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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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好

中共甘肃省党校函授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班级:省函2009级敦煌法律本科班

学号:213904093400001

姓名:梁艳花

指导老师:姜生治

二0一一年十二月

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现代社会进步的伴生物,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特殊年龄段,他们的犯罪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深入分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成功之路。

论文提纲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一)自身原因

(二)家庭原因

(三)学校原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一)自身预防

(二)家庭预防

(三)学校预防

(四)社会预防

(五)司法预防

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

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的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

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蜂拥而上,先打后抢,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

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颚骨折,一名怀孕的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

3、突发性犯罪多,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比如说在一些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事件中其犯罪的原因、动机非常简单,甚至有时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会导致惨剧的发生。有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李XX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与对方郑XX发生口角,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郑XX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

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察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

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许多学校仍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政绩如何,一个教师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斥,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高考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俱恢;差学生则破罐破摔,厌学、辍学,这几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为严重。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称“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称,“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黑社会势力”。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过。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

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的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该给于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之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

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成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2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有关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他们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

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

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在打击的同时,要注重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青少年、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那些社会治安较差、违法犯罪较多的地区,更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突出法律保护,对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3、立足社区,群防群治。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不少地方都开展了“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借此,为加强预防青

少年犯罪工作,中央综治委于年初做出部署,今年将立足社区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志在该领导小组200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立足于基层,做好闲散青少年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夯实严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我们要实行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基层组织,尤其是乡、镇、居民委员会的党、政、工、团、妇及其他群众组织要各负其责,并配合社区共同构筑一个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司法预防

司法预防,是指一个国家要制定、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正当法律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采用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因不公正对待或者“交叉感染”所致犯罪或重新犯罪的不利影响。搞好司法预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和完善,且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至今没有形成适合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的刑事法律体系。故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和《未成

年人犯罪处罚法》,以形成我国的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

2、由专人依照专门程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着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少年是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他们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他们犯罪,有的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一般来说,少年涉世不深,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改造性。如果加强教育和改造,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才。”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方面,都应有不同的规定。

加强对刑后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以防再犯。

青少年再犯的犯罪率是比较高的,这和刑罚的致罪性和监狱的“交叉感染”不无关系。我们要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关押,即使对已经服刑的少年犯,我们仍应予以关心、爱护,做好帮教工作。比如,加强少年法庭的回访、考察、敦促其家庭、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帮教措施,通过适当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使其尽快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劳动者。

几年来,在上级行政的正确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社区党员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社区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趋于完善,实现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广大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法纪意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行为习惯更加文明,道德品质更加良好,心理素质更加健康。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宋践:《当前我国犯罪极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参考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3)参考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参考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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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党校函授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班级:省函2009级敦煌法律本科班 学号:213904093400001 姓名:梁艳花 指导老师:姜生治 二0一一年十二月

论文提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现代社会进步的伴生物,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特殊年龄段,他们的犯罪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深入分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成功之路。

论文提纲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一)自身原因 (二)家庭原因 (三)学校原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一)自身预防 (二)家庭预防 (三)学校预防 (四)社会预防 (五)司法预防

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论过失犯罪的心理机制

摘要 犯罪的概念是一个根本问题,确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既然是犯罪就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依据 依某一犯罪的主观要件标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过失是对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涉及到对内在心理活动的判定。 一般的刑法惩罚原则是故意犯罪为基本,过失犯罪为例外。但在现代相互依存度高的社会中,过失犯罪的后果有时十分严重。对其惩罚以显示刑法的威慑,必须得到重视 第一节过失犯罪及其心理结构 在现代社会中,过失犯罪的相对与绝对数量都明显增多,必须对其心理进行研究,以减少该类犯罪。 一、过失犯罪概念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两种过失犯罪的相同点是,犯罪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不同之处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轻信可以避免。 一)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断定是否应当预见,一方面以个人在社会中须尽的预见义务(包括一般预见义务和职业预见义务)为标准,绝大多数人应当预见,犯罪主体也应当预见。另一方面以行为人的智力、发育、文化水平、技术熟练程度等为标准,分析他是否具有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的能力和条件,这是主观标准。 二)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又称轻信过失,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相似点:都预见到行为有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不同之处:间接故意具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是轻信自己的认识、经验、能力和技术能够避免这种结果,抱着侥幸不会发生的态度。

【毕业论文】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标题】论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肖冬梅【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对策【指导老师】杨兴坤【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正文】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有学者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就中国而言,中国的青少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研究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总数的70%以上,因此青少年犯罪已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同时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振兴的希望,能否正确引导和帮助这些青少年健康的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到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能否取得成功的大事。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仅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基于社会学形成的综合性概念,是按照犯罪者心理、生理是否完全成熟作出的分类。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主体为青少年。关于青少年主体的年龄范围,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一般认为是14周岁至25周岁,其中重点是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1)违反《刑法》和其他刑事法律条款的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征 1、单亲家庭的青少年犯罪日益突出?近几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以及因出国、分居、监禁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单亲家庭数量日渐增多,

这就弱化了家庭中的抑制作用。家庭结构的变化使本来受制约的成员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裂痕,导致其子女不能像其他孩子那样享受家庭的温暖以及正常的家庭教育和情感上的引导,这就很容易使这些青少年在性情上养成冷漠、压抑、逆反、忧郁和焦躁等品性,在不良诱因的引发下,极易发生对家庭、社会的偏激行为,由此误入歧途,陷入犯罪的深渊。 2、流动人口的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流动在大众城市的外地青少年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除了在城市中打工的青年外,还有些是因厌学、失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这些人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但所得的报酬很低。此类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人,在强烈的收入落差刺激下,面对高档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环境的极大反差,使其产生强烈的心理挫折感,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剧增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追求“钱财”和“淫乱”为特征。过去犯罪女性的未成年人往往与男性合作,处于从属地位,而现在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单独作案或团伙作案日益增多,目前我国女性青少年犯罪约占刑事犯罪的15%左右。一般来说,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腐蚀性往往要大于男性,有的外国学者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女性犯罪,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犯罪,是衡量全社会道德水准的一个标志。(二)青少年犯罪的类型特征 1、性犯罪突出?近年来,未成年人强奸、奸淫幼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性犯罪突出,这与他们的生理发育情况有不可忽视的关系。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的最明显特征是性成熟。性的发育和基本成熟使未成年的心理形成和发展发生很大的变

学生选课系统毕业论文

淮海工学院东港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题目:学生选课系统 作者:贾娜学号:5102210107 系(院):东港学院计算机系 专业:计算机应用与维护 指导者:林毅 (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评阅者: (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2005年 6 月连云港

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

目次 1引言(或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课题研究的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1.2 课题研究的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课题的可行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1 课题调研?错误!未定义书签。 1.3.2 可行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准备阶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ASP基础........................................... 错误!未定义书签。2.2数据库系统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应用系统开发工具 ................................... 错误!未定义书签。3.1对软件和硬件的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3.2 运行需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其他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数据库应用系统开发简介7? 3.5 学生选课系统 (7) 3.6MSSQL Server 简介?错误!未定义书签。 4系统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系统简要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4.2应用需求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4.3业务流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4.4 数据流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系统数据模型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4.5.1 E-R图?错误!未定义书签。 4.5.2 数据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操作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5.1 登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5.2 课程预览?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选课?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退课?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密码修改 ........................................ 错误!未定义书签。5.6管理员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5.7 退出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和测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内容摘要: 我国从建国以来,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渐强大。但是我国也面临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其中,青少年犯罪问题是重中之重,青少年是我国未来的希望,是振兴我国的根基。所以,我们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去看待这个问题,分别从青少年自身、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四个大的方面去寻找根源。并去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社会学犯罪心理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各个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GDP已经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日渐凸显其霸绝的实力,在世界上的影响力日渐增强,但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凸现。这必将影响我国未来的发展,这其中关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社会思考和解决的严重问题之一。通过研究表明,物质文明越是高度的发展,青少年犯罪就越是严重化,以至于很多的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都将青少年犯罪称之为社会的“癌症”。今年,据报道,中国青少年犯罪在“十一五”期间就增加了68%,未来五年里将会更进一步增加,青少年犯罪处于不断地上升趋势。由此可见我国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刻不容缓,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以便更好地解决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青少年本身来说,青少年个体在成长的过程中,走入了误区,也就是说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在角色的扮演中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问题。个人在社会这个大圈子里,必不可少的就是生活技能,以此来作为自己独立和生存的基础。生活技能的学习主要是在初级社会群体中进行的,家庭占主要的位置,然后是邻里和伙伴群体。个人在初级社会群体中,主要通过模仿和重复实践逐渐掌握独立生活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如果青少年在这个模仿和重复实践掌握生活技能的过程中,接触到的是暴力文化或者是其他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发展的东西,如青少年见到一个小偷偷取东西从而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当青少年为了满足自己需要的时候,往往会像他所看到的那样进行偷盗行为,从而构成了犯罪事实。第二个方面是青少年的道德社会化,青少年通过学习文化价值和道德规范,并用规则和道德规范知道自己行动选择的过程就是青少年的道德社会化。青少年个体是社会中的一员,必须保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一致,同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社会的各种规则,但是青少年由于心里不成熟、以及青春期的反叛,不愿意听从父母和老师的教导,不学习主流的文化价值观和不理了解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不用规则和道德规范去指导自己的行动选择,导致青少年做出了错误的行动选择,从而极容易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第三方面是社会角色的扮演,社会就像是一个大舞台,其成员就是舞台上的每个演员,他们通过角色的扮演,把分散的个体组合成一台戏,每个青少年都是社会的一员,都需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规范与行为模式。但是青少年由于自身心理不成熟和生理上发育不完全,又需要经过经历社会化中两个重要的阶段,启蒙的儿童期,发展完善的青年期,要完成的社会角色扮演的复杂性很足,因此,他们往往会有不协调的发展,也会越到各种角色扮演中的矛盾。青少年个体在其父母面前扮演的是一个好孩子、在学校里扮演的是一个好学生,但是青少年个体在众多的角色中常常会分不清角色,这就是会令青少年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自己所扮演的各种角色,从而树立了不好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一开始就不自觉地在角色的构建上出现偏差,甚至是出现严重的错误。如有的青少年立下长大后要当坏人的理想,这些都是从青少年本身来看,所看到的其犯罪的本源。 总的来说,从青少年本身的角度来说,心理的不成熟和生理的发育不完全、不去学习主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法学毕业论文题目(Word可编辑版)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法学毕业论文题 目 (最新版)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处理-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2、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冲突与和谐法律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过失犯罪开始被法律所规定。到了当代社会,过失犯罪更加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经济高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传媒逐渐兴起并繁荣发展,随着这些变化,过失犯罪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也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从而使其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标签:过失;过失犯罪;过失理论;过失犯认定 一、过失概述 (一)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与故意一样,是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这是日本刑法理论的一种分类,这是根据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无认识而做出的分类。此外,根据刑事责任的轻重可以将过失犯分为单纯过失、重过失与业务上过失。 二、过失理论 过失理论的相关争论,是刑法学界争议较为激烈的一个部分。这种争论一方面涉及整个犯罪论的本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直接与交通案件、公害案件、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现象相关联,对司法实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旧过失论 旧过失论注重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认为故意、过失都是责任形式。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预见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之后,修正的旧过失论维持了过失属于责任要素的观点,也修正了旧过失论完全不注重实行行为的缺点。

学生网上选课系统毕业设计论文

实训报告 课题名称:学生网上选课系统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以夫妻、恋人之间的“见死不救”为视角内容摘要:我国近年来判处了许多夫妻,情侣间因一方不作为导致另一方自杀死亡,而不作为一方处故意杀人的案例,那么这些案例中,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什么呢?本文将以宋福祥杀妻案着重探讨该问题,并就“重大社会公德”是否可以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之一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宋福祥杀妻案重大社会公德 近些年,我国司法机关不乏将“未婚同居者或者夫妻之间,因琐事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情形”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比如河南宋福祥杀妻案、浙江李家波“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辽宁省辽阳市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天津市王春全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江苏吴德成不作为杀妻案等等。在这些案件中,犯罪人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而都是死者自杀身亡,犯罪者并无作为,那为什么依然对他们定罪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关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理论上一般将犯罪行为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而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或者说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包括哪些呢?上面这些案件,又是因为不履行哪些义务而犯罪的呢? 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但是通说认为是四来源说:即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终由刑法加以确认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必须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二是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是指专门从事特定职业,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因职务或业务上特定的要求而负有的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是职业或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的,行为人若违反了该义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威胁或损害时,行为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受到威险或严重损害时,该行为人就负有义务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该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意识表示行为。实行某一法律行为既会产生某种法律权利,又能引起某种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引起了一定的义务后,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即可构成不作为犯罪。目前,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承担义务行为。 那么上面这些案件中犯罪者附有哪些义务而不履行而导致其犯罪呢?在理论分析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我们以宋福祥杀妻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本案基本案情是: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霞在寻找预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

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几点思考 【摘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广泛重视。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以成为法学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就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研究成果,对此问题试做一下分析。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的界定、特点、原因,以及要采取的解决对策试作以下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界定 刑法学中的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我国犯罪学出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采用了与刑法学不同的年龄标准及犯罪范围的规定,即12—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为青少年犯罪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已从过去的简单化向多样化发展,其中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据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1月至十月,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占青少年犯罪的95%以上,而抢劫、盗窃占到了其中的60%-80%。 (二)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暴力化、智能化发展。在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他们的犯罪手段极为成熟老练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而青少年头脑灵活,好奇易学,对当代科技的了解较为普及,不少青少年利用电脑网络、手机、电信等现代技术进行犯罪活动。 (三)犯罪组织团伙化。青少年犯罪多是三五成群共同作案。 (四)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犯罪动机突发性、随意性。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占有欲强、好激动、肚量小、自控能力差,往往因为一句话、一件不顺心的事,就临时起意,盲目动手而为之。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法学系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论过失犯罪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论过失犯罪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本文两个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存在犯罪过失、间接故意和无罪过的争议。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认定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认定过失犯罪一定要把握行为人义务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应责性等五个方面,同时,也应该注意过失犯罪的例外情况,例如“合理信赖”、“不能预见”等。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无罪过案件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标签:过失;犯罪;期待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过失不难理解,过失犯罪也不难认定,但在实践中争议很大,问题不少。本文试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据以研究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死者闫某,原系某镇矿管站副站长。犯罪嫌疑人赵某,捕前和城关镇居民李某合伙承包金矿。2004年12月矿主李某宴请镇政府企业办副主任屈某和闫某二人,并让赵某作陪。后赵、闫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拽,后屈某将同某拉开,李某将赵某拉开。赵挣脱后又上前推闫某,闫某往后退时,绊在街道边的水泥沿上摔倒在地受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是:“闫符合右侧枕、顶部与大平面物体作用(如倒地),致硬脑膜下出血,经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构成故意(间接)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不构成犯罪,闫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案例二:200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杜某请刚从拘留所释放出来的卓某、郭某、韩某、任某等人去饭店喝酒,途中遇到花厂厂长徐某,卓某(其他人均不认识徐)便邀其一同前往。在喝酒过程中,杜和徐因故发生争执,杜追撵着要打徐,徐便向正南一个胡同里跑去。韩某怕出事,跑在杜某之前去追徐。结果徐某掉到胡同前方的水塘里,后徐某溺水死亡。 对杜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贝从为杜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第二意见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他人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属意外事件,其他人不构成犯罪。 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都在过失、间接故意和无罪过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同时也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过失犯罪的意识因素如何认识,二是过失犯罪的意志因素如何理解,三是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和关注能力如何把握,四是如何理解主观上的无罪过以及因无过错导致的意外事件与过失、间接故意的区别。下面逐

电大法学本科论文题目:浅析青少年犯罪形成的原因及预防资料

浅析青少年犯罪形成的原因及预防 2015级秋法学本科王泉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已向低龄化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而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则是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养成教育,需要从娃娃抓起,把住人生的每一个关口。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是关键的一环。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界定,其次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最后根据中外案列简要介绍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法。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高智商、暴力型、团伙性犯罪转变。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

人。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国家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并把其提到重要位置。[1]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周恩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都十分关心。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已向低龄化发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而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则是一个重要方面。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养成教育,需要从娃娃抓起,把住人生的每一个关口。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是关键的一环。 (一)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处理或研究青少年犯罪,离不开刑法。因为各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都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几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具体内容包括: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一、案例引入 (一)案件介绍 2003年6月30日晚,本案被告人宋福祥饮酒后回到家中,因为一些细琐之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于是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绳子,此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李又找来了自缢用的凳子。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凳子倒地的响声后(这时他知道李已上吊),宋才起身过去,但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等到其家人到时,李已经因为没有及时抢救而窒息死亡。后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死亡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①(二)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不履行对其妻的救助义务而导致其死亡,是不作为的行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学者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但是自本案判决以来,便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学者们的一直争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②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违反这种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法院以本案行为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放任其妻的自杀行为而认定其构成不①罗香琴,浅析“宋福祥”案[J],《学理论》,2011(29).

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思考和研究

关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思考和研究 我的发现 最近看了一部名叫《篮球日记》的电影,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热爱篮球的少年因为染上吸毒恶习,而走上抢劫等犯罪道路的故事,后来从监狱释放后虽然改了恶习,可犯罪给他带来的恶果不难想象。原本优秀的他不但断送了自己的篮球生涯,自己的以后的人生也抹上不能磨灭的阴影。看完电影我思考了很多,青少年的犯罪近年来上升速度让人担忧,他们的犯罪心理也让我产生了很大兴趣。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青少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应该从青少年犯罪心理入手,保证青少年心理健康,预防青少年犯罪,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预防犯罪心理健康 我查阅的资料 《青少年犯罪心理》人民卫生出版社张理义著

《心理健康枕边书》新世界出版社牧之编著 《影响他人的心理学》郑小兰编著 《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人民出版社 《社会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 《人格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陈会昌译 《心理学》河北大学出版社张彦云 《精神分析引论》山西人民出版社佛洛依德 《行为心理学》学苑出版社冯绍峰 《自我与自我》上海译文出版社佛洛依德 《佛洛依德人格论述》天中学刊张书义 《社会心理学》人民邮电出版社戴维迈尔斯 《20世纪最伟大的心理学实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劳伦斯莱特《人性、人性心理学与人性化教育》张海忠 《社会心理学》侯玉波 《心理类型》上海三联书店荣格 《人格心理学》北京作家出版社郝根汉 《怪诞心理学》天津教育出版社理查德 《人性论》北京出版社休谟 我的解读与科学上的解释 引言 青少年人数占我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是我国事业的希望,民

论过失犯罪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本文以过失犯罪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现状及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刑法中过失犯罪构成进行了法理分析,陈述主张单位成立过失犯罪构成之原因,最后阐述了过失犯罪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从而浅显的论述了加强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与必要行。「关键词」过失犯罪法理分析责任一、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过失导致的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触目惊心。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每年因名类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近2000亿元,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现代社会中的过失犯罪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质量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发展态势具有如下特点: 1、过失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现代人的心理负荷,加之社会规范疏漏、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致使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仅以交通事故为例,据有关资料,在过去五年间我国因交通事故共死亡7.5万人,而各种过失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 2、业务过失在过失犯罪中的比重逐步加大,过失犯罪的罪种范围也在增大。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是现代刑法学对犯罪过失的一种重要分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因生产力不发达,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因而普通过失占据着犯罪过失的主导地位,如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备的法典—《唐律》中的“过失”一词,专指过失致人死伤的情形。而近代以来,业务过失犯罪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科技革命迅速增长,甚至有赶超普通过失犯罪之势。由于业务过失主要发生在高度危险的行业,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普通过失犯罪更为严重。一些新的过失犯罪罪种进入了刑事立法,如过失污染环境的犯罪、医疗事故犯罪等。 3、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趋于复杂,认定难度加大。在传统社会中,生产、生活方式较为简单,普通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主要形式,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表现样态一般不甚复杂,因果关系比较单纯,因而易于认定处理。但在物质文明和社会关系都日益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在知识经济、信息革命、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形色色、成因错综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这无疑增大了对其认定、查处的难度。如在不少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患者生命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的发生,既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和诊疗常规的责任性因素,也有医疗设备运行不佳、主治人员对疑难病症缺乏诊疗经验等技术性因素,同时还可能涉及医院后勤保障不力、患者不配合诊治、药品质量存在瑕疵以及病情自然转归等因素,即便是单独考察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也可能牵涉到多名医务人员、多个科室甚至多家医院的责任。再如,在一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负有责任,而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伪劣产品、主管行政领导玩忽职守等,也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empirenews.page--] 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资料表明,当前中国重大安全事故多为责任事故,是违章作业造成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近年发生发生的烟台海难、武汉空难等特大事故均属于因过失造成的责任性事故。据调查,交通事故每死3个人,有2个是由于违章驾驶。违章的原因主要是超重、超载、超车和酒后驾车。目前我国过失犯罪激增、重大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谈薄;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国家人民利益,甚至于徇私枉法、见利忘义,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生产者大开绿灯,在事故发生之后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极力袒护肇事者等。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理论上对过失犯罪的内在特性、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等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是影响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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