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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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安徽水利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三个强省和美好安徽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价、水利投融资、水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依法治水的水利发展体制机制,为实施水利安徽战略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保障。

2.总体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水利改革,既要坚持水利公益性特点,又要探索公益性水利项目发挥市场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性,鼓励先行先试;要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强化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凝聚共识,协调推进各项水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推

动水利科学发展。

到2017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基本建成科学高效的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3.合理划分各级水利事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事权。全省水安全战略、重大水利规划、政策、标准制订,跨流域、跨市河流湖泊以及事关流域、区域全局的水利建设与水管理等作为省级事权;依法规范调整厅直水管单位的管理事权及管理事项,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市、县(市、区)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作为市、县(市、区)事权,县级能有效管理的县(市、区)范围内水利事项,一律下放县级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并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

4.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省内审批的事项或项目,凡属市、县(市、区)事权和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或取消。减少水利资质、资格认定,适合行业组织承担的由其自律管理。

强化水利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研究确定水利规划的分级审批权限。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省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审批改革办法,已有规划依据的基建项目(除新建大中型水库、引调水工程外),取

消项目建议书阶段;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要求省级审批的中央投资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审批,研究中小型工程项目下放审批权的方案。市、县(市、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影响其他市县利益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责审批。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取消非环评目录内水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耗低的水利项目节能评估和除新建大中型水库外的水利工程地震评估等水利基建项目前置性专题。

研究合并省级负责的建设项目前置性水行政许可审批,合并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适当提高省级审批项目的规模。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将有关水利专题内容纳入可研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

研究制定水利项目分级审查、审批的具体政策和项目名录,建立完善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制度。对保留的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查审批,优化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在规划、设计、审查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减少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测、考核评估措施。

5.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依法建立高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水利公共服务向市场购买。制定政府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加快水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健全水利事业单位管理考核机制。推进水利行业协会等涉水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改革。

阶段目标:2017年前,按省政府部署,及时制定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水利项目分级审查、审批项目名录和管理办法。2020年前,建立较为明晰的省、市、县(市、区)水利事权关系,完善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制度。

三、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6.落实和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最严格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改进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和监管体系,完善水资源利用、水功能区达标状况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水资源督察制度。

7.推进城乡涉水事务统一管理。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按照精简、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整合涉水行政管理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涉水事务统一管理模式的试点,全面启动行政区划计划用水工作。统筹城乡水利发展,不断加大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力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划定覆盖省、市、县三级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健全节约用水制度,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2020年,建成制度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系。

四、加强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8.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

“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建设模式和标准。根据各地自然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符合我省水资源、水生态条件、各具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和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模式。创新河湖治理理念,注重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优先选择自然、生态的工程措施,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积极开展优美河道、湖泊、库区及水景观、水文化等建设。严格水能资源规划论证,规范设计审批,有序推进绿色水电建设。加强重要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机制。

9.加强水生态脆弱地区控制与保护。在大别山、新安江国家级预防保护区的基础上,分区域依法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实生态空间开发管制。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落实城市开发项目“三同时”制度。研究制定淮北地区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指标,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及控制水位,划定中深层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建立地下水分区管理和保护制度。通过引江济淮、淮水北调等跨流域调水工程置换水源,采取节水减排、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淮北地区地下水采补平衡。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任务。建立地下水分区管理和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水生态补偿试点和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2020年,6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成水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较为完善的水生态文明制度和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建立健全水价机制和水权制度

10.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快研究出台《安徽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的公益性质,实施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研究建立用水户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供水成本费用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逐步取消面向农民收取的排涝费,由政府财政承担。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机制。

11.完善水规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加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工作进度,分阶段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强水规费征收与使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水利规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水规费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12.推动建立水权制度。加快推进我省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重点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按照水源属性和用水户类型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在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所有权的基础上,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初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有序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加强水市场监管,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阶段目标:2017年前,在明晰所有权的的基础上,完成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初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2020年,建立完善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初

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六、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3.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政策。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强化政府目标考核中“水利投入”挂钩政策。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推进省、市、县(市、区)立项建设的地方重点项目,逐年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按照皖政办〔2011〕68号文的要求,落实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继续加大财政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推动完善政府性水利基金政策。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的职能,以农田水利规划为指导,健全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平台,细化可整合资金名录,制定县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14.落实水利金融支持相关政策。推动建立水利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机制,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贷款的支持,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会同省财政研究制定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专项债务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政府融资平台,或组建水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水利融资模式。探索建立洪涝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15.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通过财政以奖代补、信

贷支持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它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争取出台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特许经营制度。加大引用外资力度。

16.改进水利投资管理。以水利规划统筹和约束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水利项目管理,加强规划目标的考核,突出规划在水利建设和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按照“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统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水利项目投资管理,面广量大的中小型水利项目,由市级负责监管、县级对实施负总责;长江、淮河主要支流和新安江干流治理项目,省级或市级监管,市、县两级对实施负总责;改进年度水利投资分配方式,积极推进竞争性立项,建立水利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

阶段目标:2017年前,全面落实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政策,出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特许经营制度,出台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管理办法。2020年,完善水利多元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建立洪涝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七、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17.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鼓励按照建设与管理一体的原则组织水利建设,促进建设和管理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大型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政府主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中小型水利工程按区域或项目类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跨乡(镇)、跨村的工程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建设,在村内的工程原则上由村级组织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组织建设。鼓励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任务。

18.改进水利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简化征地移民工作程序,由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合并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由项目所在市级审批并发布停建令。研究调整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政策,推进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实施的统一标准执行,以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农田水利建设所用土地,其土地性质不变。

19.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按照省、市、县事权划分,严格落实各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机构或水利专业监督机构。大力开展质量安全执法活动,改革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过程检测的专业化、市场化进程。

20.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将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相应的招投标服务体系,实行分级集中监管。依法公开建设项目和市场主体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广域网考勤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落实合同评价制度,全面实现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管理,健全奖罚机制;创新中小型工程监理模式,大力推行区域化集中监理;简化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等建设程序,规范施工图审查制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基本建成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管理机制。调

整落实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政策。2020年,建立完善不同项目类型和投资主体水利建设管理模式、分级负责的监管体制和较为完善的水利信用体系。

八、深化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1.健全河湖管护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河道、湖泊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体系,强化河湖水域岸线、河湖采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约束机制。制定涉及供水、防洪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河湖名录,研究制定河湖等级划分和分级管理意见,建立河湖联席会议制度,因地制宜推行“河长制”等管理责任机制。

建立河湖水域生态红线制度,划定河湖管理控制线。依法确定江河湖泊水库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开展水域岸线、滩涂、以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勘界工作。加强河湖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制度。分类制定各流域、各行政区最低水面率控制指标,建立水域占补平衡机制。开展重要河流湖泊健康评价,研究建立河湖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完善通报制度。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逐步推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制度。

22.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分类定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推进水利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按岗聘用。完善水管单位标准化体系,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积极稳妥推行管养分离,推进水利工程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鼓励组建水利专业维修养护及管理组织。强化公共财政主渠道保障作用,建立稳定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运行管理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比例。研究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23.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建管〔2013〕169号文、皖政〔2013〕66号文的要求,以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等两证一书为抓手,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及管护经费。创新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探索建立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投入建设管理机制,会同有关厅局制定《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基层水利单位生产、生活条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享受“三支一扶”政策,探索大学生“基层水官”制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河湖等级划分,建立河湖分级管护的机制,完成大中型江河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勘界工作,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办法。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基本完成试点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及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其他县改革工作有序展开。2020年,完善河湖管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稳定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构建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投

入建设管理机制。

九、强化水利法治建设和科技创新

24.健全水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地方水法规体系建设,推进《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安徽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立法进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地下水管理、蓄滞洪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前期研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水法规体系。

25.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积极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执法网络。完善执法巡查制度、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健全涉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下移执法监管重心,有效防范水事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

26.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完善水利科学研究实验示范制度,加快水利标准化建设。在水利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招投标等环节,支持相关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积极推行“工程带科技”,争取把科学研究实验和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纳入水利建设项目概预算。强化水利企事业单位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一线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建立科研合作团队,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

27.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支持中青年技术骨干承担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和设计,培养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设计、科研专家和学术带头人。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支持省水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机构建设。大力推进水利教育科研基地建设。支持水利院校与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以及水利企业单位联合办学,培养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推进省属水利院校开展“招生、培养、就业”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建立水利基层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实行“订单培养”方式,为基层单位培养水利实用人才。大力开展基层水利单位干部职工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推行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积极探索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全省水利行业广泛开展“师带徒”活动。

28.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水文监测预报、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电子政务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完善水利信息化标准,整合信息化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加快推进3S技术的应用,推进主要河湖、大中型水利工程远程监控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化向农村水利延伸,加快构建覆盖省、市、县、乡和主要工程的水利信息化体系,全面提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应用的能力和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善水法规体系,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执法网络。建立水利基层人才定向培养机制,推行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基本建成水利信息基础设施。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和“政府为主导,企事

业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主要工程的水利信息化建设。

十、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力推进水利改革,并把水利改革发展成效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省水利厅成立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水利改革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指导督促各地的水利改革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30.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水利改革工作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水利厅备案。要定期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厅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市、县(市、区)改革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31.深入开展调研,创新改革举措。各地要针对水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寻求对策,研究制定水利改革的配套政策。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有关改革专题调研,确保改革更符合我省实际。

32.注重典型引路,鼓励先行先试。各地要围绕水利改革重点任务,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先行先试,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分类开展水利改革综合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全省水利改革提供有益经验。要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水利改革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分阶段实现预期目标。

阶段目标:2015年前,印发实施意见,完善工作机构,制定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完成相关专题的研究。2017年前,制定水利改革的配套政策,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成水利改革综合试点。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

中国的水库管理-水利部建管司

中国的水库管理 徐永田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库是我国水利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养殖、旅游、生态等多种功能,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臵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之一,是拦、排、滞、分相结合的江河防洪工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各领域对水库的依赖愈显突出。水库大坝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历来为我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所重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库管理制度体系,在水库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下面,就中国的水库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水库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水库的基本状况 中国有着2500多年的筑坝史,是人类筑坝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拥有水库数量最多的国家。 根据2007年年初水利部开展的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状况普查统计,截止2006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7085座(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其中,大型水库(库容≥1亿m3)510座、中型水库(1000万m3≤库容<1亿m3)3260座、小(1)型水

库(100万m3≤库容<1000万m3)16672座、小(2)型水库(10万m3≤库容<100万m3)66643座。 我国水库总库容达590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河川年径流总量的五分之一。水库控制的灌溉总面积达2.9亿多亩,占全国有效灌溉面积的三分之一。全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达1.28亿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累计达0.53亿千瓦,约占全国水电装机容量的41.4%。这些水电站为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证。据统计,水库工程供水能力为2400亿立方米,占全国水利工程实际供水能力的36.5%,每年约向城市供水200亿立方米,有效地缓解了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我国的许多重要城市,如北京、天津、大连、青岛、沈阳、长春、石家庄、西安、乌鲁木齐、深圳、香港等的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来自水库,水库已成为这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水库拥有养殖面积约3000万亩,占淡水养殖面积的40%,年水产总量约120万吨。 (二)水库的管理体制 中国的水库管理实行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大致可分为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运行管理三部分,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业主和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各级政府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指挥与监督。科研、勘测、设计等单位,根据需要为水库管理提供技

迎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检查汇报材料

长江水利委XX铁路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汇报材料 XXX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XX铁路工程水土保持情况汇报 XX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年X月XX日) 尊敬的xxx副巡视员并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XX铁路建设指挥部,热忱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对长江委、省水利厅长期以来对铁路建设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XX铁路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概况 连云港至镇江铁路是国家快速铁路网的组成部分,是长三角城市群区域快速铁路的主骨架之一。 连镇铁路位于江苏省南北纵向中轴线上,跨越省内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四市的20个区、县及县级市。线路北起连云港市,沿宁连高速公路引入淮安市,与京杭运河、京沪高速公路并行,向南经扬州市,跨越长江后止于镇江市,正线里程约305公里,沿线共设车站11座(其中新建9座),客运专线,设计速度250公里/小时,设计建设工期4年半,批复总投资为464亿元。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合资建设,项目法人为苏北铁路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受托并派出宁启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2016年1月,上海铁路局建设体制改革调整,

宁启铁路指挥部并入南京铁路枢纽指挥部。 项目除灌云、灌南、涟水、淮安东车站等少数地段为路基工程外,其余地段均为桥梁工程,桥梁占线路总长的比例约为95%,其中跨越长江的五峰山公路铁路两用特大桥为主跨1092米的悬索桥,为世界同类桥梁第一,是项目的控制性工程。项目设计12个制梁场,31个搅拌站,2个铺轨基地,18个取土场,临时用地6150亩。永久用地13700亩。 连镇铁路纵贯苏北、苏中、苏南,东濒里下河湖荡洼地,西依高邮湖及京杭大运河,北靠海州湾,南越长江。沿线地形多平坦开阔,地势呈南北高,中间低,由西向东微倾之态。区内多为农田,河渠纵横,水利设施密集,线路所经河流属淮河流域下游、长江流域下游,自北向南划为五个工程地质区:滨海平原区、黄淮冲积平原区、里下河冲湖积平原区、长江漫滩平原区和长江阶地平原间夹丘陵区。 2013年8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1636号))。 2014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2227号))。 2015年5月10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初步设计(《中国铁路总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至镇江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5]445号))。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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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18〕44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 程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观音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境内桐梓河左岸一级支流观音寺河上,坝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与仁怀市界河河段,蔡家坝河汇口上游约2.0km处。工程任务以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水库正常蓄水位633.00m(85国家高程),兴利库容0.80亿m3、总库容1.21亿m3,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本工程城乡生活和工业供水对象为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开发区及灌区农村,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灌溉对象为仁怀市山

盆灌区和桐梓县高桥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万亩,设计灌溉保证率为80%;坝后电站装机容量7500kW(1×1500 kW+2×3000 kW),设计保证出力0.827MW,设计保证率90%。 二、根据审定的《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本工程从观音寺河取水。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为0.907亿m3,其中城乡生活0.495亿m3,工业0.348亿m3,灌溉0.064亿m3。本工程设置取水口共3处。库区设置取水口2处,其中观音寺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8.8km处楠木河左岸,向遵义市新中心城区西区和山盆灌区局部供水,取水量为0.442亿m3;深基塘一级泵站取水口设置在水库坝址上游约9.7km处喜头河右岸,向仁怀市中心城区和茅台空港园供水,取水量为0.395亿m3。灌溉发电引水系统取水口位于大坝右坝段,多年平均灌溉和灌区农村生活取水0.070亿m3。电站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036亿m3。本工程多年平均总取水量1.943亿m3。 三、观音水库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2.466亿m3,2030规划水平年,扣除上游新增耗水及本工程水库蒸发渗漏水量损失,来水经本工程调节,可满足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灌溉及发电取水水量及保证率要求。取水河段现状水质为Ⅲ类,可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流量10月~次年3月为1.25m3/s、4月~9月为2.35m3/s。施工期、初期蓄水期和运行期,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流量保障措施。施工期通过导流洞,初期蓄水期通过临时生态放水管、生态放水管、电站,运行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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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公开招聘公告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是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位于三国古战场赤壁市,赤壁市位于湖北省最南部,交通十分便捷,距武汉135公里,距长沙224公里,京广铁路、武广高速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穿全境,气候宜人,物价廉美,是一个环境优美、适合人工作、生活的宜居城市。 我局主要从事陆水试验枢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水库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承担有关水电工程科学试验任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等。50多年来,为防洪减灾、农业灌溉、城镇工业及居民供水、科学试验等水利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水利部、长江委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岗位设置、编制额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10人,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敬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 (四)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教育)。 (五)爱岗敬业,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六)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岗位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49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2017年12月22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

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 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 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

土木及水利学部院士名单及单位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资深院士名单 (33人,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建筑学(4人): 戴复东关肇邺李道增钟训正 城乡规划与风景园林(3人): 李圭白吴良镛周干峙 土木工程(15人): 陈肇元方秦汉冯叔瑜黄熙龄李玶刘建航 龙驭球卢耀如容柏生沙庆林王光远曾庆元 赵国藩郑哲敏周镜 水利工程(11人): 曹楚生陈吉余陈志恺梁应辰潘家铮钱正英 谭靖夷文伏波张蔚榛周君亮朱伯芳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已故院士名单 (15人,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陈明致陈新胡海涛李鄂鼎李国豪刘济舟 莫伯治佘畯南汪菊渊王三一谢鉴衡徐乾清 严恺张维张在明 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名单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曹楚生男天津大学 陈厚群男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陈吉余男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研究所 陈明致男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陈新男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陈肇元男清华大学 陈志恺男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程泰宁男程泰宁建筑设计研究院 崔俊芝男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戴复东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董石麟男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范立础男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方秦汉男中铁大桥工程局、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 冯叔瑜男铁道部科学研究院 傅熹年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葛修润男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 关肇邺男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何华武男铁道部 何镜堂男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黄卫男建设部副部长、建设部科技委副主任 黄熙龄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江亿男清华大学 江欢成男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雷志栋男清华大学

李道增男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李圭白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李玶男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李猷嘉男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梁文灏男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梁应辰男交通部 廖振鹏男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林俊德男西北核技术研究所 林元培男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刘济舟男交通部 刘建航男上海市地铁专家委员会 刘经南男武汉大学 刘先林男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龙驭球男清华大学 卢耀如男中国地质科学院 吕志涛男东南大学 罗绍基男广东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马国馨男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马洪琪男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马克俭男中国钢协预应力结构分会理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空间结构委员会资深委员 茆智男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孟兆祯男北京林业大学 宁津生男武汉大学 欧进萍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潘家铮男国家电网公司 钱七虎男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工程学院、总参谋部军事科学技术委员会 钱正英女全国政协 秦顺全男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任南琪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容柏生男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沙庆林男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沈世钊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沈祖炎男同济大学土木工程防灾研究中心 施仲衡男中国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孙伟女东南大学纤维与纤维混凝土技术研究所 谭靖夷男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王光远男哈尔滨工业大学 王浩男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研究所 王家耀男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王景全男解放军理工大学 王梦恕男北方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王瑞珠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小东男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资深总建筑师和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 魏敦山男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山东黄河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臵 山东黄河河务局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山东省的 派出机构,负责黄河山东段的治理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山东黄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沿黄菏泽、济宁、泰安、聊城、德州、济南、淄博、滨州、东营设有8个市河务(管理)局、30个县(市、区)河务(管理)局,12个直属单位。至2008年底,全局共有职工12035人,其中在职职工8108人人离退休人员3927人。在职职工中,省、市、县河务局三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1142人,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360人,其中教授级高工52人,副教授级高工515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97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1396人。 二、河道情况 山东黄河现行河道是1855年(清咸丰五年)黄河在河南兰阳(今兰考县境内)铜瓦厢决口,夺大清河入渤海后形成的。改道之初两岸并无堤防,清同治末年,河道堤防逐渐兴建,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基本形成规模。1938年6月,国民政府企图阻止日军进攻,在郑州花园口掘开黄河大堤,致使黄河改道南行经徐州淮河一线入黄海。1946年,国民政府企图以水带兵,阴谋水淹解放区,为此,国共两党进行了

多次谈判,解放区军民与之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国民政府的阴谋。1947年3月,花园口决口堵复,黄河回归山东故道,即现行河道。 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巴颜喀拉山北麓的约古列宗盆地,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九省区,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9.5万平方公里,在河南兰考从我省东明县入境,呈北偏东流向,经我省9市25个县(市、区),在垦利县注入渤海,河道长628公里。河道特点上宽下窄,纵比降上陡下缓,排洪能力上大下小。自东明上界到高村长56公里,属游荡型河段,两岸堤距5-20公里,排洪能力20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6000;高村至陶城铺长156公里,属过渡型河段,堤距2-8公里,排洪能力20000-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8000;陶城铺至利津长307公里,属弯曲型窄河段,堤距0.5-4公里(其中艾山卡口宽275米),排洪能力11000立方米每秒,纵比降约为1/10000;利津以下为摆动频繁的尾闾段,泥沙不断堆积,平均年造陆面积为25-30公里。 三、来水来沙 黄河是世界上著名的多泥沙河流,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580亿立方米,多年平均输沙量16亿吨。 1951年至2005年,进入山东黄河(高村水文站)年均水量为363亿立方米,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水利部门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3、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4、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行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5、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

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7、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囗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8、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9、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10、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1、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12、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13、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利一张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水利部信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

ICS ******* SL P **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XX-201X 水利一张图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用于规范水利空间信息的组织与服务的建设、管理与应用。按照GB/T1.1-2009《标准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格式要求编制。 本标准共7章、2个规范性附录和3个资料性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标准对水利空间服务组织涉及的总体框架、数据组织、地图表达形式、地图服务类型划分及其组织原则进行了规范。 ——给出了水利“一张图”建设和管理需遵循的具体约定和要求。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子丹、贾鹏鹏、陈德清、张立立、谢文君、李健、刘忠恒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水利“一张图”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对水利空间信息服务的建设、管理与应用进行了规定,包括数据组织、地图表达和地图服务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行业各层级之间、各业务域之间对空间数据的一体化共建、规范化交互、以空间信息为纽带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1139-2007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GB/T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18317 专题地图信息分类与代码 GB/T19710 地理信息元数据 GB/T2025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SL701 水利信息分类与编码 SL730-2015 水利空间要素图式与表达规范 SL307-2004 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 CH/Z 9011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GB/T 30318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水利空间信息服务Water Resources Spatial Information Service 以基本比例尺空间数据为数据源,依主题以水利专题、水利基础要素及特征为主要构成、基础地理要素为位置参照,按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CH/Z 9011―2011)》构建的特定域地图服务。其聚合形成的服务集合及其载体统称为水利“一张图”。

中国水利年鉴1991_重要文献-法规、决定-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三定”方案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水利部1990年5月4日批准) 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机构体制改革的部署精神,遵循“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及党政分开、政事企分开等原则,结合太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关于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局)的职能、机构、人员的“三定”方案,意见如下: 一、主要职能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水利部在太湖流域的派出机构,并受部委托负责浙江和闽江流域有关水事工作,代部行使水行政职能。其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水法和国家有关水利水电方针政策,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拟订。 2.组织进行太湖流域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和水文、勘测、地质、科学研究等基本工作。 3.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任务书,组织编制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在规划指导下,组织实施和推动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河道治理,组织流域开发集团。 4.组织制定流域内跨省、直辖市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根据批准的方案进行水量调度。对流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5.协调处理流域内省际及行业之间的水事矛盾。 6.拟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情况,提出防洪调度意见,并协助地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按部授权,负责本流域直属工程或主要河流的防汛调度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取水许可管理。 8.依照河道管理条例及河道分级规定,管理有关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工程。督促检查流域内主要河道的清障。 9.负责管理本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部所授权限,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部直供和补助地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查或审批地方水利基建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工程设计。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基建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 11.组织对本流域水事的宣传、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组织本流域内水利水电行业的经验交流,促进科技合作。 12.对地方水利水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13.组织安排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 14.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的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开展综合经营。 15.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机构设置 (一)局机关机构设置 1.办公室 2.水政水资源处(规划处) 3.防汛抗旱办公室 4.计划基建处 5.水利工程管理处 6.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 7.政治工作处 8.行政处 (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通讯调度中心 2.苏州管理处 三、编制 全局事业编制150人 1.局机关编制100人。 2.局属事业单位编制50人。 局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三定”方案 (水利部1990年5月8日批准) 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机构体制改革的部署精神,遵循“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及党政分开、政事企分开等原则,结合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的职能、机构、人员的“三定”方案,意见如下: 一、主要职能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淮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淮河流域的派出机构,在流域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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