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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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经过

人员,A、B、C均为x级学生,为女生,均为一个宿舍的朋友,A性格外向、开朗、善交朋友、人缘好、家庭较富裕;B性格偏内向、家庭情况一般、父亲在外打工、有一个弟弟也在上学,母亲有心脏病;C办理休学、性格外向、家庭情况一般、父母均为农民。

某年暑假开学,A同学向我提出退学申请,原因是在暑假期间其父母由于家庭矛盾离婚,同时她找到了一个收入很高的工作,对上学已不感兴趣,认为上学毕业后也不见得能找到向现在这样的工作。我对其进行了劝导,经劝导后A同意我的意见想休学一年,可得知还要交学费后做出退学决定。我说退学要有家长同意,她当下给其父拨打了电话,我与他父亲进行了通话,他父亲说他是搞工程的,比较忙,没时间照顾她,说再去劝劝A让其先休学。当天下午父亲打来电话,说A 不想上就算了,他同意她退学,并传真了身份证复印件。我为其办理了退学手续。十月一放假回来B某打电话请假一周,说母亲心脏不好受,父亲又要去外打工,须要在家照顾母亲并让其父亲接了电话证实了此事。批准了其请假。一个星期过后她又打来电话说要续假,母亲病没好。第二个星期的周五我给其联系让其返校,B同学电话内说我是个没有同情心的老师,说要退学,挣钱伺候母亲,挂了我的电话。我当下心里很内疚,赶紧给她发了短信,说有困难老师可以帮她,并可以给其申请贫困补助。B回了短信说了谢谢,并说会很快回校,让我再宽余二天,我同意了。第二天接到了A同学母亲的电话,问我能联系上C同学和B同学吗,我说能联系上B同学。A母告诉我她们都误入了传销了。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并将A同学退学一事和家庭矛盾告诉了A母,A母说她们没有离婚,并不知道她退学。我又赶紧联系了B家长,家长说母亲确实心脏不好,但是B同学十一说要去河南洛阳看同学没有回家。经A母介绍,得知A同学是被C同学(休学中)叫到河南洛阳从事传销同时A又将B叫到洛阳,并从家以学校、学习、帮助B同学家庭为名要走了2万元钱。我又从其他同学那了解到了她

们还叫了班里的同学去洛阳,但那些同学都回到了学校。我立即通知B同学返校,说要她来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学手续,要不就被开除不退学费(了解她们都学要钱入传销组织)顾以不退钱来让她回来。也同时和B家长说了此事让他协助我。当日B同学说次日返校。次日B同学通知了她们班的同学让其去接她,她已到火车站。同学们通知了我,我尾随她们去了火车站将其接回学校。并通知B父亲来学校。经批评教育,B同学还没认识到其进入的是传销,还想回去。其父决定给她办理退学带其回家。在这次传销事件中,去的同学并没有收到传销组织的扣押,看管。

二、案例分析

1、问题的严重性。据有关部门保守估计,目前为止,参与非法传销的群众已经超过了1000万人,而具有大学学历的占其中的30%,其中在校大学生又占其中的5%。看似比例不高,但数量是很大的,尤其近几年就业难,此比例正在不断上长。每年暑期的大学生,都有一部分因为打工而被传销组织以“高薪,好工作”等美丽的幌子所欺骗,结果深陷泥潭,难以自拔,有的即使逃离出来,也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在校的大学生也会被同学朋友以“旅游,老乡会,同学聚会(甚至网友见面)”等借口欺骗。笔者直接接触过的两个学院,近几年的几个年级,都有此类情况发生,至于在全校范围内,学生被传销的事件,也是时有耳闻。

2、传销组织的欺骗性在加强。非法传销组织是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进行欺骗活动,把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当作工具。而亲人与亲人、朋友与朋友之间,或许就是这份信任,让你们没有防备,被亲人朋友以“善意的谎言”(旅游、包食堂、开饭店、开服装店……)等等借口邀约。被洗脑之后的人会认为,把亲人骗来,是为了他好,内心无负罪感。

3、大学教育与校园管理存在空当。传销显然是钻了大学教育的一些空当,这也是诱使一些大学生投身传销的客观原因。这些学生认为,大学教育没有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条件让他们发挥个性,获得锻炼,

而传销课程却使他们获得了演讲的自信和能力,培养了与他人交流的能力,得到了展示自己的舞台和激情。

4、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带来的压力。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发展失利,求职人数的激增、经济增长的放缓,使得今年全国应届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不同以往的难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一、单选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A),提醒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 D.暂缓执行决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C)查处。 A.商务主管部门 B.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法院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C)元罚款。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7.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A)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帖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C.孙某在网上购买了某化妆品自己使用,并在自己的博

客上谈论使用心得,推荐别人购买 D.李某将自己设立的网站服务器租借给传销公司使用,从中牟取利益 8.《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建立由(C)牵头,(C)为主,商务、教育、民政、财政、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A.工商,公安 B.公安,工商 C.政府,工商和公安 D.工商和公安,政府 9.禁止传销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是(C) A.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B.宣传与惩罚相结合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D.宣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10.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C )推销产品的经营方式。 A.其他直销员 B.加盟店成员 C.最终消费者 D.非直销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曹××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6月4日,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曹××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侦查查明: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等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800元至6.98万元不等的“入门费”,采取“拉人头”形式,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发展吉林、广西、甘肃、青海等地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5亿余元。 案例二:台湾温××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公安部指挥广西公安机关,联手台湾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引诱台湾人到广西从事传销的特大传销犯罪组织,共抓获温××、陈××为首的台湾违法犯罪嫌疑人77名,其中,在广西抓获36名,在台湾抓获41名。侦查查明:2011年以来,温××、陈××等人歪曲广西实施北部湾开发、建设东盟自贸区政策,以旅游、考察广西房产开发和“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房产投资”为幌子,组织台湾民众到广西南宁,采取集中居住、安排“考察、看环境、讲课”等方式进行“洗脑”,引诱台湾民众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王××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至今,安徽、江西、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破获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先后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121名,其中A级头目64名。侦查查明:自2009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王××等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为名,采取“拉人头”形式,在广西南宁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2010年8

月,王××等人陆续带领下线人员从广西南宁转移至安徽合肥,继续活动。截至案发,共发展黑龙江、山东、江西、重庆、甘肃等20个省份参与传销人员近9000名,涉案金额19亿元。 案例四:亮碧思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共同破获亮碧思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1000余名。侦查查明:近年来,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销售香薰油、精油、化妆品、红酒等为幌子,以组织大量内地人员到香港、澳门参加“培训”为掩护,采用“拉人头”和按层级返利形式,引诱内地人员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数亿元。 案例五:重庆大足明×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23日,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8月,重庆、广西、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成功破获该案,抓获传销组织A级头目41名。侦查查明:201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明×、郑××等人以“1040工程”、“纯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7万元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鼓吹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最高可获返利1040万元,同时规定每人必须发展3个直接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和交纳“入门费”的多少确定级别,获取相应比例的返利。截至案发,共发展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1.2亿余元。 案例六:上海城商城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4月15日,上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海城商城公司刘××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截至8月底,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采取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826名。侦查查明: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

反传销宣传测试试题

反传销宣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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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宣传试题 一、单选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经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A),提醒群众防止上当。 A.警示、提示 B.行政处罚决定书 C.查封扣押通知书 D.暂缓执行决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C)查处。 A.商务主管部门 B.检察院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法院 6.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可处以(C)元罚款。 A.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7.下列属于利用互联网传销行为的是:(A) A.赵某为某传销公司设计了一套公司网站管理软件,用于发布传销信息,计算业绩 B.钱某在新浪网论坛上发帖散布传销信息,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0个传销和变相传销典型案例 1、重庆查处诱骗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 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发觉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在校和毕业学生占有相当比例。据了解,去年10月以来,传销组织打着所谓“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的幌子,在重庆市渝北区传销“欧丽曼”化妆品。通过调查,发觉他们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邀人入伙,再通过同学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进展下线,形成多层次传销网络。要紧集合在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龙溪街道和双凤桥街道等地的民房内,生活条件十分窘迫。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分不来自湖北、河南、江西、山东、云南、四川、河北等地院校。在传销组织的操纵下,有的明知上当受骗,却不得不按照“上线”的要求进展人员;有的明知违法,为挽回缺失,仍去骗自己的亲朋好友;有的为了生存,甚至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与渝北区委、区政府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力度,并成立了渝北区集中整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商、公安、教委、街道办事处、民政等部门联手开展行动。 按照举报,工商、公安执法人员一举捣毁了位于渝北区龙昌街的一个传销窝点,挽救出53名参与传销的湖北院校学生,并联系在渝的湖北省公安厅、教育厅工作组,将受骗学生护送返鄂。随后,渝北区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全面展开。重庆市工商机关与市、区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发动群众、摸清情形;公布电话、扩大线索;集中力量、分头行动;发觉一

起、查处一起”等方式和开展拉网式清查。共捣毁传销窝点143个,审查涉嫌传销人员456人,抓获传销组织者5人,暂扣传销款38万余元。 2、山东泰安查处青青年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案 2004年6月,山东省工商行政治理局接到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批转的举报信后,迅速行动,一举查获了山东泰安的一个传销日本“爱博美娜”化妆品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诱骗青青年为主,对其进行精神和暴力双重操纵,每骗到一个新成员,团伙头目就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反复“洗脑”灌输“成功”理念,然后扇动其加入或向家里骗钞票加入,逼迫其进展下线,连续诱骗朋友、同学加入。 具体做法是:每人须缴纳2900元购买一套所谓的“化妆品”,取得加入资格并可进展他人加入,每进展一个下线可得300元的“奖励”,除从直截了当进展的下线人员获得“奖励”外,还可从下线进展的人员获得间接“奖励”。在整个运作中,全然没有产品,实际上确实是“拉人头”诈骗,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 山东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对该组织进行了严格打击,并主动挽救被骗的青青年。现已捣毁传销窝点2个,挽救被骗人员1 0余名,查获用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存折等一批物品,将5名传销骨干分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山东省工商、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线索,抓捕头目,扩大战果,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打击传销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1.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20的,应当依法移送(A )立案侦查。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法制机构 2.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B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以上20%以下 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C)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下 4.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D )。 A.甲公司谎称自己是经过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在电视上大肆宣传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质优价廉,实际上都是假冒伪劣产品。 B.乙百货商场为吸引顾客,为在商场消费的顾客办理积分卡,每消费10元可以积1分,累计500分赠送商场购物券20元。 C.丙蚂蚁养殖场与某村村民签订蚂蚁养殖协议,约定村民从公司购买蚂蚁进行养殖,1年后公司将以1倍的价钱进行回收,到期该公司拒不回收,也不退还村民购买蚂蚁的钱款。 D.丁公司宣称购买公司3800元的产品,即可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并可以介绍他人加入,介绍的人可以再继续介绍他人加入,业务员依据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提取报酬。

5.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的是(A)。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B.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 C.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D.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6.下列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的是(B)。 A.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D.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7.下列属于团队计酬传销的是(C)。 A.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 B.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根据人大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修证案之规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

开展“精神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开展“精神传销”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市、区政法委和市教育两委关于依法取缔和打击“精神传销”有害培训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xx”,我校开展“精神传销”专项打击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 对全体师生以及学生家长进行“精神传销”概念以及危害性的教育,对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是指一些不法培训教育机构、信息咨询公司打着“心灵培训”“领导力培训”“灵修”等旗号,以心理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进行含有精神控制内容的培训活动。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控制精神、牟取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与身心健康。 二、行动上 领导重视,迅速部署。我校成立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置专职联络员,并于2020年4月21日开展工作。全面排查我校师生以及学生家长,无有传销情况。由于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落实,现我校师生以及学生家长已经全面接受相关教育与提示,防止上当受骗。

三、今后工作方向 继续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我校制定了今后工作方向:一是加强宣传和发布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一切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教育培训、正常经营活动和“精神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师生与家长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在校大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案例分析 近几年,一度沉寂的传销向学校渗透发展。大学生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但是欠缺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和煽动,这就绐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学校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以下为我在工作中的遇到的学生参与传销工作案例。 一、案例介绍 张某某,男,21岁,为计算机控制技术06级的学生。张某某性格外向,和同学关系处理的不错。由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大爆发,给身为2009届应届毕业生的张某某带来了巨大的就业压力,而且由于张某某家在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在校3年学习期间有2年靠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因此该生急于寻找理想的工作,在2009年4月份即将毕业前被其高中同学以介绍高薪工作为名拉入传销组织,骗至三门峡一传销窝点洗脑,在被传销组织灌输一夜暴富的思想后,开始深陷其中不可自拔。 二、解决方案 我作为毕业班的辅导员,在学生请假离校找工作前就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联系体制,通过定期的电话联系了解毕业班学生的工作动态。而在与张某某的联系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反常现象,其手机经常无法接通,好不容易联系上后询问该生当前的工作状况,该生支支吾吾,不能说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随后我便与其家长联系,了解该生的情况发现该生已经长时间不与家长联系,而且在春节过后返校前谎

称要偿还贷款,跟家长索要了8800元。但是该生并未向我提出还款申请,且之前的种种反常迹象让我觉得不对劲。经过与张某某同班同学的联系,以及与该生家长的沟通,通过电话、QQ等方式最终确定该生被其高中同学骗至三门峡参与传销组织。随后我陪同该生家长到三门峡市报案,与公安机关一起几经辗转找到张某某所在的传销窝点将其解救出来,并带回学校。返校后,经过我与该生的多次沟通和耐心开导,张某某清楚的认识到传销的危害,以及自己所范的错误,并作出深刻的检讨,从而端正了心态,在毕业前顺利找到工作,并与2011年考上家乡所在地的公务员。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 (一)案例分析 通过与张某某的深入谈话,该生也知道传销是骗人的,但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身为2009届毕业生的张某某深感就业压力空前加大,急于找到一份待遇好的工作以实现所谓的人生抱负,并偿还在校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该生之所以被骗,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在起作用:首先,该生接触社会面较狭窄,涉世未深,思想单纯,容易轻信他人,缺乏社会经验、识别陷阱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传销组织的欺骗性、隐秘性和危害性认识不够,这次受骗就是因为经不起同学的蛊惑而上当受骗;其次,由于该生家庭比较困难,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快速致富,尽快使家庭脱贫。这种急功近利心理导致他对传销鼓吹的一夜暴富的神话具有浓厚的兴趣,把传销当成了实现理想的阶梯,难以抵御所谓的高薪引诱和一些不切实际的“糖衣炮弹”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作者】王涛 【期刊名称】 2014《犯罪研究》第2期【页码】 90 【栏目】检察官论坛 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 (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 《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意味着我国的直销等同于国外的单层次直销,且从“传销”中分离出来,被予以合法化。同时,《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即(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属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式销售”,而“团队计酬”则属于国外允许的多层次直销。由于

反传销材料汇编

陈七中心小学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活动 情况汇报 陈七中心小学

陈七中心小学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情况 防止传销进校园,是依法打击传销的重要内容,是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根据濮阳县教育局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认识做好防止传销进校园,我校开展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此次活动情况如下: 6月3日学校宣传栏向师生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我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成果。 在6月6日,学校开展了以“远离传销”为主题的专题讲话,对传销的严重危害性进行了宣传教育,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化特点以及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揭露传销的骗人害人本质,提高师生区分直销和传销、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通过反传销学习资料让同学们认识到传销在生活中对我们的影响,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随后,以各班为单位进行了“揭露传销真相,戳穿美丽谎言”承诺签名活动,活动中,同学们郑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表示要坚决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坚决不参加任何传销活动。 6月10日,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引导学生制定合理的假期学习计划,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学生阅读健康向上的课外读物,开展好家庭服务和自我服务。 此次活动使同学们充分认识传销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现实危害性,

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做好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以对党、对人民、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严厉打击、切断传销组织向学校和学生渗透的渠道,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何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对外来人员在我居从事非法传销的居住点进行清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宣传品和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

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传销活动不断出现新特点,由原来的以传销商品为目的组织变为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销、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现在又出现了借会员卡、储蓄卡、业务培训等形式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拉人头”不见商品的经济诈骗等形式,花样翻新,传销活动屡打不禁。按照县委、政府领导要求,拟定了打击非法传销专 项行动整治方案,上报政府 四、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期邻县加大打击传销力度,致使大量传销人员蜂涌至我县,这些传销人员大都文化程度较低,受传销头目的欺骗,由于身无分文,虽经宣传教育,仍有部分滞留于蒙。部分传销头目转移居住点,并让传销人员互换住房,给我们 打击传销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五、下步工作重点 1、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度,做到露头就打,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抓遣送,堵回流,重教育”等强有力措施,坚决而又稳妥的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 气候。

最新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范文.docx

最新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xx〕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

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

一个有两年“传销”经历的人让你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传销”,“传销”的内幕

一个有两年“传销”经历的人让你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传销” ————“传销”的内幕前言:看了论坛里有位兄弟发表类似的帖子,顿时感慨万千,曾经两年的传销经历历历在目,我用两年的时间从一名新人做到第四级别,住进宾馆,我培训过的人都有一千多人到最后主动退出,可以说传销里面的什么事情都看的很清楚。恰好最近看到很多大学生失联的新闻,凭我的经验,很多都跟传销有关。下面我就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传销,怎么运作的,人被骗进去之后怎么安全回来。也欢迎有疑问的朋友提问。第一次发帖,如有违反规定,还请版主指正,谢谢! 先讲讲我的经历:我2005年高中毕业,同年考入了中部某省的一所三类大学,高中给我的感觉大学是无限美好的,人生最美的时刻,可到了大学后才发觉大学给我更多的感觉是空虚和无聊。每天都不知如何打发时间,在昏昏沉沉度过了大一之后,大二我决定做点什么事情,所以我就想找个地方做下兼职,赚点零花钱,又可以打发时间。就在大二快放寒假的时候,这时我高中暗恋的对象跟我联系了。在这里我称她H。(在这说明一下,我高中很喜欢H,这她是知道的,也给她写过情书表白过,她当时也没说什么,我们的关系就这么琢磨不透,忽近忽远,忽冷忽热。在刚到大学的时候我又跟她表白了一次,她果断的拒绝了我,这使我很伤心很绝望,恢复了将近半年才平息心中的郁闷之情。这中间我把她的任何联系方式全都删掉了,一点联系没有,可以说毫无瓜葛。)在这个时候她跟我联系我很诧异,跟我打

电话说话的语气我也很惊讶,首先打了一个电话就是问我过的好不好,在学校怎么样,简单的聊了一会之后就说有点事就挂掉了。(后来我过去了才知道这就是邀约,待会我会跟大家重点讲)过了一周左右时间她的第二个电话又来了,她说她现在没上学了,在SD帮她姨做生意,我就问她做什么生意连学都不上了,她说海鲜生意(之前听说过她姨搞房地产蛮有钱的),还说上学很空虚很无聊,想休一年学来跟她姨学点东西,体验一下社会。这番话引起了我的共鸣。后来连续打了几个电话,每次都是消极我的大学生活,说我上大学行尸走肉,还不如休学进入社会学习一年。后来重点来了,她说她蛮想我的,想跟我好,还说在SD那边没什么朋友,叫我过去陪陪她。这时恰好快放寒假了,当时我嫌远,毕竟从小到大没出过省。后来她又来了个电话,说她在那边考察了个项目,很想叫我帮她出出主意,对她很关键,还说现在能帮她的人只有我了,还说她信的过的人只有我了。说完这些话,我确实心软了,英雄难过美人关啊。在她的盛情邀约之下,我答应过去陪她一个星期然后就回家过年。就这样我就踏上了去往SD 的路,这一去就是两年时间,去之前我一哥们送我还开玩笑说:不会是搞传销的吧。我当时很相信很相信H,所以我还是义无反顾的踏上了SD的路。 特别提示:每一个进入传销的朋友都会是被人邀约去的,邀约你的人可能是亲人、朋友、同学、恋人、网友、炮友等等,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何分辨别人邀请你是不是约你干传销? 这就是传销的第一步: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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