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废标条件

当场废标条件
当场废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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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办:印发《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9-2

京建招办[2004]02号

印发《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县招标办、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的设立,市招标办制定了《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执行。

2004年8月31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废标意见

抄送:委领导、各区县招标办、总后招标办、各交易中心。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设立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的设立,根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招标文件中如何设立废标条件提出以下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照。

一、招标文件中设立废标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设立相应的废

标条件;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允许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设立的其他废标条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投标的目的,本着慎重废标的原则,设立有关的废标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文件中设立的废标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二、招标文件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构成重大偏差的事项进行约定。但是所有这类约定应当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废标条件中作对应的集中列示。重大偏差构成废标。

三、开标前招标人应当拒绝受理或在开标时当场宣布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的废标条件如下: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决定废标的条件包括:

(一)、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标的条件: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组成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

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2、投标文件(投标书)无投标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9、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补充规定的废标条件一般有下列条件: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会,又无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书内容的;

3、开标时,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4、实行“暗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在其正文中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等),或其封面及封装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的答疑会或答辩会的;

6、设有“拦标价”时,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拦标价”的;

7、“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经评审后认定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不合格的;

8、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9、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五、以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投标报价废标点整理汇总

投标报价废标点整理汇总: 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部分的合计金额应与其中的各分项之和一致。 2.社会保障费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 3.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做废标处理。 4.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总价的基础上,再对报价进行优惠的应视为多个报价,做废标处理。 5.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清单、投标函、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的格式必须全部响应(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拟任项目部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应按规定将复印件制作于投标文件中并保证复印件的完整清晰。但实质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应当做废标处理。 6.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8.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清单符合性检查:列出投标报价中错报漏报项目; (2)错误性检查:检查各投标书投标总价及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造价信息的正确性; (3)清单浮动比例检查:列出投标报价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量、报价; (4)措施项目及分部分项报价检查:投标人措施费项目报价和各分部分项报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中措施费项目报价和分部分项价格±90%。 (5)清标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9.投标人措施费项目报价和各分部分项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中措施费项目报价和分部分项价格±90%的,做废标处理。 10.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招投标注意事项-商务、技术废标条件全集

开标方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但本页正文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技术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有效; (2)投标人未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 四.详细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招标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要求密封; 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 3.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2 —

废标案例分析

废标案例分析废标是相伴招投标交易工作的必然事物,有招标行为就可能有废标情况,这一点不容否认。但废标是可以避免的。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投标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项目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投标项目的不重视。 废标的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归类为六大类。 一、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 案例一:8月9日开标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为废标,详细理由及依据为: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这种情况就是投标员没有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了该项目废标。 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废标的情况有: 1、招文要求《余泥渣土排放方案》,而投标文件没有《余泥渣土排放方案》 2 3、《投标申请人声明》没修改 4、招文要求《标函承诺书》,而投标文件没有《标函承诺书》 5、招标公告要求《无行贿告知函》,却没有提交《无行贿告知函》 6、保修期、质量标准、总工期错误等。 7、投标有效期错误。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 二、疏忽补充公告及项目答疑纪要 案例二、7月29日开标的《东区玻斯韬与瑞松机器人项目地块间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共102家单位竞标,就有16家废标,其中有八家单位就是因为没有查看到项目答疑纪要导致废标。这里有个注意点,复制项目名的时候不能有空格,不然会导致搜索不到项目答疑纪要。 一般情况有: 1、控制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余泥渣土排放费修改, 2、《投标申请人声明》修改 3、开标时间或项目经理签到时间修改等

废标处理规定

废标处理规定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九)

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

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废标原因及应对方法 废标,意味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意味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却又难以避免,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定是凤毛麟角。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废标现象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遭受废标的“侵扰”,是很多投标人的心腹之痛,有人甚至认为当前大量的废标已经成为公正招标制度下的隐忧。分析一下常见的废标原因,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争取标标必中! 大方向的废标原因 1、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

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2、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在的本来应该按照细微偏差处理的投标偏差也规定为废标条款,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也按废标处理,结果有一投标人由于疏忽大意在一份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函中忘记盖章而被判为废标。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若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则应按废标处理。但是包括《招标投标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哪些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有一招标人竟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招标文件中到处都是“高压线”,投标人稍不注意就“牺牲”了。 3、投标水平参差不齐 按照我国目前的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企业投标(因为只有企业才有相应的资质),但实际上很多都是分公司、项目经理在投标,由于这些分公司、项目经理在经营管理、经济核算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投标信息和资源在一个企业内部委难共享,造成投标水平参差不齐。所以我们经常发现,有的企业在此次投标中被判为废标,在不久之后的投标中,该企业又几乎以完全相同的原因又被判为废标,

废标条件汇总

附:废标条件汇总 第一信封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内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但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常见废标原因大盘点大全最全总结

常见废标原因大盘点 废标,意味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还未开始实质性的竞争就失去了资格而被淘汰出局,意味着投标人“出师未捷身先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废标却又难以避免,相信几年来经常参加投标但从未遭受过废标的厄运的投标人定是凤毛麟角。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废标现象体现了招标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频频遭受废标的“侵扰”,是很多投标人的心腹之痛,有人甚至认为当前大量的废标已经成为公正招标制度下的隐忧。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分析一下常见的废标原因,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争取标标必中! 大方向的废标原因 1、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 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人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却不容乐观。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下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但是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不是很熟悉了解,往往局限于纸上谈兵,通常一味地套用现成的招标文件范本,却忽视了招标项目之间的差异。招标文件中经常出现与招标项目不相协调,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的条款,应该明确的不明确,应该规定的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去琢磨,去猜测,结果导致废标。如,有一份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没有填写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费用中或者投标人免费提供此项工作”,而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招标人又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缺项漏项”,结果有的投标人就是因为马虎大意漏报了一项只有几十元造价的清单项目而被判为废标。 2、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严 有些招标人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大量的、详尽的废标条款,有的招标文件埃塞俄比亚的废标条款竞有数十项之多,废标条款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废标现象频频出现。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近乎苛刻,把投标文件中存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 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 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 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 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 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 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 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案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

废标处理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二、国家发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制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废标的认定,有如下规定: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关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一) 张志军(协会秘书长招标实务主编)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二)

废标条件

附件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6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投标报价中修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B1.8未按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的现行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的。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税金。 B1.9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提供所有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或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合的。 B1.10投标人增加的措施项目不是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 B1.1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B1.12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投标注意事项商务技术废标条件全集

投标注意事项商务技术废标条件全集

开标方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内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但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

解析开标时 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 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 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 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

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 6、有陪标、串标嫌疑; 7、专利技术; 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这个文件中特意留给评标委员会一个否决不合格投标的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即按其规定的不合格条件界定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需明确是“使得明显缺乏竞争力”。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将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判定其没有竞争力而造成的招标失败,应当十分慎重,由于评标委员会草率做出废标决议后发生废标情况是十分可惜

废标处理规定

废标处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3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方东平陈永康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一起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找出症结。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

废标处理规定完整版

废标处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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