升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更换零部件:a.钢丝绳已达到报废指标,绳端固定连接松动;

b.滚轮转动不灵活;

c.配重两轨道高低差大于5mm,不平行度大于1mm;

d.轨道末端缓冲装置失效。

7.4.4 抓取干粉料的抓斗,应有防漏措施,斗体上应安装防风板。

7.4.5 当电动抓斗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该吊钩应设置防止吊钩转动的装置8 集装箱专用吊具

8.1 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的规定。

8.2 吊具的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a.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

b.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的40Cr钢进行锻造;

c.每个转锁(搭钩)应能承受的垂直向下载荷,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的1/2;

d.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8.3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的吊孔连接,且四吊点的起吊力

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8.4 吊具的转锁、搭钩与集装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闭锁)或解锁(开锁)的指示装置。

8.5 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

8.6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的指示器。

8.7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含误操作)的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

8.8 集装箱起重机宜设置使集装箱绕其垂直轴线回转3°~5°的水平回转装置,绕其水平轴线倾斜3°~5°的倾斜装置,以及消减摇摆的减摇装置,且动作应灵敏安全可靠。8.9 伸缩吊具的伸缩机构动作,应准确可靠,当伸缩壁到达极限位置时,应有行程开关和挡铁限位。

8.10 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的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

8.11 框架环眼吊钩吊具以及吊索用环眼吊钩(见图2)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8t,且应与集装箱上顶孔相匹配,其外形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开口O 最小52 垂直截面宽度Lv 最大60 非强制性规定r 最大51 钩座直径D 最小74 垂直载面高度Hv 最大68

水平截面宽度Lh 最大60 后背距U=Hh+D/2 最大135

8.12 框架吊具的吊钩与框架之间的连接长度必须相等,且应有足够的长度和柔性(见图2)。

8.13 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导向爪);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导向翼板翻转的机构,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的指示装置,且导向翼板应有防碰撞的安全保护措施。

8.14 码头前沿用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在转锁箱的外边角处,应装有可沿船舱导轨滚动的导轮。

8.15 用顶部起吊的四肢吊索,吊索分肢有效长度应满足GB10290中5.2.5条起吊力作用线与水平夹角的规定。

8.16 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由集装箱底部起吊的吊具时,其结构应满足GB10290中5.3条的要求。

8.17 集装箱起重机的伸缩吊具伸缩时,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它机件相摩擦。8.18 5D型集装箱吊具应符合GB12420的规定。

8.19 按本规程4.1.m条要求,标记内容还包括:规格型号;吊具自重;转锁中心间的长度、宽度及斜对角中心间的距离与差值。

8.20 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a.转锁、搭钩变形、裂纹;

b.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的承接面积小于800mm2;

c.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

d.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

e.结构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

f.转锁、搭钩的开闭指示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失灵。

9 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

9.1 无特殊要求的起重电磁铁额定起重量,应不大于电磁铁起重能力(最大吸力)的一半(安全系数为2),吸运散料废钢时,额定起重量为电磁铁的起重能力(安全系数接近于1)。9.2 电磁铁的所有螺栓连接应能防止自动松脱。

9.3 电磁铁链条应选用M(4)级短环链,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9.4 电网供电的电磁铁外壳导磁体上,应有接地端子和接地标志,且应有防止碰撞端子箱盖的保护措施。

9.5 吸运钢板、型钢的专用电磁铁,应在使用说明书上给出:在不超过额定起重量确保安全作业时,允许吸运的钢板尺寸规格或型钢的长度、数量。

10 起重真空吸盘

10.1 真空吸盘最大吸引能力的确定

6. 73g

H

A

最大吸引能=(kg)

式中:A——真空装置的橡胶吸盘完全压缩后,橡胶吸盘在吸重表现上围成的有效面积(cm2);

Hg——真空装置吸附物品后,形成的稳定真空度用cm表示的水银柱高度;

73.6——换算系数。

10.2 吸盘应配备足够容量的真空装置,当吸吊光滑平整无渗透性额定负载4min后,真空度的降低不得超过原真空度的10%。

10.3 当载荷吸附表面处于水平状态时,吸盘的额定起重量应不小于吸盘产生最大吸引能力的50%。

10.4 当载荷吸附表面处于铅垂状态时,吸盘的额定起重量应不大于吸盘产生最大吸引能力的25%。

10.5 应设置压力真空表和超载报警器,当吸附件质量超过吸盘额定起重量时,应有仪表显示和声光报警。

10.6 吸盘承载体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4。

10.7 按本规程4.1.m条要求,标记内容还应包括:规格型号;动力型式;最大吸引能力;吸盘自重。使用说明书上应给出,根据吸附表面状况,不同材质时,所允许吸吊物品的尺寸规格。

10.8 吸盘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a.承载结构塑性变形、裂纹、断裂;

b.链环出现本规程11.2.5条情况之一时;

c.真空系统密封损坏,软管压扁,真空度(或最大吸引能力)小于原设计要求;

d.压力真空表和超载报警器失灵。

11 吊索

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索基本结构型式(见图3、图4)。

11.1.2 单肢吊索(含多肢吊索的各分肢)端部配件的极限工作载荷(额定起重量),应不低

于挠性部件的极限工作载荷。多肢吊索主环、中间主环的极限工作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补充件)要求。

11.1.3 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11.1.4 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的1.2倍。

11.1.5 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的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

11.1.6 多肢吊索各分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11.1.7 成品吊索,验证力抽检试验数量为。同一规格型号生产批量的5%,但每批抽检数量不得小于3件。验证力与本规程4.2.2条吊索试验载荷相同;单肢吊链静强度试验,应能支持住4倍极限工作载荷而不脱落。

11.2 短环链与端部配件

11.2.1 短环链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4829的规定,其材质应是平炉、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的镇静钢,钢材应有良好的冷弯性、可焊性、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铸造方法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合本规程7.1.2.1条的规定。11.2.2 验证力试验

11.2.2.1 短环链的机械性能应满足表6的要求,各质量等级短链环的验证力数值应相

应满足表7、表8、表9的要求。卸扣的检验载荷应满足表10要求。

11.2.2.2 作为吊索下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验证力试验应符合本规程7.1.5条中的有关规定,其它端部配件的安全系数一般应不小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的2倍。11.2.2.3 经验证力抽检试验数量:当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时,为同一规格型号批量生产的5%,但每批不得少于3件;当采用新材料制造,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做100%的材料机械性能试验。

试验后不得有明显塑性变形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11.2.3 短环链和端部配件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

11.2.4 经检验合格的短环链应按GB4829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标记;端部配件按本规程4.1.m 条要求,标记内容还应包括:按GB4829中表1质量等级规定,作出相应的质量等级标记。

11.2.5 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的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规程7.1和7.2条的有关规定。其它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e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f .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g .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h .卸扣不能闭锁。 11.3 吊链

11.3.1 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单肢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等于所用链条极限工作载荷。

11.3.2 主环和中间主环破断时的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的伸长。

11.3.3 下端环、连接环和中间环的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11.3.4 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的拉力测量时,多肢吊链的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当长度在2m 以下时,不应超过6mm ,当长度在2m 以上时,每1m 不应超过3mm 。 11.3.5 吊链的更换或报废应符合本规程11.2.5条规定。 11.4 钢丝绳吊索

11.4.1 极限工作载荷确定如下:

u

e

LL K K F W ??=

100

式中:W LL ——钢丝绳吊索的极限工作载荷(t); Fo ——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kN);

Ke ——绳端索眼形式性能系数(插接或金属套管压接,Ke<1); Ku ——安全系数

本规程将上述系数确定为下列数值: ——Ke :0.8 ——Ku :0.5

注:其中Ku 的数值可以变化,但至少不应小于0.5。

11.4.2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应符合GB8358的规定。

11.4.3 钢丝绳的选择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a.选用GB1102或GB8918中规定的多股钢丝绳;

b.充填系数不小于0.455;

c.钢丝绳最小重量系数:天然纤维芯不小于0.36;合成纤维芯不小于0.35;钢芯不小于0.4;

d.新制造或贮存良好未锈蚀的钢丝绳;

e.在腐蚀性较大环境中采用镀锌钢丝绳;

f.在较高温度环境中采用石棉芯钢丝绳。

11.4.4 多肢吊索任何肢间有效长度在无载荷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土2倍或大于规定长度的土0.5%。

11.4.5 吊索两端插接连接吊索之间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40倍。

11.4.6 环形插接连接吊索的最小周长,应不小于该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6倍。11.4.7 索眼绳端固定连接应避免一端相对另一端的扭转。

11.4.8 当索眼与端部配件连接时,宜镶嵌相应的索具套环,且索具套环应符合GB560的规定;不镶嵌套环时,端部配件与软索眼接触连接部位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钢丝绳的公称直径。

11.4.9 直接挂人起重机械承载吊钩的硬索眼应与吊钩尺寸相适应,两者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确保硬索眼能挂人钩底。

11.4.10 新制作的软索眼无载荷测量时,内侧最小长度h(见图5),应是使用中插入索眼内光滑圆销直径或吊钩最大宽度的3倍,且插接连接索眼内侧长度,至少应为相应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金属套管压制连接索眼内侧长度至少应为相应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5倍。11.4.11 钢丝绳金属套管压制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压制连接强度不得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

b.环形吊索采用压制连接时,必须压制二个金属套管,且两套管内侧间的距离至少为套管长度的3倍;

c.单肢吊索以及多肢吊索各分肢的两金属套管内侧之间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d.铝合金压制接头应符合GB6946的规定。

11.4.12 钢丝绳插接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0%;

b.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插接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11.4.13 钢丝绳绳夹固定连接的索眼,不得用于组合装配吊索,在特殊工况使用时,应

满足下列要求:

a .绳夹应符合GB5976的规定;

b .U 形螺栓应置于钢丝绳较短部分(尾段),并按设计给定的扭矩拧紧,且连接强度应不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在实际使用中当受载一、二次后,螺母需要进一步拧紧;

c .绳夹数量应符合表11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11.4.14 制作吊索的钢丝绳不得沾有泥砂等杂物,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割。 11.4.15 吊索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11.4.16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 .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 .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 .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 .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 .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 .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

i .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j .链环等端部配件出现本规程11.2.5条中情况之一时。 11.5 天然和人造纤维绳吊索

11.5.1 对纤维绳吊索绳的要求:

a .大麻、椰子皮纤维绳不得制作吊索;人造纤维绳应分别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

b .绳索必须由未变质新原料制成,各绳股含纱量相等,捻距必须均匀,且为绳径的3.5~4.0倍;

c .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扭股、划破、严重起毛等缺陷;

d .三股绳,各股应为“Z ”向捻,且三股应为“S ”向捻合成绳;

e .八股编绞绳应由4对股组成,两条“S ”捻向股和两条“Z ”捻向股分别组成交替对;

f .直径小于16mm 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 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g .绳索按GB8834方法测定线密度、捻距、直径(或周长)和断裂强力;

h .绳索应有相应的材质识别标志,且应符合GB5196的规定。 11.5.2 极限工作载荷确定如下:

3720

+=

d

F W LL 三股绳吊索

390

+=

N

F W LL 八股编绞绳吊索 式中:W LL ——吊索极限工作载荷(kg); Fo ——绳索最低断裂强力(daN);

d ——三股绳公称直径(mm)的数字值;

N ——八股编绞绳直径(mm)除以8的数值。

11.5.3 绳端固定,不允许用绳夹或打结方法代替插接连接。

11.5.4 吊索两端插接连接索眼之间的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绳索公称直径的10倍。 11.5.5 当索眼与端部配件连接时,宜镶嵌相应的索具套环,且应符合GB560的规定,不镶嵌套环时,端部配件与软索眼接触连接部位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绳的公称直径。 11.5.6 直接挂人起重机械承载吊钩的硬索眼应符合本规程11.4.9条的规定。

11.5.7 新吊索在无载荷测量时,多肢吊索任何肢间公称长度误差不应超过标定长度的±2.5%。

11.5.8 在无载荷测量时,新插接的索眼内侧最小长度至少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11.5.9 吊索除索眼端部、环形吊索接头处固定连接外,其它部位不得进行插接连接。 11.5.10 吊索插接连接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插接工完成,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插接形成的绳股叉扣,应与绳索本体绳股拧绞相对应,且应接紧,受力均匀,表面平整,不扭股、聚捻、松捻、裂股,绳索不受损伤起毛刺;

b .天然纤维三股绳索眼,插接连接至少插穿3次;环形吊索连接处中心每侧至少插穿3次;

c .人造纤维三股绳索眼插接连接至少插穿5次,环形吊索连接处中心每侧至少插穿5次,其方法见附录C(参考件);

d .人造纤维八股编绞绳索眼插接连接至少插穿5次;环形吊索连接处中心每侧,至少插穿5次;插接方法由吊索制造厂确定;

e .插接连接后,各绳股必须留有相应的余量,将余量绳股分别扎牢或采用逐渐变细(剪断股中纱线)方法将绳股连续插接在绳索内;

f .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绳索破断强力的85%。 11.5.11 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 .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

c .绳索捻距增大;

d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e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f .严重折弯或扭曲;

g .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h .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i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j .端部配件出现本规程11.2.5条中情况之一时; k .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11.6 人造纤维吊带

11.6.1 对吊带的纤维织带与纤维丝的要求:

a .不得由聚乙烯材料制作;其材质应分别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

b .织带应为耐磨性好优质的高强度人造纤维,机器编织而成;

c .带保护套吊带的芯部纤维丝,应为优质主强度人造丝连续纤维丝;

d .织带端头不得绽裂,当织带边一根纱线断裂时,应不引起“破边”;

e .织带经染色、浸渍或涂柔性耐磨涂料、防老化剂后应对人无毒、且应不降低织带原有强度与柔性;

f .当织带承受吊带极限工作载荷时,幅度的减少应不超过原幅宽的10%。 11.6.2 织带极限工作载荷确定如下:

u

LL K F W 0

式中:W LL ——织带极限工作载荷(kg) Fo ——织带最低破断强力(daN) Ku ——安全系数(Ku ≥6)

11.6.3 带保护套的吊带,其保护套与芯部之间配合应松紧适度,不得使芯部松散,芯部纤维丝不得有断裂、交错与折弯,且各股粗细应均匀一致,其连接应采用拴扣扎结方法。 11.6.4 环形吊带,当采用对头搭接连接时,只允许有一处接头;单肢吊带或多肢吊带各分肢的织带均不得有拼接接头。

11.6.5 当数条织带重合在一起制作吊带时,其材质、结构、幅度应相同,且应采用接缝方式缝合在一起。

11.6.6 吊带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环形吊带对头搭接固定连接,应采用接缝缝合方法。 11.6.7 缝合时,应采用与织带材质相同的优质线,其方法应为连锁防松,且针迹应穿透、平整、不得有跳线、断线与歪扭。

编织吊带接缝缝合连接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针迹离开织带边缘一定距离,厚度在10mm 以下时,为2~4mm ;厚度在10mm 以上时为4~8mm ;

b .在固定连接长度内,离开织带边缘规定距离的整幅宽内覆盖针迹;

c .在针迹开头和结尾处至少要回缝25mm ,在100mm 接缝长度中,不得有一针以上缺陷(丢针、断线等),如有时应进行回缝处理;

d .固定连接强度应不小于织带强度的90%。

11.6.8 与软索眼组装的端部配件或使用中穿人软索眼的承载装置直径(或厚度)不得超过索眼内侧长度的1/3。

11.6.9 新制作的吊带索眼内侧长度,在无载荷时测量,至少不低于表13规定的数值。 11.6.10 当端部配件或起重机吊钩与幅度小于或等于75mm 的索眼直接连接时,其曲率半径至少等于幅宽的0.75倍;当与幅宽大于75mm 的索眼连接时,其直接接触部分应乎直。

11.6.11 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d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e .吊带出现死结;

f .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g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h.端部配件出现本规程的11.2.5条情况之一时。

11.7 标记

按本规程4.1.m条要求,在吊索端部配件的适当部位或标牌上做出不易损坏(或丢失)的标记,其标记不得降低端部配件原有机械性能,内容至少应包括:

a.单肢吊索的极限工作载荷(t或kg)

b.多肢吊索分肢的极限工作载荷(t或kg),允许的肢间夹角(或与铅垂线夹角)及所对应的安全工作载荷(t或kg)。

11.8 检验合格证书

吊索检验合格证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

b.产品规格型号;

c.单肢吊索的极限工作载荷(t或kg)与公称长度(mm);

d.多肢吊索的肢数、分肢的公称长度(mm)、分肢的极限工作载荷(t或kg)、允许肢间夹角对应的安全工作载荷(t或kg);

e.吊索适应工作环境条件(如温度、腐蚀等)及不同工况环境的安全工作载荷(t或kg);

f.绳索或织带类型、材质、公称直径或幅宽(mm)

g.链环名义直径内长度(mm);

h.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实测数值(mm);

i.验证力(kN);

j.破断拉力(kN)或破断强力(daN);

k.链条、端部配件破断时总极限伸长率(%);

l.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专用章与制造出厂日期。

12 液压系统

12.1 液压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与使用符合GB3766的有关规定。

12.2 当液压系统中,使用5~51mm钢丝编织液压胶管时,应符合GB3683的规定。12.3 液压系统的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a.油箱、油泵、油缸、阀、油管、接头等泄漏;

b.金属管的伤口裂痕深度超过壁厚10%;

c.金属管表面凹入超过外径的20%;

d.软管表面出现破损、老化或局部凸起;

e.油箱内壁锈蚀,出现氧化皮或涂层脱落;

f.其它零部件与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满足液压系统安全运行时。

13 电气系统

13.1 一般要求

13.1.1 吊具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各自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应与工况和环境条件相适应。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减震措施。

13.1.2 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吊具所选用的电气设备温升不得超过允许值。13.1.3 吊具上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应符合表14规定。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桥式起重机 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017年1月 目录 一、目的 (1) 二、适应范围 (1)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2) 五、意外事件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3) 六、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程 (4)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5)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9) 十、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1)

十一、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2) 十二、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13) 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4)

一、目的 为加强中心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中心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司机 1、起重机司机要经过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2 、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3、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4、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5、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要与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7、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

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一致,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8、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9、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0、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1、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指挥人员 1、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3、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5、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检验验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为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4、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每班作业前,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排除。 7、工作结束或暂停作业后,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闸箱。 8、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轨道等必须做可靠的重复接地,在附近建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卸应按地区雷日年平均天数和架体的高度设置防雷装置,避雷针、引下线、接地体连接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的接地体可共用。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氯碱机械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QJ/N-0302-2010(B/0) 2010-05-30 发布 2010- 06- 01 实施 编制:陶国祥审核:王敢林批准:曹稼斌

一、总则 1.为预防在安装维修起重机械中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上海氯碱机械有限公司所从事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业务。 二、安装与维修准备工作的安全规程 1.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特种工种作业人员(起重工、电焊工、电工)也应持有效操作证。2.参加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由施工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高空作业要搭设牢固的脚手架,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5.进入现场的安装机具必须符合完好齐全的要求,各类机具的安全防护罩必须完整有效。 6.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有触电保护装置,保持性能良好,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7.设备开箱或拆卸后,应堆放整齐,垫衬牢固,防止

跌落损坏。对易燃含油物,堆放处应有防火措施。8.若必须在夜间施工,应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应固定可靠,不得乱拖乱拉电源线路。 9.检修前按规定办理安全交接手续,应切断起重机电源。并挂有“禁止合闸”警示牌。 10.在防爆或禁火区域内施工,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三、安装与维修工作的安全规程 1.导轨安装与检修 a.在导轨吊装区域拉好安全警戒线,非操作人员不得 入内。进行导轨校直和搬运过程中必须配合默切,以防碰伤。 b.导轨安装前应在行车梁立柱上设置纵向保险钢丝 绳或绳索,以备登高作业人员挂系安全带或行走时扶持使用。 c.辅助材料和工具均应妥善放置,严禁向上或向下抛 掷,避免以外伤人。 d.在高处电焊或切割作业时,应注意下面四周环境, 必须清除地面各类易燃物品,做好防火措施。 e.在高处使用手锤或大锤前,应检查锤柄牢固可靠, 注意周围有否障碍物。使用时不得戴手套甩锤。2.起重机吊装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检查确认 1.作好必要的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 2.对长期停止使用的葫芦式起重机,重新使用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试车,认为无异常方可投入使用。 3.开始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轨道上,步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与障碍物,清除异物或障碍物后才能开始作业。 4.检查电压降是否超出规定值。 5.检查操作按钮标记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 6.检查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良好。 7.检查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是否安全可靠。 8.检查起升、运行机构空车运转时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9.检查吊装钢丝绳是否有故障与损坏。 10.检查吊装钢丝绳是否有故障与损坏。 三、电动葫芦吊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不得将吊载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侧向斜吊。 4.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器冲撞,或达到停车的目的。

6.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器。 7.不得在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9.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10.不得随意拆改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1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14.注意作业中吊载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以防出现冲撞事故。 15.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6.注意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17.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能。18.确认操作处于易见方位再进行操作。 19.确认手电门按钮标记后再操作。 20.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手电门按钮。 21.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29-1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以下同),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作业,并对其安装质量负责。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安装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人统一指挥,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3、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过安装单位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及 噪作规程 芦沟煤矿机电运输科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起重机 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 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 演习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 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七、 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八、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 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 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 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 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 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 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1)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经公安和安全部门考核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2.通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酒后开车,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3.出车前,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纵系统、信号、刹车机构以及起重系统的吊杆、吊钩、钢丝绳等,一定要可靠,否则禁止出车。 4.在起吊前,必须选好地形,支好千斤,了解起重物件重量、形状结构后,方可开始工作。 5.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臂。如果必须运行或转动时,应将机身先垫平。 6.吊车作业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动作(起钩、起杆或回转等),液压吊除外。 7.吊车作业时,应使钢丝绳呈垂直状态。严禁歪拉斜吊以及牵引物件。 8.严禁吊埋在地里,固定在地上或冻住的物件,需要吊出时,必须完全挖出或采取措施后方可起吊。 9.吊车在作业时严禁在吊件下面站人。 10.吊车起重量不准超过额定负荷,对辨不清重量的物件,应向有关 人员查明,确认无误后再行操作。吊起重物离地面20公分时,按顺序检查轮胎、千斤的稳固性、制动性能是否良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11.吊车司机在起吊过程中,要听从起重工的指挥,做到慢起轻放。

起重工发出的信号与规定不符时,司机有权停止操作。 12.在起重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或危险指令时,司机都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待问明情况后再行工作。 13.吊车起杆时,其角度不准超过750。吊车吊物件行驶时(解放吊车禁止作业),吊杆角度不准超过500。被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吊车最大负荷四分之一。严禁在有坡路面、凹凸不平及泥泞路面进行吊物行驶。 14.不准利用吊车吊人。严禁用人当配重,用吊杆当梯子使用。15.吊车操纵室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或超吊,并禁止放置妨碍作业的物件、物品。 16.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雾天气,禁止在室外作业。 17.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在雨、雾天工作时,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起重机在输电线下面通过时,应先将起重臂放下。严禁在输电线下作业。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18.如用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重物时,必须由专人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允许的起重量总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5-6-6 ?【失效时间】 ?【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5年6月6日,国家标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1.4.3 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DOC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DOC 一、注意安全标志操作起重机械,首先要查看机械内有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机械有安全标志才能保障安全。 二、注意超限过载起重机械不能超载,当起重机械报警时,就应该主动退出,等下一趟再起吊,机械超载是很危险的。 三、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起重机主要部件以及各安全装置进行仔细检查,每日第一次抓运负载时,应先将重物吊在1米左右,再下降,观其制动情况,当确认安全可靠,再投入正常运行。 2、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开动时,抓斗在起抓时,运行线路有人时,必须发出警告信号。 3、除停车检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桥架或轨道上行走。 4、起重机需靠边时,驾驶员操作必须以最缓慢的速度进行,在开动起重机时,禁止3个动作同时进行。 5、在驾驶起重机时,控制器应遂步开动,不可将控制器手柄从一个极端推到另一个极端,应把控制器从一个极端转到零再转到另一个极端。

6、驾驶员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在驾驶室内不准吃东西、吸烟、看书报杂志和闲谈、不准睡觉,严禁酒后开车。 四、电动葫芦起重机的安全操作 1、悬挂葫芦的结构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钩、销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2、起吊时不准超负荷使用。 3、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靠近被吊的物件。 4、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绑牢固可靠,吊具、索具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5、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分配要合理,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6、放下物件时,必须动作缓慢,不准自由落下。 7、电动葫芦必须明确指定维护保管人。 五、本规程本职责中所称起重机械操作含司机、司索、指挥。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2、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特殊工况条件下佩戴口罩或是防毒面罩。 3、指挥人员、司机等操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防止发生事故。 二、操作前的检查 1、检查起重作业场所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 2、检查起重作业场所现场,必须规范有序,地面整洁干净。 3、检查电源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器接地保护装置牢固可靠。 4、检查电器控制器,完好无破损,保证按钮灵活。 5、检查起重设备。起重机的吊钩无变形、保护扣完好;滑轮无缺陷;行车限载器功能正常。 6、检查钢丝绳、吊装带无散股、无磨损及无腐蚀等缺陷;钢丝绳断丝不超标、无整股折断等缺陷;钢丝绳压头和卷筒无变形、无松脱、无跳槽。 7、检查交接班记录,查看上一班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试车 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在确认灵敏准确、安全可靠前提下,方可正式开始吊装

作业。 四、吊装作业及注意事项 1、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0.2米后,将所吊重物放到地面或是承载支撑物上。重新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2、起吊前,必须确认需吊装物品的实际重量,绝对不允许超重起吊作业。 3、行吊在空载运动过程中,不能将钢丝绳及吊带悬挂于吊钩上移动。 4、起重机起动时要平稳,要保持起吊物件平稳,吊钩转动时,不允许起升,防止钢丝绳跳槽。 5、起重机运行至接近终点时,应提前降低速度,缓慢制动,下落起吊物件。 6、严禁起重机悬吊重物在空中长时间逗留,起重机在吊着重物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7、同一跨度内,两台起重机之间必须保持大于1.5m的距离,以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8、在特殊情况下,两台起重机同时吊一物件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每台起重机均不得超负荷。单机允许起吊最大载荷规定为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5%。 9、起重机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钩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必须离地2m以上,如要超过障碍物时,须超过障碍物0.5m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

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 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应在乎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起重机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作业前的注意事项。 1、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 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3、开动油泵前,先使发动机低速运转一段时间。 4、检查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5、检查液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气压及各连接件应无松动。 7、调节支腿,务必按规定顺序打好守全伸出的支腿,使起重呈水状态,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8、充分检查工作地点的地面条件。工作地点地面必须具备能将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条件。 9、注意地基是否松软,如较松软,必须给支腿垫好能承载的木板或土块。 10、支腿不应靠近地基按方地段。

11、应预先进进行调查地下埋设物,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 12、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载/ 13、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台半径和额定总起重量即调整臂杆长度和臂杆的角度,使之安全作业。 14、应确认提升高度。根据起重机的机型,能把吊钩提升的高度都有具体规定。 应预先估计绑绳套用钢丝绳的高度和起吊货物的高度所需的余量,否则不能把货物提升到所需的高度。应留出臂杆底面与叫货之间的空隙。 3、起重机起吊作业注意事项 1、起升或下降 (1)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禁止超载,禁止超过额定力矩。 在起重机作业中绝不能断开全自超重防止装置(ACS系统),禁止从臂杆前方或侧面拖曳载荷,禁止从驾驶室前方吊货。 (2)操纵中不准猛力推拉操纵杆,开始起升前,检查离合器杆必须处于断开位置上。 (3)自由降落作业只能在下降吊钩时或所吊载荷小于许用荷的30%时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紧急制动。

吊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913 吊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吊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目的、范围、定义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使用于蓝鲸船施工过程中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 定义:指蓝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船吊、履带吊、克令吊进行的起重作业 安全管理内容。 二、起重设备基本要求 1)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2)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3) 起重作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正确穿戴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三、起重作业的准备 1) 指挥人员了解吊装方案及吊物的重量、形状、工作环境,并做好人员配备工作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 金属结构 1.1 司机室 1.1.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1.1.2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1.3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1.4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1.5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1.1.6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2 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 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3 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4 金属结构的报废 1.4.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4.2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4.3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

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 主要零部件 2.1 吊钩 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无剥裂、折叠、锐角、毛刺、过烧等缺陷。 2.1.5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同意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2.1.6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或一般应采用GB10051.1中规定的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钢制造。 c.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 2.1.6吊钩的检验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1取值: 表1 吊钩的检验载荷

吊机安全操作规程.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操作者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并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精力应集中。 2.使用前应遵从五项原则:一戴,二穿,三选,四检,五试 2.1戴:正确佩戴安全帽 2.2穿:穿上完好的手套,必要时穿上钢头劳保鞋 2.3选:选择适当规格的吊机,选对适配料框的挂钩和吊带 2.4检:开车前认真检查各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重。 2.4.1检查行车各部位是否有异常现象,尤其是检查主横梁连接处。检查轨道、车梁走行机构完整,机械无损伤,如有异常,不允许使用。 2.4.2轨道上的止挡器无变形、破损、松动、缺陷。 2.4.3车轮踏面和轮缘无明显的磨损和伤痕。检查车轮,不应有裂缝、压痕及磨损超限,上述缺陷深度超过3mm时,应立即更换。 2.4.4钢丝绳检查:钢丝绳是否在卷筒上正常缠绕。钢丝绳无扭结,小滚筒安装固定良好,钢丝绳无灼伤,无明显的散股、无严重磨损、腐蚀、缺陷,断丝根数不超过标准,无整股折断。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折断达19丝时,钢丝绳表面有明显磨损时,均应立即更换。

2.4.5吊钩无裂纹或变形,轴承回转灵活、平滑,吊钩螺母锁紧装置良好;挂钩各联结件无裂纹或变形,联结良好;吊带无严重磨损和断股。 2.4.6滑轮回转平稳、灵活,轮槽无明显的磨损,轮缘完整、无缺陷。 2.4.7电气设备系统绝缘电阻合格(≥0.5MΩ),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 2.4.8控制盒和控制线都保持完好,无破损和断裂。 2.4.9操作人员应在使用前认真做好以上各项的检查,若不能自行检查的项目,应当找相关的维修保养人员代行检查。 在以上各项检查中若发现任何的故障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维修人员,待故障问题解决或更换合格的吊料器材后方能使用吊机进行作业。 2.5试:在无载荷情况下,接通电源,开动并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检查和调整电动葫芦的制动器,均应灵敏准确、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2.5.1按钮能否可靠地控制葫芦升降和运行。 2.5.2限位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上极限位置距卷筒≥50mm。 2.5.3运转时有无异常响声或气味。 2.5.4制动器及控制系统功能可靠,动作灵敏。 2.5.5按钮联锁装置功能可靠(即同时按相反按钮失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发表日期:1986年4月1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41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动行车、手拉葫芦、钢丝绳、吊环、卡环等起重工具的性能、最大允许负荷、使用、保养等安全技术要求,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捆扎、吊挂知识; 2、起重作业前,要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若有裂纹、断丝等现象,必须更换有关器件,不得勉强使用; 3、起重作业前,应事先清理起吊地点及通道上的障碍物。自己选择恰当的作业位置,并通知其余人员注意避让。吊运重物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战立或行走,重物也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选用钢丝扣时长度应适宜,多根钢丝绳吊运时,其夹角不得超过60度。吊运物体有油污时,应将捆扎处的油污擦净,以防滑动,锐利棱角应用软物衬垫,以防割断钢丝绳或链条; 5、起重作业时,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拉紧的钢丝扣,发现捆扎松动或吊运机械发出异常声响,应立即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