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建筑师奖申报及评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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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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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中国百名建筑师名单(中国建筑学会评选)(2012.8)

当代中国百名建筑师名单 时间:2012-08 中国建筑学会评选(2012) (按姓氏笔画排序) 院士组 马国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 王小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 齐康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所长 关肇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李道增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吴良镛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 吴硕贤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所长 张锦秋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总建筑师 何镜堂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 周干峙住房城乡建设部特邀顾问 郑时龄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空间研究所所长 钟训正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建筑系教授 崔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彭一刚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名誉院长 程泰宁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熹年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戴复东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名誉院长 魏敦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深总建筑师 大师组 庄惟敏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 刘景樑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名誉院长 刘克良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总建筑师 孙国城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时匡苏州科技学院教授 吴庐生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高新所总建筑师 汪孝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总建筑师 沈济黄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资深总建筑师

张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周恺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建民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胡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胡绍学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袁培煌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 倪阳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郭明卓广州市设计院顾问总建筑师 唐玉恩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黄锡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建筑师 黄星元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顾问总建筑师 梅洪元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蔡镇钰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深总建筑师 央企院组 丁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裁 于正伦城市建设研究院院总建筑师 马立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院院长王暐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王暐工作室主任王洪礼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王振军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总建筑师 孙宗列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首席总建筑师 李兴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汪恒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执行总建筑师 张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副总建筑师 赵成中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赵擎夏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深总建筑师赵喜成国贸工程设计院副院长 赵元超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总建筑师 顾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钱方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总建筑师 曹晓昕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院副总建筑师 崔彤中国科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韩玉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董霄龙中国五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当代中国百名建筑师.doc

当代中国百名建筑师1 当代中国百名建筑师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一百二十二人) 院士组(十八人) 马国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 王小东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 齐康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所长 关肇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李道增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吴良镛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所长 吴硕贤华南理工大学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所长 张锦秋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总建筑师何镜堂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 周干峙住房城乡建设部特邀顾问 郑时龄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空间研究所所长 钟训正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建筑系教授 崔愷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彭一刚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名誉院长 程泰宁杭州中联筑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熹年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戴复东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名誉院长 魏敦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深总建筑师大师组(二十一人) 庄惟敏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 刘景樑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名誉院长 刘克良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总建筑师孙国城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时匡苏州科技学院教授 吴庐生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高新所总建筑师 汪孝安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首席总建筑师 沈济黄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资深总建筑师 张宇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周恺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建民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胡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 胡绍学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袁培煌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总建筑师 倪阳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郭明卓广州市设计院顾问总建筑师 唐玉恩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黄锡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建筑师 黄星元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顾问总建筑师 梅洪元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蔡镇钰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资深总建筑师 央企院组(二十四人) 丁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裁 于正伦城市建设研究院院总建筑师 马立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建筑设计院院长王暐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王暐工作室主任王洪礼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建筑师 王振军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总建筑师 孙宗列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首席总建筑师 李兴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总则本大纲供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备考用,其基本原则为: (一)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知应会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规定为准。制定考试大纲的目标是为巩固现行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和保证我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总体素质。 (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定性”,按《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大纲应明确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专业”定性职业分工。 (三)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已在《条例》中划定为:⑴建筑设计;⑵建筑设计技术咨询;⑶建筑物调查与鉴定;⑷对本人主持的设计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⑸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考题范围据此确定。 (四)《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将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定位”相应划定为“丙级设计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并且明确其具体“执业范围”是“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因此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严格遵照部颁的《建筑设计等级分类表》。 (五)《条例》规定有五种学历或技术水平和相应建筑设计业务实践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对以上学历的人员均要求应具有房屋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并已经具有一般城市中小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能胜任丙级设计单位专职技术骨干、可以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考试合格者准予注册。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题型及时间表 序号科目考试题型考试时间 (小时) 一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6.0 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5 三建筑结构与设备单选 3.5 四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单选 3.0 合计 16.0 二、第一考试科目《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总体要求:应试者应具有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的基本概念与技术知识,具有中小型建筑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 1.1场地设计: 1.1.1理解建筑基地的地理、环境及规划条件。掌握建筑场地的功能布局、环境空间、交通组织、竖向设计、绿化布置,以及有关指标、法规、规范等要求。具有对场地总体建筑环境的基本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能力。能对试题作出符合要求及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解答。 1.2建筑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923 【实施日期】 199509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人事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章名】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 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一)取得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6年9月30日住建部公布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内容进行了相关修改,其中主要修改的是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内容,另将“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

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它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利,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度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它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需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自己总结中国建筑史(带插图)(一级注册建筑师必备)

中国建筑史 一、原始社会(距今9000~4000年) (一)建筑 1. 仰韶文化: 干阑式:浙江余姚河姆渡村(已有榫卯) 木骨泥墙:西安半坡村、陕西临潼姜寨(大房子,母系) 2.龙山文化:房屋面积比仰韶时期小,有窖穴(父系),建筑技术进步为地面铺“白灰面”。 3.辽宁建平县女神像——中国最古老的神庙遗址 (二)其他 ·石块堆成的方形和圆形祭坛,在内蒙古大青山和辽宁喀左县东山嘴。 二、奴隶社会时期(前21世纪~前476年)(夏、商、西周、春秋) (一)夏(前2070~前1600年) (二)商(前1600~前1046年) 图片 ·已大量使用“青铜器”,青铜工艺达到纯熟的程度 ·已有“甲骨文”等文字记载 (三)西周(前1046~前771年) 图片

·瓦的发明,以上建筑使用瓦、脱离了“茅茨土阶”;陶水管的使用;三合土抹面 ·有宗教分封,不能僭越(公侯伯子男,不准超过王城的1/3、1/5、1/9) (四)春秋(前770~前476年) ·人物:公输班-鲁班 ·开始修筑长城 ·瓦大量使用 ·有建筑装饰:“山节藻棁”,“丹楹刻桷”(shān jié zǎo zhuō)(dān yíng kè jué) 三、封建社会初期(前475~公元581)(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一)战国(前475~前221)

·各国国都都很大,齐国为例,南北5公里、东西4公里,有高16m ·“筑城以为君,造郭以守民” ·木工技术:棺椁有多样的榫卯(木工已达到很高的水平) ·战国中山王墓中出土铜板错银“兆域图”(最早的建筑总平面图) (二)秦(前221~前206) ·秦重要建筑:修驰道、筑长城 (三)汉(前206~公元220) ·国力强盛,建筑大发展,留存的建筑形象丰富(画像、明器、墓葬) ·陵墓仍土圹木椁墓,用“黄肠题凑” ·五陵少年:长陵、安陵、阳陵、茂陵、平陵等七座 ·东汉公元25年定都洛阳,都城内有东西二宫,文献记载有椒房、温室殿、冰室等防寒祛暑房(四)三国(公元220~265) (五)两晋、南北朝(公元265~581)(南朝:宋、齐、梁、陈;北朝: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建筑师王昀——现代建筑的空间

建筑师王昀——现代建筑的空间 王昀-中国建筑师 方体空间工作室主持建筑师/北京大学副教授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毕业 1995年取得东京大学硕士学位 1999年以论文《从传统聚落的平面构成中读解空间概念的研究》于东京大学获博士学位 1993年参加由日本新建筑杂志举办的第24回日新工业建筑设计竞赛,获二等奖; 1994年参加日本新建筑举办的第4回SXL建筑设计竞赛,获一等奖 主要建筑作品:60平米极小城市,善美写字楼门厅增建,庐师山庄会所,庐师山庄住宅A+B,石景山财政局办公楼,百子湾幼儿园、中学校等。 徘徊在传统聚落和现代建筑之间——建筑师王昀访谈 提到传统聚落,人们首先会想到山水之间的民居、村落。它给人一种自由、丰富、与自然融为一体的感觉。然而说到现代建筑,人们首先会想到“少就是多”,“住宅是居住的机器”等宣言。随之想到的是光滑的白墙、大片的玻璃以及冰冷的、反自然的机器美学。通常在人们心目中,传统聚落和现代建筑是相差甚远的两种类型。 然而在建筑师王昀眼中,它们却神奇地联系在了一起。在早年的求学岁月里,王昀跟随老师学习古建。留学日本期间,他专门从事聚落研究。在多年世界聚落的探访调研旅途中,他又深深地被早期现代主义的建筑作品所打动。自此,这两种差别甚大的建筑类型便相互交融,共同作用在王昀脑海中,形成了他独特的建筑理解。 回国以后,王昀一边在北大进行研究和教学,一边积极地投身建筑实践。从自宅室内改造到新近建成的庐师山庄会所及住宅,他延续着一贯的建筑思考,探索着当前语境下中国现代建筑的可能。 本访谈可算是对王昀从早年建筑学习到今日创作的一个回顾性整理。这样做一方面希望能梳理、介绍他建筑创作的背景和脉络;另一方面也希望由他个人的探索反思中国当代的建筑状况。根据主题,编者将访谈的内容分成几部分,以便阅读,此外,在适当的地方编者还增加了一些批注,这些批注有的是对文中精彩部分的强调,有的是背景资料或相关的引申,其目的在于引发更多的思考和讨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当代建筑师解读——张永和(1)

中国当代建筑师解读 ——张永和及其非常建筑工作室作为中国当代建筑界的海归派元老级人物,张永和在2000年第七届威尼斯国际建筑展上的亮相,带领了中国当代建筑正式登上了国际建筑舞台,他和他的非常建筑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拓荒者。但有人认为,非常建筑的设计,在外观上没有那种给人视觉带来冲击的形式,缺少一种应该有的个人风格。对于这个的解释,西方评论家在评论崔健时说过,他最大的贡献不在于他的作品有多么重要,是他在不断地扩展摇滚乐在中国意识形态中的空间。而张永和的非常建筑最大的贡献也不在于他的作品有多么重要,而是他在不断扩展实验建筑在中国建筑产业中的空间。 对于张永和的评价,需要把他纳入到所涉及的多重工作中去把握。他所起步的阶段正好是文革一段荒凉的时代之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全球化,亚太地区经济繁荣加剧,条件促使了新一代的建筑师开启建筑创作的新视野。受到西化思想的熏陶,又对中国的传统及当代文化保持着浓厚的兴趣,他通过实实在在的建筑实验研究,探索着中国当代建筑的道路。 起初的张永和,着眼的是建筑空间的思考,还属于空想阶段。《非常建筑》中讲到自行车与建筑的空间移位,讲到电影与建筑的空间叙事,都是跨领域的发散思考,就好像一个能 有所为的艺术家童年的丰富想象经验。他的这种自 我思维打开的方式,可以让一个建筑设计者逐渐培 养起对自身经历和生活环境的敏锐与洞察力,对生 活深入细致的观察,和对人们活动每一个细节及其 意义的研究来体察环境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 都是纯概念。从这些概念中我们可以感知,张永和 的建筑是从生活的经历和感受出发,在他的设计中 没有过多抽象的定义。 而后,概念与建造得以实现。席殊书屋的设计中,自行车与 书架拼贴而成的“书车”,是街上车流在书店中的延续,赋予了书 店一定的城市性。书车为背靠背的双层书架,与原建筑的墙体厚 度相同,又成为了活动的书墙,任意转换它们的位置可以获得书 店内空间的变化,这样空间的灵活性就模糊了基地小的局限。这 也是对中国当时平行城市的一种理解。在那个年代,中国的住宅 都是作为社会福利建造的,强调平均,平行城市中没有单体建筑 的个性但有大结构的严整。对历史空间资源的尊重和再生创造也 就在这个时候崭露头角。这里关心的事具体的,现实的生活世界。 在书架和自行车的重叠中,叙述城市中细致的空间历史,建筑不再颂咏空洞而宏大的主题。 建筑的叙事,在基本纯粹的建造关系中展开, 而不是通过外部的、历史的、风格的、装饰的 附加形式,是书车、圆形钢管、玻璃墙、发光 地面、动态的上下前后关系的叙事。 张永和与非常工作室之后关注的核心问 题逐渐转化为建筑与基地,建筑与都市或自然 风景之间的关系。北京山语间怀柔别墅就成功 地建立了地形与建筑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激发的关系。在泉州小当代美术馆的设计中,当地材料和建筑方式与功能主义的线型空间相叠加产生了一种难以归类和定义的建造形式,这种暧昧的,指向不明的空间形式,是对当代中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对社会保险的考核。一是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 (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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