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

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

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第九条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

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

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

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

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应当及时介入处理。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医院应当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安排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预防处置。

第二十一条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

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他人实施的;

(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

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卫生健康、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就诊人员,是指进入医院的患者及其陪同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防范金融案件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我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以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安全保卫是指我行在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业务顺利进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防泄密事件、防其他刑事案件、防治安灾害事故等,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全面提高本单位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为保卫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办公场所、车辆、通讯工具和保障通讯畅通的足够费用,以及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指标、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和每个岗位,逐级负责,严格考核。

第九条安全保卫工作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金融抢劫、盗窃、 诈骗、涉枪案件; (三)不发生因防范疏忽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四)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泄密事件; (五)不发生火灾和人为灾害事故; (六)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总行保卫部门是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直属支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支行配备兼职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总行应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行领导分管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科技信息部、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国际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新业务发展部、监察室、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要联手做好金融诈骗和计算机、银行卡及内部人员犯罪的防范工作,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协查案件。

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4762 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安全工作 总则 一、为确保医院人员、物资、财产和医院管理安全,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安全工作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汇编, 二、安全工作是医院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落实到各科室、各岗位、各人员及各项工作之中。任何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十分重视安全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麻痹绕幸心理和疏忽大意。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在思想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6篇(完整版)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6篇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6篇 银行安全防范心得体会范文1: 银行安全防范学习心得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频发,特别是暴力犯罪凸显且居高不下。金融犯罪形式的层出不穷与犯罪分子手段的残忍,对银行的安全保卫与内控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银行安保形势,我行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组织全行员工学习银行安全防范知识与开展防抢、防盗演练。通过学习与演练让我受益匪浅,感触颇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确合理的安保措施是保证资金与人员安全的有效屏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警惕性与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安保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必要性。只有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才能建立起一道有效的安全保护网。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制度缺失,管理缺位。主要反映在以几个方面: 一是防患意识不强,忽视管理。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发展,忽视了安全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基层银行,效益第一,任务至上,仅注重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忽视安全教育,淡化责任意识,为数不多的警示教育也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式的敷衍学习。二是法律意识较差,疏于教

育。银行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下降、法律法规观念淡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三是稽核力度较弱,监督不足。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银行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通过学习,特别是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我认为,要在银行系统减少案件的发生,使防控机制行之有效,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当然,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员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虽然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是制度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我们更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堵塞管理漏洞,促使制度覆盖到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是十分重要的。一切要用制度落实责任,用制度说话。第一,每位员工首先要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是凭经验操作。要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不再是惟命是从。要树立内部控制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是事不关己,己不劳心。有了

医院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给医院所有员工、患者、患者家属及来访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特此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旨在维护医院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物防、技防和人防,预防和保障医院的财物和人身的安全。 三、内容 (一)人员保护 1、凡在院的病人、员工、来访者,均应依法得到人身保护。 2、医院工作人员,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患者在医院的人身安全;门急诊就诊或住院病人的陪护者,对患者负有监护和保护的责任。 3、病房区域实行门禁管理,人员按身份识别进出:病人家属须持陪客证或探视证,来访者须持临时许可证。 4、如临床一线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或肢体冲突时,所在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机制。请立即拨打院内保卫处报警电话3110,保卫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在最快时间内到达现场。 (1)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将医院员工与患者家属分开,询问事态原由,按照纠纷处理原则将患者家属带至医患关系与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处理,夜间交由行政总值班处理,能够现场调解解决的由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就地解决。 (2)如医院员工在院内遭患者家属殴打时,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并做好患者和病人家属的疏导工作,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拨打“110”依法处理。 (3)一旦警方人员到达现场后,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保卫处人员陪同到达现场,为当事人和旁证做好笔录,并为当事人开具验伤单,保卫处指定人员陪同当事人到医院验伤。并将情况通报各相关部门。 ①通报医务处、门急诊办公室、护理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及后续工作的安排等,必要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以保障医院的正常秩序和人员情绪的稳定。 ②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人身安全保护,谨防外来伤害。 (二)财产保护 1、医院的公共设施、设备、钱财以及病人、员工和来访者的财物,均应依法得到保护。 2、部门负责人或护士长是本部门财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部门财产保护的相关措施。

医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医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患者身体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院长是医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安全工作由院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科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医院每月要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月科主任要有针对性的对科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对职工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院内外职工,患者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东阿县卫计局及相关部门:患者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职工值日值宿制度: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医院的工作秩序正常:负责医院安全保卫的值班人员要经常和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职工的医德教育,树立敬业爱岗思想提高业务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患者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呵斥和变相取笑精神病患者,不得将精神病患者赶出医院或病房。 6、外单位或部门手术或者会诊需请我单位人员的,未经东阿县卫计局批准、院委会同意,不得擅自离院参加。

7、医院要教育职工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按时到院、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医院要定期对病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东阿县卫计局。 9、医院要经常检查院内围墙、厕所、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户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职工和患者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10、医院组织集体活动要将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系统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平安、钱安全、资金财产无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和查办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以及银行卡、计算机等案件,防范和查办绑架、爆炸、投毒等案件,防范和处置挤兑、群体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安全和银行资金财产安全。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全行安全保卫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原则。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三、坚持“群防群治,领导带头”的原则。各单位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综合治理,构筑坚固的安全屏障。 四、坚持“重点突出,不留死角”的原则。对重点安全防范部位,加强力量,杜绝隐患,做到各个环节不出问题。 五、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xx银行各支行应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保卫人员。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是行党委领导下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安全保卫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全行经营管理秩序及员工人身、资金财产安全。 (二)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掌握国家金融治安形势和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适时制定和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为全行的经营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负责全行办公、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保障全行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全行系统保卫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全行系统保卫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

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建立以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小组,设立安全联络员,监督和检查医院安全工作事关全院各项工作,人人有责。医院安全包括一般安全和医疗安全。 一般安全: 1、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必须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2、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笼头是否拧紧,电源是否切断。 3、加强对医院各种设施的管理,防止出现损坏现象。加强医院内的治安工作,为了能给病人提供比较好的环境。 医疗安全: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义务。 2、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各项规定,严格做到本章所规定的一个必须,一个严禁和二十三个应当履行的职责。 3、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职人员,要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在医务科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4、加强经常性的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特别强调要履行以下职责: (1)、门(急)诊工作坚持首诊、首问负责制;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在院内拒绝对患者的急救处置; (2)、临床科室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无误地处理各项医嘱,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医院抢救设备完好率100%,抢救药品齐全,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急救技术培训; (4)、一、二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5)、各科室对就诊、会诊、检查、治疗的病人,要按轻重缓急区别对待,不得推诿病人而延误救治; (6)、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麻醉等操作之前,必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履行告知义务;并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取得当事人签字同意;

医院信息化安全防范措施及事项

医院信息化安全防范措 施及事项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医院信息化安全防范措施及事项目的:为了保证医院信息化系统正常、稳定、安全、快速地运行,特提出以下安全防范措施及事项。 一、科室计算机相关设备使用安全防范: 1、各科室都配有电脑、打印机、UPS等计算机相关设备,UPS可以起到稳压和持续供电几分钟,这样可以确保操作人员正常保存操作数据和正常关机,从而不会因为突然停电产生错误操作和损坏计算机相关设备;其中电脑主机已打上封条,无关人员无法随意更换相关配件或拆装。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科室人员要保持计算机相关设备周边环境清洁,计算机要放在防潮、防尘、防晒并且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且严禁科室人员在计算机相关设备上摆放水杯、饮料、报刊、重物等。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科室人员按键时手要轻,敲键后手指要立即抬起,不能盲目乱敲。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科室人员在计算机运行时不要随意搬运,以免造成计算机系统文件或硬件的损坏。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科室人员严禁其他用电设备和计算机共用一个电源,以免电源负荷过重损坏计算机。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科室人员严格遵循先开电源插座、打印机、显示器、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关、开机操作至少相隔一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关机操作。计算机关机时,应遵循先关主机、打印机、显示器、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时,务必要将电源插座的开关全关上,节假日时,更应将插座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防止火灾隐患。如遇到不能正常关机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提示操作(结束任务或点击确定),切勿直接关闭电源。同时注意不要踢到或随意拔插计算机电源、网线、鼠标和键盘等接口。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科室人员严禁在计算机上加装、卸载任何软件或删除系统文件,并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当前配置。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科室人员严禁让非工作人员操作计算机,严禁携带家属、朋友以学习为由使用计算机。如有类似情况出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医院安全防范管理规章制度

医院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保卫科工作制度 1.对职工、外来进修人员、临时工等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依靠 职工做好“四防”工作。 2、落实我院治安防范措施,做好日常的防范工作,维持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3.对要害和重点部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对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认真保护,积极抢救伤员 和物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5.与外事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外宾来院参观的警卫工作。 6.加强对院内机动车、自行车车辆的管理,严禁乱停乱放,实行统一管理。 7.加强对我院的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院内安全。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组织领导 (1)防火工作院长全面负责,保卫科具体负责,各部室科领导分口负责。 (2)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长兼任,副主任由保卫科长兼任,各部室科负责人兼任委员。各部室科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院保卫科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全院的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3)各级领导要把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经营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4)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①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指示精神,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各部室科落实消防措施,监督各级各类人员执行消防制度、规范。 ②每季度末和节假日前,认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③利用各种形式对全院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和消防常识教育。 ④督促、检查、指导各防火小组工作,及时向院和上级消防部门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5)各部室科防火小组任务: ①认真执行本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科室的各类人员防火岗位责任制。 ②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防火制度和应急疏散办法。 ③定期检查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器材,整改火险隐患,并如实记载。 ④经常对本科室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职工对防火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普及率应达90%以上,

(管理制度)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7-30 【实施时间】2010-12-1 【正文】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均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和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壹千之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下称“本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由分管领导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六条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名信息安全员, 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第七条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第八条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日常员工信息安全行为准则参见《XX银行员工信息安全手册》。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第十二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 (三)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统计分析和协调处臵信息安全事件。 (五)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实。(二)负责提出本行信息安全保障需求。(三)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节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本行网络、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本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室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4— (三)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室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四)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

医院安全管理制度81382

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下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固定员工、合同工、返聘人员、进修生、实习生、外用(包)工及休养员。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依照“预防为主,确保平安”的原则,将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科室工作计划与医疗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同总结评比。 第四条院长为本院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各分管线领导为“部门”责任人,各科、病区的主任(负责人)是科室(包括下属部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院长全面负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导、执行、检查和监督,提出改进、奖罚建

议。 第六条积极开展安全治理工作。党、政、工、团及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安活动,确立创安标准,总结评比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第二节安全工作任务 第七条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分管各项安全工作的领导应结合本院的实际,组织分管线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完成下列任务: 一、积极开展以“四防”为中心(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内、外”并举的法制教育和普法教育,动员和 依靠全体员工,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保障病人安全。 四、加强对外用(包)工、进修生、实习生的安全管理。 五、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事故与案件,办理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事项,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现场管理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

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医疗安全工作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医院管理者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医患纠纷发生率的高低,医患纠纷的增加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成为医院管理工作中一个始终难以解决的问题。实践告诉我们,医疗行业是一个具有高风险、工作量大、专业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的特殊服务性行业,那么,如何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者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这就需要医疗安全工作要立足于“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医院经济发展为目标,对医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它涉及到医疗安全工作的网络机制、制度制定、奖惩机制、监督机制、人员综合素质、宣传教育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总的来说,医院引发医患纠纷的原因很多,就医院内部来说主要有6个方面原因:一是医务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医德观;二是业务技术能力参差不齐,有待提高;三是监督考核机制不力;四是不重视医患沟通,缺乏交流技巧和能力;五是法律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六是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不健全。医疗安全工作要做到系统、规范、科学地管理,更好地为社会和医院发展服务,最大限度控制和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施。 1 建立和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网络

以长期管理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医疗安全管理经验为基础,同时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建立和规范与医院经营机制相适应的医疗安全管理网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整体对策作用,共同贯彻落实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适应医院整体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真正成为医院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从多方面强化综合管理效能。 1.1 更新管理模式改变以往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由原来单一的职能部门管理模式转为采用协同共管的模式,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业务副院长、医务部门负责人、医技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及内科、外科主要负责人组成,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充分发挥各自在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对引发医患纠纷的原因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出解决和预防发生医患纠纷的管理方案和应急措施。 1.2 拓展管理功能医院各医疗基层部门在开展日常工作的同时,应注重医疗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本部门职工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始终以“以患者为中心”为服务宗旨,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引导和教育,避免给医院、职工、病员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各医疗部门、科室、病区成立本部门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指定科主任和护士长为小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医疗安全工作负总责,使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到基层和日常工作中。

医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讲解

医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患者身体康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院长是医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安全工作由院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科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医院每月要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月科主任要有针对性的对科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员工进行紧张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紧张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巨大事故报告制度。院内外职工,患者出现巨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患者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康领导值班、职工值日值宿制度;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医院的工作秩序正常;负责医院安全保卫的值班人员要经常和辖区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派出所对医院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员工的医德教育,树立敬业爱岗思想,提高业务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患者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呵斥和变相取笑精神病患者,不得将精神病患者赶出医院或病房。 6、外单位或部门手术或者会诊需请我单位人员的,未经区卫生局批准、院委会同意,不得擅自离院参加。 7、医院要教育员工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按时到院、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医院要定期对病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区卫生局。

9、医院要经常检查院内围墙、厕所、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户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员工和患者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10、医院组织集体活动,要将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应急预案。医院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医院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能,结合自身科室特点,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能详尽化,同时要形成院长负责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医院领导和相关安全工作人员,要分别明确制订各自安全工作职责。院长是医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都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职责详尽化,做到职责明确。 3、医院各部门、相关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不留漏洞,并作为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内容。 4、医院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并书面通报,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医院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医院安全工作事先防范的严重制度。为进一步有用地抓好安全工作,特制订如下安全检查制度: 1、各科室要设有安全员。科主任为本科室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要落到详尽人头上,对严重部位和贵重物品检查要做到定时、定人、定位。 2、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电器、电源、用水、库房、检验室、食品卫生、旧建筑物、锅炉房、消防措施等均为检 查的重点部位。 3、安全检查要经常性进行。科主任每周对所在科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医院领导带队每月组织一次或两次由相关科室主任组成的检查组对全院安全工作

(完整word版)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0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系构成】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黑名单管理、信用激励约束等制度,体现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信用程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工作原则】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评定、动态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同步推进实施。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用于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共享和信用等级评定以及“黑名单”的发布。 市安全生产联合会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指导下,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归集、核实、更新和使用,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组织实施。 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归集、核实、更新和使用,负责行业领域内有关信用扣分标准的设定工作,并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值设置相衔接。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 G A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 前言 本标准第5章的、及表中的第20、28项为推荐性条款,其他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银监会案件稽查局(安全保卫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朱玉国、任骥、邓慕琼、边三平、熊自力、肖达、吴宏、鲍世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3-94 机械防盗锁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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