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市地质环境公报

2011上海市地质环境公报
2011上海市地质环境公报

上海市地质环境公报SHANGHAI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BULLETIN

(2011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地质环境公报

2011年

编制部门: 矿产资源管理处

(地质环境和勘查管理处)

资料来源: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2年5月

目录

概述

一、地质环境监测

二、地下水和矿泉水

1、地下水

2、矿泉水

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1、地面沉降防治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地质灾害应急

4、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五、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七、大事记

概述

2011年,我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以及局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要求,着力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地面沉降发展趋势进一步减缓,城市地质环境总体趋向安全。

?十一五?期间,全面加强了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管理,编制、实施?年度地下水开采与人工回灌方案?,为本市地面沉降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

2011年,继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关闭了部分开采井,进一步压缩了地下水开采量,全市地下水开采量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全市地下水总回灌量达到1861万立方米,比去年同期减少31.68万立方米。与此同时,加快了地下水专门人工回灌井建设步伐,为今后增加地下水人工回灌量创造有利条件。

全市第Ⅱ、Ⅲ、Ⅳ、Ⅴ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较上年同期均有明显抬升,尤其是大幅压缩了第Ⅳ、Ⅴ承压含水层地下水开采,水位抬升幅度达0.1~7.1米。

全市地面沉降量较上一年度进一步有所缓和,总体实现了在?十一五?末期年地面沉降量在7毫米基础上进一步有所降低的控制目标。

地质环境监测

* 监测设施

积极落实?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中的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东海大桥、长兴岛2座地面沉降监测站地下设施建设,12组生命线工程骨干监测网分层标组建设,以及16口监测井建设。

* 监测成果

2011年观测水位9264次,取水质全分析样274套;Ⅰ等精密水准测量2470公里,Ⅱ等精密水准测量1430公里,分层标测量6362次,并提交相关监测报告。

* 信息公告

编制发布2011年《上海市地质环境季报》和《上海市地质环境公报》,公告本市2011年地质环境状况。

地下水和矿泉水

1、地下水

(1)开采量和回灌量

根据水务系统的统计,2011年全市地下水总开采量为1350.54万m3,比上年减少620.43万m3;人工回灌量1861.04万m3,比上年减少31.68万m3。2010年和2011年全市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对比情况见表1和图1、2。

表1 2010年和2011年全市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量区域分布情况对比

注:表中水量差?-?表示较上年减少;净开采量?-?表示回灌量大于开采量。

图1 2010年和2011年全市地下水开采量行政区分布对比图

图2 2010年和2011年全市地下水人工回灌量行政区分布对比图

(2)地下水水位动态

2011年全市地下水开采量进一步压缩,人工回灌量比上年略有增加,各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总体上延续近年来逐年上升的态势。第二、三承压含水层近年来人工回灌量大于地下水开采量的格局使地下水位保持稳中微升的态势,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第四、五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由于大幅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年内地下水位上升明显。其中,中心城区各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以吴淞高程为基面,下同)分别为-1.85~-5.28米、-1.88~-5.82米、-14.68~-24.32米、-13.89~-26.28米,与上年同期相比,第二和第三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有所抬升,但趋势较缓,抬升约0.02~1.88米,第四和第五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抬升幅度较大,约抬升0.62~3.04米(图3~图9)。

图3 中心城区地下水位历时曲线

(3)地下水水质动态

2011年全市潜水水质与2010年相比,除Ca、NO3-、NO2-、TFe、硬度和COD 含量稍低外,其他离子或组份的含量均呈增高趋势(表2)。

表2 2010—2011年潜水主要成份平均值对比表单位:(mg/L)

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质的质量如下:第Ⅱ含水层地下水质量评价结果大多位于较差级别,影响其质量的因素主要为铁、锰、耗氧量、Cl和总硬度等;第Ⅲ含水层地下水质量评价结果大多属良好级别,仅个别地点出现有较差水,影响其质量分类的因素主要为铁、亚硝酸盐、锰、耗氧量、铵和汞等;第Ⅳ含水层地下水质量评价显示大部分地区以良好为主,较差水仅分布在矿化度大于1g/L的小范围内,影响该层质量分类的因素主要为铁、锰、Cl、耗氧量、亚硝酸盐、总硬度、矿化度和汞等;第Ⅴ含水层地下水质量大部分地区以良好为主,较差水的分布范围仅在崇明岛的中部偏北地区等地,影响该层地下水质量分类的要素主要仍

为铁、锰、Cl-、矿化度和耗氧量等(表3)。

表3 2010-2011年承压含水层原生水质平均值对比表单位:(mg/L)

全市除人工回灌井外大部分地区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均处于稳定的原始状态。根据2011年内水质监测结果,对比上年度资料(表3),尚未发现承压水水质有明显的变化。

2、矿泉水

2011年对14个注册登记的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检查,合格率100%,取得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水源地有12个。2011年本市可开采矿泉水资源总量为1200万立方米左右,实际开采约46万立方米(表4)。

表4 2011年上海市天然矿泉水水源地一览表

图4 上海市潜水含水层地下水位分布图(2011年)

图5 上海市第一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分布图(2011年)

图6 上海市第二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分布图(2011年)

图7 上海市第三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分布图(2011年)

图8 上海市第四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分布图(2011年)

图9 上海市第五承压含水层地下水位分布图(2011年)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地面沉降防治

1、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管理。会同市水务局加强对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的监督管理,编制并执行了《上海市2011年地下水开采和人工回灌方案》,进一步压缩了地下水开采量,增加了人工回灌量。全市地下水开采量为1350.54万m3,较上年压缩了620.43万m3。;人工回灌量为1861.04万m3,与上年同期相比略有减少。

2、进一步加快推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中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任务,已完成人民广场、世博会址区、临港新城主城、临港新城东海大桥、崇明城桥镇、崇明陈家镇、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枫泾、松江大学城、长兴岛共10座地面沉降监测站地下设施建设,51组生命线工程骨干监测网分层标组、754座水准点、94座GPS地面沉降一、二级监测点以及66口监测井建设。

3、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引发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研究。开展基坑工程降水引发地面沉降机理室内试验和现场试验研究,探讨基坑降水设计、降水运行至降水结束后整个基坑降水周期引发地面沉降的机理、规律及控制措施,在13号线祁连山南路站附近开展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试验工作,探索浅层地下水回灌在上海市基坑工程地面沉降防治中的应用,推进工程建设引发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研究。

4、进一步完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保障机制。编制完成了《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二五?防治规划》,并已通过上海市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专项论证的要求,2011年底正式启动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从规划制定、技术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保障机制。

5、2011年,全市地面沉降继续保持?十一五?期间逐年减少的发展态势,《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图10)。

图10 上海市中心城地面沉降量等值线图(2011年)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011年,出台并实施《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科学性、实效性,我局于2011年初发布并实施了《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凡重要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它项目则在52个分区单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告知承诺制。2011年度,全市共完成灾评46个,其中一级评估21个,二级评估25个。

* 地质灾害应急

2011年,加强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点是强化上海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高新技术设备,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开展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演练,多次参与了轨道交通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2011年,继续强化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至2011年底,全市共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14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9家,设计单位资质7家,施工单位资质7家,监理单位资质2家(表5)。

表5 2010年上海市现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09 【实施时间】2010-08-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上海地区气候特征及地质条件

上海地区气候特征及地质条件 上海濒江临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呈现季风性、海洋性气候特征。冬夏寒暑交替,四季分明,春秋较冬夏较长。主要气候特征是:春天暖和,夏季炎热、秋天凉爽,冬季阴冷;全年雨量适中,年60%左右和雨量集中在5~9月的汛期,年平均降水量1119.1㎜,年蒸发量882.4㎜;年平均日照1400h。由于上海城区面积大、人口密集,使上海城市气候具有明显的城市热岛效应。全年平均气温15.8℃,1月最冷平均为3.6℃,7月最热为27.8℃。上海地区夏季空调运行约4个月(6~10月初),冬季运行约3个月(12~3月初)。上海地区具有的夏长、冬短的特点,对地下换热器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引起热平衡问题。 地质条件特征 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入海口东南前缘,面积约6340.5K㎡,成陆较晚,除西南部有高出数十米至近百米的零星残丘陵外,全区地势平坦.境内地面标高(吴淞高程)大多在3.5~4.5M之间。地貌上整个地形呈现东高、西低形态,西部为淀泖洼地,东部为碟缘高地.上海露出地表的基岩分布零星,多呈孤丘出现,总面积约2.5K ㎡,而大片的基岩隐伏在第四系松散沉积物之下。上海地区第四纪地层十分发育,除西部、西南部剥蚀丘陵有基岩隆起出露外,其余地区均有第四纪地层覆盖,厚度一般介于200~320M之间,西南较薄,为100~250M,向东北增厚至300~400M。按沉积相大致可划分为二部分:1)下部,埋深通常约145~320M间,以褐黄色为主,夹杂蓝灰、黄绿色网纹或杂斑的杂色粘土与灰色白色为主的砂砾互层,称之为“杂色层”,为早更新世陆相沉积物;2)上部,埋深通常指约145M以上,是以灰色为主,夹有绿、黄、褐黄等色的粘土,与浅灰、黄灰色粉砂性土互层,称为“灰色层”,属中更新世以来海陆频繁过渡、海洋渐占优势环境下的沉积物。上海地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2009)70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

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上海地区气候特征及地质条件

上海地区气候特征及地 质条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上海地区气候特征及地质条件 上海濒江临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呈现季风性、海洋性气候特征。冬夏寒暑交替,四季分明,春秋较冬夏较长。主要气候特征是:春天暖和,夏季炎热、秋天凉爽,冬季阴冷;全年雨量适中,年60%左右和雨量集中在5~9月的汛期,年平均降水量1119.1㎜,年蒸发量882.4㎜;年平均日照1400h。由于上海城区面积大、人口密集,使上海城市气候具有明显的城市热岛效应。全年平均气温15.8℃,1月最冷平均为3.6℃,7月最热为27.8℃。上海地区夏季空调运行约4个月(6~10月初),冬季运行约3个月(12~3月初)。上海地区具有的夏长、冬短的特点,对地下换热器长时间工作可能会引起热平衡问题。 地质条件特征 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入海口东南前缘,面积约6340.5K㎡,成陆较晚,除西南部有高出数十米至近百米的零星残丘陵外,全区地势平坦.境内地面标高(吴淞高程)大多在3.5~4.5M之间。地貌上整个地形呈现东高、西低形态,西部为淀泖洼地,东部为碟缘高地.上海露出地表的基岩分布零星,多呈孤丘出现,总面积约2.5K㎡,而大片的基岩隐伏在第四系松散沉积物之下。上海地区第四纪地层十分发育,除西部、西南部剥蚀丘陵有基岩隆起出露外,其余地区均有第四纪地层覆盖,厚度一般介于200~320M之间,西南较薄,为100~250M,向东北增厚至300~400M。按沉积相大致可划分为二部分:1)下部,埋深通常约145~320M间,以褐黄色为主,夹杂蓝灰、黄绿色网纹或杂斑的杂色粘土与灰色白色为主的砂砾互层,称之为“杂色层”,为早更新世陆相沉积物;2)上部,埋深通常指约145M以上,是以灰色为主,夹有绿、黄、褐黄等色的粘土,与浅灰、黄灰色粉砂性土互层,称为“灰色层”,属中更新世以来海陆频繁过渡、海洋渐占优势环境下的沉积物。上海地区内多属于软土地区,土壤源热泵空调地埋管施工成本低,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传统的地热理论,将地层从上到下分为变温层、恒温层、增温层。根据上海地矿徐剑斌等人在浦东、浦西5个100M深测温孔共12次实地地温测试记录进行统计研究,上海地区地下100M以浅层温度相对稳定,土壤平均温度约17℃左右,有利于热泵空调换热器工作。上海地区地温场示意图如图2所示。 1) 0~10M,温度在13.3~17.6℃,温度受气候影响,温度变化大,为变温带。由于气温对浅层地温的影响。测试地区变温层在0~10M,左右,受季节气温影响较大。 2)10~20M,温度在17.1~17.6℃,温度基本不受气候影响,称之恒温带。 3)20~100M,温度在17.6~20.55℃,随深度增加而温度增加。 收集统计以往的地层温度资料分析,地下25℃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 序》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号) 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各单位,上海上勤(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消防工作,加强地下车库火警处置能力,确保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火警处置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 火警处置程序 为加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地下车库的火警处置能力,针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维持扑救现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报警 (一)发生火警后,要以最快方式发出报警信号,如:就近按动红色消防报警按钮,向监控室发出报警信号;通过电话23118110向保卫处值班室报警;也可以大声呼叫,引起周围人们警觉;在现场的保安人员利用对讲机的群呼频道(频道2)发出报警信号。 (二)报警时要讲清火警地点及现场火势等情况,以及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以便及时联系。 (三)如果情况紧急,在请示市政府机管局及局保卫处领导(以下简称“局、处领导”)同意后,现场人员有责任拨打119火警电话求援,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引导消防车和消防队员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四)报警时,应组织在场人员立即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抢救物资,特别是及时扑灭初始火灾,避免更大的灾害发生。

中国水利年鉴2017_附录-201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摘录)-五、地质环境

分别为12.08万h m 2、3.46万h m 2、7.29万h m 2和28.97万h m 2,同比分别下降3.2%、6.9%、11.7%和增长0.2%。四类用地分别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3.3%、14.1%、6.7%和55.9%。分地区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供地面积分别占全国供地总量的37.4%、27.2%和35.4%,占比较上年分别增加3.9个、减少0.2个和减少3.8个百分点。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20.82万h m 2,出让合同价款?3.56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9%和增长19.3%。? 统计口径为2016年全国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数,与财政部门统计的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数口径不同。2016年四季度末,全国105个主要监测城市综合地价、商服地价、住宅地价和工业地价分别为3826元/m 2、6937元/m 2、5918元/m 2和782元/m 2,环比增速分别为1.43%、0.96%、2.18%和0.64%。二、矿产资源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主要矿产查明资源储量保持增长。其中,能源矿产查明资源储量稳定增长,页岩气突破性增长;铝土矿、钨矿和金矿等快速增长,铜矿、铅矿、锌矿、钼矿、银矿和磷矿等也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2016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780.84亿元,比2015年减少13.2%。其中,中央财政投资88.69亿元,同比减少11.5%;地方财政投资80.38亿元,同比减少15.6%;企事业投资611.77亿元,同比减少16.6%。按类型分,油气矿产勘查投资534.80亿元,非油气地质勘查投资246.04亿元。全国新发现矿产地156处。其中,油气矿产地22处,非油气矿产地134处。煤炭、锌矿、金矿和磷矿等重要矿产均获得较多的新增查明资源储量。2016年,累计出让探矿权1180个,同比增加22.9%;出让价款109.86亿元,同比增加701.9%。累计出让采矿权1844个,同比下降27.3%;出让价款173.44亿元,同比增长97.5%。三、海洋资源2016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70507亿元,比2015年增长6.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5%。其中,海洋产业增加值43283亿元,海洋相关产业增加值27224亿元。海洋第一产业增加值3566亿元,海洋第二产业增加值28488亿元,海洋第三产业增加值38453亿元。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624万人。从区域上看,环渤海地区海洋生产总值24323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34.5%;长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生产总值19912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28.2%;珠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生产总值15895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22.5%。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基本稳定,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95%,比2015年有所增加。近岸局部海域污染较严重,冬季、春季、夏季和秋季劣Ⅳ类海水水质标准的近岸海域面积分别为5.12万k m 2、4.21万k m 2、3.71万k m 2和4.28万k m 2。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差。在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监测的68条河流入海断面水质劣Ⅴ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比例分别为35%、29%和38%。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次数比例为55%。监测的河口、海湾、珊瑚礁等生态系统中76%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赤潮灾害次数和累计面积均较上年明显增加,绿潮灾害分布面积为近5年最大。建立各级海洋自然和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250余处,总面积约12.4万k m 2。新批准建立国家级海洋公园16个。全年安排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专项资金26亿元,在18个城市实施“蓝色海湾”工程。全年各类海洋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亿元,死亡(含失踪)60人。其中,风暴潮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总经济损失的92%,人员死亡(含失踪)全部由海浪灾害造成。海平面较常年高82mm ,较2015年高38mm ,为1980年以来的高位。我国沿海近5年的海平面处于30多年来的高位(1993—2011年为常年时段)。全年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6132本。其中,初始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3413本,新增确权海域面积29.13万h m 2,征收海域使用金65.46亿元。国务院批准重大用海项目15个,项目投资1630亿元。推进海岛生态保护工作,开展10处“生态岛礁”工程。批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1个。推进全国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完成1万余个无居民海岛的监视监测工作。完成9个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实施28个海洋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布27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成3项海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工作。在西太平洋、东印度洋完成3个调查航次。批复6个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8个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四、地质调查(略)五、地质环境 2016年,共发生地质灾害9710起,造成370人死亡、35人失踪、20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7亿元。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增长18.1%、41.1%和27.4%。235附 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

上海市政府部门主要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的督促办理。 (六)根据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联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有关不

安定因素的协调和疏解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指导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十)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系统的全市性大型活动。 (十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 (三)建议提案处 (四)综合处 (五)区政处 (六)联络处(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指挥联络处) (七)应急管理协调处 (八)政府信息公开处 (九)电子政务办公室 (十)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 (十一)后勤管理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工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工业和信息化布局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与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负责军工科研生产的管理;负责船舶行业管理。 (四)负责提出本市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按市政府批准权限组织规划重大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批;对信息化重大投资项目和市级建设财力信息化项目提出行业主管部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 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

海南岛水文地质修订稿

海南岛水文地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第四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 一、水文地质特征 海南岛赋存有松散岩类孔隙潜水、松散-半固结岩类孔隙承压水、火山岩孔洞裂隙水、碳酸岩类溶洞水和基岩裂隙水等五大类(图2-9)。 (一)松散岩类孔隙潜水 主要分布于海南岛四周沿海沙堤沙地、滨海平原和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宁远河、望楼河等主要河流中下游河流阶地和出海口地区,分布范围广。含水层岩性主要为粉细砂、中粗砂、含砾粗砂、粉砂等,含水层厚度、渗透性、富水性等变化较大。 (二)松散-半固结岩类孔隙承压水 主要分布于琼北承压水盆地和琼西南承压水盆地(斜地)。琼北承压水盆地分布于王五-文教断裂以北、东寨港以西的琼北地区,自上而下分布有8个含水层,岩性为贝壳碎屑岩、贝壳砂砾岩、粉细砂、中粗砂等;各个含水层的水质、富水性变化较大;第1、2、3承压水为常温水,是优质的矿泉水和生活饮用水;第5、6、7、8层承压水是低温热水。琼西南承压水盆地(斜地)主要包括莺歌海-九所自流盆地、崖城自流盆地、三亚自流盆地、藤桥-林旺自流盆地,不同承压水盆地的含水层个数不同,一般为4-5个,含水层岩性为粉细砂、细砂、中粗砂、含砾粗砂等,含水层厚度、富水性变化较大。

图2-9 海南岛水文地质简图 (三)火山岩类裂隙孔洞水 主要分布于海南岛北部第四纪火山岩,含水层岩性以微孔状、气孔状玄武岩为主,凝灰岩、集块岩、火山角砾岩次之。 (四)碳酸岩类裂隙溶洞水 零星分布于儋州市的八一农场、兰洋农场,三亚的大茅、红花,昌江石碌、王下,东方江边等地。三亚大茅、红花凹谷等地为第四系覆盖,其它地区出露于地表。 (五)基岩裂隙水 分布于海南岛中部山地丘陵区,根据岩类成因与水文地质条件不同,可分为红层(局部层间)裂隙水、层状岩类(网状层状)裂隙水、块状岩类(网状脉状)裂隙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推进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本市居民供水水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现就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继续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截至2005年底,中心城区自来水市南、市北公司和浦东威立雅公司服务范围内(涉及9个中心城区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的部分地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房0.6亿平方米,非商品房1.4亿平方米。这些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的建筑材质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易造成对自来水水质的二次污染,加上部分区域供水体制分割,导致管理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 自2007年起,本市启动了对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服务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目前已完成改造近6000万平方米,取得较好实效。当前,继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呼声强烈,此项工作也被列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涉及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点工作。 继续推进全市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并理顺管理体制,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供水水质,提升供水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为此,市委、市政府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上述区域内剩余1.4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其中,杨

政府工作报告2015-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02月02日08:08 来源:解放日报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5年1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上海市市长杨雄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4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完成了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一)全力以赴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全面开展。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新一轮31项对外开放措施,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一批监管新措施,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有效运行。推出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等金融创新举措,设立一批面向国际的要素市场,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改革有序推进。建立六项基础性制度,加强开放环境下的专业监管,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实施自贸试验区条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为全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 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率先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再制造产业发展等创新试点。深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把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制定实施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配套政策,建成国资流动平台,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出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建成覆盖全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1997-11-21 执行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质环境管理机构 第三章地质环境勘查和监测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五章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岩石圈物质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地质环境坚持全面规划、综合评价、合理利用的

原则。 第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地质环境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草拟本省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规、规章; (三)制定本省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督促实施; (四)对金矿、钛矿、石英砂矿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地质环境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评审本省城镇规划、经济开发区规划、影响地质环境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其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六)负责本省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七)对本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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