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三、为规范电价管理,今后我委负责公布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价价目表(上述调整电价后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随用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调整等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户除按规定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附件:1.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不含居民生活电价) 2.全省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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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 2.1新疆 .............................................. 2.2青海 .............................................. 2.3甘肃 .............................................. 2.4江苏 .............................................. 2.5内蒙 .............................................. 2.6安徽 .............................................. 2.7山东 .............................................. 2.8河南 .............................................. 2.9江西 .............................................. 2.10山西 ............................................. 2.11云南 ............................................. 2.12黑龙江 ........................................... 2.13吉林 ............................................. 2.14辽宁 ............................................. 2.15天津 ............................................. 2.16河北 ............................................. 2.17陕西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另行制定公布。 附件: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31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7.05 •【字号】粤价[2006]144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五日粤价[2006]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燃煤机组和其他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我省现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和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1、#2机)的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提高1.42分/千瓦时(含税),调整后的电价详见附件1。 对附件1所列电厂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各地物价局公布其调整前后的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局备案。 二、为解决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在煤电联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有关困难电厂具体上网电价见附件2。 三、提高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我省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3.82分/千瓦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为45.32分/千瓦时。

四、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有验收资格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局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无故未正常运行,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 2.部分困难电厂上网电价表 附件1: 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表 ┌─────────────────────────────────┬──────┐ │厂名│调整后含税上│ ││网电价(元/│ ││ 千瓦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 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2〕135号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

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 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年为周期执行阶梯电价;其他“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应按供电企业抄表周期执行阶梯电价。供电企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号】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维持现行实施范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包括大工业用户、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居民用户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一步视情况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 全省统一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为10-12点、14-19点;低谷时段为0-8点;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拉大峰谷比价 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65:1:0.5调整为1.7:1:0.38。 二、实施尖峰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不包括居民用户。 (二)执行时间 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0 •【字号】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施行日期】201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

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 三、为规范电价管理,今后我委负责公布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价价目表(上述调整电价后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随用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调整等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户除按规定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不含居民生活电价) 2.全省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0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6.15 •【字号】粤价[2012]135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 的通知 (粤价〔2012〕135号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确定 居民阶梯电价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考虑到我省夏季天气较为炎热,空调用电量较大的情况,将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年的5-10月执行夏季标准,其余月份执行非夏季标准。 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非夏季标准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30元。 上述所指的居民用电量,不包括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这一部分公共电量不参与上述阶梯电价方案的计算,视同合表用户用电,按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二、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三、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和云浮5市的居民电价统一降低到每千瓦时 0.7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阶梯电价。 四、居民用户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居民峰谷电价政策的平段电价以各地现行居民电价水平为基础,峰段、平段、谷段的电价比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1.65:1:0.5;峰平谷时段为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平时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居民用户,其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用户选择实施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实施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其中,使用预付费电能表的居民用户,在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前,可按购电量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广州供电局: 今年以来,我市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较大大幅地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度电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有关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供电主体自行清理加价收费行为

(一)规范收费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费用收取方式可以有以下两种: 一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加价收取。二是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电价标准,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综合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监督。 (二)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10月31日前对照上述要求自行规范收费行为。对存在的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严格执行目录电价,把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给分表用户。定期与分表用户协商,正确调整电费收缴方式,按周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示相关缴费凭证、分摊电费电量等资料,建立规范收费长效机制。 (三)配合监督检查。 各转供电主体要配合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立即停止和纠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号】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 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关增量配电网和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全省(不含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取消深圳市电价价目表中的大量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仅保

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二、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和标准。 三、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具体安排按照能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五、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六、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代理购电价格没有峰谷分时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比例低于我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的,相关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比价、尖峰电价等政策执行;深圳市相关用户按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本条规定。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5]41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贸局: 我省自实行峰谷电价以来,对缓解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削峰填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引导用电户调整用电负荷,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决定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调整峰谷电价比价及扩大实施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实施原则 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峰谷电价实施范围 我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不含自来水生产、煤气生产和公交、地铁用电)均实行峰谷电价。 三、峰谷电价时段划分 第一组:佛山、江门、珠海、肇庆、东莞、茂名、梅州、河源、汕尾、揭阳市 高峰时段:9:00-12:00;19:00-22:00 平时段:8 :00-9:00;12: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00 第二组:广州、中山、惠州、韶关、湛江、汕头、清远、阳江、潮州、云浮市

高峰时段:14:00-17:00;19:00-22:00 平时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时段:0:00-8: 00 四、峰谷电价的确定 平段电价:国家规定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扣减价内代征政府性基金(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后的水平; 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8%; 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一)实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计量装置,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时段的用电量。 (二)对高供低计和电能表不在产权分界处的用户,损耗电量按用户峰平谷时段用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计算电费。 (三)两部制电价用户以实行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加上国家规定的基本电费为基础,单一制电价用户以峰谷浮动后的电度电费(扣除政府性基金)为基础,按国家规定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计算功率因素调整电费。 (四)基本电价以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建设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 (五)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户需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从2005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以“换装一户实施一户”的方式对此部分用户实行峰谷电价。 五、执行时间 大工业用电户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上述峰谷电价(按抄见电量);普通工业专用变压器用电户从2005年4月1日起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后下一个计费周期开始的用电量,按上述峰谷电价计费。 六、建立峰谷电价损益调节机制。由省物价局对我省峰谷电价的执行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并纳入下一年度电价调整方案统一考虑。 七、深圳市的峰谷分时电价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895号)的规定执行。 八、请各地物价局、经贸局、供电分公司做好峰谷电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峰谷电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九、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及经贸委反映。 二○○五年三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5.24 •【文号】发改价格[2013]973号 •【施行日期】2013.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体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过渡时期的措施 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原则上应于5年左右调整到位。过渡期间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单列大工业用电类别。将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等用电逐步归并于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将现行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 (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与大工业用电,逐步归并为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3〕278号2013年12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我省现有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一)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和商业用电价格在归并前仍按我局现有规定执行,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后,适用范围为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三)稻田排灌、脱粒用电价格仍按我局公布的标准和适用范围执行。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按所在价区的农业生产电度电价执行。 (五)其余各类用电价格按照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 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粤发改价格[2014]587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 知 (粤发改价格〔2014〕5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省粤电集团,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企业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012元(含税,下同),降价后的不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75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2元。 二、我省现有燃煤发电企业(含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0.012元,部分燃煤机组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附件所列以外的地方燃煤机组,其上网电价也按上述标准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其调整前后

的上网电价,并抄报我委备案。 三、我省属于自备电厂的燃煤机组,应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均统一每千瓦时降低0.012元。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16日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8 •【文号】发改价格[2009]2926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26号)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广东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下调;海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 0.32分钱;云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现行上网 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电厂脱硫成本,将贵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7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

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大寨、西洱河、绿水河、六郎洞等原厂网分离电厂平水期和枯水期上网电价的上浮幅度由10%提高至20%,丰水期电价保持不变。云南省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中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海南省大广坝水电站、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2分钱。广西长洲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广东省南告、潭岭、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贵州省洪家渡、鱼塘、普定、引子渡、光照、清溪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红枫、索风营、大花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贵州构皮滩水电站和思林水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0.277元;云南小湾水电站暂按每千瓦时0.300元结算;广西龙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07元执行。 (五)同意广东南海发电一厂、汕头万丰电厂、坪石发电厂3号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5分钱、1.5分钱、2分钱。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1.90分钱、广西自治区2.40分钱、云南省2.28分钱、贵州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2009)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1.20 •【字号】粤价[2009]267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粤价〔2009〕26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完善销售电价结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分钱,降低商业用电价格,适当提高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农业生产等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大工业基本电价中的变压器容量电价调整为23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调整为32元/千瓦·月。深圳市基本电价标准保持不变。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三、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电压等级的价差调整为每千瓦时2.5分。 四、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65:1:0.5,其余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六、化肥(含小氮肥)和氯碱生产用电价格的基本电价调整为14元/千伏安·月(变压器容量)和18.5元/千瓦·月(最大需量),氯碱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60.82分/千瓦时,广州、江门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48.31分/千瓦时,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8〕374号文和粤价〔2009〕6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本市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七、同意深圳市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商业服务业用电与其他用电价格合并为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 八、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中山市小榄镇、揭阳市农电公司等地区的关口(趸售)电价另行制定。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对于具有远程抄表等技术手段的用户,以11月20日零时抄录的电量作为计算电费的基础;其余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基本电费可按抄表周期内电价调整前后两个阶段的实际天数分别计算。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27 •【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 •【施行日期】2011.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

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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