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就《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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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就《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答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培育和推动更多有潜力、有活力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积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切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资本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发展资本市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资本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资本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形成。2009年我国创业板的成功推出,标志着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我省资本市场发展对扩大直接融资、调整产业结构和做大做强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资本市场发展总体滞后,上市公司数量不多,质量不优,融资额不高,市值占GDP的比重明显偏低,融资功能和龙头企业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的上市公司主业不强,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后劲不足,上市公司壳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企业上市培育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区、部门、企业对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认识不到位,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为了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是我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方式、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狠抓督促落实,努力开创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局面。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机制。省政府将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上市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各市(州)政府根据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

定本地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和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各市(州)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三)鼓励企业多途径上市融资。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支持企业因企制宜合理选择上市途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主业突出的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争取5年内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0家。

(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保荐机构,以及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评定,筛选100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实施“吉林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开展“全方位一条龙”服务,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定向培育。省金融办组织各相关方面从支柱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选择300户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吉林省企业融资服务工程”,组织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多种手段和配套服务培育壮大企业,滚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五)支持企业加快改制上市进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要主动协调,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在处理企业历史遗留及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特殊问题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改制上市和长远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处理,全力给予支持。对纳入“吉林省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凡企业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但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改制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补助给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成本,并按照税收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改制上市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

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份转让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大财政支持企业上市力度。对于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一次性为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如企业3年内未向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企业退还补助资金。企业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

三、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八)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

(九)鼓励对ST类公司重组。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给予50万元奖励。借壳上市企业再融资额80%投资省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3年内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企业。

(十)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把上市公司重组与发展大集团、大公司结合起来,与发展我省支柱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通过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注入上下游产业优质资产或整合同类资源延伸产业链等途径,推动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四、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促进要素市场集聚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抓住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时机,促进吉林省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支持其他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发展。积极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人参基金、纳米碳酸钙专项基金、低碳循环经济投资基金、长吉一体化基金、现代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吉林100基金。

(十二)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三)推动吉林省金融核心区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有潜力、有活力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公司、金融类区域性总部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吉林省,为投资基金及各类资产管理企业集聚创造条件。支持成立国际基金信息中心和国际基金管理学院,形成基金人才流、知识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资源的聚集,营造形成基金业集群的氛围。

(十四)鼓励各类金融要素集聚。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从省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0万元。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类机构,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万—50万元。对在金融核心区内自建办公、营业用房的,购

买和租用标志性建筑房产的,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支付土地价款或租赁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五)鼓励支持金融专业培训和金融人才引进。依托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对资本市场发展亟需的各类高管人员、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对于符合《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规定条件,引进高级金融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及其他符合规定的高管人员的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按照12个月进行分解后的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省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的,由当地政府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贴。

五、扩大企业债券融资,推进信托产品创新

(十六)积极拓展债券融资。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依托产业基地、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金融咨询、会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债券融资信息,规范债券融资行为。

(十七)支持金融机构拓展债券业务。支持东北证券等公司开展债券承销创新业务;鼓励省信托公司等积极申请债券承销资格;支持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协调总行为省内企业发行债券进行承销;支持吉林银行等申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探索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支持一汽财务公司等发行财务公司债;引导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企业年金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

(十八)大力发展租赁融资。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融资购置生产设备,支持装备制造企业通过租赁融资促进产品销售。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资产。

(十九)推进信托创新。支持省信托公司加快改制,积极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支持信托企业在吉林省拓展业务,鼓励信托企业开发证券类、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探索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型创新业务。

六、扩大证券业规模,培育发展期货市场

(二十)规范证券业发展。积极引进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推进服务和管理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连接企业、投资者的纽带作用和资本市场服务功能。支持证券公司拓展企业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

(二十一)支持东北证券公司做大做强。鼓励东北证券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境内外市场收购、兼并等方式,做优做强核心业务,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我省企业在上市、再融资过程中优先选择东北证券公司等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二十二)培育发展期货市场。支持现有期货公司发展,鼓励其通过股权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做优做强。吸引有实力的域外期货公司到我省设立营业机构,引导期货网点资源合理布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期货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研究设立粮食现货交割库,支持商品交易所进行新品种研发,发展我省资源特色期货品种。

七、完善交易平台,构建区域资本市场体系

(二十三)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统一的交易系统、入市标准、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管理办法,促进交易市场发育和成长。积极主动地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外埠企业产权进场交易。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综合性、规模化的区域产权交易中心,力争成为今后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区域性交易所。

(二十四)强化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的作用。依托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发展我省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做好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集中统一

托管。督促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从事股权登记、转让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其他股权集中管理等业务,提高股权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积极争取加入全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支持长春高新开发区和吉林高新开发区申报国家级“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努力实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元化投融资提供绿色通道,打造我省重要的融资平台。

(二十六)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实行与进入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相同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推动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以及各类投资关联机构依托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交易。鼓励银行机构依托股权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贷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七)建立“资本市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副总召集人,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指导制定全省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金融办。

(二十八)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强化与我省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应急机制,依法打击非法股票发行和交易、非法或变相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等犯罪行为,落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善后处理属地原则,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九)建立中介机构执业奖惩机制。完善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档案,定期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通报和表彰优秀中介机构。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建立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时通报,依法

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三十)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宣传工作。将资本市场理论和知识的学习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培训和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广泛宣传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时报道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介绍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面成功经验,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东北亚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类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专业管理股权类投资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三)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

二、设立要求

(四)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五)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六)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七)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之前,由发起人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筹备组)(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根据省金融办的复函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后须持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向省金融办备案,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时向省发改委备案。

(八)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三、扶持政策

(九)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十)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

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十四)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十五)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十六)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七)其他扶持政策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执行。

四、配套服务

(十八)鼓励商业银行在本省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省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

资基金和管理企业。支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投资中相关事项和协议进行公证和提供法律服务。

(十九)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满足基金业发展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落户我省大中城市金融集聚区办公,力争形成专业化功能型国际化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地。

(二十)省内管理企业可申请使用省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将定期以适当方式推介适合股权投资的企业。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省内企业优先列入全省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并享受我省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十一)支持引导管理企业通过省内产权交易所等多种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

(二十二)支持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发展。充分利用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信息发布和项目对接平台,建立基金公司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类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为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规范管理

(二十三)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负责牵头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关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方针政策,并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行业指导、实施意见。

(二十四)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相关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监管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财政和税务部门做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五)建立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管理的重点放在投资管理人的资质审查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应当及时

将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金融办备案。各级政府要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吉林省金融办就《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答问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文件,省金融办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政策文件的背景、内容、作用、预期效果等方面内容接受了省政府网专访。

1、问:请谈谈《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拟定细节。

答:近年来,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发展迅速,不少发达国家股权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已经达到或超过50%。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信贷和债券的发展速度。股权投资基金既是直接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沟通股票市场和信贷市场的重要桥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带来资金,而且能够引入先进投资理念和管理方法,特别是对破解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融资壁垒具有现实作用。可以说,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将成为引领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有力推手。因此,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

与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起步较早的省市相比,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特点是数量偏少、规模偏小、市场参与度和活跃度不高、相关支持政策不明晰、设立程序不明确、缺少创业投资和管理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等等,由此形成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我们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特点及发展较好地区先进经验深入调研后,发现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初期,最迫切需要的是政策明晰、机制完善的发展环境,用来界定、引导、规范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

省委、省政府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建设方面非常重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一批有特色的股权基金在吉林加快设立和运营。同时,在此次文件的起草上,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并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建设上提出明确要求。我们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特点,在对全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借鉴相关省市发展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文件中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制定了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并对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促进和保障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2、问:出台《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达到怎样的目的?

答:我国需要不同层次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中心体系,基金聚集地建设可以远离主要金融中心。尽管我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相对滞后,但是其他省市的发展也都刚刚起步,特别是东北地区还没有形成区域金融中心或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只要目标明确,措施得当,经过不懈努力,我省完全可能在基金集聚地建设方面取得比较优势。

随着我省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战略,各类资金需求将进一步增大。在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的前提下,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引进将是必要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将会起到生力军的作用。同时,拟上市企业也有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先进人才和管理理念的现实之需。我们这次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出台的一揽子支持政策,就是希望吸引国际国内一流的基金在吉林落户,既缓解资金需求压力,也能形成我省东北亚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的地位,同时还能够促进企业加快改制和上市步伐,可谓一举多得。

3、问:很多省市也出台过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相关政策,我省《暂行办法》与其他省市出台的政策相比特色在哪?吸引力在哪?

答:我省出台《暂行办法》的主要特色就是内容详实,系统性强,支持力度大。在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财税政策、配套服务和规范管理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政策覆盖面广、条款完备、措施力度强。《暂行办法》吸引投资者的主要方面还是在财税优惠方面,我们在税收减免、住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等方面都作了比较优惠的规定,综合来看要优于一些发达地区的政策。比如在我省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年后减半补助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而其他大多数省市规定为“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相比来看,我省不仅“增加一年全额补助”,而且对之后的营业税减半补助没有时间限制。再比如“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这个税费奖励比例应该说在全国是最高的。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路径来看,前期进行投资,后期形成效益,我们

规定的政策与之相对应,前期重点补助营业税,后期侧重补助所得税,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角度讲,特色比较鲜明,为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扎根、发展、集聚,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

4、问: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还有其他优惠政策吗?

答: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按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20-50万元。管理企业在省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由所在地政府分别按每年租金额的50%、30%、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问:对股权投资基金高管人才引进有什么鼓励政策?

答:对基金管理企业连续聘用3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省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所在地政府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等等。针对基金人才的培养,在《暂行办法》中还制定了一些配套服务措施,如组织股权投资类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活动等等。

6、问: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资格和出资设立有哪些要求?

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投资者以及国外、境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对公司组织形式要求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对注册资本要求是,股权投资基金最低实收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且所有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7、问: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答:发起人须向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设立申请,根据省金融办的复函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注册后再持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到省金融办备案,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同时向省发改委备案。

8、问:申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申请及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基金发起人协议及全体投资者认缴承诺书、各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等。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及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证明、基金管理计划书、基金托管计划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等。

9、问:对于一些细节问题有不同的议论和声音,主要反映政策的力度稍显不够,比如奖励金额是不是少了些;再比如对高管人才引进,是不是从税收、补贴方面的力度能够再大一些。对这些议论和声音,我们怎么看?

答:从奖励的相对量方面看,比如奖励资金占省财政收入的比值,应该说在全国是位居前列的;从奖励的绝对量方面看,我省同经济金融发达省市相比,也没有明显的差距。再加上我们在税收补助和配套服务方面的规定,综合来看要优于一些发达地区的政策,这也充分体现了我省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决心。打造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无论是股权投资基金引进、项目推介还是畅通退出渠道都要经历诸多环节,有许多问题单靠机构自身难以解决,需要政府帮一把、推一下、送一程。政府往往扮演着多重角色,全程参与,全程服务,政策是协助,服务更是保障。政府参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服务质量和深度,往往决定了整个行业发展的效率。我省政策的含金量也体现在保障和服务上。

10、问:打造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能简要介绍一下我们在服务方面的具体措施吗?

答:打造一流的基金集聚地,核心就是提供优质化的服务,通过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模式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生存、发展、退出的良好外部环境。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成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平台——吉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由政府、机构、业界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系统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从基金的前期设立策划到后期业务运作的整个过程,提供如LP募集、项目对接、交流培训、政策和法律咨询一揽子服务等等。二是在规划建设中的现代金融科技与低碳经济实验区内重点打造东北亚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地。实行比其他省市更加优惠和有针对性的政策,吸引国际国内一流的基金企业在基地落户。统筹各类资源,制定基金集聚地发展规划和政策,为基金创设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培养基金专业人才。

依托吉林大学,与国外知名高校共同设立中美国际基金管理学院,为国内从事基金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提供专业化训练和与国外优秀基金管理机构交流学习的机会。四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全球财经资讯媒体密切联系,适时发布投资信息。以创建基金杂志为媒介,建立常规的基金信息交流平台。五是建立股权流转平台。以吉林长春股权交易中心为依托,推动设立吉林股权交易所,在省内畅通股权投资基金流转通道。

11、问:有些人担心,这些政策是不是能够落实到位。请问如何保证文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新型金融业态,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有赖于长期扎实有效的基础工作。首先我们将联合各有关部门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这也是文件由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初衷。其次落实资本市场工作责任制。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作为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列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体系,通过自查和相关部门督查形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开展。

政府金融办工作总结报告

政府金融办工作总结报告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谋划之年。市政府金融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金融办的正确指导下,在市财政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有力的推动了全市金融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信贷投放超80亿,增幅连续十二个月居全省第一,并超出全省20个百分点。 截至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365.67亿元,较年初增加78.16亿元、增长27.19%;截至12月20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56.07亿,比年初增加84.43亿、增长49.48%。由于省联社控制信贷规模,到12月底共压降11.96亿元,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4.11亿,比年初增加72.47亿、增长42.22%,超全省平均增幅20个百分点,完成年底目标任务103.53%,连续12个月增幅稳居全省第一,被省内金融专家誉为“池州金融现象”。至12月底,

全市贷款净增量前3名的是农发行17.75亿、工行13.18亿、建行11.09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实现双下降。高速增长的 信贷投放,即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推动了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实现了金融与政府、社会多方共赢的格局。 二、金融创新凸显特色,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根据池州企业融资需要,适时推出助保金、四方担保协议等特色鲜明、合理实用的金融创新产品。4月28 日举办了池州市首届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等活动,陆续推出了采矿 权抵押、仓单质押、商标权使用权质押、旅游经营权质押、林权、 水面经营权担保抵押等金融创新产品,大大的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今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承接产业 转移,创新金融服务”的竞赛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于10月份举办了金融优质服务专题竞赛活动,还先后出台了《池州市金融产品创 新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 融服务十六条意见》、《中小企业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池 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池州市股权投资机构引进及企业上市激励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琼银发[2011]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银发〔2011〕90号) 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三亚银监分局、各县(市)监管办事处,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省内各村镇银行、农村资

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省内各证券公司,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现将《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提高“三农”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支持“三农”工作开展情况。 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三亚银监分局和各县(市)监管办事处要加大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报告辖区金融支持“三农”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关于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农业在海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既是国际旅游岛建设

金融办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岗位职责手册 金融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我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研究。 (二)负责全市金融业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负责联系国家和省驻郑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四)联系各类金融经营机构。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服务国有、股份制及(境)外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典当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政府融资、指导企业与金融单位项目对接,引导、鼓励金融机构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五) 负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拟订全市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及企业债券发行初审工作。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

性建议。协调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配股增发及再融资工作。协调、监督辖区内证券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与运作。 (六)负责和指导市属金融企业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交易市场等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指导县(市)、区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七)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九)负责承办全市金融方面的文电和会议。 (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十一)打击地下炒金公司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融办人员岗位职责: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郝伟主持金融办的全面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郭文燕 负责拟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促进全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之母,企业是社会就业主体。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突出,银行贷款续贷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司法保障作用,强化政策支持,坚持分类处置,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协调联动,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围绕保职工就业、保银行债权、保社会稳定,大力防范和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优化金融信贷质量,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 对于基本面向好,主业经营良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但由于融资负荷过大且短贷长用、规模扩张过快、涉及担保纠纷、银行续贷困难,导致暂时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政府要协调银行、企业、保险各方,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增加流动性供应,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经营管理不善、无救助价值的困难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

关于撤销省政府财贸办公室设立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批复

关于撤销省政府财贸办公室设立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批复 (一)省政府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工作部署;调查分析全省金融工作的宏观形势,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资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协助中央驻川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维护地方的金融秩序;负责全省企业的上市指导和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和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金融办下设3个职能处,即综合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处: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内部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定机构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综合性的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的调研和草拟工作;负责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政务督查、文秘及综合性会务、文稿等工作。 银行保险处:负责全省地方银行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研究分析地方银行保险工作的发展计划和规划;联系中央及省外境外驻川金融机构;协助中央驻川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协调承办需地方政府解决的有关银行保险方面的问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办理有关电文、会务等工作。 资本市场处:研究分析资本市场形势,提出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负责证券类和企业上市有关工作,承办协助配合证券监管机构需地方政府协助配合的工作;办理有关电文、会务等工作。 (三)核定省政府金融办行政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按正厅级高配),副主任1名(按副厅级高配),处级领导职数6名(3正3副),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所需人员和编制从原省政府财办连人带编划转12名(含厅处级领导职数6名),从省经委上市公司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4名(含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其他事项 1、原省政府财办承担的负责办理财税、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商贸流通(含民营商贸)、粮食购销、外经、外贸、招商引资、经济协作、侨务、台湾事务及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等方面的电文、会务工作等管理服务职责交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其具体人员安排由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确定。 2、撤销省经委内设机构“上市公司办公室”,其职能划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此复。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与某某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某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乙方: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某某市位于珠三角经济圈中的广东省中西部,西江中游以南。“十三五”期间,某某市将围绕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展目标与工作重点,着力扶助重点产业与重点企业的发展,并极力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IPO上市等资本运用方式做大做强。 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2015年全国百强事务所内资所综合排名第九名的具有证券期货鉴证业务审计与评估资质集审计、评估、造价、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分布全国各地的20多家总、分支机构,成功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近千家重点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并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中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乙方”)通过多年为某某市区域内相关企业提供一系列服务面得到了某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在某某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甲方”)的积极运作下,甲、乙双方经过广泛的沟通、交流,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促进和有利发展的前提下, 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并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按照“平等互利、资源互补、相互支持、长期合作、有利发展”的原则, 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乙方将参与某某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区域发展等规划编制中相关工作。 (二)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助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乙方将组织骨干团队,优先为某某市辖区内企业与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相关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境内外证券市场IPO、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新三板挂牌、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 (三)乙方还将利用自身的专业与技术资源在某某市区域内为各类有意进入资本市场或进行资本运营企业举办各类证券、资本、财税相关专题讲座,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城市规划、企业并购、财务管理、金融知识等专业培训。 第三条推进机制 1、定期组织双方高层会晤。某某市政府金融办与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相关领导每半年至少会晤一次,就双方深化合作事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推进。 2、加强日常工作交流。某某市政府金融办将由XX 部门牵头,及相关部门参与,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委托 XX 副总经理牵头成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南银发[2010]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 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10]169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江苏金融强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政策。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江苏省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公司向省金融办汇报及申请政府支持工作

江西开门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 上市相关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省金融办领导: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省金融办领导莅临企业了解公司上市工作的基本情况,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全省拟上市企业的关注、关心、关怀,我公司上下倍感鼓舞。以下简要介绍我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希望得到政府部门支持的工作。 一、公司概况 江西开门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8日成立,公司历史沿革为江西开门子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7月2日,位于景德镇市历尧,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江西开门子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股份)和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5%股份)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合了开门子肥业集团全部复合肥相关资产,依托景德镇总部,下设子公司有湖南景湘肥业有限公司、河南景兰肥业有限公司和河北开门子生态科技肥业有限公司,2012年底复合肥产能预计为150万吨。 二、公司主要竞争优势 1、2012年产能全国第十,行业整合趋势将促使规模效应得到体现。 我国是化肥消费大国,2011年我国氮肥、磷肥、钾肥及复合肥这四大主要化肥品种折纯施用量共计6027万吨,居全球首位。我国化肥施用量中以氮磷钾单质肥居多,复合肥施用量比例仅为34%,与全球平均45-55%的水平仍有一定差距,与发达国家75%的施用比例的差距更是巨大。作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增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复合肥市场容量仍有巨大的拓展空间。 我国复合肥企业总体呈现出“小而散”的特点,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拥有复合肥生产企业4400多家,其中较大规模的生产企业仅占10%,产能前十名的企业产量仅占总产量的20%左右,行业产能集中度非常低下。中国石油化工协会发布的《石油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15年复合肥施用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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