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20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20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20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要素

(1)目的意思。合同的目的

目的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2)效果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

(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mind)

(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

3、意思表示与准意思表示

准意思表示有两种情形,即意思通知与事实通知。

(1)所谓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规定。如承认的催告(《合同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通知。

(2)所谓观念通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通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效果的行为。典型的观念通知有债务的承认、债权转让的通知等。

教育学333考研lucky笔记高清版(1)

333教育综合笔记第一部分 教育学原理笔记使用说明 【1】教育学原理相对于其他三科目来说,理论性较强,但与教育现状联系紧密。教育原理与中、外教育史、教育心理学部分都有相通之处。建议复习要把握整体框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背诵。考试中很多大学会结合生活中教育实际(现状)出分析题,或扩展性的自我发挥类题目。这类提高题需要我们平时多积累,多关注新闻与教育发展。笔记中有复习框架,复习注意小贴士,以及知识点记忆表格等,方便大家理解、记忆。 【2】蓝色荧光橙色字代表重点,是很多学校333教育综合常考的知识点,重点内容下面主干的语句、关键词、关键句用橙色加黑字体突出,这是必须背熟练的内容。 【3】树形图中打V代表历年各校考过的真题,知识点后用红色详细标注了各个学校考过的真题,例如:17北京名,代表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考过名词解释;17北京简,代表17年北京师范大学考过简答等,17北京论,代表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考过论述题。以此类推。 【4】有超纲内容补充,这要结合自己报考学校历年333教育综合的真题来看,如果你报考的学校真题中有超纲内容,补充的超纲内容最好要看看或者相应的内容要记忆背诵。从总结2010到2017年各校333教育综合200多套的真题来看,大多数学校出题很循规蹈矩,不出超纲内容,那么,对于自己报考学校不出超纲内容的,只需要把大纲要求的知识点完全掌握就可以,超纲的内容可以不看。笔记中,超纲内容已用斜体来标注,便于分辨。【5】建议前5遍复习,不管重点、非重点,大纲内要求的所有知识点都要看,以防学校出偏题,之后几遍复习,可以重点内容重点背(后面标注考过的真题越多说明越重要),历年各校333真题从未考过的就不要看了。另外,注意自己报考学校每年333的真题,每题都要背得非常熟练,很多学校都会有考过的真题再次出现!!! 【6】对于有的学校喜欢出选择题(如华中师大、南师大),辨析题(山东师大),在复习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小的知识点,例如:出现“第一”、“最早”、“标志”等知识点要注意一下。有些内容笔记中已经有相应的标注。选择题和辨析题的准备,也可参考311 的真题或者311相应每章节的题库。 【7】根据上一届同学的反应,相信大多数人的素质还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例外。在自习室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复习资料,有的同学出去吃饭的空隙,资料却被别人拿走了,这样情况,真的很影响您的心情,耽误您的复习进度! 【8】333笔记是由本人学姐亲自整理,累计花费大半年的时间,参阅很多教育方面的资料,更新、修改、增加、完善所有的知识点,助您考研一臂之力,金榜题名! 【9】欢迎各位学弟学妹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考研教育学各科笔记

教育学 绪论 一.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学就是研究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他广泛的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教育学就是通过对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的研究,去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学的任务:就是依照教育的逻辑层次,去揭示教育的各种规律,并在揭示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阐明教育工作的原则、方法的组织形式等问题,为教育工作者提供理论上和方法上的依据。 教育学的任务与教育的方针政策有所不同,教育方针政策是人们依据一定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教育方针政策只是符合了教育规律,却不能代替教育规律。 教育学也不等同于教育经验汇编。 我国的教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批判地继承教育遗产,吸取当代外国的有益的教育经验,阐明教育的普遍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特殊规律及其原则、内容、方法,用以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 教育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教育经验的丰富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教育的萌芽阶段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是我国的《学记》。比外国最早的、古罗马的《论演说家的培养》早300来年。但萌芽时期所有的教育学方面的著作,无论是我国还是欧洲,都多属论文形式,停留于经验的描述,缺乏科学的理论分析,因而只可以说是教育学的萌芽和雏形。 2.教育学的独立阶段 资产阶级教育家为了为了阐明他们的教育主张,总结教育方面的经验,写出了一些教育著作,出现了体系比较完整的教育学(家),教育学逐渐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捷克,夸美纽斯,《大教育论》,提出了普及初等教育,班级授课制,教育原则。德国,康德,开始讲授教育学,这是教育学列入大学课程的开端。出版了《普通教育学》,标志着教育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这一阶段,教育学已经具有独立的形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现象的描述过渡的理论的说明,开始运用心理学知识。但是,论证方法,不是依靠与自然现象相类比,便是采用思辨式的演绎和推理,未能运用实证和试验的方法来研究教育问题,因而,还未达到真正科学化的地步。 3.教育学的发展多样化阶段 英国,斯宾塞,《教育论》,反对思辨,主张科学只是对经验事实的描写和记录。他运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知识的价值问题,认为直接保全自己的知识最有价值,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教育学基础最详细笔记

教育学基础最详细笔记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 一、教育的概念: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实践活动。 教育准确的定义: 教育——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促使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体化的实践活动。 A、实践性 B、耦合过程 C、动力性 D、社会性、历史性、文化性 二、教育的三要素★★★ ①教育者:指能够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促使个体社会化和社会个性化活动的人。 1、必须有明确的教育目的 2、理解其在实践活动中所肩负的促进个体发展及社会发展的使命 3、教育者意味着一种资格,是能够根据自己对于个体身心发展及社会发展状况或趋势的认识,来引导、促进、规范个体发展的人。 4、教育者这个概念是对其内在态度和外在行为的一种“规定” ②学习者:使用“学习者”这个概念的原因。有两个: 1.“受教育者”将教育对象看做是被动的存在,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2. 跟“学生”相比,“学习者”更能概括多种教育对象。 ③教育影响:教育活动中教育者作用于学习者的全部信息,既包括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信息选择、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同一。 内容:教育内容、教育材料或教科书 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 ④三者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规定,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践系统。没有教育者,教育活动就不能开展,学习者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指导;没有学习者,教育活动就失去了对象,无的放矢;没有教育影响,教育活动就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再好的教育意图、再好的发展目标,也都无法实现。因此,教育是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种社会实践系统,是上述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三、教育形态的概念:是指由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的教育系统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形式变化。★ 四、教育形态的分类 1.非制度化的教育与制度化的教育 非制度化的教育:指那些没有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教育形式的教育。 制度化的教育:是从非制度化的教育中演化而来的,是指由专门的教育人员、机构及其运行制度所构成的教育形态。 2.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3.农业社会的教育、工业社会的教育和信息社会的教育 五、教育的起源 1.神话起源 2.生物起源 3.心理起源 4.教育的劳动起源说: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教育起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经验的传递;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口耳相传和简单模仿是最原始和最基本的教育形式;生产劳动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019教育学考研——311科目笔记整理

2019教育学考研——311科目笔记整理 第一章道德的发展 一,品德的界定 1,品德 品德是指一个人在面临一系列道德情景中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固的人格倾向。 2,道德 依靠舆论力量和内心驱使来支持行为规范的总和。 3,两者关系 1)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反映,因而离不开社会;道德的发生发展有赖社会的发展。 3)品德的发展有赖个体的存亡,但它不研究道德的具体内容和评价自身。 二,道德的形成和发展 1,过程 a) 理性化过程(名词解释或填空) 理性化过程,也就是形成道德认识的过程,发展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的过程。 儿童道德成熟的要点,首先是他道德认识上的成熟,然后是与道德认识相一致的道德行为上的成熟。儿童道德水平最明显的表露在他的道德判断和推理之中。 b) 社会化过程 形成由“自然我”向“社会我”的转化 三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1,皮亚杰理论的概括:从他律(实际上是一种合作的道德)到自律(选择或填空题) 2,柯尔伯格三种水平六个阶段 前习俗水平 1)惩罚服从定向阶段 2)工具性的相对定向主义习俗水平 3)人际协调定向阶段 4)维护权威和秩序后习俗水平 5)社会契约定向阶段(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 6)普遍道德原则定向阶段(具有个人独立判断的标准) 重点实验:两难性实验 四,情操 三种分类方式 1)宗教的情操,道德的情操,认识的情操,审美的情操 2)道德情操,审美情操,理智情操 3)麦独孤的分类:爱的情操,恨的情操,敬的情操 五,立身处世态度的类型 1,傲慢莽撞,盛气凌人的立身处世态度。 2,怯懦退缩,与世无争的立身处世态度。 3,胸襟坦荡,开朗坚定的立身处世态度。 六,道德行为的构成因素 雷斯特

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019年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2019年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本文根据18年考研院校专业目录整理,仅供参考) 凯程教育学考研教研组整理 很多考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的同学,不太了解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的参考书目,这里凯程老师为同学们整理出来,如果同学们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凯程的老师。 一、学校简介: 湖南师范大学创建于1938年,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现有5个校区,占地168公顷,建筑面积100余万平方米。主校区西偎麓山,东濒湘江,风光秀丽,是全国绿化"400佳"单位之一。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7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2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教育部"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科研团队2个;拥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86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人,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人,国家教学名师3人,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者等28人、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人选12人、湖南省"百人计划"特聘专家5人、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72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32人。 二丶湖南师范大学参考书籍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考研退出了统考,实行自主命题。它的考试科目包括: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749教育学基础综合。

其中专业课的749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有指定参考书籍和大纲。学校要求复习按照《湖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涉及的相关书籍复习。凯程教育的老师根据历年的试题和大纲,向参加教育学考研的同学推荐以下书籍: 刘铁芳主编:《学校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年。 孙俊三、雷小波主编:《教育原理》,湖南教育出版社2007年。 张传燧主编:《中国教育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 吴式颖主编:《外国教育史教程》(缩编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陈琦、刘儒德主编:《当代教育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燕良轼主编:《教育心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因为教育学考研专业课的分数占300分。所以凯程教育的老师强烈建议刚开始备考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学研究生的同学们从教材开始,而且教育学考研强调的就是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回到教材中才能达到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的水平。 在这里简单说一下看书的方法和技巧,第一遍的目标是了解,可以快速浏览;第二遍的目标是理解,需要精读,对不理解的内容进行勾画,做标记,可以笔记;第三遍的目标是掌握,需要在第二遍精读的基础上,对不理解的内容各个击破;第四遍的目标是运用,需要将各章节知识点进行前牵后联,完善笔记。 附录:18年考试大纲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考试科目代码:[749]考试科目名称:教育学基础综合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3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019年南京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2019年南京大学教育学考研参考书 (本文根据18年考研院校专业目录整理,仅供参考) 凯程教育学考研教研组整理 很多考南京大学教育学的同学,不太了解南京大学教育学考研的参考书目,这里凯程老师为同学们整理出来,如果同学们南京大学教育学考研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凯程的老师。 一丶南京大学历史简介 南京大学创建于1902年,是中国最早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大学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南京大学于1954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到1965年,共招收276名研究生。1978年,南京大学又一次成为全国首批恢复招收研究生的高校之一,1984年,南京大学被列为首批试办研究生院的单位,1995年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全国33所研究生院综合评估中南京大学名列前茅,被批准正式成立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建立,标志着南京大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南京大学首批进入“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的行列,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二丶南京大学参考书籍 南京大学教育学考研退出了统考,实行自主命题。它的考试科目包括: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64德语或265法语 ③625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其中政治和英语是全国统考,专业课625教育学基础综合是自主命题,没有指定参考书和大纲。 625教育基础综合《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复习,凯程教育的老师根据历年的试题和大纲,向参加教育学考研的同学推荐以下书籍: 一、教育学原理 《教育学基础》教育科学出版社十二所重点师范合编 《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王道俊、郭文安 二、教育心理学 《教育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刘儒德、陈琦 三、中外教育史 《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孙培青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3。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财产:有利益,价值。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 4。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8。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法律主体关系。 3。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家族中的家长。罗马城邦内市民。10。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12。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 和排他性。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日耳曼民族习惯法。教会法。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经验贴教育学考研如何做笔记

经验贴|教育学考研如何做笔记 2020考研现在正热火朝天的进行着,教育学考研的考生们现在肯定被各科的笔记所烦恼。对于考研,知识的累计是必须的,但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记笔记方法,你只能把知识记到笔记本上,而不是你的脑子里。 为了更加有效的帮助同学们,今天博仁考研小博就来为大家重点梳理一下在教育学考研中面对大段大段的笔记,我们该怎么去攻克它们。 一、做笔记到底有多重要 首先,我们先要了解在教育学考研的备考中做一份笔记的重要性,其实做一份属于自已的笔记是一位考研成功学生的必备选项,笔记也可以真实的反映自已的实际情况,可以帮助到各位考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笔记也是一个注重过程的事情,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 二、到底笔记该怎么去做呢 我们在做笔记的时候,可以根据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总结自已一直害怕的知识盲点,知识点的杂、乱,每次见到的题型就发怵,这个部分的内容可以多花一些时间作为一整个模板集中整理一下。 也可以根据关键词整理,在做笔记的时候,并不需要你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罗列进去,只需要把你认为重要的知识点关键词放进去即可,这样在后期复习的时候可以通过自已所整理的关键词边回忆边背诵,整个知识点内容便串了下来,自已看懂就好。 三、各阶段的笔记如何使用 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笔记就是框架细化的词汇,会做到比较细的程度,并且用两种颜色的水彩笔分别来表示哪些是细节点,哪些是大的框架;第二个阶段的笔记是在第一个笔记的基础上更加的细化,标出具体细分的123。其实不管大家做两个阶段的笔记还是三个阶段的笔记,都应该把笔记做的越来越简单化,达到在最后的考试中映在你的脑海里。 四、做笔记的几个误区 下面是博仁考研小博为大家总结的在做笔记的过程中的几点误区,大家希望不要模仿,要及时避免。 (1)不要把做笔记简单的理解为拿来主义,就照搬照抄书上的或者讲义上的知识点这点是非常不可取的,笔记也是代表了你自已的思想,照搬照抄的话就是把别人的思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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