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编号:SM-ZD-19054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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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2条地质部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

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3条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4条通防事业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5条施工单位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和地质部门汇报。

第三章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6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

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7条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部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3、地质部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指挥中心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

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单位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部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部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8条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

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

(五)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和其它

第9条地质部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10条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11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12条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13条对施工单位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14条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15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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