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

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

1、眼见为实原则

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

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

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

(一)一般规定

(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

(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

(6)入河排污口监测

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

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

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

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

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

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

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

全年累积排放量=

i1i

n

=

∑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

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

a 、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 、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 、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

测流方法: 1)

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

法。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 3 的排污口测定。 2)

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

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 1)

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 精度

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 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

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

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

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 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

W 污=Q 平均×T ×D ×(1-c)×0.36

式中 :

W 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 3;

Q 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 3/s ; D ——年排放天数,日;

T——日排放时间,小时;

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

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

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

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

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①废水排放系数法。按照工业企业年生产用水结合废水排放系数推算。入河年废水量=年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系数×(1-损耗系数)年用水量的确定

有计水设施——直接采用计量数据

无计水设施——年用水量=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年生产产品总量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取值应在0.70~0.90之间

②产品排污系数法。通过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乘以产品产量推算废水量。

入河年废水量=产品产量×排污系数×(1-损耗系数)

产品产量采用2011年企业的实际生产数据;排污系数可以参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相关资料选取,详细算例及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核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在选取排污系数时需要考虑企业的设备工艺及实际运行工况,对排污系数进行修正。

(二)生活污水

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排污比×(1-损耗系数)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的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来自自来水,可根据受纳污水区域人口用水量(结合自来水厂运行记录、用户水表计量及水费收取资料等方式)进行分析统计获得。

居民生活用水如果大部分不来自自来水:

用水量=受纳污水区域人口×人均用水量

入河年生活污水量=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排污比×(1-损耗系数)

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参考取值0.80~0.90之间

(三)、混合废污水(市政排水系统排水、污水处理厂排水)

市政排水系统排水

雨污分流(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部分,不考虑)

雨污合流(合理去除雨水部分是关键)

①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包括雨水在内的城市管网入河排水量-全年城市雨水量

②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无降水期间城市排水管网入河排水量(抽样调查)×全年排放天数

对于雨污混流的排污口也在本次核查范围内,在判定其规模时要扣除雨水量,应根据排污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①采取现场监测方式的,要求施测前3天没有明显降雨;②采取污水排放系数法推算的无需扣除雨水量;③对于有实时流量记录的排污口,应综合分析区域年降雨量及综合产流系数推算雨水量并扣除。

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污水处理厂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吨) =(日处理废污水量-再生水利用量)×365/10000

对于全年由涵闸控制或泵站提抽的市政排污口,可查阅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根据提闸或泵站运行时间和提闸放水或泵站抽水能力,计算排污量。排污量的计算公式为:

提闸或泵站开机时间×单位时间放水或抽水能力

若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则可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况等,进行估算或推算。鉴于一年中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段其排水情况可能相差较大,在进行估算或推算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必要时还要参考区域降雨量、地面径流量、汇水面积等,并结合实际进行实测。

对于全年自流式市政生活排污口,可查阅市政部门关于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的批准文件或收费凭证进行统计核验。也可查阅市政部门下水道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计算(有小型企业的,参照单一排污口废污水量的计算方法,将计算结果与下列结果加和)。

对于全年由涵闸控制、泵站提抽和自流混合运用的市政排污口,核查办法同全年完全自流排污口。

4、入河主要污染物量的复核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见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一览表。

监测因子及分析方法一览表

W =C*Q*T*10-6

W——入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C——入河主要污染物的浓度(mg/L)

Q——入河废污水排放量(m3/s)

T——年累积排放时间(s)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于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河流应重点调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确保不重不漏。为防止因涨水排污口不易发现,核查工作应避开涨水时间。因核查需要购买数码相机、激光测距仪、GPS定位仪、笔记本电脑、望远镜等,每个入河排污口要进行定位并配数码照片。采集沿河两岸的排污口位置和图片信息,实测排污口当日排污量。现场调查核实完成以后,将附表中各项核查内容逐项填报,对无法核实的排污口予以删除,避免核查对象重复和遗漏。

通过核查,基本摸清了辖区内江河、湖泊上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按照附表填写说明逐步建立排污口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实现排污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摸清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后,可以按照行政区、水系、水功能区类别具

体分析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分布强度,以期掌握入河排污口分布规律,为提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建议提供技术支撑。

(四)质量保障措施

为保障本次核查成果质量,拟采取现场复查的方式,对核查成果进行抽查。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级核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各县经本次核查整改后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复查。采取现场抽查方式。要求每县至少抽查20%以上入河排污口,并作抽查记录,提出抽查意见及结论,在市州复查工作完成后,省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及部分县市开展抽查。对于抽查结果较差的地市,省厅将约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员并发文进行通报批评。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省水科所同步开发全省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入河排污口电子台账,实现全省及市州、县排污口电子信息化管理。待全省入河排污口信息核查、统计完成后,省级核查工作小组成员汇总附表,并对入河排污口信息进行审核、统计、录入,对有问题的附表及时返回填表单位进行核实,并限期上报。

六、典型情况分析

通过对衡阳市中心城区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的现场调查发现:在入河排污口核查中,最主要的困难是如何准确获取入河排污口废污水量及入河主要污染物量。

典型情况:某县开发区内有多家工业企业,企业污水全部经排污沟直接排入流经县城的河道,排污量如何填报?

分析:该排污沟与河流的交汇口应作为排污口。经初步分析,该开发区年生产用水量达300万吨,按一般工业污水排放系数计算,应作为规模以上排污口进行填报,因流经县城,属于无计量设施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本次核查的要求,核查工作小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监测,全年至少监测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代表性时段各监测1

天,每天3次),通过监测得到的瞬时流量平均值作为该排污口的日均流量,根据排污时间综合推算,得出年废污水总量进行填报。

综合实例1

某县***工业园区内大小共15家工业企业的污水集中排放至一条排水沟后排入***河,而后流经县城。排污沟在***河的入汇口位于县城东南***桥上游800m右岸。各企业均没有污水排放计量设施,排污沟内也没有计量设施。其中甲、乙两家企业的排污量约占总排污量的90%。

填写说明:排污沟与***河的交汇处即为该工业区的排污口。

排污口地理位置填写经度和纬度,按度分秒格式填写。GPS现场定位显示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0 o30′21.1″,北纬24 o30′55.2″。

设置单位:由于甲、乙两家企业的污水排放量约占总排污量的90%,而其他各家排放量差异不大,故这里可以只填写甲、乙两家企业的名称。

由于有些排污口排入的水体没有划定水功能区,因此所在水功能区可以先不填写。

综合实例2

**市**县**镇位于**湖南岸,镇上有居民10.87万人;有两个工厂,一个是制糖厂,生产规模5000t/年,2011年实际制糖4200t;另一个是饲料加工厂,生产规模为10000t/年,2011年实际生产饲料10678t。企业的工业污水和镇上居民的生活污水没有处理,经混合后通过暗管潜没的方式送入湖中排放(一个排污口),没有计量设施,核查工作小组也没有对该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安排监测。排入水域已经划定了水功能区。排污口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许可登记。

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由于没有计量设施及运行记录,也没有监测废污水排放量,故只能采用综合推算的方法获得排污量。具体推算应分成两部分。

(1)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查湖南省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得到制糖企业和饲料加工业的用水定额分别为62m3/t和0.4m3/t。则工业废污水排放的总量为:(4200×62+10678×0.4)/10000=26.47万t

(2)居民生活污水。综合考虑该镇所处的分区,调查分析后确定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155L/(人·日)。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综合考虑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污水排放系数选择0.8。根据当地居民的排污习惯,选择排污比为0.95。

全年居民生活用水量=155/1000×10.87×365=614.97(万t)

入河湖年生活污水量=614.97×0.8×0.95=467.38(万t)

然后将工业企业的排污量和居民生活污水相加后再扣除损耗即得到实际排污量。根据排污距离,选择污水排放的损耗系数为0.25。

入河湖废污水排污量=(26.47+467.38)×(1-0.25)=370.39(万t)

七、核查结果奖惩措施

在历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中,可以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方案中,并针对各市州目前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方法:

1、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实施论证审批的,计2分。

2、对重要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度不断提高,计2分。提供入河排污口的监测覆盖率逐年提高的支撑数据或相关材料。(以年度水资源管理年报中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数据为依据),计2分;未提供,计0分。

3、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台账建设工作的,计2分。

4、在现状入河湖排污量超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的水功能区或地区,批准新增取水或入河排污口的,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这一项二级考核指标计0分。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报表

附件2 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报表

附件3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件4 入河排污口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81002—201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4.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于春风河可行性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设置首先必须符合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审批等管理要求;其次,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或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对其它合法第三方取用水户产生不利影响。 春风河属海安县域二级河道,全长12.9km,河床标准为河底宽5m,河底高程-0.5~0m(废黄河基准面),河坡1:0.5~1:1.5,为《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中区划的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2020年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限制纳污总量为COD:211t/a,NH3-N:15t/a。根据近年来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监测断面水质仅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标准,按Ⅲ类水管理目标,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已无纳污能力。 本次常安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3.00万t/d扩建工程尾水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COD入河量416.25t/a,NH3-N入河量41.625t/a,污染物入河量远超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COD:211t/a,NH3-N:15t/a的

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且目前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现状水质仅达Ⅳ类水标准。因此,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分析,在春风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将增加河道污染负荷,进一步影响河道水质,对其它第三方合法用水户以及农灌用水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不具可行性。 鉴于目前海安县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水域岸线的保护、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断面的治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面源、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削减力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基础上,建议开展污水排海可行性研究,为海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入河排污口申请表

入河排污口申请表 (试行) ()排登字〔〕第 2 号 申请单位(签章):屏南县XXX 登记日期: 20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五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并逐级上报松辽流域委员会、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主管机关”:如有上级单位,填上级单位,否则不填。 6、“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7、“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8、“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9、“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10、“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或空缺。 11、“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2、“排污口大小”:方形填截面积:宽×高(m),圆形填:直径(m),并标明材质。 13、“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污水排放量”栏中填写温水排放量。 14、“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5、“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6、“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7、“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8、“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9、“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或手工制作)后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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