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

李一兰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一321013)

?摘一要?2011年10月3日至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三在此之前,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在中央本级和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同年12月,财政部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3年6月,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金融办二浙江银监局联合发布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三这些举措将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于进一步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也有重要影响三本文就以政府采购政策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关系为视角,探讨政府采购政策的改革对于浙江经济发展之影响三

?关键词?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浙江经济

一二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法“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二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二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三具体而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二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二租赁二委托二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二燃料二设备二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二改建二扩建二装修二拆除二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三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二采购程序二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三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三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2二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3二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三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二非盈利性二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二规范性二政策性二公开性和极大的影响力三

二二中小企业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创造就业二推动技术创新二扩大对外贸易二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三但是,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面临基础薄弱,发展质量低下二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二市场准入门槛高二融资难二税负负担总体较重等问题有所加剧三

随着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一些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实践中较为严峻的实属融资问题,不少中小企业遭遇融资难二融资成本高等困境,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容乐观三首先,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持慎贷二惜贷态度,金融机构信贷经营机制的制约等原因,使许多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紧张三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依靠占用客户资金二银行贷款二民间借贷等形式三其中, 70%以上的中小企业把银行贷款作为主要和首选融资渠道,而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的企业少之又少三融资结构非常不合理,一旦金融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资金周转三其次,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民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用难发挥,风险大,收益低,直接影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三此外,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位也是一个原因三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本身较少,加之地方财政困难,很少后续投入,即使当初有承诺的,也很难兑现三因此,融资问题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矛盾之一,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三三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政府采购法制

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推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三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时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信用担保二政策倾斜二降低准入门槛等多项具体措施,切实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帮助其发展壮大三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适用公共资金的职能性行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二公平竞争二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政府采购中存在着各种竞争,一些有实力的供应商,尤其是垄断企业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相对地中小企业则处于不利的地位三就按企业的各自实力而言,他们难以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三然而,中小企业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地位,他们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力量,更是浙江省经济的重要支柱三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二‘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两部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二评审优惠二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二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三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三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二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三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为了体现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将中小企业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重设定为不能低于60%三

(二)政府采购与浙江经济

1二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01

去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深入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60条措施,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小微企业力度三该局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加强 进村入企 上门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三该区对近期质检中心验收合格二采购人反馈服务好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低价跟单采购三同时,对采购单位有意规避采购小微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责令其改正三而在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金融办二浙江银监局联合发布的

‘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中,更是突出了 诚信创造价值 的实践理念,在遵循市场法则二强化风险控制的情况下,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累积形成的信用转化成为企业融资的条件和资源,以政府采购为载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二手续繁等问题三此外,浙江省财政厅与工行浙江省分行二浙商银行总行等6家金融机构近日签订协议,浙江中小企业凭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累的 诚信度 可申请信用融资三这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正式从制度探索层面走向实践操作层面,将为完善我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积累宝贵经验,并为下一步扩大试点和全面推行打下重要的基础三而且这次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工作,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体现了较为鲜明的浙江特色三

这次试点主要以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信用和国库集中支付作为履约保障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由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且贷款利率远低于一般贷款利率水平三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本着 开门 收质疑的理念,浙江省财政厅所实行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对提出质疑的主体二范围二条件二形式以及处理质疑的原则二程序二处理结果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界定三该‘办法“规定,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二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书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在质疑有限期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不视为过期;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得拒绝;被质疑人无故拒收符合规定的质疑,质疑人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无故拒收质疑二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二质疑处理敷衍塞责等行为将被追责三该办法的制定与发布,从质疑提出二处理等多个环节保护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权三

2二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浙江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认为: 价格的问题目前依然是最敏感的问题,但已经不是改革的核心关注点,因为经过10多年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已经实现了由单一管理目标向政策目标的转变三 近年来,由于受宏观经济运行形势影响,浙江财政收入与往年高增长态势相比,增幅有所回落三对于浙江而言,外需不强,内需不振更是给中小企业带来了重重困难三除了出台一系列减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加大金融支持的政策外,政府采购扶助中小企业改善发展境遇的效力也逐步凸显三在财政部出台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方针政策的大背景下,浙江省通过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二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二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负担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三

在我省政府采购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秉承诚信理念,金融机构更是为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许多方面都给予了更大的支持力度三与外省实践有所不同的是,以此融资无需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和负担三银行和企业双方遵循市场法则,主要依靠有效的竞争和自身的实力来最终实现项目的落实和互惠共赢三在制度设计上,强化风险控制,重点体现对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将政府采购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相挂钩,通过技术和政策的双重保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收回,也切实承担起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责三

今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以职业化构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来完成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二政府采购的功能与使命三政府部门要加强服务,在坚持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同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和导向作用,继续深入研究和拓展财政二金融二经济政策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功能和渠道,努力为中小企业营造更优的发展环境三在向民生财政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也一直在不断跟进和完善,有关数据显示: 十一五 期间浙江省财政用于城乡促进就业支出达47亿元;财政共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3202亿元,年均增长24.8%三从推进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就业的支出,及对 三农 的财政投入上,浙江尽最大努力让公共财政惠及全省人民三在扶持中小企业问题上,政府采购发挥着资金管理二监督及信息公开的作用三与此同时,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要不断提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同样发挥出积极作用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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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基于美国政府的经验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 [3]胡长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J].长江论坛,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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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与对策,2008(8)

[5]吴雪贞,许金元.政府采购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J].中国政

府采购,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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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

作者:李兰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321013

刊名:

知识经济

英文刊名:ZHISHI JINGJI

年,卷(期):2015(1)

引用本文格式:李兰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15(1)

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与现状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属于新生事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也越发的全面、清晰。1996年率先在上海市展开政府采购的尝试,1998年扩大试点范围,随后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办法与规定,配合以切实可行的相关措施,使得政府采购工作于2000年在全国铺开。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法》,至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目前,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加快,逐步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履行其经济职能,丰富其调控经济运行的手段,显得极为重要。而政府采购政策的合理制定与有效执行,就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政府采购与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的基础上。 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实现调节作用的机理 1.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倾向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调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府采购,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通过带有政策性倾向的政府采购,可以对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进行资助,对于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弥补市场失效的不足,对于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在财政支出上通过政府采购予以不同的倾向。比如通过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环保节能行业产品和高新技术行业产品的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等等。 2.政府采购的财政性支出影响社会总需求 政府采购对总需求的影响,在于总需求不足时,加大政府采购;在总需求过大时,减少政府采购,以此实现政府的反周期调节政策。 以占GDP 比重不可忽视的需求控制主体---政府的行为,通过相对较直接的政府采购支出,可以对总需求产生影响。当然,鉴于政府采购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常规需要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2.适用范围: a.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b.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C.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特点: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 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b.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c.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 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 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 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未来发展的“八大趋势”

政府采购未来发展的“八大趋势” 面临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萧条,政府采购的未来怎样发展和应对,这 是摆在所有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同志面前的重点话题,也是做好当前以及今后一个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政府采购从无专业采购机构到各地区实行了指定机构采购,从《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施行到依法实现了“三权”或“四权”分离的目标。笔者就当前形势,对未来政府采购发展说之以下“八大趋势”。 政府采购各地区间资源配置“贫富不均”仍难平衡。首先,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可用财力存在着贫富不均,差距较大。特别是西部地区、山区和资源溃泛、经济落后地区等,本身就没有什么财政性采购资金,有的甚至连集中采购都实行不了,只是急需什么购什么,根本谈不上采购预算、计划和目录。其次,导致区域经济贫富不均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是:一方面受要素条件、产业基础、区位和人文环境等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大政策、大产业方向等的“左右”,导致差距进一步扩大。第三,随着国家对地区间差距扩大的严重程度之日益关注,从发展战略和政策设计方面正在并将进一步出现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环境条件,中西部地区具有后发优势,可以总结并借鉴东部发达地区经过长期探索而形成的成功经验,可以在体制设计、政策制定、模式选择、先进技术的使用等方面少走弯路,实现跨越发展,从而增加可用财力的比例,保证机关运转的健全和良性化。 政府采购实现电子政务、电子化采购、无纸化采购。要在加强采购高信息化、高智能化和高网络化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或者运用电子政务、电子化采购、无纸化采购的优势,把政府采购的现代化程度推向新领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采购网络建设,达到网络在采购中的高覆盖率;在国家宏观调控、地方政府的大力实施政府采购向节约、环保型发展的今天,使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再上新台阶;让电子政务、电子化采购、网络化采购、无纸化采购等在采购中运用得“淋漓尽致”;早日实现高信息化的政府采购新构想,让信息、网络化的作用在政府采购中得以充分展现;充分利用未来地区间大城市圈拉大的辐射优势,实现跨地区间的资源配置平衡化目标。随着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努力和推进国内统一采购大市场的形成,使得地方保护将进一步受到限制,跨区域交流的障碍将被消除,政府采购资源在地区间均衡配置发挥出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政府采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权”或“四权”彻底分离。要结束那种“锅、碗连统式”采购管理体制,做到采、监、管“三权”分离或鼓励“监、使、管、采”的“四权”彻底分离;用制度或法的形式加快实现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真正意义上的“三权”或鼓励“四权”彻底分离;加大对“三权”未彻底分离的处罚力度,强制各地区政府采购做到监、采、管的相互独立;让监得到位,管得透彻,采得不再受权力的干预和左右,实现独立的、符合《政府采购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模式;通过网络、媒体、信息等等形式进行对“三权”或“四权”分离情况的监督和通报;随着各地区网络型基础设施条件的逐步改善,地区间的采购联系将更便利,制约采购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瓶颈”将被突破,采购的效益(效率)将会大幅度提高。

中国政府采购的历史与现状

项目 2010年 执行数2011年 预算数 预算数为 上年执行 数的% 五、教育720.96786.45109.1教育管理事务 1.67 1.5995.2普通教育630.97708.33112.3其中:高等教育612.14688.95112.5职业教育9.95 2.3023.1其中:中专教育 3.940.9724.6高等职业教育 5.17 1.2824.8广播电视教育0.780.02 2.6留学教育16.0217.21107.4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10.189.2490.8其他教育支出51.3947.7692.9六、科学技术1661.301901.59114.5其中:基础研究242.68257.19106.0其中:重点基础研究规划40.0035.0087.5自然科学基金103.78120.41116.0 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28.6424.0684.0应用研究887.80990.63111.6 科技条件与服务28.8540.79141.4 社会科学20.2126.09129.1 其中:社会科学研究 5.737.53131.4社科基金支出 4.877.90162.2

科学技术普及 5.93 6.62111.6 科技交流与合作23.6817.9075.6七、文化体育与传媒150.13188.40125.5文化19.4624.83127.6文物9.8410.10102.6体育12.1612.46102.5九、医疗卫生73.5663.5686.4医疗卫生管理事务 2.21 2.46111.3公立医院39.5321.9455.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0.78 公共卫生 6.83 6.92101.3医疗保障8.5711.61135.5中医药0.370.3594.6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11.90 4.7139.6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3.3715.57462.0十、节能环保69.4874.37107.0环境保护管理事务 3.73 4.00107.2环境监测与监察 2.86 2.5288.1污染防治8.610.9911.5自然生态保护0.720.6995.8天然林保护 6.76 6.7499.7退耕还林 4.66 3.9083.7退牧还草0.45 能源节约利用26.8918.3968.4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及流程

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采购流程 发布日期:2015-07-2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李香玉 一、引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 为规范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下称“113号文”);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下称“《PPP项目采购办法》”),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 根据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PPP项目的一般采购流程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的准备和发布、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评审、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成交结果及拟定项目合同文本公示、项目合同审核、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的公告和备案等若干基本环节。 然而,对于上述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采购流程,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并未给出进一步的细则行规定。根据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而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113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也仅在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响应文件评审等几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其他采购环节上的流程,113号文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113号文和《PPP项目采购办法》的现有规定并不能满足PPP 项目采购的流程性规范需要。为此,我们特对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旨在厘清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 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113号文、《PPP项目采购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PPP项目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就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即PPP项目的实施机构,下同)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PPP项目采购的基本流程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 规定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货物、服务及维修工程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耗材、家具、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维修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提供方,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提供方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指的是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本办法中的单一来源采购指的是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7月 Vol. 29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7 ────────── 收稿日期:2007-03-16 作者简介:周春梅(1966-),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 110 -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春梅 (唐山学院 财务处,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十年探索,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运作经济项目的效果及其功能的思考。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提出健全采购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建设;规模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7)04-0110-02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5年,我国政府采购从上海开始试点,1998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带来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推进。十年的发展历程,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与西方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历史相比,从制度建设、规模数量等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尚处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无为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搞招标,做起来劳神费力,干起来难有作 为。“本位论”,即对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分认识不清,对下级而言,认为上级实行集中采购是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抢着干了;对同级而言,实行政府采购,打破了原有的格局,职能部门还不适应。“单一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认识不清,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单一注重有形货物采购,忽视了服务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片面论”,即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式和程序认识不足,不能辨证地看待规范与效率的矛盾,片面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程序复杂,手续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 2.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但未实现规模效益 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其调控经济的力度。通常,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占当年GDP 的10~15%以上,占财政总支出的30%。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猛,但是采购规模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例有相当差距(见表1)。 表1 2000-2005年政府采购数据统计 2000 89 468.1 15 886.5 327.9 0.37 2.06 2001 97 314.8 18 902.58 653.2 0.67 3.46 2002 105 172.3 22 053.15 1 009.6 0.96 4.58 2003 117 390.2 24 649.65 1 650.4 1.41 6.70 2004 136 875.9 28 496.89 2 135.7 1.56 7.5 2005 182 975 33 650.57 2 927.6 1.6 8.7 此外,采购范围应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预算项目, 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狭窄、品种较为单一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管理、接待办会、少数市政工程及房屋修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 品上。 从表2的统计数据看,2005年政府采购中货物类占的比重最大,工程类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所占比重仍偏低,而服务类项目几乎很少。而发达国家一般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大。如“法国每年用于公共采购各个部分消

如何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

如何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 乡镇政府采购作为县级政府采购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着县乡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本人就乡镇政府采购涉及的相关问题,结合本县实际与乡镇长作一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匡正。 一、政府采购是什么? 大家知道,采购是商品交换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买进或租借。自从人类社会开始从事商品交换活动,采购活动也就随之产生。当时的采购主体主要是个人、家庭和原始部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20码麻布=1件上衣”就是采购行为的最初形态。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采购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包括政权机构、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当时的政权机构的采购就是现在政府采购的雏形。在我国,《资治通鉴》中记载,唐代宫庭所需要的物品,由各地官府采购。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卖炭翁》就是当时朝庭采购形为的一个缩影。“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则是对宫使到集市变象地掠夺欺压百姓的真实写照。不难看出,自政权机构出现后的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只是存在政府采购行为,而不是一种制度。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最早始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

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1996年起在深圳、上海等地开始试行并建立地方法规,以后全国一些省、市积极探索并逐步开展工作。XX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那么什么是政府采购呢?《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这么一段表述:“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我们怎么来认识政府采购的本质含义,我想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它是一项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工作上升到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是一项政治制度。《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重在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的一种机制,一种政治性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行为体现了政府的导向和意志。所以说它是一项政治制度。 它是一项经济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购买商品、设备、货物以及进行工程建设和接受服务,使政府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基本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集中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政府采购中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递交采购需求表。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计划财务部受理审核通过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分配给上海市政府采购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试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内容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西方国家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没有法制化,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作者特撰此文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经验,并对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即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建议。 前言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仅历史久远,而且采购范围也极其广泛,除了一些费用性支出外,其余的所有实物性支出均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由于政府采购变过去的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它所达到的规模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资金利用率。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得政府采购在财政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减少了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在本地区实行政府采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朗,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具体来说: 1、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 2、采购目的的非盈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不是赚取利润。 3、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要作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 4、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 5、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 6、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建立和推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 1、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可节约政府性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建立效益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效益财政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当然,这里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谈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与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构建绿色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的内涵与制度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以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政府采购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征和巨大的市场影响力,不仅是采购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作为公共采购,政府采购可以通过科学的采购规划与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节省财政资金,防止采购过程中公共资源流失和发生腐败现象。同时,政府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按照社会公众的要求,综合考虑政府采购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通过制订政府采购政策、确立采购对象等,控制公共采购资金的使用,规定优先采购什么、禁止采购什么、向谁采购和由谁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供应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以及投资选择,促进政府多种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制度意义:一方面政府采购行为要实现“物有所值”的经济目标;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影响力而促进政府其他政策目标的实现,体现出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 二、推进绿色政府采购的背景环境 当前,中国环境的污染状况总体上处于上升的状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大大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 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经验,以及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实践要求和内容看,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模式。而与可持续生产领域的政策及实践相比,目前我国在推行可持续消费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绿色政府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货物”是指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制度所称的“服务”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服务等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从我国采购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尚处在起步摸索实践阶段,还客观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破解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破解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综合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采购功能最优化,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标签: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推进较慢,各种相应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各地区政府采购在收到较好实践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对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采购制度领域开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1.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多个,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采购法规建设对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大部分地区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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