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

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燃气用具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天然气的开采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业务指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

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

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六条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批。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

理任务。

第八条燃气建设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

准,财政性投资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还应将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

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

工安装。

第三章燃气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

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燃气工程建设和

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

全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并设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网点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

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计划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禁止制作和销售液化石油气倒灌工具;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

(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及销售网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租赁、承包的,必须提前30日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实行政府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

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管道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对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一条确需在燃气管网及其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供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采取安全

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或个人承担。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作业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因作业单位或个人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应主动协助燃气供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进行抢修,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

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二)擅自挖掘取土、焊接烘烤、焚烧垃圾、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破或者碾

压;

(三)种植深根植物或设置电杆;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以及在燃气管道

设施上牵挂电线;

(六)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擅自拆除、迁移和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八)其它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挖掘动土,涉及到燃气管网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征求城市燃气供应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确需改动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其它管线施工,应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宜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确需同沟敷设或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必须与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的费用由其它管

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管网巡检、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制度及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

正常供气。

第三十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

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

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

燃气供应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正确处置,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的维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第三十五条管道燃气用户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燃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支付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

供气。

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管道燃气供用气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书面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申请检定之日起前二个月的

用气量,按照检定认定的用气量计费。

第三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燃烧

器具;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持有合法证件的燃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使用安全

检查及正常业务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或者进行危

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和改换气瓶检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瓶装燃气残液;

(七)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八)不得转卖燃气。

第三十八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第七章燃气用具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燃气用具销售、安装、维修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市必须有产品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照《湖南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用具销售目录》在本市公布。

不得在本市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燃气用具产

品。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对燃气具安装

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亮证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验收,安装不合格的,免费重新安装;

(三)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四)不得擅自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五)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

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

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0年5月23日及2006年3月30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衡阳市燃气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文件凡

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xx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xx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平安企业”,全面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平稳运营,现将安全管 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年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理念,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 制度、服务标准、监督考核机制为手段,以推进企业快速发展和安全管理为目标,以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为重点,提升安全管理在企业 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动企业快速、安全、平稳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考核活动,在公司内逐步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化、运行服务规范化的先进管理模式,提高燃气安全管理保障能力,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建设.公司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司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升各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安全、

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公司 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根据需要至少设立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日常安全工作,同时,公司至少设立2-3名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公司日常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做好相关检查的记录工作,及时将 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完善安全制度建设,明确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 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保障安全投入和管理. (三)确立绩效目标、加强管理考核.按照公司目标经济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考核细则,进一步确立和量化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并纳入公司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日常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到年终考核工作中,继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深化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各公司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并长期开展下去,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 整改工作的管理力度,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相关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 患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管理,坚决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工作会议、宣传标语和定期培训等方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

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天燃气公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032678101.html,)/工作总结 天燃气公司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大家好!) 今年以来,在总公司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实行群防群治的原则,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生产上通过齐抓共管,营造了全体员工优质服务的工作局面,切实保障了我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向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具体工作如下: 一、安全生产上下重视,措施有力 20XX年是工程建设的关键性时期,在公司领导瞩目下,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今年以来,公司领导对于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保障公司各项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坚持“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安全工作思路,立足防范、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深化整治。截止长输管网敷设工作。由于我们全体员工

在工作中各岗位的尽职尽责,至今我公司未发生一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及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安全生产态势保持平稳。 二、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安全生产 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以拉横幅、设展板、发传单的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天然气基础知识、绿色能源、节能环保及安全使用等的宣传,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市民的好评。在活动中累计发放安全宣传单2000余份展出展板20余块;并在安全月活动中组织员工观看事故案例,以各种形式激发职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职工心中,提高了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快速、有效的作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镇燃气正常供应,分别于20XX年2月、9月,组织公司全员员进行了两次现场应急演练活动。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同时清楚了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遇事沉着冷静,按照演练的预案果断的行动。通过这次应急演练,达到演练预期效果,并要求全员必须加强领导、指挥、协调能力,提高员工在遇到突发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及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迅速消除事故隐患。 以今年以来多起事故为教训,深刻讨论分析多起事故,反思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对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重新认识、重视与自我剖析。以事故为“镜子”,对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种提

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通用版)

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

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 第五条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管辖的燃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基础资料台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情况汇报

燃气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汇报 年根据总公司下达的经济目标和安全目标任务,液化气公司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发挥团队精神,克服重重困难,努力开拓市场,认真完成各项经济目标任务。同时,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针对液化气抽、灌、贮、运、销的特 点及易燃、易爆的特性,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围绕着 安全运行、安全供气和安全施工等狠抓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为确保各重点要害部位的 安全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年1-10月份,共发展管网用户 2XXX户,完成工程施工任务2XXX户,施工埋地管6718.8米,施 工架空管4094.9米,点火户数2XXX户,更换有问题的表具530块,购进液化气量3750吨,销售液化气量3033.47吨,回款资金XXX 多万元,气差率有效控制在XX%,110出警次数33次,共建调压箱XXX个。液化气公司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对照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考核表十项标准,认真做了自查、自评工作,现将自评情况汇报 如下: 一、安全管理体系 按总公司规定,我公司成立了安全委员会,由XXX人组成, 设置专职安全员1名,部门兼职安全员3名,岗位兼职安全员7人,

并上报总公司安全部。我公司安全机构健全,建立了安全管理网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研究布置安全工作,安全工作党政记录分开,且脉络清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工作到位。 二、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各级安全责任人,签订了各部门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公司认真开展总公司下达的各种节日前、季节性及日常性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时,有台帐可查。管网设施有专人每日进行巡查,部长定期检查,对隐患坚决不放过,1-10月共发现隐患74起,及时整改率XX%,及时上报率XX%,从而确保76座气化站和管网的安全运行以及储备站抽、灌、贮、运、销的安全运行,同时还加强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改善了施工环境,提高了工程质量,我公司建立了安全奖惩制度,每月进行考评,有奖有罚,例如在今年9月25日防汛指挥部气化站切换周期变短,气化站管理人员谢正明发现后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连夜派人进行测压检漏,后发现登高引入管因散水下沉被拉断,当即进行抢修,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气,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扼制了一场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奖惩制度,公司领导对相关人员给予了最高奖励;而在今年的8月1日,由于储备站的电机被盗,公司也按照奖惩条例按被盗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15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 1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

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燃气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燃气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 公司是****** 年经****** 批准进行国有企业规范化改制 的民营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几年来的发展经营,到目前已 拥****** 管线,****** 站、****** 站各一座,****** 一座,发展****** 用户11000多户。针对燃气行业属高危行业的特点,公司始终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强化安全管理,通过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使我们在安全管理工 作中逐步摸索出一套系统、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 一、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大家都知道,搞 好安全工作,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前提保障。特别是我们燃气行 业,产品易燃、易爆,安全生产问题更为突出,安全管理工作显得更 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必须从指导思想和目 标上,从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从管理手段和措施等方面,都应 当有一个新思路、新要求和新目标,并切实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 践中去,不断改进和加强我们的安全工作。几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安 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安全管理部门具体 抓,层层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项生产活动中。 1、抓安全培训。公司坚持把安全培训、学习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实行周四培训例会制,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 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

识。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情况,制订学习培训制度和计划,选派员工外出培训。几年来公司共外派培训46人次,特种作业 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取得了上岗证,安全管理人员都经过了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培训面达90%以上。 2、抓制度建设。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司修订并完善了《工程安全会议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输气管线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城市燃气工程抢险实施方案》、《场站故障处理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由于我们建立了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按章办事,提高了广大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抓工作落实。公司下达的安全文件精神,各部门要及时传达到班组,做到传达学习落实。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部门各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例会制度落实。公司还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员,对生产岗位实行日常抽查和节假日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监督检查落实。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做到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强监督,明确责任,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始终保持清醒的 认识,这项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丝毫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公司始终把这一点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公司每年都与各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a I时'间H 卜/ / 1 / 8

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 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 2 人以上, 1 人作业,1 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 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 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 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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