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纠纷的分析与解决

电子商务中纠纷的分析与解决
电子商务中纠纷的分析与解决

电子商务中纠纷的分析与解决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商家和消费者协商解决,二是依靠消费者诉诸法律解决。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协商和诉诸法律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 2011年1月14日,宅急送公司孙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包裹打开,将其中的7部三星牌I9088型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用砖块替换后予以占有,然后将原包裹封好由宗某送至收货方。在此事被揭露之前,消费者向各方投诉,但都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保障

从制度上来讲,当网络交易出现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寻求救济。其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效力机制,即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机制,如诉讼和仲裁。这两者的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网络交易的最终法律保障。一类是非法律效力机制,指通过国家非司法职能部门的介入而使纠纷获得解决的机制。

一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消费的商品大多数是价值不大的小商品,所以一旦发生纠纷,若采用法律效力机制解决问题,若纠纷解决了,那么诉讼费用之类的额外费用也得到了解决。若纠纷得不到解决,那这一部分费用该让谁来买单?不管

是不是由消费者买单,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因为还存在着时间因素,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纠纷取证难问题,因为纠纷问题一般涉及到交易平台、买卖双方、物流货运,各方在纠纷问题中互相推脱责任,所以对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来说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二)技术保障

在网络交易中存在账号、密码被窃取、假冒商家等纠纷,当发生时,很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认为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其实这与交易平台、商家等都有关系。前一段时间两大电子商务平台京东商城和当当网出现用户账号被盗事件,在以往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是把责任推给用户,原因是他们账户保密不利丢失。但是此次出现大量账户被盗并且出现用户余额被盗用,最终被爆出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监管不力导致用户账号被盗,这样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平台不得不赔偿用户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在技术保障上用户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利益很难得到保障,所以用户要注意自己账户的保密措施。

(三)交易平台

目前,网上交易采用最多的付款方式就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起着一个监督的作用,当纠纷发生时,可以采取冻结资金的方式,来初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当纠纷没解决之前,资金则不会流向商家或者消费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最大好处就是起到预防的作用。因为消费者想要拿到自己满意的货物,商家想要拿到资金,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纠纷也时常出现。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采用了信用评级的方式。

网站信誉系统对交易评价等级分为三类,分别是好、中、差,涉及买卖双方。此处排除消费者故意给予卖家差评和中评,卖家没有刷好评等不正当措施,均把买卖双方当做正常的买卖双方。卖家的好评率越高,说明产品质量越好,买家越放心,越可能增大卖家的销售额。买家买到好产品的几率越大。因此,这种方式对于正常的商家来说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买家的好评率越高,商家也越放心。

但是,第三方并没有比较明确的制度来解决纠纷,在第三方的处理机制中,主要倾向于预防机制。所以,依据第三方来解决纠纷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三、解决方案

当前,网上交易绝大多数都采用第三方物流,而不采用第三方物流的多为知

名的大企业,纠纷发生频率低,并且相对第三方物流解决相对容易,在此不考虑。

法律解决方案的缺点之一是证据难以获得,其中一方面就是责任人难以确定,故难以展开调查。因此,可以设置一种方案,使得交易过程中每一阶段都有迹可循。这样,就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控制纠纷发生,并且纠纷发生后容易确定责任人。

(一)具体方案

本策略是基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传统的第三方物流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对货物的每一流程都增加对应的责任人,类是于实名制。目前,交易一般流程为,买家下订单,卖家收到订单后开始发货,至于卖家发的货物是否和顾客看到的相符就不得而知。因此,如何保证顾客买到的货物就是买家看到的就显得至关重要。

现实中,我们不必担心这一点,因为这是我们看到的。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设计一种方式,也让顾客看到货物,但顾客不可能真看到,则需要借助第三方物流,初步保证物品确实下发,并且符合基本要求。

在这种方式下,商家需要在所买的物品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比如商品的名牌,各种参数等,做出电子清单。以衣服为例,买家下订单后,选择物流(可以与商家商量或者自己决定)公司,当商家把衣服送给物流时,需要自备纸质清单,列出衣服的简单参数,比如铭牌,各种组成成分,大小等。物流必须依据实物对参数验证,然后签收,并且,单子在商家和物流都留底,当物流把货物运送到买家手中时,买家依据初始电子清单查收,快递的货物可能涉及到用户的隐私问题,所以在运输途中需对清单做一些保密处理,例如对清单做封存处理,用户收取时自己撕开并签收确认。

这样,就明确了发货到收货之间的责任。不仅可以预防交易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明确责任及取证,有利于解决纠纷。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ff17004229.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360docs.net/doc/ff17004229.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360docs.net/doc/ff17004229.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电子商务技术进行客观评价时,对电子商务技术不能产生限制,要给未来的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这主要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原则。 A.媒体中立 B.技术中立 C.实施中立 D.功能等同 2.()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正式诞生。 A.《中国电信法规》 B.《计算机网络安全条例》 C.《电子签名法》 D.《电子通讯法》 3.下列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电子代理人是经电子商务当事人授权的代 理人 B.电子代理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 C.电子代理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是电子商务 当事人设立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的程序

D.电子代理人分为直接电子代理人和间接电 子代理人 4..电子合同信用卡支付货款方式中,具有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完整、可靠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用户信用卡号码不会暴露给商家等优点,而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的是() A.直接支付方式B.专用帐号支付 C.安全电子交易协议D.专用协议方式 5.以下关于认证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A.认证机构本身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B.认证机构是非赢利性公用企业 C.认证机构对于申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核义务 D.认证机构对于证书信赖人没有任何义务6.认证机构发布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记录,是用来确认()的身份的。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B.持有特定密码的人 C.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受者 7.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书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 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签名进行检验 C.任何人都可以对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签名 8.S SL安全协议是最初由哪家公司设计开发的() A.Netscape Communication公司 B. VISA和Mastercard C.法国Roland Moreno公司 D. IBM公司 9.目前,电子支付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 A.技术问题 B. 安全问题 C.成本问题 D. 观念问题 10.下列以数字形式流通的货币是() A.电子支票 B. 支票 C. 现金 D. 电子现金 11.实践中,《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通常约定,对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自然灾 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券商 B. 投资者 C. 网上经纪公司 D. 证券公司 12.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已达成交易进行否认,就违背了( ) A.交易信息的保密性 B.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C.交易各环节的不可否认性 D.交易文件的不可修改性 13.我国著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哪种作品加以保护? ( ) A. 合作作品 B. 汇编作品 C. 合成作品 D. 演绎作品 14.计算机软件也是有版权的,所以______是错误的. A.使用共享软件 B.使用免费软件 C.复制和扩散他人的正版软件 D.注册使用下载的软件 15.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的行为属于() A.域名抢注行为 B.域名混淆行为 C.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 D.反向域名侵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单项选择题: 1、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不属于其特点?(D ) A、交易无纸化 B、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D、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3、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D ) A、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纂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由于数据的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4、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为(C ) A、发端人 B、代理人 C、电子代理人 D、设计人 5、认证机构颁发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B)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 B、持有特定密钥的人 C、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收者 6、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D ) A、数字签名中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可以对数字签名进行检验 C、任何人都可以对数字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的签名 7、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拟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灭失的风险,包括以电子方式交付的拷贝,于(C )时转移给许可方 A、交给承运人 B、拷贝被交到目的地时 C、被许可方收到拷贝 D、电子信息交易合同成立 8、网上银行作为高新技术的银行服务手段,与传统的银行服务体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 A、更好的客户服务模式 B、经营成本的大大提高 C、更安全的付款方式 D、增加了交易成本 9、根据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D ) A、原告所在地 B、被告所在地 C、侵权结果地 D、侵权行为地 10、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商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个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的期间,被称为(D ) A、解除合同期 B、变更合同期 C、撤消合同期 D、冷却期限 1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A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完整word版)电商平台对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机制或方案

弗乐斯商务平台对产生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 针对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弗乐斯”,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平台实施如下处理机制。 一、部门职责 合肥弗乐斯传媒有限公司指定客户服务责任人,负责客户交易纠纷的预处理,包括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纠纷的信息传递、材料的收集、传递和报告,并负责配合对已形成的诉讼纠纷进行处理,协助风险管理部收信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客户投诉途径,在弗乐斯显要位置公布投诉处理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投诉处理,认真、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建立投诉处理不当的责任追究和机制。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客户投诉的集中处理,包括设立客户服务代理接受客户电话投诉、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与客户沟通无果的投诉请求,并检查相关业务部门的处理结果。 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交易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处理,包括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供客户投诉处理的法律意见,处理业已形成的诉讼类纠纷,以及负责对公司自行处理的诉讼纠结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客户交易纠结的分类处理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客户交易纠纷信息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客户交易纠纷风险程序的大小,将客户交易纠纷分为以下四大类: 1、因公司相关部门业务差错或其他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引发的客户交易纠纷; 2、由于行情交易系统故障,发生应急事件等客观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3、因客户自身对系统使用、规章制度、产品购买不熟悉,或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对员工按章事感觉不便等原因引起的纠纷。 4、其他原因引发的客户纠纷。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上述客户纠纷信息分类登记结果报公司客户了服务中心备案,对其中可能引发诉讼风险的纠纷信息重点监控并同时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doc

1、选择题: 1 ?电子商务对现有的电子商务技术进行客观评价时,对电子商务技术不能产生限制,要给未來的电子商务 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这主要体现了电子商务法的(B )原则。 A.媒体中立 B. 技术中立 C.实施中立 D.功能等同 2.(C )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的正式诞生。 A.《中国电信法规》 B.《计算机网络安全条例》 C.《电子签名法》 D.《电子通讯法》 3.下列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表述正确的是(C )。 A.电子代理人是经电子商务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 B.电子代理人是貝有法律人格的主体 C.电子代理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是电子商务当爭人设立的一种计算机自动化交易的程序 D.电子代理人分为直接电子代理人和间接电子代理人 4.?电子合同信用卡支付货款方式中,具有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完幣、可靠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用户 信用卡号码不会暴谿给商家等优点,而成为目前公认的信用卡网上交易的国际标准的是(C ) A.直接支付方式 B.专用帐号支付 C.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D.专用协议方式 5.以下关于认证机构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认证机构本身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B.认证机构是非蹴利性公用企业 C.认证机构对于中请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负有审核义务 D.认证机构对于证书信赖人没冇任何义务 6.认证机构发布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记录,是川来确认(C )的身份的“ A.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的人 B.持有定密码的人 C.信息的发送者 D.信息的接受者 7.数字签名与传统的手朽签名相比,有如下优点(A )。 A.数字签名屮的签名同信息是不能分开的 B.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签名进行检验 C.任何人都可以对签名进行修改 D.在数字签名中,有效签名的复制同样是有效签名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基于B2B、C2C模式下如何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研究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徐兴朝 摘要:近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有交易就有纠纷,这是不可避免的!以B2B、C2C模式为例,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可能涉及到监管方(政府)、交易平台、商家、物流方、消费者等主体,如何有效地防止纠纷发生,当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地解决?这是当前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问题,针对于此,本文就当前交易纠纷涉及最多的B2B、C2C电子商务模式,针对其中一部分交易纠纷提出一个新颖的、相对可行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发挥网络科技的优势,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些独特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规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交易纠纷,而现在交易纠纷的解决方案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依靠民间型机制,二是依靠官方型机制。但是从依靠交易平台的民间型机制到依靠法律的官方型机制仍然解决不了一些网络交易纠纷。 例如,某人网上买了一款手机,收到的却是一块砖头。当她几经反转,从商家、交易平台、物流都询问了一遍,依然找不到原因。最后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为什么?商家、物流、消费者各执一词,都说自己没有作假,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说的是对是错,法律也无法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呢?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就必须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当前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方案分析 目前,针对网络交易纠纷,在电子商务市场上存在者诸多解决方案,起到预防纠纷的发生、帮助解决纠纷的作用。以解决方案的主体而言,可分为法律、技术、交易平台三个方面。 (一)法律 从制度上来讲,当网络交易出现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寻求救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综合复习题与答案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综合复习题与答案 一、填空题: 1、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规范体系。 3、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4、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近几年纷纷立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是(快速)、(兼容)和立、改、废相结合。 5、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市场导向),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和服务。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取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8、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电子通讯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9、为了使数据电子信息达到“书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界定了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10、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取数据电子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单项选择题: 1、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不属于其特点?( D ) A、交易无纸化 B、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D、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A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A、交易形式 B、交易内容 C、交易方式 D、交易结果 3、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D ) A、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纂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远程通信技术来实现整个 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2、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过程活动的全过程,即从订购、付款到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3、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4、开放性和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要对各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与开放 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二、判断题 1、电子商务的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错)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贸易性电子商务和服务性电子商务。(错) 3、电子商务是一个一非常庞大的法律系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这上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是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错) 4、在的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别忙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对) 5、功能等同原则,是的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电文区别于书面形式一样,享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错) 6、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技术。(对) 7、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机之间的通信可以取代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对) 8、贸易型电子商务是指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信息产品的贸易。二者是没有区别的。(错) 9、在亚洲,虽然各国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都是比较先进的。(错) 10、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发“电子商务法”命名的,成文的电子商务法典。(对),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当时却不不是电子商务的对象。(错) 12、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命脉,是电子商务存在的根基,离开了安全,电子商务就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之道,信用认证PK网上仲裁 据报道,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特别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案件的处理均通过网络进行,无论是投诉人的申诉、被投诉人的答辩,还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程序处理、审案专家的案件处理及裁决书制作发布均通过网络进行。另外,中国21315信网也同时向全国企业发出了《关于开展信用认证以快速、安全获得订单》的通知,从即日起,信网将联合美国CINWA公司及世界三十多个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工作,以使在逆势中顽强搏击“风暴”的中小型企业,能够通过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公正权威信用信息评估与认证,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取得买家的信任,赢得订单。同时,这对于在“风暴”中航行的国内外采购商来说,无疑也是一剂“定心丸”。 无论是《网上仲裁规则》的施行,还是信用认证工作的开展,一个是为了帮助企业避免电子商务纠纷,一个是为了帮助企业处理电子商务纠纷,但是,是纠纷发生之后再寻求解决,还是在发生之前就杜绝隐患?无疑,任何一个企业都选择的是第二种。 在经济危机呼啸的日子里,节约成本、最大范围的“推销”自己,换取更多的企业生机,推进了电子商务模式的成熟。未来10年,将会有70%的贸易额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商业经济模式。但是,承载电子商务列车的企业,不得不面临交易与风险的矛盾。与之产生的电子商务纠纷也越来越多,主要问题有假冒伪劣,缺乏诚信,网络安全,商帐拖欠等等。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以虚拟网络为交易载体的时代,守信的企业如何建立、证明自己的信用,向客户展现自己的信用记录便成为更多企业为之探讨的话题。信用认证是一项由权威第三方对企业信用信息与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的服务,认证后由第三方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服务。能极为有效的促进企业市场销售、顾客信赖、贷款融资授信额度。能够及时地被国际、国内采购商、供应商所搜索、信任和优先交易。早日进行信用登记通过信用认证,能早日开展信用销售、获得订单,树立更良好的信誉。 互联网研究机构艾瑞咨询和淘宝网联合发布的《2008年度网购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交易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大关,达1281.8亿元,同比增长128.5%。网络购物的总体规模占全社会零售总额的1%左右。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将迅速带动我国信用认证行业的茁长成长,企业信用认证也必将成为电子商务纠纷的根本解决之道。 从“虚拟财产”争议看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之道 2004年内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因李宏晨诉北极冰点公司和吴伟诉长沙卓越电脑软件公司两个实际案例而更显其热烈。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所拥有的“装备”等虚拟物品究竟应该做什么样的法律界定,在游戏中的“级别”是否也可以归为财产,“虚拟财产”的称谓是否准确等问题,引起法律界颇费精神的思考。在现实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已经开展了起来。从法律上讲就是产生了合同之债的法律事实,由此各种各样的纠纷可能随之产生,前面提到的两个案例已经表明这一判断的准确性。正如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现在最具活力的经济形式一样,任何交易活动都存在潜在的风险,出现纠纷是事所必然。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对现实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探讨电子商务环境的下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适应其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便自发地产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虽然其本身只是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上的应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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