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附件1: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

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六条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第七条合同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三)管理人声明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

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

3、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

2、在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3、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4、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第九条合同应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2、依据合同约定,收取托管费。

(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第十五条合同应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时资产清算和返还的期限、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

第十八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

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银行 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处理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指银行。 管理人:指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指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指证 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1、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洛阳市汝阳县蔡点乡杜康村订立: 转让方受让方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民营企业;乙方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公民;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甲方名下现有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因无力偿还在08年搬迁建厂时乙方借给甲方的三百万元基建款,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甲方名下的现有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甲方名下的固定资产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方以前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其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固定资产仅作为甲方偿还乙方借给甲方的基建款。 第三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已任名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使用。 第四条:经双方认定,甲方名下现有固定资产有:生产车间三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平方米;职工宿舍七间,食堂一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白酒生产线四条及其它白酒生产设备、储酒罐等,同时,甲方在经营上所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

的经营许可权利(白酒生产许可证、公司名称等),经双方约定,乙方无偿使用六个月,六个月期间,乙方要逐步取得自己的有关证件许可,若甲方同意,也可将相关许可权利根据法定程序转让给乙方,但要另行签订协议,与本协议无关。 第五条:乙方在协议生效后,经营期间新产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在使用甲方的相关经营许可权利期间,甲方有权干涉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并终止乙方的权利许可使用权。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所需的公正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做公证备用。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XX公司**市分公司 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共同签署。 甲方:XX公司**市分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市**区君隆广场1、2号楼西安道2号901、1001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XX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 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2.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委托XX公司(以 下简称“天金所”)依法以公开市场挂牌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天金所于年月日进行挂牌,乙方参加公开市场挂牌转让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与天金所签订相关文件。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示的主债权人享 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 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 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资产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 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 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 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 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 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转让价款的数额 以乙方与天金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1.5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标准 版)

编号:FS-DY-13435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标准版)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市订立: 转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60137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01-23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公告编号:2021-00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15%股权,挂牌期间征集到唯一受让人漯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金控”),摘牌价格为人民币16,238.7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不涉及对中原小贷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中州蓝海持有中原小贷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以中原小贷截止2020年3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转让其持有的中原小贷15%股权。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和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和2020-066)。

2020年11月5日,中州蓝海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中原小贷15%股权,挂牌价为人民币16,238.70万元(已完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截止2021年1月15日,挂牌公告期满。2021年1月18日,中州蓝海接到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挂牌公告结果通知》,在公告期间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漯河金控办理了受让登记,摘牌价格为人民币16,238.70万元。 2021年1月22日,中州蓝海与漯河金控签订了《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双方约定中州蓝海持有的中原小贷15%股权以人民币16,238.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漯河金控,本次转让需获得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1、受让方基本信息 2、漯河金控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控股股东漯河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城投”)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漯河城投资产总额人民币3,700,085.54万元,负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XX投资公司债务重组合同 精品

合同编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债权人) 与 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 之间 债务重组合同 2014年6月

债务重组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4年6月【】日(“签署日”)在成都市高新区(“签订地”)签订: 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或“信达”) 负责人:xxx 住所地:xx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xx号xx层 邮编: 电话: 债务人: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成都市xx县xx街道xx号 邮编:【】 电话:【】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双方”。 鉴于: 1.债权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持有相关主管部 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2.根据原债权人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信达于 2014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债权收购协议》,信达应按《债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向原债权人支付债权收购款项。自付款日起,债务人欠信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伍亿零壹佰万元(小写:¥50,100万元)(下称“重组债务”)。

3.为帮助债务人缓解流动性困难,盘活企业资产,促进经营发展,双方同意, 依托信达的不良资产专业化管理能力,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社会风险救助作用,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重组。 为此,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就债务重组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债务重组宽限期、还款计划 1.1债务重组宽限期为36个月,自付款日起算(下称“重组宽限期”)。在重组 宽限期内,债务人同意向信达支付重组利息。重组利率为14.5%/年,重 组利息以重组债务本金余额、重组利息年率和重组宽限期为基础按日计 提(日利息率=14%÷360)。 1.2重组宽限期内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债务人应于结息日次日 (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信达支付当期重组利息。首次 支付日为自付款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次日。重组宽限期届满之日,债务 人向信达偿还全部重组贷款本金,利随本清。 1.3债务人应于重组宽限期届满之日向信达偿还全部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大 写人民币伍亿零壹佰万元(小写:¥50,100万元)。 2.抵押物的销售 2.1在重组宽限期内,如债务人拟对抵押物上所开发的“中信〃万锦城”项目 进行销售或置换抵押物,则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债务人在本项目的动态抵押率不高于50%,动态抵押率=(本协议约定的债权本金余额+编号为【】的《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 约定的债权本金余额)/(未售抵押物评估价值+置换抵押物价值) (2)取得信达同意销售抵押物上所开发的“中信〃万锦城”项目相关房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示范文本(非标投资 分行适用)(1)

**证券-兴业银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合同 (示范文本) (非标投资分行适用) (2013年8月制定) 合同编号:(DX)**-兴业-合同XXXX第X号 委托人: 管理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年月日

目录 前言 (1) 一、合同当事人 (1) 二、释义 (2)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3) 四、资产委托状况 (5)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7)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8)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9)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1)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2) 十三、信息披露 (12) 十四、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13) 十五、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与其他相关费用 (13) 十六、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15) 十七、保密条款 (15) 十八、不可抗力 (16) 十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16) 二十、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7)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18) 二十二、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18) 二十三、其他事项 (18)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营业执照: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固定资产买卖合同样本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固定资产买卖合同样本 以下是固定资产买卖合同样本文章,供大家参考! [提示]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 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装修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款

规定的所有条件4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 后的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由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

证券公司排名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叶为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叶为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负责人贾洪浩,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晓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龚雪彪,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为森。 原审第三人赵万水。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为森、原审第三人赵万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4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市西支行(以下简称“市西支行”)与叶为森签订《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02年沪中西房字第260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同时叶为森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4号10E室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编号为沪房地市他字(2002)第004861号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合同签订后,市西支行依约向叶为森发放了贷款。此后,市西支行依法更名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普陀支行”)。 2004年6月25日,信达公司与普陀支行签署编号为第零5号债权转让协议,普陀支行将其对叶为森《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2002年沪中西房字第260号)债权及全部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公司。因为叶为森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以及利息,故信达公司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叶为森偿还本金108,236.17元,截至2009年4月30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50,549.96元及从200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2、信达公司对叶为森提供的抵押物(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108弄4号10E室)及其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叶为森承担。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最新版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委托资产承诺书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客户充分了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制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期货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期货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提示客户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提示客户了解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通常具有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提示客户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提示客户合同虽然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持仓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持仓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提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七、提示客户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都需要按约支付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会对客户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 八、提示客户委托期间,期货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九、提示客户期货公司既往的资产管理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期货公司介绍的预期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十、提示客户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客户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十一、要求客户抄写以下内容:以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境外(香港)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境外(香港)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要点 委托人(客户)参与境外证券投资,委托管理人(证券公司)管理与运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 托管人负责资金托管。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托管人收取托管费。委托人取得资产运作收益。附有委托资产首次汇入/追加通知书、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授权书、境外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揭示书、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委托人: 管理人: 托管人: 目录 第一条前言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第三条释义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委托资产 第七条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第八条投资政策及变更 第九条证券经纪机构的指定与变更 第十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十一条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第十二条实物券的交收、保管及转让转换第十三条越权交易 第十四条委托资产的估值 第十五条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七条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第二^一条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或有事件 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附件一:委托资产首次汇入/追加通知书 附件二:委托资产提取通知书 附件三:授权书 附件四:投资主办人 附件五:风险揭示书 附件六:投资指令 附件七: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第一条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业务实施细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QDII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 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2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4760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市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

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12券商排名

券商实力排名2012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 本 (万元)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994570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822782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700000 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671576 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610000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610000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600000 8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外馆斜街甲一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四层 587000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560000 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521224 1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500000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470000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466109 1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428174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341800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322686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300267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300000 1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299725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295965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2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291470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82540 2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62298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261000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256870 2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240500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39980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237123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本协议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每个履约年度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 2.2 条)。 1.5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年月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

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 预期收益。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元/月,从第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 %(适用管理期间为三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 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首个管理周期天,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天,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 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 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 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固定资产购销合同范本

固定资产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二、固定资产质量标准及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 固定资产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作标准: (1)附固定资产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固定资产质量,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_____%)。 (3)固定资产质量由双方议定。 2、产品包装:

按照各种固定资产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 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三、收货事项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LC;() T/T。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100%)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 四、包装、运输、交货、验收及异议的提出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种类, 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交货后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 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五、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 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 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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