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420元/小时

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经经理)320元/小时

3、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80元/小时

4、一般注册会计师240元/小时

5、助理人员(中、初级)120元/小时

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20052008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05-14 00:01关于征询制定《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意见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5年7月18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起草了《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现予以公布。请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讨论,对该《收费指引》的具体条款、实际操作问题提出修订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7月29日前报送律协业务部。 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引。 第二条本收费指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且住所位于深圳市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整(以下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50万元整。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或配股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40万元整。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低于30万元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和申请上市出

江苏省2013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 1 -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简单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收费标准 案件分类

常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生化类 (一)肝功能(71元)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血清总蛋白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球蛋白,腺苷脱氨酶测定,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乳酸脱氢酶测定 (二)肾功能(30元) 血糖,尿素测定,肌酐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血清尿酸测定 (三)脂类测定(70元) 葡萄糖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酯测定,血清高密度脂蛋

白胆固醇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载脂蛋白AⅠ测定,血清血管紧张转化酶测定 (四)电解质(24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 (五)电解质(32元) 钾测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血清总二氧化碳(TCO2)测定,无机磷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六)心肌酶谱 (40元) 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乳酸脱氢酶测定(七)生化单项测定 1、血糖测定(4元), 2、血或尿淀粉测定(6元), 3、胆碱酯酶测定(5元), 4、体液蛋白测定(4元), 5、体液乳酸脱氢酶测定(5元), 6、脑脊液三物定量(12元), 7、急诊干式生化(每项12元), 8、其它项目 二、甲状腺功能测定类 (一)甲功3项(12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FT4) (二)甲功5项(200元)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TGAb),抗甲状腺微粒体抗体测定(TMAb) 三、传染病类 (一)二对半(3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 (二)二对半+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62元)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测定 (三)甲肝抗体IgM测定(10元)

深圳公证处收费标准

1,举证行为 (1)合同,协议证明 1.经济合同证明 (l)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和产权证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不足五十万元的,按0.3%收取。小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0.2%; 10000001-2000万元之间的比例为0.15%; 20000001-5000万元之间的比例为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的0.0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01%; (二)其他经济合同证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金额不足20000元的,按1%收取;

2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为0.8%;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占0.6%;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为0.4%; 10000001元至2000000元的部分为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为0.2%; 3000001元至400万元的部分,占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05%; 2.民事协议证明,每份150元,财产关系加倍收取(2)收养证明: (一)父母一起寄养的,每件收费400元;(二)父母单方面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三)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取1000元。

(3)为证明财产的继承,捐赠和遗赠,收取收益的2%,最低收取200元。 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 (一)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验,学历,国籍,婚姻状况,血统,无刑事处罚等证明,每笔收费75元。 (2)为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和信誉,每件加收400元。 (3)不可抗力证明,每件加收200元。 (4)处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词和文件证据保管费为每件$ 100。 2.视听数据,计算机软件保存,每套收费600元; (三)财产保全:(一)不动产每件700元;(二)其他物证每件300元。 4,为保存侵权和事实证据,每件收费500元。 (5)拒签证书的制作费用为每张400元。 3,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文件通知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 7、资产评估 评估值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评估值100万元 -1000万元 评估值1000万元 -5000万元 评估值5000万元 -1亿元 1亿元以上

(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 6‰ 2.5‰0.8‰0.5‰0.1‰备注: 1、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2、鉴证项目收费标准为最低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5%;上市公司 的鉴证项目收费标准可上浮50%。 3、验证资本比例收费以企业注册资本为基数,50万元以下的由事务所酌定,但不得少于5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300元 (2)部门经理、高级专家每人每小时250元 (3)项目经理每人每小时220元 (4)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小时200元 (5)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00元 基建工程预(结)算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文件 1、项目批准概算 2、立项批准文件 3、开工许可证

. 4、资金到位验证报告 二、质量验收、监理验收文件 1、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验收报告 2、合同有关质量要求达标的证明文件 3、委托监理、社会监理出具的验收文件 4、建设单位认定验收合格的证明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资质证书 三、(概、结)算依据的文件 1、招投标文件依据的当地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2、合同依据的定额文件及取费规定 3、(概、预、结)算编制依据的文件 4、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取费、材料价格、市场影响因素的指导意见(文件) 5、招、投标单位结算依据不一致或纠纷的处理方案(合同规定的依据) 6、工程量计算书(预算审核需提供计算书底稿、钢筋抽量底稿)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 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请以下有关律师所证照管理员或律师本人携带有效证件或律师所证明到市律协会员部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 一、新批律师执业证名单(2015年3月新批证均需缴纳个人会费500元,3月新批证执业保险费50.1元,3月合计550.1元): 领取新批执业证律师请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深圳律师网登陆(用户名为律师执业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最后一位为字母时,请输入小写字母。注:执业证号可通过广东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打印律师信息表(律师信息表需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所公章); 2、提交如下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材料由律师所经办人员核对原件,并签署“复

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如: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港澳台籍律师需同时提交回乡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验证书); (4)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5)如在粤执业前有执业经历的还需提供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6)如是广东省内跨市转所至深圳执业律师,还需原执业地律协出具是否缴纳2014年度会费、是否参加广东省全省统保(是否已缴纳统保费用)、上年度考核结果、有无受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请按照《声明》要求填写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3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涉及经济案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等专项审计和鉴证业务。(具体项目参见《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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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商业策划案

(三)外部公共关系 战略支持、合作伙伴等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黑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国晖律师事务所,沈国晖律师等 (四)公司经营战略 未来的发展方向: 做最高效、最高满意度的综合型一体化法律服务机构。由低端到中端再到高端,专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系列法律服务,由业务成员为主开发维护客户,律师、催收人员其他人员为辅,通过多种业务渠道,需找并且开发各类案件以及法律顾问。提供系统高效的培训,将每位业务成员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相关的服务。 要实现的目标 2016年积累150家法律顾问单位并且实现总盈利,2017年积累500家法律顾问单位盈利500W,2018年积累1000家法律顾问单位1000W。 第二部分产品及服务 (一)产品、服务介绍 1、法律顾问服务 整合各界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一对一,专人联系,专人服务,专人负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度内部资源。2、综合类型案件

(二)核心竞争力或优势 1、高效。每一位企业都对应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对于客户所提出的需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全面。案件处理方式多样化,结合多方面资源,最能高效的解决客户问题。 第三部分行业及市场 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私营和外资企业已达79.45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8.96%。其中有法律顾问的企业二十不足一。95%的企业并不是没有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只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法律意识薄弱,且财务预算拮据,对于不能立竿见影增加企业效益的支持不够重视,而且律师行业的普遍的服务品质不佳,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需求量很大,却没有产生一家独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处于蓝海时期。 (一)行业情况 行业发展历史及趋势,进入该行业的壁垒、销售壁垒、政策限制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全,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使得律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然,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要防范法律风险,但就目前而言,大陆律师仍然受到多方面的诸多限制,从业人员相对较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组织机构管理较为严格。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经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经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耗时多少等情况,采取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委托服务难易判定规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后公布施行。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发改委《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工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但按工时收取的业务费用,不得低于本办法后附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指导价收费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按工时收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成本; (二)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三)业务性质和繁简程度;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承办业务所需的工作量; (五)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七)委托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资质或者业务人员特殊技能的要求;

(八)其他因素。 第五条下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另行约定: 1.银行询证费; 2.异地执行业务的食宿费、差旅费用; 3.政府部门查询相关事项的费用; 4.非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发生的除约定收费外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六条除注册资本验证业务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特定情况和工时标准确定收费金额。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邀请文件、标的说明文件等资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投标价。 政府部门或企业等招标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于收费标准的投标价参加各种形式的投标活动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以下统称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情况负责。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由本所负责人与委托人直接签定。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深圳律帅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 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 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 万-1000 万(含1000 万元):2% 1000 万-5000 万(含5000 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 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 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200-3000 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 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 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鄂价规[2010]265号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会计收费标准 2012年06月19日 08:28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鄂价规[2010]265号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费率备注 30万元(含)以下5‰ 30—100万元(含) 3‰ 100—300万元(含) 0.7‰ 1、验资资本总额起收点300—500万元(含) 0.3‰ 2000元 500—1000万元(含) 0.2‰ 1000万元以上(含) 0.1‰ 100万元以下(含) 3‰ 100—500万元(含) 0.75‰ 500—1000万元(含) 0.4‰ 1000—5000万元(含) 0.15‰ 2、年度财务报起收点资产总额 5000—1亿元(含) 0.12‰ 表审计 3000元 1亿—10亿元(含) 0.1‰ 10亿—50亿元(含) 0.09‰ 50亿—100亿元(含) 0.05‰ 100亿元以上0.04‰

3、改制、清算、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按资产总额5‰收费,起收点5000元 3年以内 3-6年 6年以上 100万元以下(含) 10000元 14000元 18000元 100-500万元(含) 0.5‰ 4、经济责任、资产总额 500-1000万元(含) 0.4‰ 离任审计 1000-5000万元(含) 0.1‰ 5000-1亿元(含) 0.04‰ 1亿元以上的按增加额的0.02‰累计计算 5、内部控制鉴证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收取 6、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业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分别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收取 7、涉税鉴证按鄂价房服〔2009〕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8、企业绩效评价按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10000元 9、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表审核按外汇资产的0.5‰收取,起收点为2000元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按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1‰收取,起收点为5000元 11预算支出(财政支出)绩效审计按预算支出总额的3‰收取,起收点为5000元 12、非盈利机构报表审计按年度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13、司法会计鉴定按诉讼标的或鉴定标的两者中较小值的3‰收取 14、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收费标准 起收点 (1)上市公司年资产总额 1亿元以下(含) 2‰ 报 200000元 1 -3亿元(含) 0.65‰ 3 -5亿元(含) 0.55‰ 5 -7亿元(含) 0.5‰

2020年江苏律师收费标准0326

江苏律师收费标准2020江苏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小于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大于1万元小于或等于10万元6-7% 大于10万元小于或等于50万元5-6% 大于5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4-5% 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500万元3-4% 大于5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2-3% 大于1000万元小于或等于1亿元1-2% 大于1亿元0.5-1% 二、计时收费 2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4、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执行。 五、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2018年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深圳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现将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 民事案件1500 行政案件2000 刑事案件3000 仲裁案件1500 2、办理简单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 宁、苏、锡、常, 1万元(含)以下1500 1万元—10万元(含)4% 10万元—50万元(含)3% 50万元—100万元(含)2.5% 100万元—500万元(含)2%

500万元—1000万元(含)1.5% 1000万元以上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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