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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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1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

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

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报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需提

交,但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及行业有要求的除外);

4、主管部门意见;

5、财政部门(或政府)承诺出资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复印件);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据顺建函[2014]579号,对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由镇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用地审核意见。);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提交,复印件);

9、招标基本情况表;

10、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的声明;

11、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按有关规定择一提交);

12、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13、国家或省有关项目建设标准(技术业务用房,以及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14、交通项目涉及桥涵工程的,同时提交水利等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

15、污水处理项目同时提交政府收费政策文件(复印件);

16、自来水供应项目同时提交水利主管部门选址意见和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17、特许经营项目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以及合同文本(复印件);

18、港口、码头项目同时提交交通、水利、航道、海事部门审查意见和省交通行业预审意见,以及省交通厅出具的码头岸线批复文件(复印件);

19、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见备注)。

说明:

1、申请资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则须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2、提交资料数量:区级审批的一式一份,市级审批的一式二份,省级审批的一式三份,国家审批的按实际情况提交资料数量。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投资科,或当地各镇(街)经济促进局服务窗口(只审批受理权限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8、审批决定机关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权限外项目逐级上报)

9、审批程序1、受理;2、审批;3、领取结果。

10、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11、审批收费无

12、申请表格无14、年审或年检否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咨询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6827,22835685 投诉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6022

16、备注1、除按规定须报国家发改委或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审批,以及能源、港口码头建设项目、跨区项目、市干线公路网(含桥梁)项目、市决策委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外,其他顺德区权限内各级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级权限内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下放给各镇(街)经济促进局审批(区属项目或涉及全区综合平衡项目除外),加油(气)站项目不论投资额多少均需报区或以上审批。

2、属于区权限内审批的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属于区权限内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属于区权限外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须由具有甲级的机构编制)。具体工程咨询机构可登陆“广东工程咨询网:”或“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确定,只要符合资格,均予受理;

3、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4]14号)执行。

4、组织立项评审事宜:

A、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交通项目和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以下含隧道、通道、码头、港口、大型桥梁的项目,须由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由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或:装机流量10立方米/秒(含)以上或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的泵站工程,最大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含)以上的水闸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殊水利工程项目。

C、除上述市政、交通和水利工程项目之外,其他行业有政策规定要求须进行评审的项目由立项审批部门组织项目评审。

5、由市审批的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6、由省审批的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7、权限外审批项目,按粤府办[2001]4号文规定,技术、经济方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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