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二、图形处理文件,通过专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运行相应的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功能所得到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清晰。例如,运用Photoshop软件、AutoCad软件生成的图形文件。

三、程序文件,是由多条计算机命令集合在一起的电子文件,是程序源代码文件通过编译器翻译生成的电脑可以识别和运行的一种特殊的文件。在软件开发环境下,程序文件指的是源代码,如ASP、C等,在电脑使用人或用户环境下,程序文件通常指的是可以直接在电脑上运行的.EXE文件。计算机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四、多媒体文件,是指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为中心,通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手段综合编辑而形成的多种媒体组合文件。媒体包括文本、图形、动画、动静态视频、音频等。

第十条不同的分类方法与标准,可将电子证据分成不同的种类。本指引的重点在于对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和互联网络技术应用中所出现的电子证据,如何进行固定采集与展示。

第十一条电子证据通常存在于计算机的硬盘、U盘、磁(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手机特别是具有计算机功能的智能手机作为电子证据的载体之一,反映或记录使用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电子证据比其他载体中的电子证据更具有价值。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基本方法

第十二条打印

对于可以直观或直接反映或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电子证据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或来源、取证人员等。

第十三条拷贝

是将作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文件,通过拷贝复制到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取证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U盘,移动硬盘或光盘,确认没有病毒感染。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

第十四条拍照、摄像

对于具备视听资料特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此外,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对被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增强作用。

第十五条制作司法文书

由执法机关对电子证据制作相应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鉴定是专业人员就取证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的认定,也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

第十六条查封、扣押

申请执法机关对于涉及案件的电子证据的载体进行采取查封、扣押,将有关载体置于执法机关保管之下。之后再对该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解读。

第十七条公证

通过公证机构以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对有关电子证据进行公证。这是有效获取电子证据的便捷途径。

第十八条数据解析

对于不能直接或直观的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在确保数据真实的情况下,运用特定的软件工具,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转化,使得其可以直观的形态为人们所认知或了解。

第十九条恢复。

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剩余数据的功能。因此,当有关电子证据已经被修改、破坏的,可以通过对自动备份数据和已经被处理过的数据证据进行比较、恢复,获取电子证据,也可以使用一些专门的恢复性软件或专门设备来恢复、获取电子证据。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条件允许情况下,建议由公证机关做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主体。律师以代理人或公证委托人身份,只是对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进行目标、方法、步骤上的指导和要求。

律师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效力上仍可能存有异议。

第二十一条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具体操作,建议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或公证人员实际进行。

第二十二条除非技术上必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的场所,建议一般应在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的工作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除非技术上必要,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所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或其他数码设备,建议使用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须对证据的来源、域名、IP等相关因素进行保存。孤立的网页文件,其真实性难以证明,证明效力很弱。

第二十五条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数据污染,从而影响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用于固定相关电子证据的载体应当是干净的、未受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在使用非第三方的计算机或电子设备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时,须由专业人员对该计算机及电子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

所谓“清洁性检查”是指对相关计算机或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系统、功能、配置进行查看或固定,以确保通过该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所获取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数据来源的唯一性。

第二十七条如有可能,对于记录、存储电子证据初始形成的电子证据载体、设备、介质等,应当提存原物并随同电子证据一并固定采集。

第二十八条借助某些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或软件,或者寻求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的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不失为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有助于提高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采取黑客手段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证据,因其来源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

第二十九条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易篡改,应当采用适当的储存介质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用“镜像复制”的方法复制若干个副本。建议将其中的两个副本复制在只能写入一次的介质上(如非可擦写光盘),防止被提取到的电子证据意外被改变。

第三十条以第三方所作的提取笔录形式将复制的时间、地点、复制的方法、处理人员、使用软硬件、复制过程等事项记录下来,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与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不得改变原始证据或原始数据。对于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和技术分析前,应当进行完整的备份,对备份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分析,不允许直接对原有存储介质直接进行技术操作。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三十二条固定当前所使用的电子设备与计算机所处的网络环境是对来源于互联网络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的前提步骤。

第三十三条固定上条所述网络环境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当前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方式:是通过局域网连接还是直接互联网;

2、在局域网环境下,相关的IP地址、网关设置;(如下图)

3、局域网的拓朴结构;

4、互联网的登录方式与连接方式(有线或无线、宽带或ADSL方式);

5、通过局域网连接状态,主服务器与终端的权限分配与应用;

6、如当前所使用电子设备并非计算机(如智能手机等),需提供该电子设备的说明书或操作手册。

第三十四条固定当前所使用的电子设备与计算机的自身系统配置文件(如下图)。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当前电子设备与计算机的品牌、型号;

2、当前电子设备与计算机使用的软件:操作系统、应用程序;

3、当前计算机的硬件配置状况;

4、当前计算机系统中的哪些应用程序提供远程控制;

5、其他反映当前电子设备与计算机功能或性能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IE上网浏览之方式,从互联网上获取相关的电子证据,建议应事先了解域名及域名解析的相关知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CN NIC,其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index.htm)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负责管理维护中国互联网地址系统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在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下,须运行查看本地计算机系统内的host文件,并对该host文件内容予以固定。对该文件内容的固定,能确定当前计算机访问的网站或获

得之电子证据来源于互联网,确保电子证据来源的唯一性并进而保证相关电子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

第三十七条不同系统的host文件存放路径如下:

1、WinXP/2003/Vista: 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

2、WinNT/2000: C:\WINNT\System32\Drivers\etc

3、Win98/Me: C:\Windows

第三十八条host文件是根据TCP/IP for Windows 的标准来工作的,它的作用是包含I P地址和Host name主机名的映射关系,是一个映射IP地址和Host name 主机名的规定,规定要求每段只能包括一个映射关系。根据Windows系统规定,在进行DNS (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的缩写,该系统用于命名组织到域层次结构中的计算机和网络服务。)请求以前,Windows系统会先检查自己的Hosts文件中是否有这个地址映射关系,如果有则调用这个IP地址映射,如果没有再向已知的DNS服务器提出域名解析。第三十九条在网络上访问网站,要首先通过DNS服务器把网络域名解析成IP地址后,计算机才能访问。也就是说Hosts的请求级别比DNS高。host文件中,关于域名解析的优先次序为:本地硬盘—局域网—互联网。以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为例说明:1)客户端首先检查本地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文件,是否有对应的IP地址,若有,则直接访问WEB站点,若无

2)客户端检查本地缓存信息,若有,则直接访问WEB站点,若无

3)本地DNS检查缓存信息,若有,将IP地址返回给客户端,客户端可直接访问WE B站点,若无

4)本地DNS检查区域文件是否有对应的IP,若有,将IP地址返回给客户端,客户端可直接访问WEB站点,若无,

5)本地DNS根据cache.dns文件中指定的根DNS服务器的IP地址,转向根DNS 查询;

6)根DNS收到查询请求后,查看区域文件记录,若无,则将其管辖范围内.com服务器的IP地址告诉本地DNS服务器;

7).com服务器收到查询请求后,查看区域文件记录,若无,则将其管辖范围内.xxx 服务器的IP地址告诉本地DNS服务器;

8).xxx服务器收到查询请求后,分析需要解析的域名,若无,则查询失败,若有,返回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的IP地址给本地服务器;

9)本地DNS服务器将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的IP地址返回给客户端,客户端通过这个IP地址与WEB站点建立连接。

第四十条确定一台计算机登录互联网的历史记录和状态,还可通过固定该计算机配置的网卡特定编号,结合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相关系统记录,确定配置特定网卡编号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的历史记录和状态。

网卡特定编号,如同人的指纹一样,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不重复的。但需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器上,关于特定编号网卡登录互联网的历史记录,其保存时间是有限的。第四十一条登录互联网后,打开IE浏览器,输入域名或IP地址,搜寻相关的信息,将搜寻到的信息保存在新建的文件夹中或存储介质中。所有这些操作均需同步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二条通过登录互联网固定采集相关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时,记录或保存所有操作步骤的方法通常有:

1、书面记录每个操作步骤及所获得的内容于纸质载体上;

2、对每个操作步骤所获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或打印至纸质载体上;

3、用其他电子设备对操作步骤进行同步摄像;

4、使用专用的屏幕录像软件对所有操作步骤及所获内容进行同步录像。(有关的屏幕录像软件可直接从相关的网站上下载使用。)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合使用,但所获电子证据内容均应刻录在存储介质中(如CD 光盘、U盘等)。

第四十三条注意使用互联网络资源,获得相关的电子证据或证据线索、信息。

1、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CX/main.jsp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

3、中国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static/domain/?cid=baidu_domain

来源于上述政府网站及中立的第三方网站的电子证据或信息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第四十四条在对计算机进行截屏过程中,需保持所截屏网页内容的完整性。如因纸张尺寸问题,不能将所截屏网页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的,可用数页纸张连续截屏网页内容。避免截屏网页的内容缺失导致其证明力下降或丧失。

对网站网页首屏及网页次屏的截屏应当满足无缝衔接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经过第三方电子认证中心流转的计算机数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此类证据的固定采集,建议通过一定的取证申请,由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四十六条电子邮件服务是互联网应用最为广泛的服务之一。对电子邮件信息而言,其邮件内容往往证明了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行为,从此意义上说,电子邮件信息可视为证据中的书证。

第四十七条对电子邮件信息的固定采集,除邮件内容外,对电子邮件信头的固定采集也同样重要。

第四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电子邮件常用信头字段包括下列内容:

电子邮件常用信头字段表

第四十九条对电子邮件信息,建议通过公证机关以证据保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采集。

第五十条电子邮件信息除了保存在电子邮箱使用人的个人电脑终端上,还保存在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

第五十一条在知悉电子邮箱(Email)地址,但无法掌握电子邮箱使用人计算机的情况下,可通过申请证据调取的方式向审理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依此要求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第五十二条如电子邮件服务来源于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行设立的网站,需首先查明该网站所存放的物理服务器位置。

如该网站的服务器系租用电信服务器或由电信部门托管的服务器,可按第五十一条程序固定采集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如该网站的服务器系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自行保管控制,可通过公证机关或审理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之方式调取相关的电子邮件证据。

第五十三条作为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预备措施,建议律师以恰当地方式提示当事人,在以电子邮件方式与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进行商谈时,对接收到的电子邮件直接以邮件回复方式进行。如此,可动态记录双方意思表示的完整过程,也有助于确定相对人的真实身份。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五十四条网上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当事人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以文字方式借助于电子形式的外在表现,具有动态证明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特点。从证据形态上看,网上聊天记录集中体现了言词证据的某些特性。

第五十五条固定采集网上聊天记录内容时,不仅应以双方个人电脑中的聊天记录为主体,还应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使用人的个人资料、聊天好友资料。

第五十六条鉴于现阶段在互联网上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因此在固定采集此类电子证据时,应当扩大数据收集范围,尤其是反映聊天记录的用户网名与现实中自然人身份相对应的相关数据。

第五十七条通过某一方电脑终端固定对方使用人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相对应的电子证据时,可以通过对方在互联网上的ID、上网计算机的IP地址、在即时通信软件上登记的个人资料等方式单独或结合使用固定对方的真实身份这一事实。

必要时,通过网络聊天所获得的对方自认的真实身份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第五十八条从理论上看,行为人通过即时通信软件所产生的电子数据都会在有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聊天服务器上中转、保存。但由于网上聊天系统具有用户成员多、信息流量大等特点及时性相关规定,这些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60天。因此,对此类电子证据固定采集具有一定的时间要求。

第五十九条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的即时通信软件MSN及腾迅公司(Tence nt)的QQ是目前国内使用最广泛的两款即时通信软件,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即时通信体系。

第六十条某些版本的QQ软件(如木子版QQ、珊瑚版QQ)以及其他显IP外挂程序可以在线监控对方的IP地址及使用的QQ版本,并对IP地址作出初步的物理位置判断。

第六十一条除非有明确的方法或途径固定相关的操作内容,不建议利用即时通信软件中的文件即时传输功能来传递有关的法律文件、电子信息及电子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六十二条BBS的一般功能有信息发布、问题讨论、文件传输、联机交谈等。不同的BBS通常将这些功能划分为不同标题命名的“版面”。但无论如何,用户都需将传输内容上传到服务器,其他用户才有能进行访问。

第六十三条一套完整的BBS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管理者、用户共同组成。其中,硬件部分包括一台运行BBS系统程序的计算机(服务器)、连接系统与用户的设备以及用户个人电脑终端。软件部分包括系统和相应的通信程序。

第六十四条BBS证据按存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证据”和“存储于用户个人电脑终端上的证据”两种。具有证明力的BBS证据是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证据内容,这些数据包括信息发布者形成、上传和存储的数据以及由BBS服务器系统形成的数据两种,均属于需要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内容。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六十五条本指引中所称封闭计算机系统指未连接局域网或互联网的计算机。储存在此类计算机中的、具有电子证据性质的计算机数据之载体主要是计算机硬盘。根据计算机数据产生的性质,可简单将其分为系统数据与用户数据两类。

第六十六条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和UNIX是最常见也是应用最广的两种操作系统。鉴于操作系统使用之广泛性,本指引仅涉及Windows操作系统中,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

第六十七条从技术上说,几乎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每一项事务都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被审计。因此,获取各种系统日志是确定电子证据的必要步骤。

第六十八条访问Windows操作系统维护的各种日志可以获得以下信息:

1、确定计算机在某一时间段内被使用和登录系统的用户;

2、跟踪登录者对特定应用程序的使用;

3、跟踪审核策略的变更,看是否有防御性的策略变化;

4、跟踪用户权限(如非法提高的访问权限)的变化,以及用户和组的变更。

第六十九条查看注册表是获得当前计算机中,可能具有电子证据性质的系统数据的有效途径。

第七十条在固定采集系统数据及用户数据时,为保护原始数据,确保证据的有效性不被破坏,通常情况下,采取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数据备份,对系统进行完整复制:

1、利用磁盘镜像工具对移交的证据介质进行复制。

2、通过添加一个硬盘驱动器的方法创建映象。

3、通过网络发送映象。

无论以上述哪种方式固定采集系统数据,创建数据副本,都需要对原始驱动器和最后的映象文件执行数据完整性校验。

第七十一条数据完整性校验可以通过专用的校验工具软件进行。建议使用专用的电子取证硬盘复制机(如TALON、QUEST)进行硬盘复制。上述设备均支持MD5 256位校验功能,确保原始数据与复制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十二条在封闭的计算机系统中固定采集电子证据,尤其应注意检查并固定采集下列文件:

1、扩展名为.pst的Microsoft Outlook电子邮件文件。

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默认的存储路径为:Documents and Settings\\Local Settings\Application Data\Microsoft\Outlook ;

2、回收站中的文件;

3、扩展名为.tmp的检查临时文件;

4、恢复被删除的文件,有相当多的工具软件如Norton可以恢复系统中被删除的文件;

5、Internet历史记录;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七十三条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通常可分为两类:

1、保存在可移动的电磁或光学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如移动硬盘、CDROM光盘等。此外,数码设备中使用的格式卡如CD卡、CF卡、MS记忆棒、手机中的SIM卡等也可以归入此类。

2、保存具备一定计算机功能的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如手机、PDA、车载GP S等。

第七十四条对保存在可移动的电磁或光学介质(载体)上的电子数据,应当提取原物并将之作为证物使用。

第七十五条由于原物是以其记载内容而非其自身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可利用相应的硬件设备或软件工具导出或读取有关介质(载体)中的数据,并对导出或读取的数据进行分析。

第七十六条对上述介质(载体)中的数据进行导出或读取的过程,建议通过公证机关或中立第三方进行并对全过程予以记录,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十七条对于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如不具备提取保存原物之条件,应当按上条之要求与途径,对其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采集。

第七十八条在固定采集移动数字设备中的电子数据时,应将该设备品牌、型号、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等内容作为环境数据一并固定采集。

第七十九条固定采集使用手机产生的电子证据时,除了以手机为对象进行固定采集外,还可以通过该手机的通讯网络运营商(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进行相关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

第八十条固定采集通讯网络运营商所保存的手机使用产生的电子证据,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通过互联网登录运营商的网上营业厅,查询并固定相关的电子证据信息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等。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此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通过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向通讯网络运营商调取相关手机的通讯记录等数据或内容。

第八十一条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已无争议。对手机短信内容的固定采集,建议通过公证机关对其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二条根据现行相关规定,手机号码的开通使用已实行实名制。但基于通讯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通讯自由与个人隐私之保护,手机机主或使用人身份的确认,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令之方式才能使固定采集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八十三条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要使其发挥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等案件事实的作用,须按照相关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证据展示。

第八十四条在电子证据展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所掌握电子证据的种类、特征以及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特点,采用科学的展示方法,以便其获得相应的证据证明效力。

第八十五条展示的电子证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证据内容,即电子证据所包含的、可以用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证据或材料。

2、附属信息,指证据内容数据产生、变更、消失的数据,如系统日志、访问时间、I P地址、网站域名归属等。

3、环境数据,指支持电子证据的硬件及软件所产生的数据,如系统的版本数据、系统文档等。

上述三个方面如有缺失,则会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甚至导致电子证据不被采信。

第八十六条由于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是一组电子数据(如计算机文件使用的是二进制数据。),需进行一定的程序还原才能显示其内容,并且显示或提取的都是文件的副本。通常情况下,通过以下方法来完成电子证据的展示:

1、通过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方法;

2、通过计算机读取并处理移动存储介质内电子数据的方法;

3、将计算机系统本身作为证据,以模拟和演示特定条件下计算机的性能证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

4、将计算机系统所带硬盘作为证据,通过计算机读取处理硬盘数据,展示硬盘内容作为证据展示;或,

5、上述四种方法的结合使用。

第八十七条在电子证据展示过程中,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电子证据信息内容的目录、数据的组织方法、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以及正确读取查询信息内容的文档资料。

第八十八条建议对电子证据的展示,在律师指导下,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演示。必要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就相关技术问题直接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九条对于涉及技术问题较为专业、复杂的电子证据,建议在电子证据展示的同时,采取以下方法对电子证据中较为专业的技术部分进行解释与说明:

1、申请专家证人对电子证据中相对专业、复杂的部分进行解释与说明;

2、采取模拟演示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解释与说明;

3、使用专用的司法分析软件如ENCASE、FTK (Forensic Toolkit),运用其中的证据监督链(Chain of Custody)信息来对电子证据尤其对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托江苏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制定。

第九十一条本指引系根据现有的电子信息技术而拟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本指引将根据计算机技术、数字通讯技术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适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十二条本指引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发布。

注:本指引只作为律师执业的参考。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 该怎么收集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浅淡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 摘要:目前,基层质监执法取证工作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取证手段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所取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收集途径有限,因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日益显现。本人从证据收集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收集证据的一般要求进行论述,从而使收集的证据合法、及时、全面、客观、有效。 关键词:证据收集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处罚证据,是行政证据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一切客观事实,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行政处罚证据,不仅包括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能够证明是否应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实施行政处罚真实情况的法律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等。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命和基础,只有扎实可靠、全面客观的证据,才能使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结合实践,笔者对证据的收集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环境、执法内容、执法对象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再加上执法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其他各种因素,致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证据不足、材料不全已成为我们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我们在打击质监违法过程中,取证工作是最困难的,再加上我们取证手法相对单一,设备较为简陋,采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的收集途径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滞后而造成执法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收集证据要把握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合法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

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上暴力、威胁时可拒绝作证并有权予以揭发、控告。证人证言经确认无误后,必须有证人亲笔签名或摁手印;证人也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 /h1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

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 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本部分辩点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 有关规定: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

实质性程序底稿编制及审计证据收集

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编制 及审计证据收集 一、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基本要求的规定 1、总体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条:“合理保证是一种高水平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就获取了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条:“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2、总体审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五章是关于我们审计工作的审计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条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掌握每项审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每项审计准则的目标并恰当地遵守其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非注册会计师已经遵守本准则以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所有审计准则,否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 根据上述要求,作为一名审计人员,我们必须熟悉企业各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即《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务制度的内容,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需加强这些基础知识的学习,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f9053716.html,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商务和交流的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室的发展方向。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储存的数据成为证据收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目标。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一样,收集电子信息的目的是要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用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收集这些信息,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并无秘诀可寻。所需的只是已经被证实了的系统的方法。尽管科技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技巧仍然会被证明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就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 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 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1、检查记录或文件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 审阅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经营计划、预算、决策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详细的审查和研究。在审阅书面文件时,在内容上应注意其是否真实、合法;在形式上应注意其要素设计是否全面合理,各要素填制的是否齐全。 复核的重点是各种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中各种数据的正确性和一致性。比如销货发票中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正确,总账余额与所属明细账余额合计数是否相同,总账余额与会计报表中相应项目的余额是否相同等。 2、检查有形资产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对一般实物资产,由被审计单位的人员进行盘点,注册会计师对盘点进行监督;对贵重实物资产,审计人员还可以进行抽查重点。例如,盘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 检查有形资产能够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存在,有时还能确定实物资产的状况和质量;但不能确定实物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和计价是否准确。 3.观察 观察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比如,审计人员观察财务部门的工作,可以了解各项职责的执行情况。观察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4.询问 询问是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比如,向有关人员询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进行询问。由于被询问人员回答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可靠性较差。 5.函证 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的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函证包括两种方式;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肯定式函证是无论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是否一致,都要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否定式函证是指只有在函证的内容与被函证人的记录不一致时,才予以回复的函证方式。 函证适用于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由于审计人员直接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那里取得函证回函,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获取的是一种可靠性程度比较高的外部证据。但是,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函证的整个流程,从发出询证函起到收到询证函止决不能让被审计单位接触到询证函,否则,函证证据的可靠性就很难保证。对于第一次函证没有答复的,应采用追加程序,继续发出第二封乃至第三封询证函。如果仍没有回复,审计人员应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在采用函证法时,还应考虑到被函证对象的信誉、品德、客观性等,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同时,审计人员应确保函证的内容明确,不为被函证对象误解或曲解。 6.重新计算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关于税务稽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思考 李旭春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工作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利用网络进行贸易等越来越普遍,面对信息化、数字化的世界,税务稽查人员如何适应,在检查过程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与固定,以有力地支持在稽查工作中查处的涉税违规问题,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摆在了稽查干部面前。而随着经济发展,数字化越来越广泛的普及应用,电子证据必将会被越来越普遍的采用,甚至电子证据能否有效采集固定将成为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对电子证据的规定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并没有给出太过详细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税务方面关于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也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其可操作性也只是限于常规,对于复杂的电子取证没有给与更多的解释。笔者根据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当前税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电子证据、复杂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原则、方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对今后如何加强电子证据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是产生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的电子记录系统,是人为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类似设备,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或者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借助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依赖性。电子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证据则不然,以传统的书证、物证来说,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但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 (二)易受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有的生成、储存和传递方式导致了其特有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且不留痕迹。在当今网络高速普及的时代,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删改者既可能是形成电子证据的计算机的使用者,也可能是穿越防火墙的黑客,还可能是来自无法意料的计算机病毒。另外,电子证据储存方便、体积小,持有人往往只需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就可以变更电子证据的内容,甚至销毁证据。电子证据的易破坏性使得它有不稳定的一面,因此有许多人把电子证据易受破坏的这个特性称为“脆弱性”。 (三)外在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存在形式是简单电磁形式的,但其外在表现输出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输出在计算机屏幕上成为图像、动画等视频形式,输出在打印纸上成为传统纸介文件,输出在音箱中成为音频信息,输出在缩微胶卷上成为视听资料,计算机程序的执行操作更是以不同的动作指令为表现形式,这都显示了它的外在形式多样性。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使得证据外在形式复杂多样。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安全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等方面都离不开电子证据;此外,在商务交易、政府服务、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各种网络应用中也大量涉及到电子证据。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 商务类应用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不断增长。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损失近1500亿,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损失达243元。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有效应用,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为它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因此,取证调查机构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我国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对于相关标准工作十分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电子数据鉴定遵守技术标准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也有类似规定。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 信安[2005]281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应当履行并遵守行业标准和检验鉴定 规程规定的义务;2006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明确 将鉴定机构遵守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2007年《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对鉴定人采纳技术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 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 准和技术规范…..”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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