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市)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市)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市)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市)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进行监测。

第六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深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深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

深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未因证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五)已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六)已建立完善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

之间的纠纷;

(七)有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八)有相应的业务技术系统,并且通过深交所相关技术测试;

(九)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十)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客户适当性制度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深交所就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关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等条件征求证券监管机构意见。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深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未了结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其他交易和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融入方、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四)内部风险控制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较大风险;

(五)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扰乱市场秩序;

(六)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其他交易和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内部风险控制严重不足,股票质押回购发生重大风险;

(四)从事股票质押回购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五)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的情形消除后,向深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

第三章适当性管理

第一节融入方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节融出方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第十八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上限等事项;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备融入方、融出方相关情况。

第四章业务协议

第二十条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业务协议》。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

(二)融入方、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质押率上限、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

(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交易流程、登记结算、权益处理、资金用途、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

(四)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五)《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曰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交易

第一节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与交易时间

第二十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二节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第二十九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三十条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

第三十一条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十三条

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深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即时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申请的指定交易单元申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指令。

第三十七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预警线、平仓线、资金用途类型、利率等。

第三十八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九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曰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

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补充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曰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部分解除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一条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违约处置)、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二条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终止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三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第六章清算交收及质押登记

第一节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数据,

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四十五条

融出方、融入方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第四十六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第四十七条

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对当曰达成的股票质押回购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T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其中,对于每笔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第四十八条

T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T曰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

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节质押登记

第五十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

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

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第五十二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第五十三条

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

第五十四条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

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

第五十六条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进行转托管及质押状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

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登记。

第五十八条

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明细情况。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节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第五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办理质押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六十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第六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七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节风险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业务在机

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隔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确保选择的标的证券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本条所称市场整体质押比例,是指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

第六十七条

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

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股票质押回购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总体规模、单一客户、单一证券交易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待购回期间融入方跟踪监测机制,持续关注融入方的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及时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有效监控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要求融入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

(一)提前购回;

(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

(三)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四)其他方式。

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部分解除质押前,应当先解除其他担保,当无其他担保物时方可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

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及其他担保物价值之和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第七十二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A股股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证券公司发现融入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股票质押回购相关数据信息。

第七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设计与运作中采取必要措施,使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存续期限与股票质押回购期限相匹配。

第七十六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可通过证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信用增级措施保障融出方权益。

第七十七条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或恢复单一标的证券用于股票质押回购。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节违约处置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卖出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十条

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处置的,交易各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深交所;

(二)T日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三)T曰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曰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通过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曰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

(四)处置所得资金由证券公司优先偿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如不足偿还的由融入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将投资者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存在的风险揭示如下,请您仔细阅读、理解,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得认识到回购套做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5.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6.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所揭示风险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本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确定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代理人)或 机构经办人签名: 机构公章: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考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C.所有存续的客户 ?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2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错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第九章 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 定义: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和标准券制度 ● 详细描述: 在质押库制度中,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债券作为抵押权,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上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交所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2009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交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 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交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 R001、R002、R003、11004、R007、R014、R028、R063、13.091、R182和 11273,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C-001、RC-002、RC-003和RC-007。 例题: 1.关于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不可用于质押券申报 B.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 目录 第1页: (2) 第2页: (2) 第3页: (2) 第4页: (3) 第5页: (3) 第6页: (3) 第7页: (3) 第8页 (3) 第9页 (3) 第10页: (4) 第11页 (4) 第12页: (4) 第13页: (4) 第14页: (5) 第15页: (5) 第16页: (6) 第17页: (6)

第1页: 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2页: 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 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证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七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简易交易流程 一、初始交易 二、购回交易 三、提前购回交易 标的证券5日签署

四、延期购回交易五、补充质押交易

六、部分解除质押 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保障比例超过公司规定的提取线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 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机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400888810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甲、乙双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 第三章质押登记 (7)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 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交易所回购业务介绍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台人员操 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 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张(面额100元)存放,按张委托。 沪:100手即1000张(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张(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张(1000万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 4.2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进行操作,晚上清算之后钱立刻就被冻结了,到期日当天资金无法使用,相当于客户此次回购并没有真正使用到资金。 5、回购操作时的资金情况 5.1、正回购 客户操作正回购,如果质押10万元的债券进行融资,融到的资金应该要预扣正回购的费用,并非10万元整。 正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前一天晚上冻结资金的时候一起冻结,到期日晚上清算时真正扣除。 5.2、逆回购 客户操作逆回购,如果要做10万元的回购,则冻结的资金为10万元+回购的费用(费用视回购天数不同而有所区别)。 逆回购的利息部分是在到期日晚上清算后才入账,可取日可以取出。 6、回购利息 国债回购利息算法:利率÷360×金额×天数,其中收益率(利率÷360×天数)的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第5位 7、回购的交易费用 A.佣金:国债(企业债)回购的佣金标准随着回购品种的不一样而不一样,如下表。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5)

附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 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

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01412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操作。 第四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

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 第一节组织架构设臵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集中管理与分工协作原则。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业务规模、风险监控、客户准入条件、客户资质评估、业务协议签署、交易执行、收费管理、结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或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和主要管理职责由总部承担,分支机构按制度及总部指令办理相关工作,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擅自为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包括:(一)公司自有资金;(二)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资产管理计划”)。两类资金性质不同,管理部门也不同,应分别建立业务流程、评估体系等。 第七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八条相互制衡原则。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转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独家: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作者:债券研究部债券研究部来源:鼎级理财网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参考了很多网友给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也用实际账户做了大量的测试。尽管如此,本文还在逐步完善中,如果广大网友发现什么错误或有什么意见,请务必指出来,我们深表感谢,当再次编辑此文时,我们会注上提议网友的名字。 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详细操作指南 提示:本文与任何教科书或媒体文章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以极其通俗的语言(必要时配合图片)非常简洁的告诉你究竟怎么做正逆回购,文章涉及的定义可能不够严谨,但我们注重的是实际操作性而不是什么教科书中“高深”的理论知识。 一、债券回购的含义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其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而获得资金使用权,到约定的时间还本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从而“赎回”债券。而资金持有人(逆回购方)就是正回购方的交易对手。在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结算公司,这样交易双方否更加安全、便捷。 二、可回购的债券 所有的国债、绝大部分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债的纯债都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沪深交易所每周都会公布可回购债券的折算率,上面没有但可交易的品种就是不可回购的债券。折算率简单说,就是把债券质押时,交易所按债券面值给出的可质押的比率。

三、现在交易的回购品种 我们仅列出个人投资者经常参与的公司债(包括企业债等)回购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质押式回购(括弧中为交易代码)分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个品种。深圳交易所按回购期限分为分为1日(131910)、2日(131911)、3日(131900)、7日(131907)共4个品种。其中经常交易的只有沪深1日和7日四个品种,并且沪市的日均交易量又远远大于深市的交易量。 特别提示:做正回购时,沪市债券只能在沪市质押获得资金,深市债券只能在深市质押获得资金,所以深市的债券即使能质押也要考虑能不能借到资金的问题。而逆回购方可以在两个市场上选择。 四、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手(1手=1000元标准券)。 (2)计价单位:资金到期年收益率(%),报价时省略百分号(%)。 (3)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4)每笔申报限制:最低申报限额为100手,最高申报限额为10000手。 (5)申报价格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五、质押式回购交易操作流程 以下回购流程来源于我们接洽的券商,其他券商的交易流程可能会有不同,具体请咨询您的券商。 投资者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到证券营业部签订回购协议,很多券商允许逆回购而不用单独签协议,而正回购都要单独签协议,并且很多券商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详细操作流程: 在交易界面(如下图),选择“卖出”,输入代码(比如204001),融资价格就是年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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