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1]1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科学地、清晰地记录对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及时上报,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东电一公司项目经理部所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施工全过程。

3.职责

3.1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发生的事故调查,上报给公司本部。

3.2项目经理部安监部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将结果上报给项目经理部。

3.3责任单位负责全力配合项目部及安监部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总结、统计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4.规定

4.1事故的调查

4.1.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第一责任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采纳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1.2死亡事故,由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1.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4.1.4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指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1.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1.6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4.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2事故处理

4.2.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2.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政党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6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3公司对事故调查、上报的规定

4.3.1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本公司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4.3.2事故分类;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事故统计范围应按照原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执行。

4.3.3事故报送程序

4.3.3.1 报送单位: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上报到公司安监处。

4.3.3.2报送时间: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每月25—28日前用电话或电传报告本单位当月安全情况;25日前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附件1)。

4.3.3.3报表要求:本月25日前发生的人身事故,必须在当月报告公司安监处,25日后发生的人身事故可在下月10日前向公司安监处补报。

4.3.3.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需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附件2)一式3份,在此表右上角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诊断书暂时没有的可在下月

补交)。

4.3.3.5重伤及以上事故在报送以上各种报表资料的同时,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件3),以及有关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者受伤部位X片、技术鉴定资料、原始记录)等。死亡事故附事故现场录相资料。

4.3.4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当天报告,并由安监处(科)人员到事故现场认定。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附有医院的医疗诊断、现场照片、伤者受害部位照片及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资料,报公司安监处建立工伤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后,方可享受工伤待遇(超过三天未报告的,后果自负)。

4.3.5工伤人员应在本公司所属医院接受治疗。如需转诊到其他医院治疗的,应经医院及安监部门负责人同意。如需转诊外地进行治疗的,应经主管经理同意。

4.3.6工伤休息,必须有公司医院或县团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否则,按旷工处理。

4.3.7工伤费用报销需经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4.3.8安监部门协同劳资、?医务等部门做好医务鉴定及医疗终结工作。做好职业病人员身体检查。

5、记录

6、参考

6.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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