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讲解如何设置股权架构

公司法律师讲解如何设置股权架构
公司法律师讲解如何设置股权架构

公司法律师讲解如何设置股权架构

公司法律师讲解如何设置股权架构很多企业都死在股权分配的坎上,那么合伙人之间的股权到底应该如何分配呢?

我们先来看几个失败的案例。

1.真功夫

真功夫的纠纷大家应该比较了解,现在对它的生意还不影响,但是很遗憾它还没IPO。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股权问题引发内部纷争。我们来看一下它的股权架构:

前期潘作为真功夫的创始人,后来随着事业做大,潘解决了中式快餐没办法标准化的难题,使得真功夫得以开始迅速扩张。

但到了后期,负责门店扩张的蔡作用更大,双方因此产生了很多纷争。蔡就把潘赶出核心层。不肯善罢甘休的潘搬出旧账,控诉蔡侵占,把**送了进去,蔡因此被判了14年的有期徒刑。

这影响了他们的资本运作计划,在我们看来,是很不应该的。

2.罗辑思维

这个大家都很熟悉,我原来认为,罗振宇应该是大股东或者比较重要、核心的股东。结果前几天看了这个被新炒的旧闻才知道,“罗辑思维”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

以上失败的股权分配案例归根结底,还是股权结构导致他们俩分手。

为什么要设计股权架构?

(一)、明晰合伙人的权,责,利

合伙创业初期无非是看人靠不靠谱,但最终也是要实现实际利益,怎么能够体现你的利益和价值,很重要一点就是股权、股比。后者是你在这个企业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体现。

(二)、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

也许我们在创业的时候都是同学、兄弟、闺蜜,大家觉得,什么股比不股比的,先不说,先做下去,把事情做成了再说。这种情况必定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刚开始关系好的时候,大家都不能好好谈,到后期创业成功不成功都会出现问题,这个时候更不能好好谈,最终的结果是不仅影响兄弟感情更使创业项目受到影响。因身边合伙创业的朋友不在少数,所以,对于这一点是深有体会的。

(三)、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开头的案例可以看出,都是控制权的问题,如果他们的股比能形成一个核心的控制权,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四)、方便融资

现在投资人跟你谈投资的时候,会关注你的产品,关注你的品质,关注你的进展,也一定会关注你的股权架构合不合理,如果是看到比较差的股权架构,他们是肯定不会投资的。

(五)、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相信每个创业者的创业项目都有IPO这个目标,只要IPO,资本市场就一定要求你的股权结构要明晰,合理。

设计股权架构有哪些原则呢

最差的股权架构是均等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是不一样的。虽然你出一百我出一百这种出资构成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擅长的点不一样,他对企业,对创业项目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

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还OK,项目没做成就拉倒,项目做成了肯定会有矛盾。下图中的这几个案例就是教训。

说到海底捞,可能有很多人会问,我现在就是这种均等的情况,我该怎么办?这个时候,看看海底捞你就看到了自己。

1-1.1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新公司法”)。该修改围绕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进行,共涉及12处规定,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修改与原有法规相比有较大变动,第一资本合作团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公司法律师对相关修改作出如下解读: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将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一项。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无实收资本概念了呢?当然不是。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仍需根据公司章程按期限缴足认缴/认购的出资,该等缴付的注册资本即是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要求,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从理论上说,以一分钱为注册资本的公司亦可登记设立。该修改明显受《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废除最低公司资本制度之影响,有利于提高对注册公司的热情。 (三)将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股权架构设计案例

民营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 文/张金宝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需要做股权架构的重新梳理,否则就会存在诸多的问题,如造成多交个人所得税、资金转移通道难以打通等问题。 一、走一步看一步的股权结构模式 股权方面,民营企业最常见的情况就是随着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公司、注册新公司。并且绝大多数企业都是用自然人(如老板、老板娘或者老板的亲戚熟人)当股东,很少用法人企业当股东。

在上述案例中,导致的结果是董事长、董事长夫人以及董事长的弟弟三人,累计持有了21家公司股份,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董事长及夫人持有公司95%的股份,董事长弟弟持有5%的股份。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企业的扩张发展过程中,未能形成关联,每一家企业就像是一叶小舟,众多企业很难形成战斗力。如果能把这些企业通过股权改造,形成合力,建立一个航母舰队。 企业原始形态股权改造以后 二、股权改造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节省个人所得税:大约为每年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20%,如企业一年的税后利润是1000万,则可以节省2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便于股权转让或家族继承:当有N家公司时,董事长需要把股份转给其下一代时,只需要转让最上面的一家投资公司,即把所有产业传承给了下一代。

●容易保证控股权不旁落其他股东:当某实业公司有多位股东时,把家族企业成员的股份转移到“投资公司”,然后让投资公司控股实业企业,可以排除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走得过近导致企业控制权旁落。 ●产业清晰,便于企业扩张发展:扩张时直接使用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产业清晰,企业多元化时,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互不影响。 ●资金调配方便:各家子公司,给投资公司分红,然后资金聚集在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根据需要给子公司投资、增资、借款等,形成集团资金池。 三、股权改造的步骤 当老板看到本教材时,其企业可能已经成立了多家,如浙江某企业老板,下面有三家公司,一家建材公司、一家工程公司、一家节能环保材料公司。三家公司均由董事长持股,分别是100%、100%、70%,如下图所示。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股权改造呢? 股权改造前 第一步:老板找一笔过桥资金(如借入1000万),投资成立“X投资公司”(1000万资金进了X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二步:X投资公司(谈判主体A)拿1000万中的部分资金(如500万),购买老

创业团队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创业团队的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 一、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 合伙人,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公司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 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也是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人。合伙之后,公司的大小事情,合伙人之间都得商量着来,重大事件,甚至还得合伙人同意。公司赚的每一分钱,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关,大家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1)短期资源承诺者 对于只是承诺投入短期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一事一结,而不是通过股权长期深度绑定。 (2)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i)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ii)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购买股票的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3)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我们建议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股权来源于期权池),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标准配备大量股权。 (4)早期普通员工 对于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经过初步磨合的合伙人,可以尽早安排股权。 但是,给早期普通员工过早发放股权,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 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起到负面激励。员工很可能认为,公司是不想给他们发工资,通过股权来忽悠他们,给他们画大饼。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5%股权可以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而且激励效果特好。在这个阶段,员工也不再关注自己拿的股权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资人估值或公司业绩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钱。 (二)合伙人股权进入的经验 股权分配背后对应的是如何搭班子。先得找到对的合伙人,然后才是股权配置。创业者得去思考,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节点在哪?这些业务节点是否都有人负责?这些人是否都有利益? (1)合伙人之间要在具体事情上经过磨合,先恋爱,再结婚; (2)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发放股权。 (3)通过圈内靠谱人推荐其圈内朋友,是找合伙人的捷径。比如,如果公司想找产品经理,直接去挖业务闻名NB的产品经理;如挖不成,让他帮忙推荐他圈内的产品经理。相信业内人的眼光与品位。

新《公司法》亮点解读

新《公司法》亮点解读 文:李晓妍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三大亮点 (一)取消公司成立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二)取消实收资本登记规定 1、取消了实收资本登记规定; 2、相应地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3、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取消评估及验资程序 股东(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即可,不再需要验资程序。 (一)鼓励个人创业,简化公司设立流程实际上2005年版《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对于想要成立公司的创业者来说并没有多大负担,取消公司

成立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仅仅是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改变在于钱多可以创业,钱少也可以,可以先成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在必要时再追加注册资本,而不是设定标准将创业者挡在市场外。 对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规定,实际上是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法定原则部分体现,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为法定资本制所奉行的保障公司资本稳健的立法原则。从经济学的角度,资本确定会造成资金的闲置浪费,并且抽逃注册资本的现象普遍存在。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已经突破了资本确定原则。 原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作形式审查,这样使得验资环节可能出现许多造假情况。此次修改同时简化了设立公司的流程,使得公司设立更加简洁易行,尤其使得工商登记环节提交的材料减少了,不用提交验资报告,也节省了创业者的资金,使得更多资金投入到经营中。 (二)加速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曾经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原本的公司注册资本起到一定的公示及保障作用,对债权人明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及经营规模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公司法》修改,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债权人不能以认缴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经营规模,因此,对于企业信用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法》的修改,促进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

(精品)2019年最详细经典股权架构设计案例(含图文)

民营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企业需要做股权架构的重新梳理,否则就会存在诸多的问题,如造成多交个人所得税、资金转移通道难以打通等问题。 一、走一步看一步的股权结构模式 股权方面,民营企业最常见的情况就是随着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公司、注册新公司。并且绝大多数企业都是用自然人(如老板、老板娘或者老板的亲戚熟人)当股东,很少用法人企业当股东。

在上述案例中,导致的结果是董事长、董事长夫人以及董事长的弟弟三人,累计持有了21家公司股份,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董事长及夫人持有公司95%的股份,董事长弟弟持有5%的股份。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企业的扩张发展过程中,未能形成关联,每一家企业就像是一叶小舟,众多企业很难形成战斗力。如果能把这些企业通过股权改造,形成合力,建立一个航母舰队。 企业原始形态股权改造以后 二、股权改造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节省个人所得税:大约为每年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的20%,如企业一年的税后利润是1000万,则可以节省2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便于股权转让或家族继承:当有N家公司时,董事长需要把股份转给其下一代时,只需要转让最上面的一家投资公司,即把所有产业传承给了下一代。 容易保证控股权不旁落其他股东:当某实业公司有多位股东时,把家族企业成员的股份转移到“投资公司”,然后让投资公司控股实业企业,可以排除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走得过近导致企业控制权旁落。

产业清晰,便于企业扩张发展:扩张时直接使用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产业清晰,企业多元化时,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互不影响。 资金调配方便:各家子公司,给投资公司分红,然后资金聚集在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根据需要给子公司投资、增资、借款等,形成集团资金池。 三、股权改造的步骤 当老板看到本教材时,其企业可能已经成立了多家,如浙江某企业老板,下面有三家公司,一家建材公司、一家工程公司、一家节能环保材料公司。三家公司均由董事长持股,分别是100%、100%、70%,如下图所示。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股权改造呢? 股权改造前 第一步:老板找一笔过桥资金(如借入1000万),投资成立“X投资公司”(1000万资金进了X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二步:X投资公司(谈判主体A)拿1000万中的部分资金(如500万),购买老板个人(谈判主体B)在甲公司的股权——X投资公司给老板个人500万,老板个人把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X投资公司。依次购买乙公司、丙公司。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三篇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三篇 篇一:初创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 当今中国社会正值创业的大好环境,创业之初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无疑是企业未来稳健发展的基础。在创业初期不重视股权架构设计是导致发展壮大后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股权架构设计的好不一定创业成功,但股权架构设计不好,后面一定会导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解决的成本也会越来越高,甚至全盘崩溃。 那么,如何来设计一个稳固强大的股权架构呢? 一、股权架构设计需要遵循的原则,要从有利于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个别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考虑: 1.要维护创始人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是有益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司有一个最终的决策者。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整个创始合伙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用以把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另一层意思是创始合伙人之间要有一个核心人物,这在创业之初极为重要的,最差的股权结构是合伙人之间均分股权,绝对不能平均,不仅因为每个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而且会造成决策时间长、成本高。 2.要凝聚合伙人团队。现在创业竞争加剧、节奏加快,联合创业的成功率远高于个人创业,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创始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如何找到更优秀的人并能留下?这个终极武器就是股权。股权架构的设计,要预留部分股权凝聚好合伙人,那样才能让团队更有竞争力。

3.要激励核心员工。有创始人和合伙人,对一个快速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还不够,还需要有积极努力的员工,甚至创始人与合伙人本身也需要激励。股权架构的设计,要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激励核心员工,那样才能让公司经营管理更和谐,上下一心,其利断金。 4.要促进投资者进入。现在创业很大一个特点就是有资本的助力,所以股权架构设计要考虑资本如何进入。因为投资人投出巨额资金,但往往只是占小股东,所以需要有一些特设的安排。 5.不能构成公司上市障碍。多数创业都是以上市为目标的,资本市场有益于公司发展,但是上市合法合规的要求很多,这就要求在股权上不能有纠纷,在股权架构,如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类型、协议等方面,以及股权变更操作过程中都要合法合规。 二、股权架构设计建议模型,下图一是一个初创公司开始时的股权架构,图二是公司经过几轮融资直到上市前的一个股权架构: 图一初创公司股权结构

双方成立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律师版)

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万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1、启动资金:元整(¥:元整) (1)甲方出资:元 ,占启动资金的 %. (2)乙方出资:元,占启动资金的 %.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公司业务收入及公司日常经营收支均以此银行账户进出账. (6)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乙双方指定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指定担任公司的监事。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经股东会议商讨决议,以全体股东投票为准,必须甲乙双方全体一致同意,方可实行。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一下午18:00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7、公司在招聘人员时必须经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录用。 四、资金及财务管理 1、因业务需要,资金需临时账户统一收支,现甲乙双方指定临时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此临时账户只能用作公司经营收支,如需要对外转账需甲乙双方签字。 2、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3、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具体流程: 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由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是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工商局的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架构设计

股权架构设计:这些你必须知道 一、为什么要设计股权架构? 1、明晰合伙人的权,责,禾U 合伙创业讲究情怀没错,但最终也是要实现实际利益,怎么能够体现你的利益和价值,很 重要一点就是股权、股比。后者是你在这个项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重要体现。 2、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 也许我们在创业的时候都是同学、兄弟、闺蜜,大家觉得,什么股比不股比的,先不说, 先做下去,把事情做成了再说。这种情况必定会出现问题,因为在刚开始关系好的时候, 大家都不能好好谈,出现问题肯定更不能好好谈,最终的结果是创业项目受到影响。 3、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通过开头的案例可以看出,都是控制权的问题,如果他们的股比能形成一个核心的控制权,争议完全可以避免。 4、方便融资 现在投资人跟你谈投资的时候,会关注你的产品,关注你的情怀,关注你的进展,也一定 会关注你的股权架构合不合理,如果是看到比较差的股权架构,他们是肯定不会投资的。 5、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相信每个创业者的创业项目都有IPO这个目标,只要IPO,资本市场就一定要求你的股权结 构要明晰,合理。 二、设计股权架构有哪些原则呢? 最差的股权架构是均等。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是不一样的。 虽然你出 百我出一百这种出资构成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擅长的点不一样,他

对企业,对创业项目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还OK 项目没做成就拉倒,项目做成了肯定会有矛盾。 好的股权结构标准 1、简单明晰在创始的阶段,创业公司一般比较草根,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有些人会问,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你的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 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一定要有带头大哥也就是核心股东。一定要有一个人,能够拍板说这个事情就这么定了。 3、资源互补 4、股东之间要信任 三、股权蛋糕该如何切?这个问题,创业团队在早期首先想到的是,我们来分一下,你多少我多少,你30%我70%,或者是我60%你40%。其实这是不对的,在设计股权架构时,我们得先把别人的切掉,也就是预留一部分股权,最后的才是自己的。 1、预留股权激励现在大家都去创业,招人就非常难。如果你在招人的时候没有跟人家讲,我给你多少的股权或者股权激励,一般他是不会轻易来的。 2、为吸收新的合伙人预留 上面讲到,不能为了刻意追求合伙人的结构硬拉一个人来做CTO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但还差一个CTQ或者CFO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预留股权出来,用来吸收新的合伙人。有种做法 是放在带头大哥的名下,但我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未来融资时股权是要稀释的。所以一般 来说,预留的部分可以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新的人进来之后再分配给他。 3、融资预估 创业项目最终IPO的时候,CEC如果能有10%的股权就不错了。所以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适当的预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pdf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最近碰见几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在问一个问题,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先设一个控股公司再持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好呢,正好前面也做过一些分析,拿出来分享一下。 或者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而言,我们是建议实际控制人最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然后再去上市,当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 一、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看两个例子一目了然。 某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招股书)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为一致行动人。 股权如此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按照2014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多麻烦啊)。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另一上市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非得要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起来也就是16%左右股份,淹没在众多自然人股东中,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二、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 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股东极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股东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

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龙煤集团财务知识竞赛复习题公司法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的年度检验,正确的有()。 A.公司登记机关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1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B.公司在接受年度检验时,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C.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与其他公司相同 D.公司应当缴纳的年度检验费为50元 2.2009年1月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相关的决议,此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那么公司股东应当在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10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3.某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12万元。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至少为()。 A.2万元 B.2.4万元 C.3万元 D.3.6万元 4.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现他们就设立公司的有关事项咨询某律师,该律师的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作出决议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甲、乙、丙三人共同研究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50万元,他们可仅以该项专利出资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王某听说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便向律师咨询,打算自己成立一人公司,律师的建议中错 误的是()。 A.王某的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B.王某只能成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不可以再投资设立其他的公司 C.王某的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D.王某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各项中,不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是()。 第1页

公司股权分配

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015年6月1日设立,并于2015年月日制订并签署本股权分配协议。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 第一条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国内零售、批发(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占公司股份比例 第四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运营与资金,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运营与资金,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技术,占公司股份的 股东名称:出运营,占公司股份的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其所认缴的股权,从事对应的工作;(备注:股东如不能履行其从事的相应工作,经股东会商议讨论,股东股份投票通过率达到50%以上,有权降低其股份;如情节严重者,有权撤销其股东身份并收回其股份,股份交由股东会管理)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两年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100%被公司收回,并由股东会管理。) (5)股东离开公司,不可以带走公司任何资料信息和财产;如因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投票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股份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

新公司法的亮点与解读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根据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这一点意味着自2014年3 月1 日起,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不再执行,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 (三)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2014最新公司法修改亮点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2014 最新公司法修改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将公司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这意味着,自2014 年 3 月 1 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案例)

▌一、股权架构 ?员工+顾问15% ?投资人15% ?合伙人70% 阿里巴巴:香港资本市场要求同股同权,因为合伙人制度受限,只能在美国上市。 相比之下,万通只是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老板,万科则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不再需要职业经理人,而是事业合伙人。职业经理人可以共创、共享,但不能共担。” 股权架构的搭建非常重要,企业早期就应打好基础。 ▌二、职业经理人制与事业合伙人制 职业经理人制vs事业合伙人制,区别在于: ?钱为大vs 人为大 ?单干vs 兵团作战 ?分配制vs 分享制 ?用脚投票vs背靠背,共进退 ▌三、什么是股权 使用非股权激励的方式: ?项目分成:一项目一结 ?虚拟股票:华为不算真正的全员持股。有的员工为虚拟受限股,实际上没有投票权,不是真正的股权。 ?期权:预期可以实现但还未实现的股权。 ?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与业绩挂钩,离职时有条件的收回。 真正的股权:必须同时具有钱和权——分红权与投票权。 ▌四、找合伙人的标准:

合伙人的聚集需要以下因素: ?创业能力 ?创业心态 1. 愿意拿低工资; 2. 愿意进入初创的企业,早期参与创业; 3. 愿意掏钱买股票。直接反应这个人是否看好这个公司。 什么样人适合做合伙人?借鉴小米的案例:团队是三个土鳖和五个海龟。小米团队是按业务模式来搭的,主营业务为铁人三项。雷军和林斌、kk做软件出身,王川、周光平、刘德做硬件,阿黎做互联网服务。这几个合伙人是怎么来的呢?经过磨合的合伙人团队,磨合后发现合适。最后的核心是两个人传过来的。雷军与阿黎和王川是很多年朋友;雷军被阿里巴巴收购的公司林斌代表google与UCweb合作,谈得来;雷军早期想投资魅族,做天使投资,张罗人配5%股权最后把林斌挖到了自己那里。 ▌五、慎重把这些人当作合伙人 天使投资人 案例:西安有个客户,资金不足:合伙人30万,投资人70万,按出资额分配股权。两年后:1.股权结构不合理:团队既出钱又出力;2.融资的尽调过程中:没有人敢投这个架构。 合作者与合伙人是不同的概念,创始人投小钱占大股,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全职干满得到股权,全职绑定四年成熟。 资源承诺者 案例:15%的股权给了,资源没到位。怎么收回股权? 开始的方向最好不要走错,一旦走错很难收回。不管股权有多小,股东会决议也很难拿回。股权类比夫妻关系:长期深度的强关系。绑定长期的大的盘子里的深度分配关系,赚的都有15%是他的。大事情还要商量,股东会决议。 所以,资源承诺优先考虑一事一结。建议采用合作模式:项目分成——谈利益分成不谈股权合作。 兼职人员 案例:CTO配了20%的股权,两边拿股当CEO。 移动互联网创业相似跑道赛马,跑出来的是少数。不是兼职人员不可以配股,但建议不应按合伙人制度配股,即按照15%里的员工期权池配股。对外部顾问1-2个点的配股。 早期普通员工 不建议早期做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不在意期权在意加工资。

创业初期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

创业初期公司股权结构的设计 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更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

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 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的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 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 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股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最新案例)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最新案例) 邓海虹律师 | 1.虚假出资 | 公司章程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于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定文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的设置又是公司章程设计的重中之重。我们通过本文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若有不尽之处,欢迎补充。 一、一般问题 1.股权比例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

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3.红利分配、增资认缴问题 实践中,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会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于分红权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二、特殊性问题 (一)股权转让设计的问题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禁止股权转让的问题 案例: 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希慎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常州太古商贸有限公司、常州惠泽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0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 法院认为: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附带案例)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附带案例) ▌一、股权架构 ?员工+顾问15% ?投资人15% ?合伙人70% 阿里巴巴:香港资本市场要求同股同权,因为合伙人制度受限,只能在美国上市。 相比之下,万通只是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老板,万科则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不再需要职业经理人,而是事业合伙人。职业经理人可以共创、共享,但不能共担。” 股权架构的搭建非常重要,企业早期就应打好基础。 ▌二、职业经理人制与事业合伙人制 职业经理人制vs事业合伙人制,区别在于: ?钱为大vs 人为大 ?单干vs 兵团作战 ?分配制vs 分享制 ?用脚投票vs背靠背,共进退 ▌三、什么是股权 使用非股权激励的方式: ?项目分成:一项目一结 ?虚拟股票:华为不算真正的全员持股。有的员工为虚拟受限股,实际上没有投票权,不是真正的股权。

?期权:预期可以实现但还未实现的股权。 ?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与业绩挂钩,离职时有条件的收回。 真正的股权:必须同时具有钱和权——分红权与投票权。 ▌四、找合伙人的标准: 合伙人的聚集需要以下因素: ?创业能力 ?创业心态 1. 愿意拿低工资; 2. 愿意进入初创的企业,早期参与创业; 3. 愿意掏钱买股票。直接反应这个人是否看好这个公司。 什么样人适合做合伙人?借鉴小米的案例:团队是三个土鳖和五个海龟。小米团队是按业务模式来搭的,主营业务为铁人三项。雷军和林斌、kk做软件出身,王川、周光平、刘德做硬件,阿黎做互联网服务。这几个合伙人是怎么来的呢?经过磨合的合伙人团队,磨合后发现合适。最后的核心是两个人传过来的。雷军与阿黎和王川是很多年朋友;雷军被阿里巴巴收购的公司林斌代表google与UCweb合作,谈得来;雷军早期想投资魅族,做天使投资,张罗人配5%股权最后把林斌挖到了自己那里。 ▌五、慎重把这些人当作合伙人 天使投资人 案例:西安有个客户,资金不足:合伙人30万,投资人70万,按出资额分配股权。两年后:1.股权结构不合理:团队既出钱又出力;2.融资的尽调过程中:没有人敢投这个架构。 合作者与合伙人是不同的概念,创始人投小钱占大股,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全职干满得到股权,全职绑定四年成熟。 资源承诺者 案例:15%的股权给了,资源没到位。怎么收回股权? 开始的方向最好不要走错,一旦走错很难收回。不管股权有多小,股东会决议也很难拿回。股权类比夫妻关系:长期深度的强关系。绑定长期的大的盘子里的深度分配关系,赚的都有15%是他的。大事情还要商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约定强制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作者:王申青时间:2014-10-18 浏览量736评论 0 3130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一般作以下处理:(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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