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第十一篇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第十一篇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戴安全帽,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违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无操作证从事压力容器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放射源、火工器材管理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违反规定进行动土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违反规定未经报告与告知等手续擅自进行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施工,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人身安全十条规定

一、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三、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四、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2m以上高处作业。

五、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六、未制定可靠安全措施,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七、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临时用电。

八、未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严禁破土施工。

九、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十、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三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

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工作。

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子进入易燃易爆区。

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八、严禁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黑色金属材质工具或其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四车辆安全十条规定

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二、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四、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超员。

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八、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九、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十、严禁撑伞、脱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一、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进行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二、工作环境(受限空间)氧含量必须控制在19.5~21.5%范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三、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拆除或加盲板隔绝。

五、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六、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八、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九、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十、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对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二、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三、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四、严禁从罐上部接受易燃液体,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易燃液体。

五、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六、容易产生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七、易燃易爆区、易产生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八、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九、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十、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应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一、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改造,实现密闭生产。

二、含硫污水应集中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三、涉及硫化氢的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四、摸清硫化氢的分布状况,作出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防护用品,切实加强管理。

六、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布公告,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七、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应安装硫化氢检测报警器。

八、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内作业,应佩戴适用的防护用品。

九、在硫化氢易积聚的区域内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十、对接触硫化氢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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