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

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

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

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前言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和个人进行购销合同法律行为的必要凭证,在企业经营 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范、有序,实现税收的科学管理,财政部于2016年10月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并在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对管理办 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文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共分为七章,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规定、开具、核销、注销、备案、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将结合实施细则,对几个比较重要的管理要点进行说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发票种类、发票金额、税 收分类和编码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延伸至开具的抵扣明细表。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事先向税务机关申领一定金额的发票领购证, 并在纳税申报或者报关时按规定纳入申报账簿。 3.普通纳税人可以为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销售的 低值易耗品开具简易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公开透明和防范发票虚开行为,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采取了各项管理措施,包括销售方、购买方、税务机关三方的协作。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购买方名称、地址、 税号等必要信息,并记录于销售台账中,避免虚开发票。 2.购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审核发票真伪,检查发票开具信 息是否完整,如发现发票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立即退回。 3.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信息后,及时核准并注销就地 和异地两种方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怎样写管理办法细则?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管理办法细则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管理办法细则篇1 一、现金只能支付公司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采购材料、办公用品、低耗品等使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报销时须提供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收据、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二、所有的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应与应入账的收据联按编号逐张核对金额,确保收入全部入账。现金支付应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并执行票据报销及审批程序,做到账款分管。 三、临时性小额现金支出,实行先垫支后报销原则(除出差外)。经常性的大额现金支出由经办人填制领款单,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领取备用金。 四、领取备用金的人员,年底应到财务部门办理年度领款更换手续。因公出差,应合理估算出差费用,填制领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从出纳处领取暂借款。已安排备用金的人员,不得再预支差旅费。如前一次借款不清的,不准再向公司借款。 五、控制现金的库存限额,一般以3- 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为限,超过限额的出纳员应及时送存银行,每日业务终了前,出纳人员应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一、本制度从二0二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以后公司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管理办法细则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始凭证留存,而抵扣联与发票联则应交付对方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即:公司名称、税号、地址与电话、开户银行与账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都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通知相关业务员领取抵扣联与发票联并签字确认,记账联则应装订成册。 此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将开具的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

根据税局要求,目前我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公司名称与税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通知业务员运用开票软件自行推送电子发票给对方单位。 发票管理员应将每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公司指定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无权购买。 发票管理员应当根据业务用量申请发票购买的种类和数量。发票管理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其个人身份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纸票发票。电子发票由发票管理员在金税盘中操作申购认领程序。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管 发票管理员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安全保管,对领购的尚未开具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应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已装订成册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应存放于档案柜中。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依以下情形而定: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2017最新版本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

2022各种发票管理办法对比

2022各种发票管理办法对比 前言 发票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常见事务之一,而发票管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与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包括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等。2022年,我国发票管理也将有一些重要 的更新和变化,本文将对2022年各种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对比分析,以期给予企业 更好的指导和帮助。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纳税人申报纳税、退税和抵 扣税款的必备单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增值税发票开具、领用、注销和作废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内容、格式、组合方式、开票内容和开票要素开具,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记载到账簿中。同时,发票领用、存储、使用、注销和作废 等方面也都有详细的要求。 新变化 2022年,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将有一些新变化。 首先是增值税发票作废的规定。新规定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可以申请将其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作废: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对方当事人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对方当事人无经营资质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其他应当作废的情形。 另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责任,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仔细核对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开票内容和开票金额,并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误开发票或者记录失实,应当及时更正、补开、注销或者作废,杜绝不正当开票行为。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收取管理规定V2.0 目录 1.目的 (2) 2.范围 (2) 3.名词解释 (2) 4.职责 (2) 5.管理制度 (2) 5.1增值税发票信息审核要求 (2) 5.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审核要求 (2) 5.3对机打增值税发票的其他要 (3) 5.4对不能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换要求 (3) 5.5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 (3) 5.6关于“增值税票欠收月报表”的说明 (4) 5.7增值税税票回收制度 (5) 5.8关于由帐扣款项发票开据的规定 (5) 5.9增值税与结算相关工作的管理 (6) 6.工作流程 (6) 7.注意事项 (6) 8.附件 (7) 1.目的 为加强分部货款结算工作中收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监控,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适用范围:****总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分部财务部、采销部。 2.2发布范围:****总部财务中心、经营战略中心、各大区、各分部。 3.名词解释 无 4.职责 4.1各分部结算组:负责审核管理增值税发票的收取及结算工作。 4.2对于由于预付产生的增值税欠票由采销人员跟踪收取,由于常规结算产生的增值税欠 票由财务人员负责收回。 5.管理制度 5.1增值税发票信息审核要求 5.1.1各分部结算组要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准确、详细提供给供应商,并在结算组的醒 目位置用标牌标识分部的税务登记信息,列明增值税发票填开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5.1.2如果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与分部结算组提供的税务登记信息不符,财务应拒收此类发 票。已收到的发票检查其正确性,若有不符处及时将有错误信息的发票返还给供应 商,如不按此执行,后果由收票人自负。 5.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审核要求 5.2.1所收发票必须写明开票日期和分部详细、准确的税务登记信息。 5.2.2所收发票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5.2.2.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写明所购货物正确名称(如附清单注明附清单几份); 5.2.2.2规格型号详细注明所购货物的规格及型号(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填写但在清单上 须注明); 5.2.2.3正确填写所购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附清单此项可写或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5.2.2.4数量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数量(如附清单此项可不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 5.2.2.5单价栏写明所购货物的正确单价,必须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附清单此项可不 写但在清单上须注明单价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5.2.3金额处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没有清单此项等于所购货物数量与单价的乘积、也等 于含税金额/(1+税率)),如果最高位前没有填满用¥号封住;税率处填写正确的税率;税额处填写金额为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后的积数,此项也等于[含税金额/ (1+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前言 增值税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外的第三种税种,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增值税发票作为增值税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承担了很大的职责。因此,对于企业来说,管理好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和使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重中之重的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 •普通发票:适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和承包工程等各种经营活动,由税务机关自动发放。 •专用发票:适用于进口货物、农产品、农资等特定场合,以及需要代开发票或者税额可抵扣等情况下使用,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发放。 发票的领取和使用 发票的领取 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办理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专用发票的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企业将申领增值税发票的表格填写完整,提交至当地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审核表格无误后,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资格授予企业; •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向国家税务局申请领取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提交发票使用申请和开具情况报告表; •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的数量,将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交付给企业。 发票的使用 企业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票必须真实有效。购买物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金额、纳税人识别号 等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发票无效。

2.发票上的名称必须与实际业务名称相符。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业务开 具在本企业的发票上或者虚开发票等相关行为。 3.发票上的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不能虚构金额、少开或多开 发票等。 发票的报销 发票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务报销方面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下面是一些关于发票报销的相关规定: 1.发票真实有效。企业在报销发票时需要保证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并将 发票的真实姓名与本人信息一一对应。 2.发票报销时需要核对凭证,包括与交易方的对账单、发票原件等进行 比对,确保发票金额的真实性。 3.发票抵扣需要进行登记。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抵扣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 登记,以确保增值税的收支平衡。 4.发票报销有期限。企业在报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存在一定的期限性,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财务负担。 结论 通过本篇文章的讲解,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发票管理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确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以及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发票的报销和抵扣是保证企业税务合规运营的关键。希望企业能够认真对待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为企业的发展做好全方位的保驾护航。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 这是日常一些新接触增值税发票的人问的比较多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2023〕15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字迹清楚,不得 压线、错格。 因此,增值税发票打印出现错格、压线、模糊时,如何处理有些纠结,甚至开票方与受票方为之争执。 政策的基本规定:现行《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 对于出现开票后打印发生错格和压线情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述规定主要是居于当时主要采用扫描认证抵扣和许多人工检查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那么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的呢? 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3年第23号)明确,自2023年 5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这个发票是有几个部门需要使用的,当然也是以发票系统传递电子数据为主,辅之于票面审核。实际也属于专用的发票之一 由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判断依法取得的开具内容合规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首先需要看打印的票面字迹是否清晰可辨?项目对应是否基本一致?如果暗淡无法辨认或者模糊不清的,作为终于的记账原始凭证,无论是否打印清晰,都应当退回重新开具。 对于开具后打印(手工版已经极少存在)结果字迹清晰的,如果出现压线或者错格,但打印在票面的内容完整可辨的,并且项目归属清楚的,可以参照机动车发票的最新规定,无需退还重新开具;但如果压线、错格后填写的部分内容在票面之外的,则应该按照谨慎原则退还重开。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021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021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下文是WTT收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以下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旨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其使用范围。目前,主要有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三种类型。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电子发票则是通过电子方式开具和传递的发票。不同类型的发票在使用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开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纳税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首先,企业需要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相应的开票资格。然后,在每笔交易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开票信息,并加盖单位章或个人签名。最后,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登记备案并存档,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和核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或交易的发票类型,其管 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 具和使用需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开具必须由经过授权的开票人员进行,并在开票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企业也需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相应的发 票管理台账,以便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此外,对于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销售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以防止发票的 非法流通和使用。 四、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管理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增值税电子发票逐渐成为新的发票管理方式。根据最新版的管理办法,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在 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时,企业需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发票系统,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开具和传递。同时,税务部门也会 建立相应的电子发票监管平台,对企业的电子发票进行核验和审查, 以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发票的管理与监督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税 务部门的职责和企业的义务。税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发票的核验和审查,以及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的义务包括按 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报备,并如实记录和备 份相关数据和信息。同时,企业也需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发票的查验 和核对工作,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新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新版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开具的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必须列明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价税合计、税额等基本信息。 2.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货物或服务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需要明确标示税率,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额。 3.货物或服务描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详细描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4.纳税人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需要由纳税人签章,认可该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月按季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证明:购买方企业需要持有税务登记证明才能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方确认:购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在开票日期之日起15日内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用途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用于购买方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支出,并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存要求

1.发票保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妥善保管,保 证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存档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收取和使用记录,企业应进行 归档备查,备查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 3.稽查要求: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企业 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的发票和账务凭证。 四、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1.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违规开具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 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2.处罚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3.负面影响: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影 响企业的信誉度和商业信用。 以上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企业在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新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新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2021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 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 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 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 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 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 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 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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